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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心得体会

时间:2018-07-26 10:45

结合实际说明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详细一点~

论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一、关于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本意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

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领域。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例如《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4条之中。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比较而言,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特意独立地规定为一条,其立法意旨就是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客观地说,虽然我国保险立法就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发生了上述立法方式和立法技术的变化,但是,仅仅从《保险法》第5条该条款本身,并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论述的“最大诚信原则”的结论,因为《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措辞一模一样,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

如果将其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进行比较,差异立刻凸现出来,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对全世界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同意保险理论界和保险实务界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我们认为,虽然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但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是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

第一,从保险的产生和保险业的发展史考察,众所周知,保险从其产生时始,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投保人)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

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若是如此,保险业也就不可能作为一个行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第二,从保险人经营管理的资产考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除了极小一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发起人(股东)筹集作为保险公司最初运营的基本成本、费用和赔偿基金外,绝大部分资产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集合。

如果一个或者一部分投保人不讲最大诚信,表面上侵害的是保险人的利益,但本质上侵害的是不特定绝大多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如果保险人不讲最大诚信,就直接侵害了某一具体投保人的利益。

第三,从合同对价的角度考察,普通民商事合同一般遵循的是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交换“对价”及“对价”的大体相等,是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基础。

但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并不遵循“等价有偿”的交易规则,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并非等价,一般差距在百倍、千倍、万倍,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甚至对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说保险合同也存在“对价”的话,这种对价,第一不是等价的,第二是或然的(有可能发生事故与赔偿,也有可能不发生)。

因为不是等价的,才有人愿意投保,因为是或然的,保险人才能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百倍、千倍甚至万倍的保险赔偿责任。

正是因为如此,理论界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这种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的特点,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考察,保险合同并不导致保险标的的交换或者转移,保险标的仍然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照管,或者掌控),在投保人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清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变化也最清楚,同时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减少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照管义务和责任,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也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

这一切责任与义务均须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为基础和前提。

第五,从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上看,首先保险法将诚实信用独立规定,本身体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和重视,同时《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原则、17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36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规则、37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规则、42条尽力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等等,这些与普通民商事法律不同的保险活动特殊规则,一方面承继了保险活动国际通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体现了上述保险活动固有的运营规律,均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和体现。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如上所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并非仅仅停留在《保险法》总则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保险法》的一个核心的、特殊的、独有的规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对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不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保险法还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违反这些具体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就是保险利益规则。

这个规则实际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法律强制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一项默示保证。

投保人的这个默示保证是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学界普遍认为,之所以有这个规则,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行为,也为了防止因为保险而产生道德风险。

2、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又分“主动告知主义”与“被动告知主义”两种。

一般说,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前者;反之,则采用后者。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混合原则,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主动告知主义,而在一般保险领域采用被动告知主义。

《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就是被动告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因故意或过失的不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众所周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既取决于保险标的的固有风险,也取决于人为风险。

防灾防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而言,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有免赔率及间接损失的约定,也未必能得到十足的补偿。

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还有可能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而实践证明,风险如若进行有效预防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

为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防范意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险法》第3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虽然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被保险人享有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权,有权利就有义务,因此,保险法也规定也被保险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下的法定义务: 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个人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投保人参加保险后,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往往实际控制着保险标的,对危险的防范更为有效。

因此,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我国也不例外。

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也是基于上述理由,《保险法》第37条也规定了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即,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尽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负有“尽力”施救义务,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蔓延,但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应当承担。

须注意的是,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19条也有,两相比较,《保险法》第42条更加突出了被保险人必须“尽力”。

(三)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条款的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性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无参与机会,修改的余地也很小,而且保险条款融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因此,法律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同时对免责条款强调要“明确说明”。

必须注意,两种情况下,保险人说明的程度显然不同。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应及时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达成赔偿或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义务;同时第26条规定,对于不能确定数额的60日内先予支付最低数额最终确定后支付差额。

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但如果保险人不及时行使解除权,则应视为放弃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此种权利。

此即所谓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3款规定,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1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综观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很少,仅第54条规定,且内容过窄,仅适用于年龄不实,期限为2年。

实践中有一种倾向,言及最大诚信原则,仅及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对保险人约束甚少,这种认识应予纠正。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何体现最大诚信原则

1、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团队合作十大原则读后感想

团队合作作的感想团队合作的原则:1+1>2 一个人办不到的事,靠团队来完 成,为了达成某种目的,分工合作,团队合作也要坚持一定 的原则、平等友善、善于沟通、谦虚谨慎、化解矛盾、接受 批评、创新能力。

  1、诚信原则  团队合作,诚意当先,以诚相待。

不要去管你的伙伴怎么对你!自己先做自己!  2、目标原则  求大同,存小异!小事随它去,大事不糊涂,看准共同的目标价值,把握大局观。

  3、信任原则  团队合作最忌讳相互猜疑,要相信,不管任何时候。

只有你的伙伴,能把利益的天平,放在你一边。

  4、宽容原则  彼此之间的宽容理解才能使团队走的更长。

  5、吃亏原则  自己多吃点小亏,让对方多占便宜。

要知道,没有绝对的公平合理。

只有多为你的伙伴做奉献。

  6、交往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合作团队一直当真心朋友相处,不要把金钱当作合作关系的纽带。

  7、公平原则  团队合作当中,要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不对人,一切以团队利益最大。

  8、谦虚原则  多看别人优点,少看别人缺点;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9、沟通原则  团队伙伴之间要经常沟通,有什么想法不要让其过夜, 多沟通。

  10、坚持原则  敢于坚持原则,用生命去捍卫共同制订的规则,并为你的合作伙伴鞠躬尽瘁。

保险经营原则中哪一个原则最重要

它对保险业的经营有怎样的影响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实施的《保险法》将作为保险四大原则之首的诚信原则被明白无误地写进了法律。

在新增的6条规定中,有3条与诚信有关。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经营的宗旨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更是切中要害,“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下面就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论述:一、诚信对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

信誉、信用、信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企业要讲诚信这不仅是社会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与社会之间有一种根源源于诚信原则的承诺,不遵循这种承诺的企业,可以蒙混一时,但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

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其发展中,诚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公司的立业之本和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诚信是保险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方面。

诚信即忠诚老实,遵守信用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

做保险首先要学会做诚实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说,保险企业行为规范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诚信。

《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推行诚信原则的关键是用诚信价值观凝聚全体员工,用诚信服务规范约束全体员工,使员工的思维与行动成为体现公司价值观和目标的有机统一体。

集体目标的实现来自于每个个体的1共同努力,个体理性是集体理性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必须建立在全体员工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

(二)诚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基本准则,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前提,对客户要真诚相待,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设计最合适的保险方案,核保理赔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

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信任关系,以诚信为本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是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任务。

(三)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维护信誉的基本要求。

保险从其含义来讲是一种通过合同方式来处理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中契约行为,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它为保户安排了一个可以理性预测和确定的未来,保险合同的确定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共同价值的认可,由于有关实际价值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双方必须坚持一种基于诚信的协商与合作态度。

营销员要向投保人正确地解释条款,而不能误导客户,客户也要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

这是确保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

(四)诚信是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

市场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扩大市场份额,培育和开发有潜力的未来市场,都离不开品牌建设。

不论哪一家保险公司,要想获得稳定长久的发展,都必须加倍珍惜,维护自己的品牌。

入世以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将与国内保险公司竞争优质保源,争夺保险人才,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将通过其优良的品牌、先进的技术以及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

保险经营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实现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坚持诚信,保险公司唯有诚信才能赢得客户的忠诚。

二、《保险法》对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新的《保险法》为体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加大了对保险人的监管、监督力度,同时也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投保人一旦违背诚信原则进行“骗保”,保险欺诈,不但得不到保险金,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2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进行保险欺诈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从而进一步说明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实告知。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残疾,疾病或不适症状或正在服药治疗,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职业类别,业余爱好,生活习惯、家族病史等重要情况,这些情况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为促成业务明知有隐情却不促其如实告知,而是与当事人互相勾结,待签订保险合同一段时间后即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为由申请理赔。

例如:2002年4月5日,长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陈某于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请死亡保险金37.5万元。

因为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该保险公司非常重视。

理赔人员仔细审阅理赔材料,广泛调查,搜集证据,并请司法机关介入后,终于使这起涉案金额近50万元的带病投保骗赔案件告破。

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投保人及其亲属相互串通,故意伪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隐瞒被保险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实,采用代签名、代缴保费的方式来骗取保险金。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具体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背社会道德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然后恶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由于此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尽管此类案件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最严重。

1997年9月3日,刘某为其开出租车的妻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还本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受益人为刘某本人。

根据条款规定,如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6万元的保险金。

1997年12月14日上午,刘某因琐事与妻子争吵,早有杀妻之念的他,将妻子活活掐死,并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后,伪造现场故意翻箱倒柜,将妻子身上的金银首饰取下藏起来后,溜出家门。

原本刘某希望邻居发现后代他向警方报案的。

但他在外转了一圈回来后,家中仍无半点动静,无奈之下,刘某只好自己报案。

警方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刘某有作案的嫌疑。

为进一步取证,警方欲擒故纵,故意将已置留2天的刘某放回,发现刘某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3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其妻子的6万元身故保险金。

后经公安机关的审讯和进一步调查取证,一桩残忍的杀妻骗赔案终于告破。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发票。

《保险法》规定,保险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出险后为了骗取保险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各种手段,从有权部门开具虚假的证明或发票。

而一些有权部门往往因为各种社会关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好处,或者认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顾原则,玩忽职守,为保险欺诈大开方便之门。

如在为被保险人进行伤残鉴定时,有意夸大伤残等级,被保险人明明是因自杀或疾病身故,却应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开出意外身故的证明。

证明被保险人原有的残疾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虚开医疗费用发票等等,还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骗取医疗补贴或医疗费用保险金,故意小病大养,呆在医院不出来,或以住院为名行挂床治疗之实,或以保险事故为名治疗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等,有的干脆挺而走险制造假证明、假发票。

下面一起“骗保”案就属于这一类型。

周某,男,某国税局职工,2002年初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2003年1月19日周向该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理赔申请,称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发生费用总额153146.22元。

根据保险条款及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1000元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108778元。

经理赔部门人员审核,发现理赔材料中有3张医疗费用发票为手开发票,涉及金额140209.8元。

理赔人员前往该医院调查,证实这3张发票均为自制的假发票,因为该医院实行电子化管理,根本没有手写发票。

三、只有做好保险欺诈的有效防范才能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以上的几个保险欺诈、保险骗保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及社会方面的原因。

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要想持续稳健的发展,就必须将诚信原则落实到每一笔保险业务中,并且需要全社会都要共同关注。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

如果忽视了这种现象,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让消4费者对保险公司产生误解,产生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看法,对保险业的发展将非常不利,所以我认为将诚信原则落实到保险经营活动的每一项工作中,还应该做好有效防范保险欺诈、保险骗保、保险业应从以下方面来防范风险,才能确保保户利益,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一)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1、要完善保险条款,减少保险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尽管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的,但是保险合同签定后,保险条款就转化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明确具体说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目前我国的许多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列明保险欺诈、保险骗保 除外责任,仅仅是在除外责任中笼统地规定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包含保险欺诈的全部内容。

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应该明确保险条款,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在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2、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和规范理赔制度。

必须按承保和理赔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制度。

现场查勘,必须严格认真,以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

要建立健全核赔制度,对理赔实行监督。

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

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应经过专家论证。

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的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

做到人人把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

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程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

在理赔工作中,若发现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的,必须严肃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和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

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承揽业务的风险要按程序进行反复识别,评诂和筛选。

以便有效控制风险。

对承保审核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系5统专业知识,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且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

除此之外,还需建立承保核保档案和审核人员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确保承保质量。

(二)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着手1、加大《保险法》的宣传力度。

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首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领会其有关保险欺诈规定的精神实质,并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使公众对参加保险有正确的认识,自觉地防止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要让公众知道,反保险欺诈不仅将使保险公司得益,广大被保险人也将从中受惠。

同时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公开举报电话,利用知情人的求财心理,获取社会面的反欺诈情报。

实践证明群众的举报对保险欺诈案的侦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险人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

当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保险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督促他们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决不能因为怕失去保户而姑息迁就,最后,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要正确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借鉴欧美国家成功经验,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反保险欺诈组织。

欧美国家保险同业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成立了许多反保险欺诈的联合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鉴。

联系我国现状,可考虑在保监会的政策引导下,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参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联络各保险中介组织,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或地区性的类似“保险欺诈调查协会”的组织,要制定工作章程,规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行动纲领,从立体层面开展综合治理。

3、加强保险行业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联合,发挥各自特长。

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的方式应该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层合作,也包括基层单位间的相互合作,可以是个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应联络机构。

合作内容可包括,编辑保险欺诈案例,交流和传授保险欺诈案的侦破方法,以及在保险欺诈案发生时,联合协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诚信保险6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确很重要,但是面对入世后“洋保险”的进入,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应该怎么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呢

也就是说应如何打造中国的诚信保险呢

除了上面谈到的有效防范保险欺诈外,我认为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强保险理念。

保险行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保险人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把诚信作为一种与资金、设备同等重要的“资本”,通过市场的优化配置来参与竞争,与被保险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诺的良好关系。

(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发展中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约和规范机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驱动,做出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因此,在整顿、规范保险市场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展业人员在展业技巧、服务手段、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要对代理人、经纪人严把“进入”关。

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和行政、经济手段,使其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

积极履行职责,为保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提高服务水平。

保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仅有赖于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硬件设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个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使服务理念渗透到保险业务的每一项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场规则。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保险业的诚信原则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分别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还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规定对规范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保险公司必须更注重对员工的诚信教育。

(五)延伸诚信管理体系。

保险人在打造保险诚信品牌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职责分明的内部管理体系。

市场销售、财务、业务部门都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人要认真执行保险诚信监管的各项规定,负责对投保人和展业人员进行评估建立起客户信用管理档案和诚信管理系统,制定保险业的诚信规则。

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对理赔案件进行回访跟踪。

(六)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真实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保险7人的自身发展和壮大,也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增加行业透明度。

因此,保险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上级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内容真实、材料翔实的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则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把关,制定相应对策,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保险监管的制裁职能。

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对保险人进行日常业务监管,而且还要制定一套对保险信用进行监管的方案,通过对信息采集,对保险人的信誉度进行综合测评,对信用较差的保险人加以行政、经济制裁,对信用较好的保险人则予以适当奖励,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保险人信誉度的测评情况总之,通过以上的论述及对几个案例的分析、论证,充分说明了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对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讲,还是对维护广大保户的切身利益来看都颇为重要。

因此,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基本原则。

正如《保险法》所规定的那样。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这一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但是,如果没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任,保险业就不会发展壮大,诈保、骗保就会防不胜防,整个保险业就会失去发展的环境,存在的空间。

而时代需要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强烈呼唤诚信回归。

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险诚信体制,打造保险业的诚信品牌,保险公司才能持续稳健发展,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请参考

明礼诚信崇德向善的心得体会

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家风好,子女教育得好,社会风气好才有基础”。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央《关于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4月11日,遵义市道真自治县妇女联合会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明礼知耻•崇德向善•树家风”主题活动,为实现“中国梦”和全面小康筑牢道德基础。

  通知指出,“明礼知耻•崇德向善•树家风”主题活动,以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精神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培养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为目标,面向妇女、儿童和家庭,广泛开展体现时代精神、契合家庭需求、群众喜闻乐见的“崇德向善树家风”主题活动,引导妇女、儿童和家庭在参与中接受道德教育、提升文明程度,传承和弘扬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谐、友爱互助、积极向上的家庭美德和时代新风,以家庭道德文明建设的成效,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力量。

  通知明确了五项主题活动:一是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

以群众自荐、互相学习、彼此借鉴、共同分享为宗旨,最大限度地发动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吸引群众,组织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

通过广泛寻找、推选、宣传在弘扬家庭美德、体现文明风尚、诠释幸福内涵等方面事迹突出、精神感人的家庭典范,激发广大群众和家庭践行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内在自觉,争做积极向上、文明高尚良好家风的建设者,争做和谐文明家庭的创建者;二是开展“我的家风”征文活动。

开展以“传家风 扬美德”为主题的“我的家风”征文活动,倡导广大市民紧扣“家风、家训、家教”等主题,讲述“我的家风”,通过真诚、朴实的笔触撰写发生在自己家庭中的具体细微、短小精悍、精警感人的真实故事,以小窥大、见微知著,折射、反映、传承优良的家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是举办家庭教育大讲堂活动。

举办以“优化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为主题的家庭教育骨干培训班暨家庭教育大讲堂,引导广大家长和家庭教育工作者学习现代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导向,通过自己的言教身传,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基本遵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四是开展家庭美德主题道德讲堂活动。

在城乡社区开展以“好家风伴我前行”为主题的道德讲堂活动,以家庭美德教育为主要内容,采取“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通过学习“最美家庭-梁芙蓉的故事”等普通群众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让群众接受道德熏陶、感受道德力量,使家庭成为传播厚德善行理念的重要基石;五是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

坚持面向基层,层层组织发动,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选树表彰一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学习进取、科学教子,邻里融洽、友爱互助,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的五好文明家庭户,使活动成为普及家庭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通知要求,一是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安排。

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因地制宜地精心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圆满顺利,使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文明的生动实践;二是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参与。

要坚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家庭的原则,精心设计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活动项目,增强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最大限度地扩大群众的参与率和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切实让广大家庭和群众在参与中感受文明、提升美德;三是各单位要及时报送材料。

要按照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及时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及时推选出“最美家庭”。

诚信经营的感想怎么写.?

企业要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离不开公众的认可,更离不开自身的诚实守信。

随着时代的发展,品牌的影响力已不容忽视,而品牌的建立基础是诚信。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一种资本,是企业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依靠诚信经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进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已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诚信的内涵也正向更深层次发展,它是建立在公民意识之上的一种“公德”,它包括对顾客的诚信,对员工的诚信、对合作伙伴的诚信。

  诚信经营从根本上看是组织的诚信,主要靠企业反复不断地向职工宣传和灌输,并要求大家在实际行动上要以诚实的态度做好每件事,这些理念要在企业全体员工中达成共识。

与老百姓生活密不可分,我们进入这个行业,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使命;该为国家,为客户,为职工做些什么;使职工明确什么是诚信经营,怎么做符合诚信经营,怎么做违背了诚信经营。

在当今假冒伪劣商品频繁冲击市场,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我们坚定信念,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好老百姓身边的烟酒专家,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行人性化管理,积极解决下岗员工再就业问题,改善员工福利,丰富员工生活,提高公司的凝聚力。

  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不失诚信的前提下,以团结向上的员工队伍,争取更多的客户,争取更优秀的合作伙伴,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只有获得了社会的认可,才可以持久发展,不断实现利润、达到“双赢”或“多赢”。

因此,企业必须事事处处体现出“诚信”,员工须从自我做起讲诚信,讲职业道德,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各行各业能与我们携手共筑诚信、和谐的社会。

诚实做人规矩干事,创新担当心得体会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政治上的 明白人 ,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市、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

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

必须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一些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这与他们的思想观念偏差有关。

有的不能正确地认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人为地把纪律和自由对立起来,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我们要树立辩证的纪律观、自由观,充分认识到纪律和自由是相对的、统一的。

只有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纪律,才能拥有个人的自由 ; 相反,违反了纪律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没有个人的自由。

纪律,在有的人看来是一种约束和限制。

其实,唯有严格遵纪守规的人,才能享受 工作 的自由、生活的自由、做人的自由。

令行禁止,王者之师。

只有置于纪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享受最大的 人生 快乐。

二、加强理论学习,将纪律与规矩内化于心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清醒的基石.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作为指导,如果对理论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不知该守哪些纪律,哪些规矩,那守纪律,讲规矩就失去了方向性。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书记明确提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

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 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

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这些内容既包括党纪国法这样的 硬约束 ,也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成文的 老理儿。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党章、学习国家法律,学习中央、省、市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学习老理儿,真正的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

三、遵规守纪办事,将纪律与规矩外化于行懂规矩、越要守纪律。

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臵身于规矩之下,增强执纪执行力,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一是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坚守底线。

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

()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提倡求实、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

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要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去工作,一身正气,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

二是在生活上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

要牢记两个务必,注意生活小节,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

自己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在新的形势下,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局党组具体要求,努力做一名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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