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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委员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8-02-21 10:32

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 心得体会6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心得体会6篇(篇一)**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所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党支部建设得不到加强,整个党组织就会失去战斗力、凝聚力,党员也就因缺乏规范的管理而成为一盘散沙,不仅先进性作用得不到发挥,在群众中也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更是无从谈起。

《条例》的下发,使党支部建设有了基本指导和遵循的方针,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党支部建设必将产生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加强党支部基础工作的党内法规,对党支部的工作职责、设置方式、支委会建设、“三会一课”等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党支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工作标准。

“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同样,《条例》制订下发后,各级党员干部如何带头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就成为关键。

作为一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我认为借助《条例》出台的契机,对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关键词】二、标题语言的简约之美三、标题表述的精准之美四、标题外观的规范之美一是可以先从通知、公告、大事记等相对来说内容单一、结构简单、篇幅短小的文体学起,逐步向工作意见、工作

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 解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 解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两名,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对于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确立“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酝酿机制……这是今天对外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所明确的内容。

专家评价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有效破解影响地方党委领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

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举例说,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按照中央部署,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承担条例修订工作。

条例稿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12月25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经过修订,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

重点确立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对确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调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条例还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解释说,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以前,地方党委一般配备3至4名副书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副书记职数,绝大部分地方党委实行了“一正二副”模式,即一名党委书记、两名党委副书记,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

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至4名副书记,据此,条例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地方实际需要,对副书记职数作出明确,规定设副书记两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对于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定位,条例在“职责”一章中对专职副书记的岗位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规范地方党委委员配备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

”谢春涛说。

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

据此,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在新增的“组织和成员”一章中,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作出统一规定。

条例着眼于保证地方党委组成结构合理、整体功能强,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

为保证地方党委成员代表性以及组成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人选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专家称,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是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

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由于缺乏退出机制,这部分人仍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作用发挥有限;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却依然保留,缺乏自动终止程序。

同时,由于委员、候补委员名额限制,新交流或者提任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又进不了委员、候补委员队伍,这就影响了地方党委整体结构和整体功能。

据此,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统一确定“关键少数”名额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的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每次换届要求也往往不相一致,导致各地区配备不相统一。

考虑到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有必要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条例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

同时,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强世功称,将县级职数和市级职数统一规定为9至11人,有利于体现县级党委直接面对群众、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与目前县级党委领导职数实际配备情况也是相吻合的。

确立“书记专题会议”机制针对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的酝酿机制。

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明确地方党委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条例强调地方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要求常委会委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实践中全会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条例突出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

同时,强化了全会的监督职能,如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2010年组织部工作总结

组织部部门工作总结一年的时光,亦长亦不长。

荏苒之间我们组织部的工作已进入尾声,回顾这一年的时光我们组织部洗净铅华,淡褪陆离,各位干事也成长了不少。

一切有条不紊,我们的工作在一年之间结下了累累硕果。

下面就将我们部的工作做个简单的总结。

1、团组织生活团组织生活是院团支部团对团员进行恰当的教育和管理,也是发扬团内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团组织生活的目的就是全面提高团员的自身素质,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增强团员的组织纪律观念。

团组织生活还加强了团员的思想建设,使共青团的先进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团的组织生活又推动了团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活跃了团的民主生活。

这学期我们部紧扣院团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顺利开展了“唱读讲传”的系列活动。

将“进村社、进农户、进田间,同吃、同住、同住、同劳动”的精神传给我院每一位同学,成功开展“喜迎建党90周年”的纪念活动,并牢记着五四伟大精神,将“颂红岩,励志气”的箴言传遍校园。

我部针对我院团员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院团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做好了团组织生活的调控和检查。

在开展团组织生活的过程中,我部努力提高干事办事效率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多次在院级的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

2、组织活动在这学期,我部成功开展了“我要上舞台”、“感恩·派斯记忆”等主题晚会。

部里干事也参加了院其他系的不少活动,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锻炼了同学们的能力。

在以“感恩·派斯记忆”为主题

大家好,我想了解一下在军队党支部中,保卫委员必须要由干部担任吗

士官党员战士可以担任吗

你好,《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等文件中,只明确了支部和支部委员的职责、分工等,并未明确这个职务必须由军官还是士官担任。

过去,支部成员中没有士官,当然由军官担任;现在有士官任支委的,支部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士官支委以相应的职务。

因此,士官担任保卫委员还是组织委员或者是宣传委员,是支部综合衡量、酝酿作出的分工,符合党章精神,符合《军队支部工作条例》要求。

学习条例心得体会5篇

学习条例心得体会5篇【篇一】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鲜明导向。

近期,监督检查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从《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突出特点和落实措施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

一、学习贯彻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又一重要举措,是每一个党支部的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战斗力、凝聚力,巩固全党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贯彻落实执行好《条例》,有利于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增强党支部政治功能,更有利于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由此可见,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全党全国意义重大,只有我们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合齐心合力贯彻落实好《条例》,才能形成全党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显著成效。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条例》涵盖了总则、组织设置、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附则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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