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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借调干部心得体会

时间:2015-04-0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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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 发布日期:1999-10-9 执行日期:1999-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 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手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人事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 公务用枪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 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 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法制论坛

职工十严禁十不准是哪些内容

宣传部工作人员年终个人工作总结[1]某年月我从江口中学借调到县委宣传部,暂时兼任机关打字员和县委通讯组通讯员岗位工作。

大半年时间里,我在宣传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通过不懈努力,工作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及思想政治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较好的履行了岗位目标职责制。

年关将至,中国素有岁末回首的传统,现将这大半年工作情况回顾如下: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学则进,不学则退。

在宣传部工作,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刻苦学习,在学习中汲取工作能力,汲取前进的动力,汲取创新的活力。

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使自己在思想上、理论上、业务上真正成熟起来,更好的搞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因此,工作中我注意加强理论学习,努力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跟上时代的潮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到与时俱进,注重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理论、“xxxx”重要思想、党的xx大报告、xx届三中全会精神,“干部作风整顿”、“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树组工干部形象”等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坚持做到“五有”,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并撰写心得体会篇,学习笔记达余万字。

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敏锐感,在具体事情面前能够保持清醒头脑,立场坚定,处处以集体利益为重,先集体、后个人,做到少乱言、少添乱,思想逐步走向成熟。

同时广泛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丰富知识

发现教师中有吃空饷的人应怎样处理

显然,“吃空饷”现象的存在,与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可以从“吃空饷”常见的几种类型中很明显地看出:一是“权力饷”,就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吃空饷”,不干活白拿钱。

二是“人情饷”,即由于“空饷”的资金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单位支付,而财政部门则只管按表拨工资。

三是“便宜饷”,即单位主动想办法占财政的便宜。

四是“糊涂饷”,即由于一些职能部门沟通不够或不负责任,对干部、人事等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致使一些人明知故犯,大吃“空饷”。

  这种靠在编不在岗、调出不下编、留职不停薪、虚报工资表、冒领养老金、死亡不注销,甚至采取欺骗手段来“吃空饷”的现象,实质上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巧取豪夺”。

“吃空饷”不仅侵吞了财政资金,还影响了在职人员的积极性,降低了人事制度的威信,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教师队伍空饷现象的存在,危害是非常大的,包括:  一是对在职教师不公。

只占编制不做事,只领工资不干活,让在职教师工作量增加,心里的怨气增加,攀比心理滋生,长此下去,不利于教师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对纳税人不公。

学校属于公益性质的全额事业单位,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部来自财政拨款,也就是说,教师的收入全部来自于纳税人。

“吃空饷”是对辛辛苦苦贡献税收的纳税人最大的不公平。

三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原则不公。

公平正义是各级党委政府正在努力维护和构建的社会原则,空饷教师,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如果任由此现象蔓延,将对本就脆弱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产生巨大冲击。

  教师吃空饷现象危害很大,究其根源,则是法纪松弛、社会不公、特权横行,是诚信意识淡薄,钻空子意识全方位渗透到社会肌体中。

具体来说,教师队伍产生空饷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合理,因此,堵住吃空饷的嘴,规范管理是关键。

  第一,对教师流动实行透明管理。

现在很多地方都办有收费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这类学校每年都要招聘一些优秀教师,由于工资待遇好,很多教师都会放弃原学校的“档案”去应聘,这也是教师队伍产生空饷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透明的教师流动制度,对每一名教师实行静态与动态相统一的管理方式。

凡是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开单位者,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停发工资。

  第二,建立规范的学习请假制度。

外出学习、生病请假是教师队伍产生空饷现象的又一重要原因。

只有建立规范、严密的学习请假制度,防止一些人以外出学习、生病请假的名义在外从事第二职业,避免空饷现象以“合理”形态出现。

  第三,实行暗访、交叉检查制度。

现在一些地方空饷现象严重与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的包庇、纵容和同流合污分不开,纪检、监察、教育、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应该不定期组织暗访组,交叉对各学校教师在岗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包庇纵容现象严肃处理。

  第四,彻底解决吃空饷问题,关键在真正落实教师待遇。

解决这一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存在的顽疾,除了加强管理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要真正落实好教师待遇,把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按时足量发放,使教师不再为生计奔波,而专注于教学,是解决空饷问题的有效途径。

到时,校长和教育局同吃空饷的问题也会不复存在。

  第五,加大举报和曝光力度,只有通过多途径、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的堵塞制度漏洞、规范队伍管理,才能将影响极坏的空饷现象从源头上杜绝。

  总之,我们的政府要对此现象高度重视起来,在严肃查处永州教师吃空饷事件之外,更艰苦的也更重要的任务是整肃特权阶层、消除社会不公、重建游戏规则、重塑道德诚信。

永州吃空饷事件虽然只是一只小小的“麻雀”,它牵涉到了中国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弊端,不可小视,不宜草草收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平,达到政清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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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成长分析 每个人生命轨迹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一样:开始于生的本能,终结 于死的本能;而每个人生命中间的过程轨迹又都是不同的:一些人的 高峰可能是另一些人的低谷,反过来亦然,即便是同一个历史时期\\\\ 同一个历史事件,带给每个人的影响也可能非常不同,而生命过程的 高低起伏成就了我们每个人独特的生命历程。

哲学家赫塞说过的, “生 命究竟有没有意义并非我的责任,但是怎样安排此生却是我的责任” 。

每个人能掌握的是生与死之间的这一段生命,而让生命具有意义不在 开始或结束,而是在其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高峰低谷,都是生命的成长,都值得我们珍惜和回味。

在一个梅花吐香的寒冷季节,我降临在一个并不算和睦的家庭, 父母个性都很强, 他们都坚持自己想法, 彼此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顺利, 常产生矛盾和摩擦。

由于父母工作都很忙, 哥哥只比我大一岁, 所以,两三岁的时候,父母就将我送回了山东老家。

在那个非常贫穷落后的 农村生活了两年多的时间里,我常常想念父母,盼望着他们能早日来 接我回家。

可是,漫长的等待与思念让我感觉我被忽视了,我是多余 的,我不明白为什么我要来到这个世界上,我不记得当时的日子是怎 么一天天的过的

缺乏母爱和父爱的痛苦就像看不见的沙丘侵蚀着 我的心灵,沙子越积越多,绿洲越退越后,泉水干涸了,孤独包围着 我,心中没有了源泉,有的是眼里无尽的泪水。

记得我总是哭,偷偷 地哭,伤心地哭,无止尽地哭。

为了不让我总哭闹,隔三差五,奶奶 和姥姥就将我接去来回居住,每一次到奶奶家或姥姥家,大家对我都 非常好,于是,我找到了被关心的感觉。

没有安全感的家庭环境使得 我从小就处于应激状态,人也变得敏感、焦虑、谨小慎微、情绪不稳 定,防御机制过强。

但我的内心深处却蛰伏着无数美好的愿望,它们 使我外表平静,内心却暗流涌动。

我有一个很能干的父亲,父亲是一个事无巨细的人,从小我们兄 妹三人的书包都是父亲亲手缝制,我们玩的风筝、灯笼、小手枪…… 都是爸爸做的,精细的制作让小伙伴们羡慕不已。

工作中的父亲也非 常优秀,他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看着父亲一叠的获奖 证书,那时的我对父亲更生敬佩,感慨万分,我一定要做一个让父亲 自豪的女儿。

父亲的认真执着也培养了我做事认真、细致的品性。

上 学后,我学习刻苦努力,成绩提高很快,我体验了勤奋的乐趣,父母 与老师每一次的表扬就能使我获得极大的满足感。

成绩的优异,师长 的赏识、同伴的羡慕让我的自信心开始增强,学习成为了我童年生活 乐趣的最主要的来源。

同时,我在小学乃至初中、师范学校阶段遇到的三位老师对我人 格的形成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是他们丰富了我的生活,指引了我 的人生之路,对于我性格的锤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上小学时,由于表现突出,被班主任定为班上的班干部,使得我 的处理事情的能力、与同学交往的能力、领导的能力等等得到了很好 的锻炼。

更重要的是,通过竞聘,我光荣地成为少先队大队部干部, 并得到了大队辅导员张老师的赏识,他委任我为大队长,学校大队部 的大小事情、大小会议我都亲自指挥,全校师生没有不认识我的,那 时的我真正体验到了成功, 感受到了自信与成功带给我的巨大的满足 感。

我开始走出自卑的阴影,由依赖转向自立,我觉得自己能有如此 之大的变化,要归功于张老师的赏识,对张老师,我从心底里产生了 敬仰之情。

可以说,张老师就是我的第一颗幸运星吧

是他让我找回 了自信;是他让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是他让我体验了被重视 的感觉,尝到了被人羡慕、成功的滋味。

童年期是我人生的转折点, 是我人生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

带着这种成就感我升入到初中, 又遇到了一位慈父般的班主任王 老师。

初中的我担任过班长、学委,三年中我的工作能力得到锻炼, 意志得到了磨练, 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锻炼。

初三即将毕业了, 一直想报考师范学校的我由于受到上一届考生的干扰, 我对自己考入 师范学校失去了信心,潜意识里我总认为自己考不上,一定要补习一 年才能考上。

于是, 那一年, 我开始自暴自弃, 加之家庭生活的贫困, 我开始边上学边帮父母到集市卖菜,成绩迅速下降。

在了解了我成绩 下滑的原因后, 王老师像父亲一样帮我疏导心理, 鼓励我,为我补课。

是他教会了我学习的目的,教会了我自尊、自强、自信,是他在一旁 鞭策着我鼓励着我。

王老师是我的第二颗幸运星。

也就是在这个时期, 我学会了感恩,学会了关爱他人。

初三补习那年,学校搬到了很远很远的地方,每天我要转乘两段 车,大约近两个小时才能到校。

家境的贫寒、又是插班生让我变得敏 感而自卑。

为此,王老师用父亲般的情怀关爱着我,他让我每天将不 用带回家的书都放在他的办公室, 每天我就像他的女儿一样出入他的 办公室,这大大减少了我的自卑感。

每天的午饭他会经常给我带来一 些可口的菜。

还记得那一年的中秋节,我第一次吃到了“豆沙馅”的月饼,至今回味起来都感到那块月饼是那样的香甜。

那时,我就暗暗告诉自己,我要发奋学习,跳出龙门,为此,我不敢有半点懈怠,更 是把整个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中。

我努力、刻苦、勤奋、从不言败、坚 持不懈。

这使得我的成绩一日千里。

在那一年的区统考中,我名列榜 首。

为了在体育加试中能取得好成绩,王老师每天都带领我进行体育 锻炼,教我各种体育技能技巧。

体育加试那天,我父母都没来陪我考 试,王老师来了,在他鼓励的目光中,我的体育测试超长发挥取得了 令人满意的成绩。

经过了自己的勤奋学习和坚持不懈的努力,黑色五 月过的洗礼,那一年,我如愿以偿地被抚顺师范学校录取了,我步入 了神圣的象牙塔,成功地完成了“鲤鱼跳龙门”的质变。

这是我人生 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期,他使我体会到了成就的喜悦。

曾经,我抱怨过我的父母没能给我提供一个优越的环境,现在, 我很感谢他们,正是这些,使我养成了吃苦耐劳、办事执着的品质, 开始学着为他人付出、与他人分担,开始感受因为承担责任而带给自 己的成长与锻炼、感受别人的苦痛与欢乐、感受成人的苦辣酸甜…… 怀着对教师职业由衷的崇敬, 也满怀憧憬地开始了我的第三阶段 的学习。

在师范学校我十分注意培养自己的能力,在班主任陈老师的推荐下,我成为学生干部,人际交往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在大 多数来自农村的同学面前, 小时造成的自卑在这时候也得到了很好的 改变。

由于工作的出色得到了众多老师和同学的认可。

这个时候也是 我人生、心理发展的又一个高峰期。

毕业后,我以优异的成绩分配到南台小学任教,由于工作能力突 出,并较好地遗传了父亲的优点:能吃苦、有热情、有思想、做事认真、细致, 因此在工作中鹤立鸡群, 在各方面取得了令人羡慕的成绩。

不久就被提拔为学校少先队辅导员,我亲自组织的百人鼓乐队在全区 比赛中一举夺冠,创造了我校一个历史性的奇迹。

打那开始,我逐步成为学校的骨干,各种荣誉称号也纷沓而至,我的人生命运也跟随着 发生了彻底性的改变, 应该说, 那时的我, 在事业上开始进入了高峰。

事业的长足发展, 给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信和对人生价值的深刻认 识和感悟。

教师的工作点燃了我的激情,真正地体会到什么叫责任, 什么叫伟大,我和孩子们共同成长,我的梦和他们的梦巧然的编织在 一起,慢慢升腾,形成无形的巨大的磁场,曾经的那份喜悦、那份执 著、那份感动,让我一生都永远的放不下,也正是那个时候,我意识 到自己是一个成人了。

收获着事业成功的同时,我也开始憧憬着爱情带给我的幸福。

由 于青春时代看的琼瑶小说太多的原因,琼瑶对完美爱情的勾画,对男 女主人公的唯美描写,对感情的那份执著,深深地感染着我,改变了 我整个的认知世界。

当时,对爱情、婚姻有了许多不切实际的憧憬和 渴望,人也变得感性和忧郁,喜欢幻想、爱冲动。

美好的爱情和从小 缺失的父母的爱交织在一起, 让我对爱情和婚姻充满了美好的憧憬与 渴望。

由于长期与一位当兵的初中同学鸿雁传书,渐渐产生了感情, 从小形成的依恋心理在他的身上发生了效应。

由于彼此是同学,相互 非常了解,而且父亲与他的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另外,他为人忠厚、 热情、善良,尤其是他的包容和我争强好胜的个性相互弥补,补偿心 理让我对他产生了依恋, 一种深深的依恋, 很快我们陷入了热恋之中。

恋爱期间,安全感的缺乏,缺少自信而又敏感的我常常使我们陷入矛 盾,磕磕碰碰充满了个性的冲突,致使他婚前就移情别恋,但一度害 怕失去这种被关爱的感觉的我紧紧地抓住他这棵“救命稻草”不肯放 手,所以,在他矛盾、犹豫、徘徊中,在他的承诺中我们很快踏进婚 姻的殿堂。

然而,这段婚姻在孩子不满一周岁就夭折了,还没来得及 享受婚姻带给我的幸福与喜悦,我一下子就掉进了万丈阴寒的深渊。

产假结束刚上班, 我干了 4 年的少先队辅导员就被新任领导无情地炒 鱿鱼了。

婚姻失败、事业受挫,这简直就是雪上加霜啊

每天上班, 面对别人怜悯的目光,面对众说纷纭的议论,四面楚歌的生活让我受 伤了、恐惧了,心灵掉进了冰窟,没有依靠没有温暖,偷偷的流着痛 苦的眼泪。

每天我的心境上空永远都笼罩着一层厚厚的阴霾。

那时的 我陷入了万劫不复的人生最低谷,自信心大减,自卑感充斥着整个身 心,人特别疲劳,晚上睡眠也很浅,遇事也更加浮躁。

每天我都生活 在留恋过去、不敢承认现实,逃避现实中,生活在对前夫的指责和痛 恨中。

为了不给父母增添负担,每天我都强打精神,但不经意发出的 唉声叹气,还是让细心的父母看出端倪,虽然他们也常常劝慰我,但 我还是执迷不悟地将自己束缚在越来越狭窄的空间里。

后来看着母亲 跟着我以泪洗面,父亲唉声叹气的样子,我深深地内疚与自责:我再 这样颓废下去不仅害了自己,连我至亲的父母都会跟着我而缩短寿 命。

可是,对自己的状况我还是无能为力去改变。

直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被市委宣传部借调。

面对一群陌生的人 群,面对陌生的环境,我将自己的过去深深地伪装了起来。

就像坚强 伪装脆弱、自负伪装自卑一样,我用我的努力工作和学习伪装了我的 自卑、寂寞。

但每天与市委领导一起工作,交流,渐渐地我被他们乐 观的做人态度所感染,我的心境也开始慢慢发生了改变。

工作中我认真, 充满了朝气与热情,他们都说我的年轻给宣传部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时,我的心境上空,阴霾虽未散,但灿烂的阳光已洒进来了。

我努 力地尝试着让自己变得快乐,变得更年轻,我开始寻找失去了的自信 心,开始反思自己,我有什么理由抱怨不幸呢

我又有什么理由不感 激生命呢

“不幸”只是借口,主要的原因是我自己将感情全部倾注 与别人身上而失去了自我。

我发现由于自己认知的偏差导致了自己的 婚姻失败。

而现在我竟然还执迷不悟地深陷其中。

如果我把 99%的精 力集中在了不幸和痛苦中,钻进了黑暗的牛角尖,我的生活就会暗淡 无光;如果我把 99%的经历集中在了我的欢乐当中,我的生活将会得 到满足。

难道不正如人们常说的,一个装了半杯酒的酒杯,你是盯着 那香醇的下半杯,还是盯着那空空的上半杯

从篱笆望出去,你是看 到了黄色的泥土还是满天的星星

我好好地梳理了过来 20 多年的生 活,我找到了那种自认为不幸中的非常幸运的感觉。

于是,我对自己 说:“我要勇敢地面对现实,承认现实,不能做逃避现实的逃兵。

我 要变得开朗自信起来,我要成为一个有魅力的人。

”我认识到只有通 过自我努力,自我提升了, 才能改变自己, 重塑在亲朋心目中的形象, 受到众人的尊重与关注。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我感受着改变认知带给 我的蜕变,这使我意味着要想做个快乐的人,首先自己要快乐,这样 才能将快乐播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

终于,我跨过了这道坎儿,我学 会了以一颗感恩的心、赏识的眼光来从容应对生活中的挫折。

回首走过的人生路,每一次的付出都是一次饱满的充实。

现在的 我更注重追求自我的实现,今年我报名参加了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学 习。

近半年的学习,我找回了心灵的宁静,人也变得恬静、宽容、乐 观、积极向上。

在学习中我慢慢地懂得:面对身边的人要学会接纳、 包容,少些嫉恨,多些爱心,少一些猜疑,多一些信任,努力创造真 情的空间,才能与他人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

同时我也明白,一个人 再卑微, 只要自信乐观, 拼搏进取, 定能成为一个大有益于社会的人, 一个有所成就的人。

如我,即便卑微如尘,只要努力,也定能在尘埃 上开出花来。

为了让自己的生命开花,我给自己确立了奋斗目标,那 就是:成为一个出色的心理咨询师,以帮助周围的人驱除心理上空的 阴霾,还他们一片晴天丽日。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我觉得自己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强:1、 增强自信心,完善自己的人格。

2、心静如水,心态平和。

3、播洒爱 心,宽以待人。

4、不断学习,精益求精。

5、学会感恩,帮助他人, 快乐自己。

二、职业行业分析 小时候,一提起“心理”这个词,我们总会把它与算卦、占卜等 迷信活动联系起来,认为是一些虚幻和神秘的东西,毫无科学据。

1989 年,我上师范时,系统学习了心理学理论,才得知这是一门既 古老而又新兴的科学,国人对他还知之甚少,据老师讲,当时全国心 理学研究、教学等从业人员还不足 500 人。

强烈的好奇心驱使我购买 和借阅了许多有关心理学的书籍, 越看越有兴趣。

工作前, 我先学 《教 育心理学》,了解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规律,为我从事教 学工作打下基础。

现在,我任教小学语文课,为了满足学生求新、求异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我常常变换教学方法,使他们时 时都有新鲜感。

发现学生作文时不动脑筋、照抄范文,从来不迟到早 退的我, 故意在作文课上迟到 10 分钟, 一去就出了一个作文题目 “在 老师迟到的 10 分钟里”,让他们当堂写出自己的心理活动,通过讲 评鼓励他们写自己的真情实感,提高作文水平。

所以学生们都很喜爱 听我的课,遇到困难和问题都愿意找我请教。

平时,我常翻阅《教师 心理》 等书籍, 针对学生们的兴趣爱好策划组织教育活动,寓教于乐,所以工作起来得心应手。

亲戚朋友和同事遇到问题经常找我商议,一 般问题经我开导、帮助都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

每当看到他们愁眉苦 脸而来,轻松愉快而去的神情时,自己也感到无比的满足和欣慰。

曾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一名心理咨询师

回答是兴趣、期待和理 智的职业思考。

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看,教师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 业,烦恼会困绕着每一个学生,而教书育人两张皮,作为一名合格的 班主任不仅要教好书,更要育好人。

从教十几年,与学生朝夕相处, 送走了一届又一届的学生,目睹了学生点点滴滴的变化,现在的学生 承受的心理压力太大了, 心理问题太多了: 成长的痛苦、 学业的重压、 社交的困惑、早恋的诱惑等等。

面对那一双双清澈幼稚的双眼,我的 心里颇不是滋味。

多年的教育教学生涯,使我对学生产生了特殊的感 情, 我希望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 塑造健全的人格, 使他们能够健康地成长。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首先需要让自己有一个健康的心 理状态。

因为心理咨询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求助者减轻由于内心 世界的矛盾冲突所带来的情绪和行为困扰, 并帮助他们在自我认识和自我改善中达到心理的健全与成熟。

如果咨询师自己内心存在认知的 盲点和未处理的矛盾冲突及情绪障碍,那么他(她)将不能很好地去 帮助求助者澄清认识中的扭曲点,化解其内心的冲突与矛盾,并且可能在咨询中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不良情绪投射给求助者。

同时,只有自 己的内心是健康的,给别人做咨询才是自信的。

我会在今后的学习中 通过自我反省、自我分析,或在上级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进一步认 清自我,清理自己的症结,完善自己的人格,为今后的咨询工作打下 良好的个人品质基础。

要成为一个心理咨询师,还需要有丰富的心理学知识、良好的人 格魅力、必备的助人技巧、以及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

我具有良好的 人格条件,有较好的沟通能力,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助人技巧,并 且能有意识的不断地认识自己、充实自己、剖析自己、提高自己,所 以我具备一名出色心理咨询师的基本条件。

同时我也清醒底意识到,目前我的心理咨询知识和经验不够丰富,实践经验也比较少。

要成为优秀咨询师需要与世界前沿相关专业学术水平接轨,要多看、多学、 多听、多思考、多总结,更重要的是多实践,不断创新。

首先,我要 改变目前心理学知识欠缺的状况, 我将用一段时间广泛阅读心理学的 书籍,从中选择符合自己心理特点,自己认可并崇拜的流派理论深入 学习,进一步学习和锻炼心理咨询技能,增加实践经验,适应咨询工 作需要。

其次,我要改变原有职业特点的沟通方式和内容。

十多年的教师生涯让我与人沟通是出现说话说上句的职业毛病, 我必须摒弃沟 通过程中原有的缺点, 形成符合心理咨询工作要求的谈话风格。

最后, 我要改变固有的身份特点。

以前也经常倾听学生的心里难题,为学生 排解忧伤,但那时的身份是作为教师解决难题,而心理咨询师面对的 是求助者, 任务是甄别出心理正常及有精神疾病的人,作为工作对象, 帮助解决心理问题,进行心理治疗,因此我必须彻底转变身份,出色 做好心理咨询师的角色扮演。

成为一个心理咨询师不但要在知识和技能上有足够的储备和磨练,更重要的是能够秉持一种追求生命成长的理念,在现实生活中不 断增长能力以超越自己的局限。

我有一套缓解或释放心理压力的方 法,我会在心理压力出现时采取措施,不会临近崩溃状态,我坚持每天早晨步行半小时的锻炼,每天与学生一起做操、运动,坚持瑜伽训 练, 我会在运动中宣泄不良情绪, 消耗能量以保证良好的睡眠和休息; 我会用看书、听音乐、上网写博客的方式排解不良情绪。

保持一颗平和的心态,学会宽容自己,学会适时放手,学会适时的退一步。

因为我相信只要活着就有希望,明天太阳一定会升起,新的一天有新的希望。

几个月来, 我有针对性地、 深入系统地学习了心理学的有关知识, 心理咨询所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同时也感受着自己深埋于内心的伤痛与泪水;目睹着这份伤痛与泪水如何慢慢转化为勇气、 力量与行动。

我自己的内心也在这段日子里发生着空前的变化。

因此,我爱上了这一职业,并陷入其中而乐此不疲,因为在帮助别人解决问 题的同时也是自我审视的一个过程。

“助人自助,完善自我”。

我发现在助人的同时,自己最大的收获是变得充实和快乐,有幸福感。

回过头来审视自己成长经历,发现过去所遭受的那些挫折、痛苦其实是一种资源,是一笔财富,它能够让我体会生活中那些善良、真诚的价值。

现在,通过系统的学习,生命最初十几年里的自卑与苦闷开始化解,逐渐地,我对父母、对他人、对事、对生活的感受和体验发生了方向性的改变,我终于发现,生命是如此的快乐、如此的丰富、如此的让我珍惜

通过对自我人生历程的分析,让我切身地感受到,一个 良好健康的心态是多么的重要,健康的心理是人生成功的前提。

心理咨询师职业正是一项能让我思想走向成熟、心理走向健康、人格趋向 完善的高尚职业,同时,它也是一项送人玫瑰而手留余香的职业。

当 我能够用心理学的知识、 心理咨询的技能促动他人也发生这种改变的 时候, 我发现自己真的很愿意以这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生命的价值和 意义。

最后我想用周弘老师的一段话来结束我的这篇成长报告: “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多么像滚滚长江东流水,都想流进大海这个快乐老家, 水流向大海就有起有伏,也就是说我们的人生有称心就有不称心、有成功有就有失败、有欢乐就有痛苦、有顺利就有挫折,哪一段是不好 的呢

哪一段是你能拒绝的呢

快乐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追求、是一 种意境、是一种人生态度。

用赏识的观点来面对你的人生,失败你不 要放弃,那是你未来的成功;痛苦你不要绝望,那是你未来的欢乐; 挫折你继续坚持,那是你未来的顺利;享受苦难、享受失落、享受烦 恼、享受孤独、享受委屈就像享受黑夜是未来的黎明一样,因为这是生命中不可避免的。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

”我期待、我努 力、我乐在其中,我珍惜所体验到的幸福和快乐,也珍惜感受到的不幸和痛苦。

生命本身就是一盘内容丰富的菜肴,而我的职业就是这道 菜肴里的主料,用心体味,所有的相遇都将成为生的喜悦——真诚感 谢我在生命路途上遇到的每一个人,有你们的支持,我的生命也才会 有意义。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 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 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 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 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 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 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 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 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组部确立的13个全国党性教育特色基地有哪些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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