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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党员规程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08 08:13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如何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推动发展、服

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优化调整机制,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着眼于破除传统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单一化、封闭化、固定化的弊端,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的原则,对村级党组织设置进行优化调整。

适应农村经济规模化的需要,把地域相邻、产业相近的村划为一片,成立“联村片总支”;适应党员活动多样化的需要,在村辖范围较大、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中,根据地域相连、从业相同、兴趣相近等因素,建立各类特色党小组;适应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基层党组织设置向农村新经济组织领域延伸,把基层党组织建立在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中。

通过构建“以村党支部为主体、特色党小组为基础、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和‘联村片总支’为补充的新型组织体系”,使基层党组织找准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的着力点。

创新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机制,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着眼于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的目标,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健全完善《延庆县村级管理工作规程》,落实好“村党组织实施决策组织权,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实施决策表决权,村委会实施决策执行权,村民议事组织实施决策监督权”的“四权决策制度”,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制定实施《延庆县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明确党代表的职责,为一线党员、特别是农村党员在党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探索建立《村级党员议事会制度》,定期研究讨论和了解掌握本村党组织决策、党内事务管理、村级重大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让农村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坚持以基层党内民主推进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对村级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决策权。

通过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村基层民主,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投身农村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创新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长效投入机制,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物质保障。

加大对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好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活动经费等问题。

采取财政补贴、党费支持、包村部门支援等方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从根本上解决部分村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挥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作用和功能,使其成为村“两委”的办公中心、党员群众提高致富能力的“培训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中心”、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的“文化中心”。

进一步提高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工作报酬,将村干部工作报酬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

落实好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根据每个党员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列支基层党员专项活动经费,各乡镇党委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保障基层党组织活动有效开展。

创新城乡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路径保障。

跳出就农村党建抓农村党建的工作思路,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来谋划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对“驻村指导和结对帮扶工作”进行丰富完善,建立全县二级班子单位党组织与村级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将“三级联创”活动由县、乡、村三级党组织拓展到全县二级班子单位党组织。

开展跨区域统筹城乡党建工作,鼓励、支持农村基层党组织将触角向城市延伸,主动与北京市区一切经济社会实体的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通过建立城乡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实现以统筹城乡党建为龙头,促使城市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优势资源向农村流动

《共产党员的条件、要求及入党条件》 发展对象党课学习笔记

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逐步构建什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规制定工作,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

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

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具体规范;(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

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

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

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如何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十七报告指:坚持家切权力属于民各层、各领域扩公民序政治参与广泛员组织民依管理家事务社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强调扩公民序政治参与我政治民主进步本理念政治领域重要体现近尽管我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断增强政治参与制度设计断完善实践仍存公民参与度高、参与渠道畅等问题必须环节着重加推进 、加强公民意识培养增强民主政治观念 公民序政治参与指公民合形式通制度化渠道自主、理性参与政治影响政治决策行程公民序政治参与公民意识养前提公民意识确立尤其公民政治意识熟形公民政治参与内主性公民序政治参与提供主体性支撑 改革放随着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及民主政治发展我公民意识断增强通政治参与表达自利益要求越越公民选择同应注意由于我着几千专制历史家政治民主、公民权利传统文化没深厚根基公民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虽断唤醒文化传承性理积淀臣民意识仍根深蒂固总体说我仍公民意识欠缺家公民意识缺乏严重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主性公民政治参与实践缺乏导致公民政治参与能力低政治参与效欠佳公民政治参与处于低水平状态 要扩公民序政治参与首先必须通效公民意识培养增强公民民主政治观念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第应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建立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教育主要形式公民意识教育立体网络校教育实现、、各阶段公民意识教育模式间机衔接构建适合情公民意识终身教育体系;要注意区体差异根据同类型、同层公民选择同教育重点教育改变往教育程重灌输轻养、重义务轻权利、重道德轻治泛政治化教育模式尊重教育者主体位通教育断增强公民主体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治意识使社主义民主治、自由平等、公平义等理念内化公民内信念公民政治参与内驱力促进公民序政治参与顺利推进第二必须通经性政治参与实践培养公民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树立公民本位思想确解读权利与权力关系由民做主思维惯性转变由民做主切实改变任唯亲、独断专行工作作风公民政治参与给予真尊重、支持通员公民序政治参与实践唤醒公民权利意识于公民说要珍惜每政治参与机通积极主参与实践提高政治参与技巧积累参与经验发展参与能力体参与功效 二、进步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设计 公民序政治参与态实质表现现行实体律制度程序律制度两制度框架内进行公民政治参与良性发展必要套完善制度机制作保障随着依治略实施我律制度体系趋完善公民政治参与提供基本制度框架按照实体律制度我公民享广泛政治权利仅权选举民代表反映表达自愿望与要求同通立听证、行政听证等形式直接参与律规及政策制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直接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自治权利我公民政治参与实践看由于现行律制度忽视程序民主缺乏操作性于公民何具体效行使自政治参与权利及各种原没及行使权利或权利侵犯何补救或救济等并没较详尽规定导致公民政治参与缺少程序律制度面刚性保证严重影响公民政治参与实效比代表选举各种基层民主选举由于缺乏必要信息公制度完善竞选程序选民能真解候选素质能力虽选举规定差额选举选民提供选择空间候选预先确定、选择范围限制甚至于相关部门导向使选民觉自参与选举行足轻重自选举权利并没较保障导致我政治选举领域直存高参与率掩盖参与政治冷漠问题公共决策面由于我公共政策制定高度依赖政府相关部门体制缺陷及公共权力缺乏公民参与确认识使、协商、听证等公民政治参与某些沦种形式、种场于公民意愿真实表达决策部门听取些情况都削弱公民政治参与功效公民现律制度框架内效行使政治参与权利、满足政治参与愿望容易求助于些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式影响社谐、政治稳定 针目前制度化设计于原则、缺少操作性现实必须实现实体民主式、、途径入手即程序民主完善始断健全公民政治参与运行机制各步骤具体注意事项操作规程要细则规定代表选举要建立实施严格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信息公制度两途径入手扩公民知情权;健全代表评议监督制度代表必须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质询;展代表候选间公竞选通制度规范竞选通建立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系列具体制度程序、技术设计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效行使提供程序支持 三、重视并引导公民政治参与新路径 前我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益化除传统参与式外政治体制外社组织各种、协新传媒式网络等益公民政治参与新型渠道 理论讲社组织通都自独立宗旨、规章等公民参加些组织面接受民主意识习惯培养另面通社组织政治参与形非化、符合数利益意志强化社组织利益表达能力及与其组织阶层利益博弈能力概言社组织政治于综合、协调、表达公众意愿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受诸素影响我相部社组织已经内化党政府机构附属物没充发挥其应作用程度使我公民权益缺乏自主性群体表达机制 互联网迅速发展使网络公民政治参与发挥重要作用:孙志刚案网引发《城市流浪乞讨员收容遣送办》进行违宪审查讨论;云南躲猫猫事件网引发政府公信力群众知情权追问由于表达式隐匿性参与主体特殊性网言论情绪化强、理性足虚假信息太等问题益凸显网络参与定程度呈现序与失范状态严重影响公民与政府间政治沟通政府应新挑战技术与策略没及位尚未台网络参与相关程序与规范要求各级政府些新公民政治参与形式给予足够重视采取效措施切实保障社组织自治发展通积极规范引导使社组织、网络真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政治监督效途径 外扩公民序政治参与要断创新公民政治参与新渠道、新途径面要充发挥党领导表率作用要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经验家民主建设提供借鉴启示扩党内民主带民民主党员主体作用发挥促进公民序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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