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文化观后感
2018企业文化学习心得总结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一个企业能够傲立商海的根本所在。
离开了文化的浇灌,企业便像无源之水,是无法长久的。
企业文化发展至今天,大家已普遍认识到,它的实质就是企业所有成员共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企业文化建设的真正功效在于以优秀的文化教化人、转化人。
中国的海尔集团、美国微软公司、日本松下公司等等,他们创造出的奇迹和成功的经验无不告诉我: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不朽之柱,文化建设有着潜在的凝聚力量,它不仅仅能给企业带来一种精神,而且能激发员工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培育企业团队精神,为我们员工作导向,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公司企业文化来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浅谈对公司企业理念的理解。
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该秉承公司的优良文化传统,牢记创新,高效,责任,共赢是我们企业和员工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创新是我们的第一要任,具有强大核心的竞争力是我们公司共同的目标。
诚信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无信不旺,社会无信不稳,因此,诚信是企业理念的基石。
诚信:诚,就是忠诚、老实;信,就是守信用、重信誉。
诚信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理念尤为重要,它是我们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扬这一美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特殊而现实的意义。
创新,就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
创新是企业兴旺的灵魂。
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推动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各方面工作创新,才能实现新的发
服装设计专业简介
服装设计一直处于一个热门的专业,其中美国服装设计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深得国内外学生的关注。
那么,美国有哪些服装设计院校呢
下面让我们跟acg艺术留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服装设计专业院校,希望对你有帮助。
美国服装设计专业院校1.帕森斯设计学院Parsons The New School for Design申请难度:4.5;优势专业:服装设计、室内设计、插画;院校地址:美国纽约州纽12街66号美国帕森斯设计学院或帕森设计学院(Parsons School of Design at The New School)在1896年成立,是享誉世界的设计学院,是美国最著名的服装设计学院。
帕森设计学院自1970年起便附属于新学院(又称“新学院大学”),是全美国第一所设有服装设计课程的大学,也是私立艺术与设计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of Art and Design,简称AICAD)的会员之一。
服装设计专业(Fashion Design):4年制,帕森斯设计学院的服装设计是在全美兴起的第一类服装设计专业之一,毕业生们引领着美国时装界。
创新是服装设计专业的传统。
现在,除此之外,环保也是服装设计考虑的另一关键因素了。
服装设计专业的学生会学习缝纫、立体裁剪、样式制作等技巧,另外素描和数码设计也是需要掌握的。
大四时,需要投入毕业作品集的准备当中。
2.纽约时装学院Fashio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申请难度:4.5;优势专业:服装设计、配饰设计、插画;院校地址: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纽约时装技术学院(Fashio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是国际著名的服装与艺术设计院校,成立于1944年,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
开设专业涉及如时装设计、广告设计、电脑动画及互动媒体、织物设计、室内设计、时装摄影、时尚产品管理等。
时装设计专业:课程提供了时尚艺术与服装设计的技术培训。
学生可以继续学业并获得BFA学位。
第五学期都是是混合的课程,你可以选择:童装、内衣、针织服装、运动服装等课程。
FIT还提供了一年在纽约学习,其余学期在米兰的项目。
3.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申请难度:4.0;优势专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平面设计、插画、室内设计;院校地址: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区Pratt Institute普瑞特艺术学院成立于1887年,是一所极具特色的艺术类院校。
作为美国著名的艺术类院校之一,普瑞特艺术学院提供建筑、平面设计、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珠宝设计、插图、室内设计、数字艺术、创意写作、历史、图书馆和信息科学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
其中,建筑设计系,工业设计系等享誉于美国。
时装设计专业(Fashion Design):4年制,普瑞特学院的时装教育是跨学科性质的课程,与插图、摄影、电影、表演、视觉研究和物质文化有关系密切。
通过学习生产、工艺和当代美学学会严格的关注,时尚教的是在社会的框架体现个人的文化。
通过强调好奇心、想象力和即兴发挥的过程,学生们建立视觉和语言的概念。
他们沟通视觉通过建设能力和插画能力。
跨学科和协作的课堂将课程分开,给学生提供工具和创造性参与的机会,提供超越的时尚氛围。
4.奥蒂斯艺术设计学院Otis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申请难度:4.3;优势专业:服装设计、纯艺术;院校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Los Angeles奥蒂斯艺术设计学院(简称Otis)成立于1918年,原创办者Harrison Gray Otis希望在南加州成立一个公立而且独立的艺术学校,最早的校址在洛杉矶国际机场旁,现在已经变成IBM大楼。
经过长久的经营,该校在加州已有一定的名声,特别是服装设计系广为人知。
1978年到1991年间曾与纽约的Parsons合作,当时Otis的名称叫做“Otis Art Institute of Parsons School of Design”。
时装设计专业:本专业学生在设计过程中各方面都得到了专业教师和客座导师的培训指导。
在团队工作中,学生连续为几个导师制作服装,模仿时装设计工作室,紧随当季的潮流。
学生不仅学习服装制作,还要培养个人的时效性和自律精神。
毕业去向:设计助理、插画师、服装设计师、纺织品设计师、配饰设计师、产品设计师、自主创业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 字体 大 中 小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1] 参见《法制日报》1997年3月15日第3版“3.15国际
隧道测量实习周记
第一周\ 记得那天中午,我和我的同学一起来到了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西安。
那天我带着一份既欣喜又紧张的心情,终于踏上了我的实习征途。
我下定决心要认真实习,踏实工作。
\ 刚到这时,一切既熟悉又陌生。
熟悉的是我学习的专业内容一一显现在我的面前,而陌生的是我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去支配这些东西。
后来,我们俩就被带到了经理的办公室。
经理就问了我们一些工程测量方面的问题。
然后,经理为我们安排了吃住的问题。
整理完自己的宿舍,我们就去实习培训了。
实习培训主要讲了些数字测图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天一大早,我们就坐车去了咸阳的工地,开始了地图测量的工作。
\ 我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开始工作的。
开始以为测量挺简单的,可是当自己实际干起来的时候是那么的难。
测量的时候总是漏掉东西,害的我们一块地方跑了几遍,对此项目经理批评了我们。
我们也从中吸取了教训:测量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能急躁。
\ 第二周\ 来这有两周了,一切学的都很正常,生活也习惯了。
\ 这一周下来都是当测图员的副手,帮助测量图打下手。
一整天下来都要跑好大一块地方。
跟工地的其他员工混熟了,学习的机会就多了。
在做测图时,我们用的是天宝全站仪。
不过我在学校都接触过全站仪,所以经过老员工的解说,就比较容易明白。
在工作过程中就了解了天宝全站仪的使用和测量方法。
\ 就这样,一周的时间过去了。
学到的知识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美好,不过一切都只是刚刚开始,因为我职业是测量员。
\ 测量员的工作是繁忙而又艰辛的。
在工地中的我最有感受。
工期的紧张,导致每个人都起早贪黑。
不管天气怎样,但还是要坚持,因为这是刚刚开始的第一步。
而且学到的东西是书上没有的知识。
\ 第三周\ 星期五的时候,由于小组组长有些事要出去,而他还没有画完图,就让我帮他画一会儿图。
我们用的是南方CASS绘图软件,由于我在学校用过,所以就在他回来几分钟后就画完了。
可是他说我太浪费时间了,用快捷键几分钟就画完了。
他在电脑上演示了一下,我看他画的很快。
然后他嘱咐我以后画图要用快捷键,既省时又省力。
的确,使用一定的技巧干一件事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后干活的时候也要注意方法。
\ 第四周\ 路程已经不知不觉的走过了一个月,来这已经适应了这边的环境。
认识的人多了,就少了些陌生。
这样对自己的工作就有了很大的帮助。
不管自己有什么能耐,有多大的本事。
我都要虚心的向别人请教、学习。
从而再次巩固自己的知识。
让自己工作能力有进一步的提高。
\ 小杨师傅(测量员)在教我们做测量的过程中,一边认真仔细的测量,一边还不停的教导我们,做测量是要非常谨慎的,尽量在测量过程中把误差减到最小。
因为我知道测量是每项工程中的第一步,千万不能出错。
就这样,做了几天的测量工作,让我们对测量的方法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我的心里都在不停的暗喜。
\ 第五周\ 时间在不停的催赶着我,而我却在不停的追逐着工作。
\ 每天的都在不停的重复着同样的生活。
这样的生活说不乏味,那就有点假。
也许那也是自我欺骗的一种。
因为这样才会让自己每天的工作,都出现在百米的冲刺线上。
\ 在学做测量中,我也碰到了许多的疑问。
不过我都会向有经验的测量员去请教。
在架设仪器时,我试着用测量员交给我的架设方法,紧张的架设着、可是不尽人意。
原来看别人架设这么简单,到自己亲身去实践,却恰恰相反。
看来实践是检验能力的真正标准,都怪自己在学校没学好东西。
因此我一定要不停的去动手实践,这样才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 第六周\ 在测量坐标点时,要仔细,不能有一点的偏差,不能有一点的马虎。
一马虎就会导致点位的偏移,甚至会引起返工(有一小组就在前天出现了返工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我们必须要仔细认真。
\ 学做测量的工作有了一段时间了,我对测量的兴趣越来越浓。
虽然每天都在重复着同样的方法,同样的行为。
但是我知道,只要你不停的努力和学习,时间会给你想要的结果。
这样谨慎的工作,让我感觉到了测量工作的辛酸和压力。
不过这更能让我更有满足感,因为觉得的自己付出的比较多。
\ 在工地,经理也时常与我们交流,都会问我们学的怎么样。
在这里,我希望自己再接再厉,收获会越来越多。
领导力培训之后的感悟
对于面试题个非常重要的回答原则:与求位相匹配的能力\\\/潜能\\\/,或体现对求职岗位的向往\\\/高度价值认同。
所以对于询问人生目标的面试题,以面试互联网企业中的产品经理为例,建议回答方向如下:1.从个人价值的方向来回答。
从个人角度来讲,我的理想在于发挥自我价值,能在自我向往的企业中做着与自我价值观相符的工作是我的终极人生目标。
我认为我的价值在于有想法有创意,会根据不同的需求设计出不同的产品,我希望我能通过我的能力提升产品的实用性与趣味性,帮助到更多有需求的人。
当然,我也深知我离这个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因此,我希望能够加入贵公司,以我目前的能力为起点,不断磨砺,达到专业水平,通过自己对产品进行优化以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能为企业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我之力。
2.从个人能力的角度来回答。
有关这个问题,我一直都在思考,我能适合去哪发展,哪又能提供一个适合我的宽广发展平台,但随着后面的个人能力发展,我渐渐地明白了自己的答案。
我很喜欢设计优化工作,为社团设计过宣传海报,参与过环保设计大赛获得了二等奖,学业之余也会剪辑电影作品,部分作品在B站的转发量也已上千,我想这些都是对我付出的肯定,但自己也知道还欠缺许多东西,还需加强自我能力的能力,因此我去某某公司实习过产品专员这一岗位,期间我对用户界面设计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体会,也有了墨刀的实际操作经验,我希望这段实习经历能帮助我更好更快地适应产品经理工作,实现“设计自己的产品”这一理想。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专案侦查的想法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书店的调查报告300字
遵团公司领导指示,我部于2015*月下旬至*月下旬,对我省书店门市和一般图营情况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调研内容主要是门市和一般图书的经营状况、考核机制、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挖掘潜力,做优做强,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们先后走访、调研了省新华书店连锁总部、省发行协会、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南昌大学、江西中医学院,以及南昌市、上饶市、上饶县、婺源县、鹰潭市、贵溪市、景德镇市、乐平市、浮梁县等市、县新华书店和时代图书广场,并请全省各设区市、县新华书店填报了门市经营情况调查表,基本掌握了我省一般图书市场状况和全省新华书店系统门市及一般图书经营的基本情况,了解了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认真梳理、思考,并参考有关资料和走访对象的重要观点,形成了我省新华书店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情况综述文章:一、我省一般图书市场分析经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除计划性征订发行的中小学教材和上目录的教辅,一般图书市场大致包括:门市零售的各类一般图书(含市场化发行的中小学教辅)、大中专教材、图书馆馆藏图书、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图书、农村图书市场等。
1、门市零售市场约2亿元。
据省出版局发行处资料统计,2015年我省民营书店2254家,从业人员6700人,年销售码洋近8亿元(含各类教材、教辅、图供,以及批发、零售重复计算),估计其中社会零售近1亿元。
省店连锁总部2015年统计全省门市零售9464万元,我省新华书店系统约占全省门市零售市场的50%。
2、大中专教材市场约3亿元。
据我们调研,全省全日制大中专及成教、职教学生总计达140余万人,平均每人每年使用教材300元码洋,估算我省大中专教材市场总码洋每年可达4亿元码洋,除掉行政部门垄断部分,真正进入市场的估计有3亿元码洋。
2015年全省新华书店大中专教材发行码洋约2700万元,占全省大中专教材市场的9%。
3、图书馆馆藏图书市场约1.5亿元。
据我部及时代图书广场的调研,近年来全国图书馆采购数量年均增长50%,其中主要增长源是高校图书馆。
对比去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规定的生均80至100册藏书量,我省高等院校图书馆藏书缺口较大,特别是今、明两年因高校达标评估和新校区建设,形成了一个采购高峰,估计全省高等院校图书馆每年的采购码洋超过7000万元。
根据2015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小学至高中图书馆生均藏书需达15-50册,而我省中小学图书馆目前生均藏书仅8-12册。
省教育厅计划在“十一五”期间,争取中小学图书馆每年生均增加1册图书。
我省共有中小学生600多万人,每年需购书600余万册,按平均每册5元计算,每年将购买3000多万元图书。
另据省文化厅介绍,全省现有公共图书馆104所。
在目前公共图书馆全省人均购书经费仅0.12元的情况下,已形成516万元的社会公共图书馆图供市场,按全国人均购书0.34元的标准,我省应具有1462万元市场份额。
若按文化部《关于开展2015年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一级图书馆标准,省图书馆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4000种,设区市图书馆图书年入藏册数不低于5000种,县图书馆图书年入藏册数不低于2500种计算,市场潜力巨大。
总体估计全省图供市场每年可达1.5亿元码洋,但我省各级新华书店对各类图书馆的供应总和不足300万元,约占全省图供市场的2%,完全处于边缘化地位。
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市场潜力很大,且对价格不敏感,但市场总量不确定,与场外营销活动的频率和力度密切相关。
5、农村图书市场。
农村图书市场是值得开拓也应该为之服务的广阔天地。
通过努力,可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成效。
二、 新华书店系统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的现状(一)主要数据和简要分析1、我省新华书店共有营业门市网点174个(根据各设区市店报来的《2005年全省新华书店门市情况调查表》统计,下同),门市营业面积近8万平方米。
全省直接从事门市工作的正式职工1440人,占全部正式职工人数(不含省店)的41%;另有门市聘用工634人,占全部聘用工的75%。
大多数新华书店领导和职工认为,门市工作是窗口,要求高,琐碎事多,收入较低,难于管理,领导不重视,正式职工不愿意去,是安排富余人员的地方,有的甚至将其作为惩戒职工的场所。
2、据各市、县新华书店报来的《2015年全省新华书店门市情况调查表》统计(只针对有门市的市、县新华书店进行统计,不包含省新华书店的数据),2015年全省新华书店实现门市销售收入1.75亿元(含图书、音像、文化用品、数码产品),占全年销售收入(13.86亿元)的12.6%。
其中县级店的门市销售收入一般仅占全部销售收入的2%-7%,比例极低;设区市店一般占15%-28%,比例也较低;南昌市店情况较好,占68%。
比例如此之低,根本不足以形成经济增长点,有些书店的门市和一般图书销售收入和利润甚至成为可忽略不计的可有可无的部分,形势严峻。
新华书店门市均为自有场地,对门市经营从未进行独立核算,或者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核算。
在未计门市房产折旧(或市场化租金)的情况下,粗略统计2015年全省新华书店系统门市亏损近800万元,而全年营业利润为8032万元(按各市、县新华书店统计,不包含省新华书店数据)。
可见,多年来各级新华书店过度依赖中小学教材收入,县级新华书店尤为突出,门市经营亏损较为严重。
3、省店连锁总部负责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门店达93家,已基本覆盖全省新华书店的主要门市网点。
连锁后的主要优势是连锁门店的备货品种迅速增加,销售有所上升,实销实结制减轻了基层书店库存压力,但销售品种的适销对路和科学规范管理亟待加强。
2015年全省连锁门店的平均退货率高达38.1%。
据连锁总部统计,2015年全省连锁门店(共计93家)销售图书、音像制品总额为9464万元。
我省连锁门店的卖场平效(每平方米年销售额)为1180元,约为江苏省的70%(江苏全省连锁门店2015年一般图书零售5.35亿元,门市面积约33万平方米,卖场平效约1620元)。
但我省设区市店中心门市的卖场平效接近4000元,可见中心城市的门市销售明显好于县级门店。
4、我省新华书店的门市经营项目集中在图书、音像制品(呈现萎缩趋势)、文化用品、数码产品的零售方面,大宗团购、大中专教材、图供业务的市场份额很低且竞争力不强,县级门市的团购市场更小。
据时代图书广场的有关调查,在设市店中心门市的图书销售结构中,文教类占50%、少儿类占10%(其他为科技类17%,社科类11%,文艺类12%),平均每天成交300单,平均每单销售额不足30元,每年的2月、9月为销售高峰,说明读者构成以中小学生为主,每单消费额偏低,且购买能力较弱。
县级店更是可想而知,有的县级店门市每天销售额仅有几十元,连水电费都不够,更不可能养活员工,盈利就无从谈起。
(二)市场竞争分析1、一般图书竞争完全市场化。
(1)我国国民图书阅读率不断下降,网络阅读率则年均增长107%,多媒体信息渠道发展迅猛,图书消费并未与居民购买力同比上升。
我省居民消费能力偏低,使得我省一般图书市场总量偏小,难以得到上游资源的优先照顾,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在折扣、品种、服务等方面呈白热化趋势。
(2)一般图书的批发、零售对内资、外资全面开放,大中专教材、图供的折扣竞争已经白热化,零售市场的折扣竞争事实存在。
洪北图书批发市场零售折扣7至85折,网上购书折扣低于9折,盗版市场零售折扣1至3折。
(3)同样受中小学教材利润减少的挤压,浙江、江苏等省新华书店改制后普遍加大了对一般图书市场的投入,并已经进入我省的零售、图供市场,他们的市场适应能力有待观察。
2、在零售市场上,我省新华书店的主要优势在于文教类之外的一般图书份额、齐全的品种、数量占优势的连锁卖场、较好的购书环境、较先进的信息系统、良好的品牌信誉、雄厚的资金实力。
主要劣势在于最昂贵的制度成本(不尽合理的制度设计造成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最昂贵的人力成本、进货折扣高、环节多反应慢、服务质量较低等方面。
二、我省新华书店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化竞争自去年10月授权省新华书店直接管理各级新华书店后,尚未进行体制改革和机制更新,新华书店系统还未脱离计划经济的经营管理模式,面向市场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 干部使用仍以行政事业体制下的任命制为主,基层缺乏用人自主权,普遍存在人浮于事,甚至因人设岗的情况。
员工普遍存在等待、观望和吃中小学教材大锅饭思想,门市经营坐店等客,官商作风严重,对一般图书销售“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对读者冷漠,部分县店门市居然上行政班,下午六时就打烊关门,有的基层书店春节黄金周不是抓住商机促销,而是关门大吉,严重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必要的冒险精神。
经营者“怕出事”、“怕得罪人”的想法和复杂的人际关系等非经营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能力的发挥。
(二)经营机制限制了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各级新华书店严重依赖中小学教材收入和利润,普遍在吃中小学教材大锅饭的现象,职工个人收入与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业绩相关度很低,对一般图书普遍不够重视。
企业发展的着重点和资源分配仍然不可避免地向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发行倾斜。
大中专教材市场、图供市场、政治读物发行、农村图书发行日渐萎缩,一般图书销售式微,有边缘化的可能。
连锁总部与连锁门店分属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建立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总部对门店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门市连锁体系兼具直营与加盟的部分特征,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直营连锁店,总部对门店和业务人员的考核力度都不大。
门店的进货渠道和折扣固定后,一旦总部的请配满足率和配送时效不能达到门店要求,则门店的请配、销售积极性下降。
(三)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1、思想观念落后保守,机制僵化,市场化程度较低。
2、明显高于社会和行业平均水平的人力成本压力巨大。
3、普遍缺乏严格的独立核算,科学的经营策略制订和精细化管理没有基础。
4、连锁体系的统筹指导和规范管理亟待加强。
5、连锁总部批发折扣固定为7折,难以保证基层店的利益进而调动基层店的积极性。
6、配货品种、数量的适销对路,以及满足率、到货时效是连锁经营的生命线,亟待加强。
7、缺乏营销意识和有效的营销活动。
三、我省新华书店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的思路和建议(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前提“狭路相逢勇者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激流勇进,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不怨天尤人,不悲观失望。
要科学统筹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与中小学教材征订发行的关系处理和资源分配。
在中小学教材、教辅利润空间日渐缩小的严峻形势下,更需要我省新华书店系统积极占领一般图书发行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而获得利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弥补教材、教辅政策变化后所带来的损失。
(二)面向市场的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是出路加快建立新华发行集团的步伐,确立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妥善解决历史包袱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资主体多元化,吸引有独特竞争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共同经营,保证我省新华书店在快速开放的图书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积极参与竞争与合作的开明、开放态势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
在体制改革的同时更新机制,对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经营管理者全面实行聘任制,使经营者真正拥有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个人收入与绩效紧密挂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问题。
长远来看,有一支独立的队伍和必要的资产完全摆脱对教材利润的依赖,专门从事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必然能够快速提高门市和一般图书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此思路开拓一般图书的细分市场,做大一般图书销售规模,提高门市经营水平。
(三)管理和经营的具体建议1、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作风,以寸土必争的精神占领每一块市场。
有了这种意识和积极性,就可以不断提高在一般图书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多年的中小学教材发行垄断利润削弱了新华书店的竞争意识和对一般图书的重视与投入,加上相对于民营书店的高成本,使得新华书店在近几年的一般图书市场竞争中份额逐渐降低,在大中专教材、图供的投标中竞争失利,频频落标。
随着中小学教材发行竞争的加剧,新华书店迫切需要新的经济增长点,重视和加强一般图书销售力度与投入,达到“收复大中专教材市场,三分天下有其一;抢占图书馆馆藏图书市场,与民营书商平分秋色;垄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培训图书市场,以优质服务取胜;开拓农村图书市场,在为农民兄弟服务的同时,获取经济效益”的目标。
2、统筹规划,加强中心门店建设。
与民营书商、网络书店和外资比较,新华书店现有的门市卖场是最主要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壁垒,黄金商圈内的门店也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将来的省发行集团应该统筹网点建设基金,加大门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对门店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经营指导。
根据当前的读者构成和门市发展趋势,建议中心城市门店向提供便捷的文教类产品为主,兼顾其他各类图书品种齐全的、服务性的综合性卖场方向努力。
同城的大卖场之间注意各自的特色定位、错位经营,最终达到控制区域性图书零售市场和搭建销售通路、提供增值服务的效果。
大卖场建设应以具备必要消费能力的中心城市为主。
建设过程中还要强调规模适度与卖场平效,避免不求效益的盲目投资。
同时,通过开展评选“星级门店”、“星级营业员”等活动,提高门市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把读者的需求放在首位,树形象,创品牌。
3、实行全面、彻底、严格的独立核算。
我省新华书店对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普遍没有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失去了开展精细化管理和制订经营策略的必要基础,同时缺乏提高门市经营水平和一般图书销售的动力。
建议省店尽快制定统一的独立核算规定,对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所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或市场化租金)、人力成本、资金成本,以及与教材发行共享的其他资源都做出合理界定并确定比价,对实际经营绩效做到考核有依据,评比有指标,绩效可挂钩,彻底改变躺在中小学教材利润上吃大锅饭的现象。
4、提高对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的考核权重。
(1)在独立核算的基础上提高考核权重,是目前条件下促进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的有效办法。
多年来集团公司对各级新华书店的考核体系中,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销售绩效仅在社会效益部分占较小权重,很难刺激各级新华书店做好门市经营一般图书经营的积极性。
建议将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销售与教材、教辅发行考核设置为同等权重。
(2)经营者和员工的任用和收入与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销售业绩挂钩。
新华书店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任用、收入不仅要与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发行业绩挂钩,同时也要与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经营绩效密切挂钩。
对经营管理者的考核任用,要将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销售业绩作为重要指标。
对于员工要实行联销计酬,收入与销售业绩紧密相关。
可以由省店制订指导性方案,由基层法人根据考核目标和经营特点制订分解方案,层层挂钩。
目前条件下可以考虑两步渐进办法:第一步参考上饶市店“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双效目标责任制,在不交场地租金但上缴规定利润的情况下,除了社保费单位应交部分外,其他费用全部签入门市责任状,自负盈亏,其效果是中小学教材利润补在明处,门市有压力,一般图书销售收入历年递增。
第二步,采取岗位工资(或档案工资)由中小学教材利润承担(但应逐年递减),绩效工资(或奖金)完全与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业绩挂钩(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考核的目标和奖惩办法、标准一定要明确、具体并得到落实,否则难以起到激励作用。
总体上遵循两个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个人收入短期内不产生剧烈波动。
(3)在独立核算、分开考核的基础上,应对简单化的销售收入年递增10%之类的考核指标进行修正,这种指标可能造成两个不利后果:一是基层隐瞒实际经营数据,甚至在达到一定增长之后故意停滞不前;二是可能强化重销售、轻利润(或减亏)的不良倾向。
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今后应该着重考核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之类指标,更加科学、合理、细致地考察分析经营者的实际业绩。
5、连锁经营水平与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销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须大力加强连锁总部的管理职责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其在连锁体系中的关键、核心作用。
(1)统一、高效的连锁体系要求总部有效发挥指挥中心、信息中心、商流物流中心作用,连锁总部要树立服务门店的观念,不断加强对门店的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指导。
(2)连锁总部与连锁门店之间应互相制约,总部要提出对门店的请配率、退货率、销售额等指标的考核要求,门店对总部要提出到货时效、供货满足率等指标的考核要求。
(3)连锁总部与门店具有共同的长远利益,应该共同努力扩大销售、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货满足率、控制退货率,达到出版社、连锁总部、门店三方共赢的局面。
目前门店反映总部应该改进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供货满足率、到货时效和折扣上。
在适当备货的基础上,总部还要在连锁的核心内容——高效率的信息流、物流方面下功夫。
> (4)连锁总部应按照严格独立核算的要求,更新观念,提升技术支持水平,尽快改变固定批发折扣的做法,改为在进货折扣上根据不同情况顺加几个点发货,还要按销量上下浮动折扣率,以最大程度地鼓励门店扩大销售,掌握和争取出版社的营销资源,对门店进行全面的营销指导。
(5)连锁总部不能成为简单的中转站,要发挥“蓄水池”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备货品种、数量,对门店退货实现二次上架。
在总部备货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对畅销书、常销书和重点出版社的图书备1到2个月的货,将一般品种直接备货在门店。
可以考虑充分利用改造后的南昌市广场门店的面积、品种优势,充当另一个样本库和备货仓库。
新华书店的品种优势必须继续保持。
(6)连锁总部对业务员要加强考核,在通常的常销书比重、畅销书比重、动销率、断档率、年销售码洋增加百分比、退货率等指标之外,可以考虑引入更具激励作用的进销率指标(扣除退货的净销售占进货的比例),与绩效挂钩。
(7)连锁总部应加强对门店的统筹规划和经营指导,特别是针对南昌市、其他设区市、县级店的不同市场特点要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
针对不同类型的门店,主配的品种、数量和频率要有所区别,对不同类型门店的常备品种也应该有所区别和研究。
一般来说,大型卖场的主要销售往往来自少量的重点品种,“二八”定律表现得更明显,品牌的作用更大。
在实现规范化管理后,连锁总部可以考虑发展社会化的加盟店,并探讨其盈利模式,在指导其他门店的经营过程中加以吸收和运用。
(8)连锁总部与出版社和门店的信息对接和沟通渠道一定要畅通、高效,要加强营销信息的搜集、分析、利用,共享俱乐部会员信息并挖掘其营销价值。
(9)时机成熟时,将连锁门店独立运行,进一步完善连锁体系,建设真正的直营连锁模式,使连锁总部和门店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6、不断开拓可能盈利的细分市场,需要寸土必争的勇气和信心,以及正确的策略和有效的举措。
(1)在长远盈利的预期下,各级新华书店应该积极开拓各种细分市场,并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利益或资源冲突。
目前,在教材储运高峰期间,连锁总部的一般图书配送就会受到明显影响,应该设法加以妥善解决。
(2)各级新华书店都要克服官商作风,放下架子,走出店堂,深入用户,服务用户,加大场外销售力度,积极抢占大中专教材市场、图书馆馆藏图书市场、企事业单位团购市场、大学园区零售市场,乃至农村图书市场。
据时代图书广场调研,如果局限于门市零售或者缺乏高校的资源支持,开办高校书店的盈利前景并不乐观。
吉安市店开办的井冈山大学书店就具有了样本意义,应该跟踪研究其经营策略和盈利模式。
(3)在控制足够大的批发、零售市场和深入分析、掌握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在适当时候考虑与出版社的紧密合作,介入编辑、出版业务,获取个别品种的资源、折扣垄断优势。
(4)连锁门店的卖场优势可以长期取得收益,省店对数码产品零售已采取实质性行动,有必要对进入卖场的产品销售、利润贡献进行不间断的跟踪考评和适时调整,获取最大的整体效益。
连锁门店吸收其他产品、服务时,应该考虑文化产业特点,重视一般图书与多媒体的结合和视窗文化网络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注意吸引网络依赖度不断增强的年轻群体。
连锁总部还应该关注和研究异地网络购书对门市销售的影响,并积极探讨应对办法。
连锁门店户外广告和店堂招贴广告潜力很大,将来省店的资产经营公司可以重点关注。
(5)积极开展第三方物流,挖掘季节性生产特点的潜力,但取得收益的前提是我们的服务和价格符合市场要求。
(6)大力开展营销研究和商战实践。
“酒好也怕巷子深”,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本质上是商业竞争,面对完全开放的市场竞争,有必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营销研究,吸收和借鉴其他商业领域的营销理念和方法,不断策划出新、出奇、出特色的营销活动,提高门市和一般图书经营的竞争能力。
商业竞争最终落实在实践,利润只会在实战中产生。
目前连锁店缺乏参与零售市场全面折扣竞争的实力,但可以做到常年有营销活动,吸引和固定高质量的读者群,有时摆脱条条框框,采取非常规的竞争手段也是必要和合理的。
例如,景德镇市店就曾针对直接威胁连锁门店销售的某个民营书店主要依靠低价零售教辅生存的特点,在连锁总部的帮助下,连续春、秋两季从民营渠道直接购进正版教辅(品种上不与连锁门店冲突),以7折的零售价在租用的临时场地强势冲击教辅零售市场,最终迫使这个竞争对手退出景德镇的图书零售市场。
这个事例也提醒我们:文教类图书的市场需求量很大,科学安排文教图书的品种结构和供货时间,可以在不影响教辅征订的前提下提高门市收益。
随着图书发行市场的全面放开,各省新华书店之间的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相邻的浙江省新华书店2015年一般图书零售码洋高达8亿元,即使考虑到两省不同的人口数量和消费能力等因素,我省的门市和一般图书销售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要挖掘潜力,迎头赶上,任重道远。
我省各级新华书店亟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采取措施,在2015年实现1.3亿元一般图书销售的基础上,以每年递增10%的速度,争取到2015年达到2.33亿元零售和1.2亿元大中专教材、图供的目标,最终形成中小学教材与门市经营和一般图书销售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介绍
随着审美意识的提高,大家对于服装越来越不愿将就。
简单的服装样式设计难以满足人们需求。
恰好应运生。
你想成为一名吗?想要出国留学深造服装设计吗?如果有这种想法,那就随小编一起看看留学院校吧。
1.纽约时装学院:纽约时装学院是国际著名的服装与艺术设计院校,成立于1944年,是一所公立学校。
纽约时装学院在美国时尚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纽约州的时尚人才大多毕业于此。
学校不仅开设男装设计,纺织设计等时尚设计类专业,还拥有很多细分领域包括内衣,体育用品等方向。
纽约时装学院除了在时尚设计领域享誉全球外,还开设有全美最丰富的时尚商业类专业,涉及买手,营销,制造,管理,陈列等诸多时尚产业商品化的各个环节。
本科专业:装饰品设计,广告设计,媒体互动,化妆品和香水营销,直销,织物设计,服装设计,服装制作管理,艺术,美术设计,家庭产品发展,图表设计,室内设计,国际贸易和时尚产业营销,包装设计,产品管理纺织等。
硕士专业:化妆品和香水管理和营销,美术和零售艺术行政,戏服和纺织品等。
2.中央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中央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成立于1989年,由2个学校合并而成。
圣马丁艺术学校——以其时装和美术而闻名于世。
中央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在世界上享有盛誉,是世界四大时装设计学院之一。
它作为盛产时装设计名师的名校而闻名国际时装界。
它的时装设计专业的毕业生大多被一些国际时装大牌所聘用,每年伦敦时装周上的毕业生时装作品发布会更是成为了诸多国际时装品牌和国际时装传媒关注和挖掘设计新秀的焦点。
像亚历山大麦昆(Alexander McQueen)、约翰加利亚诺这样的大师级人物都毕业于此。
《星期日泰晤士报》大学指南曾把它评为“英国最好的高等院校”。
热门专业:服装和纺织品设计、纯艺术、平面设计、艺术与设计、媒体艺术、舞台艺术、表演艺术、3D立体设计(包括珠宝设计、产品设计等)。
3.帕森斯设计学院美国帕森斯设计学院是美国第一所设有服装设计课程的大学。
学校的课程具有独特的跨学科和国际风格,每年只有小部分的学生能加入帕森斯进行培训和研究,而每一个人的目的都是为了成了最有创新力最前端的世界级设计师帕森斯设计学院为美国时装界培养了大批优秀,这里成为了学生优先选择的留学院校之一。
帕森斯设计学院是美国知名的服装设计学院,从这个院校走出了大批的优秀,他们成为这个时代服装设计的引导者。
4.伦敦时装学院伦敦服装学院是堪称国际时装教育界专业细分最全面的院校,它所开设的近百个专业方向基本上覆盖了当今整个时装界的每一个细分领域,专业及课程包括时装设计、时装工艺、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视觉行销、时装传媒、时装摄影、美容化妆、鞋类及饰品设计、时装与数码等。
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
伦敦时装学院是世界四大时装学院之一,伦敦艺术大学下属六所学院之一,是世界知名的时尚院校,与英国中央圣马丁艺术设计学院齐名。
学院拥有一批充满热情的专业师资队伍,该院所开设的硕士课程非常具有挑战性,在教学与研究方面的卓越成就也是英国其它高校难以比拟的。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装设计专业留学院校介绍。
如果你有一个成为服装设计师和艺术留学的梦想,不妨好好规划一下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服装设计留学院校的详情,欢迎咨询美行思远艺术留学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