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哪里有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
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员酒驾行政处分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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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高一历史必修一各单元要点
法宣考试公务员复习题(三套合并)一、单选题1、(单选题)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宪法 B.法规 C.党章 D.章程正确答案:A2、(单选题)《宪法》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的原则。
A.能动性、创造性 B.主动性、积极性 C.主动性、能动性 D.积极性、创造性正确答案:B3、(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B.上级行政机关C.同级人民政府D.同级党委正确答案:A4、(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工人阶级领导 B.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D.少数服从多数正确答B5、(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实行( )负责制。
A.总理B.国务院全体会议C.国务院常务会议 D.集体正确答案:A6、(单选题)下列国家机关中,属于民族自治机关的是( )。
A.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B.自治区人民政府C.自治州人民法院D.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正确:B7、(单选题)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
A.监察机关B.法律监督机关 C.法律检察机关 D.纪律检察机关正确答案:B8、(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答案:D9、(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B.生产资料公有制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的原则。
A.单一制B.议行合一C.民主集中制D.三权分立正确答案:C11、(单选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
A.街道办事处任命 B.居民选举 C.聘任 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正确答案:B12、(单选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 )规定。
A.部门规章B.法律C.行政法规D.民政部门正确答案:B13、(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自然环境 B.生态环境 C.生态平衡 D.生存环境正确答案:B14、(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
A.国家机关 B.政权机关 C.自治组织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正确答案:D15、(单选题)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 )。
A.是否有书面文字 B.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C.是否具有最高效力 D.是否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正确答案:B16、(单选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 )。
A.民主与专政的统一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D.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确答案:A17、(单选题)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正确答案:A18、(单选题)具有中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 )。
A.出生在中国B.具有中国国籍C.年满l8周岁D.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确答案:B 19、(单选题)公民的概念和人民的概念相比,( )。
A.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B.人民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C.公民的范围等同人民的范围D.公民的范围与人民的范围完全不同正确答案:A20、(单选题)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A21、(单选题)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B.按需分配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D.按资分配正确答案:C 22、(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正确答案:C23、(单选题)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
A.实现共同富裕B.解放和发展生产力C.实现共产主义D.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正确答案:C 24、(单选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 )。
A.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B.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C.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D.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答案:B25、(单选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 )。
A.解放思想,实事求是B.全党要用邓小理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C.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D.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发展真理正确答案:B26、(单选题)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 )。
A.党风廉政 B.民主集中制 C.密切联系群众D.保障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正确:C 27、(单选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 ),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A.党务公开B.党内民主C.民主集中制D.民主执政正确答案:A28、(单选题)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 ),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A.重大事项B.人事任免决定 C.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D.党规党纪制定正确答案:C29、(单选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 )组织实施。
A.干部教育部门B.党委宣传部门C.组织(人事)部门D.纪检监察部门正确答案:C30、(单选题)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强( )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A.党员的纪律观念B.党的执政地位 C.日常管理 D.党的作风建设正确答案:D31、(单选题)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缓刑的,应当给予(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正确答案:C32、(单选题)领导干部违纪往往是从( )开始的。
A.吃喝玩乐 B.花天酒地 C.奢侈浪费D.破坏规矩正确答案:D33、(单选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是( )。
A.解决建设B.科学发展C.依法执政 D.以人为本正确答案:C34、(单选题)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有( )。
A.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B.吊销许可证C.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 D.暂扣营业执照正确答案:A35、(单选题)下列行政处罚中可以申请进行听证程序的是( )。
A.吊销企业许可证B.警告C.行政拘留D.劳动教养正确答案:A36、(单选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 )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金额。
A.罚金B.没收财产 C.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无论法院判处何种刑罚,都不能抵扣行政机关的惩罚处罚正确答案:A37、(单选题)《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复议 C.行政诉讼 D.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D38、(单选题)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A.继续执行B.终结执行C.中止执行 D.代履行正确答案:B39、(单选题)甲系消防队员,一日去某百货大楼执行救火任务,赶到现场时,甲看见火势很凶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当队长让其与其他队员扑救时,甲谎称腹痛离开了现场。
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 C.犯罪行为D.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C40、(单选题)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A.原则上不停止执行B.应当停止执行C.相对方不应执行 D.可以停止执行,也可以不停止执行正确答案:A41、(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哪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
( ) A.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B.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C.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D.政协办公厅工作人员正确答案:C42、(单选题)《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哪种辞职方式
( )A.因公辞职 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正确答案:C43、(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正确答案:B :44、(单选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确答案:C :45、(单选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 )提出。
A.调查取证结束前B.法庭辩论终结前C.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D.答辩结束前正确答案:C 46、(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的,( )。
A.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B.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加重处罚C.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D.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正确答案:C47、(单选题)下列关于反垄断法的特征叙述不准确的是( )。
A.反垄断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 B.反垄断法是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竞争政策法C.反垄断法是以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为内容的狭义竞争政策法D.反垄断法是支持国家资本主义的竞争政策法正确答案:D48、(单选题)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属于( )。
A.言词证据B.实物证据C.书证 D.物证正确答案:A49、(单选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 )。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正确答案:C 49.1、(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机构是( )。
A.国家工商局 B.国家发改委C.商务部 D.反垄断审查委员会正确答案:C :50、(单选题)消费者或者其他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人,( )。
A.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D.可以向仓储者或运输者赔偿正确答案:A51、(单选题)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在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必须符合( )要求。
A.部颁标准 B.同等情况下其他类似行业的标准C.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D.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正确答案:C :52、(单选题)房屋拆迁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应该( )。
A.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B.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C.发布拆迁公告 D.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D 53、(单选题)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也是( )原则。
A.意思自治B.自动自觉C.自由独立D.自我确定正确答案:A54、(单选题)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消灭 B.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 D.其财产转变为遗产正确:C55、(单选题)下列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的是( )。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正确答案:B56、(单选题)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行政拘留B.财产的查封C.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正确答案:C 57、(单选题)公务员的权利不包括下列哪一种
( ) A.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B.参加培训C.自行决定如何处理行政事务 D.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正确答案:C58、(单选题)公务员工资中, ( )是工资结构的主体。
A.基本工资B.津贴C.补贴 D.奖金正确答案:A59、(单选题)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不包括( )。
A.记四等功B.记三等功C.记二等功 D.记一等功正确答案:A60、(单选题)非领导职务应当在哪个级别以下设置
( )A.厅局级B.县处级 C.乡科级D.科员正确答案:A61、(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关于挂职锻炼的形式,表述最准确的是( )。
A.上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下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B.在不同地区机关进行交流的方式C.下级机关的公务员到上级机关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 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正确答案:D62、(单选题)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
A.工作能力B.工作实绩C.思想政治 D.工作作风正确答案:B63、(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不包括( )。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D.资金管理类正确答案:D64、(单选题)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 B.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兼职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D.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正确答案:D65、(单选题)公务员法要求按照( )方面全面考核公务员。
A.德、效、勤、绩、廉 B.德、能、康、绩、廉C.智、能、勤、绩、廉 D.德、能、勤、绩、廉正确答案:D66、(单选题)下列选项关于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表述有误的是( )。
A.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B.增强国家机关科学立法的能力C.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 D.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答案:B67、(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 )的公民。
A.满十八岁B.有行为能力C.有中国国籍D.有接受教育能力正确答案:D68、(单选题)《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
A.多数B.几种C.一种或者几种D.普遍正确答案:C69、(单选题)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需报( )。
A.同级人民代表大会B.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D.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B70、(单选题)青海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 )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A.《未成年人保护法》B.金融法律常识 C.基本法律知识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正确答案:C 71、(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规定,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
A.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B.学校应当通过专题讲座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C.学校应当通过课外活动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D.学校应当通过网络直播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正确答案:D72、(单选题)青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 )和总体评估考核。
A.部分性 B.目的性C.单一性D.阶段性正确答案:D 73、(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推行领导干部( )考试制度。
A.专业法律知识 B.任前法律知识C.任中法律知识D.任后法律知识正确答案:B7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的职责是( )。
A.制定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B.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C.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D.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正确答案:A75、(单选题)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 )。
A.共同目标B.共同权力 C.共同愿景D.共同责任正确答案:D76、(单选题)青海省扶贫开发应当坚持( )扶贫方针。
A.开发式 B.开放式 C.补贴式 D.普遍式正确答案:A 77、(单选题)下列不属于《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制定宗旨的一项是( )。
A.推进和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活动B.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C.缩小发展差距 D.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正确答案:D78、(单选题)青海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国家扶贫标准的本省扶贫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A.低于B.高于 C.不低于 D.不高于正确答案:C79、(单选题)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根据( )适时进行调整。
A.群众意愿B.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C.领导决策D.财政资金状况正确答案:B80、(单选题)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机制,综合施策,分类指导, 确保扶贫到村、效益到户。
A.覆盖扶贫 B.精准扶贫C.优先扶贫 D.有限扶贫正确答案:B 81、(单选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 )的顺序组成。
A.民族名称、地方名称、行政地位 B.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C.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民族名称 D.民族名称、行政地位、地方名称正确答案:B82、(单选题)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 )负责并报告工作。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C.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正确答案:A83、(单选题)我国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后生效。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报国务院批准D.一经通过正确答案:A84、(单选题)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出版( )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A.内部发行B.公开发行C.限期发行D.限量发行正确答案:B85、(单选题)《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概念指的是哪些方面
( )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B.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 C.工业环境与农业环境 D.国内环境与国际环境正确答案:A86、(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 )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A.本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87、(单选题)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该如何处罚
( )A.撤职B.开除处分C.责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正确答案:D88、(单选题)关于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国家排放标准严格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再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执行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执行正确答案:D 89、(单选题)《环境保护法》中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正确答案:C
公务员酒驾行政处分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