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袢,凝聚中国力量心得体会
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的精髓,是民族的魂,只有具备了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我们才能有巨大的凝聚力,才能成就伟业,才能自立于之林; 伟大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命肌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鼓舞我们民族迎难而上、,战胜强敌与困难的不竭力量之源。
凝聚需要中国梦的目标引领。
梦想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的向往与追求,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有梦想才会有奋斗目标、前行方向和发展动力。
中华民族是一个勇于追逐梦想的民族,中华民族悠久的发展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不断追梦、筑梦、圆梦的历史,就有诸多英雄人物为民族的强盛而不懈奋斗。
在新中国的发展历史上,从追求民族独立、国家解放到追求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从实现温饱到达到总体小康、全面小康,再到实现现代化,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无不体现了中华儿女的追梦历程。
梦想就是方向、就是目标。
在共同梦想的目标引领下,全体中华儿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了实现梦想的伟大力量,创造了不朽的人间奇迹,谱写了辉煌的历史篇章。
今天凝聚,首先要深化对中国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国梦的目标定位,把握中国梦的价值取向,明了梦想成真的前行方向,在中国梦的目标引领下凝心聚力。
凝聚需要中国道路的方向指引。
追求梦想,离不开正确的前行方向;实现梦想,更需要道路的正确引领。
正确的道路可以引领汇聚。
回望历史,中国革命的涓涓细流是在、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特色革命道路指引下汇聚成历史洪流,产生了涤荡中国旧社会的滔天力量;改革开放后,中国建设发展的力量也是在有了的指引后才迸发出无限的创造力,促使中国社会快速发展。
凝聚实现中国梦的中国力量,必须基于中国道路的方向引领。
中国道路就是,它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坚持实干兴邦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即,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为核心的,必须凝聚中国力量即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
要实现这些、做到这些,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坚持实干富民、实干兴邦”。
第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国家一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归根到底靠“实干”。
没有“实干”,写在纸上的东西无论多么美好动人,终究无法成为现实。
第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靠“实干”。
“实干”是一切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
“天上不会掉馅儿饼”,任何物质财富都是通过人的“实干”创造的。
物质财富是人类安身立命、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家庭幸福、百业昌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的基本标志。
通过“实干”,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增强社会的物质实力,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谐、国家兴旺发达、民族自立自强的根本之道;脱离“实干”的“空谈”不创造任何物质财富,“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只能是空话。
第三,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靠“实干”。
“实干”是一切社会精神财富的源泉。
其一,社会的一切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必须依靠精神文化生产者通过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实干”来创造;“空谈”只能制造误国误民的“精神垃圾”。
其二,“实干”是“实干精神”生成的源泉和发展的动力。
“实干精神”是反映“实干”的需要和规律,并在实干过程中生成和发展的各精神要素的总和,主要包括尊重规律、求真务实的精神,勇于担当、埋头苦干、任劳任怨的精神,不怕挫折、攻坚克难的精神,团结合作、顾全大局的精神,等等。
实干精神,人们只有在“实干”的历练过程中才能够创造它、理解它、珍惜它、升华它、享有它,“空谈”是与实干精神格格不入的。
其三,“实干”是塑造健康人格、培育“中国精神”的园地。
“实干”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人的主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也创造精神财富。
对于个人来说,“实干”是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立德励志、享受人生的根本途径,是“立德、立信、立言”之本。
对于社会来说,“实干”是引导观念、涵养精神、弘扬文化、凝心聚力的根本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也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
这面旗帜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实践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旋律、主基调,理论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引领和理论创新,民族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源流和民族精神,时代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顺应潮流和与时俱进。
四大特色映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恢弘博大和深刻内涵。
认真研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特色,是继续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工程和重要使命。
实践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旋律、主基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鉴,没有现成的路径可循。
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同志一直鼓励人们大胆试、大胆闯、不唯书、不唯上、不争论,在干中学,在实践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
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十分注重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实行农村联产承包制靠的是实践,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靠的是实践,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靠的也是实践。
从甘冒风险在包产到户合同上按下手印的安徽小岗村18户村民,到率先雇工经营“傻子瓜子”的年广久;从沿海地区招商引资到全方位对外开放;从经济领域改革到政治、文化、社会领域改革;从改革基层创新到顶层设计,无一不是冲破旧体制和传统思维窠臼,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开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体现了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彰显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光辉。
同志曾在《实践论》中指出:“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
实践的观点赋予中国共产党人行动上的自觉性和认识上的科学性。
而群众的观点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主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向世界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相信和依靠亿万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恢宏气象。
理论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引领和理论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理论一直发挥至关重要的先导和引领作用。
革命导师列宁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
科学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是一个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向世人昭示社会主义事业真理性、正义性的指南。
我们党十分注重用科学理论指导革命运动,十分注重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不懈地进行理论创新。
从思想到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无不显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闪烁着智慧和真理的光辉。
理论成熟是一个政党成熟的重要标志,理论自觉是一个政党科学决策、与时俱进的重要保证。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同志提出的“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新民主主义论”、“论持久战”等科学理论,在指导我们党推翻“三座大山”,武装夺取政权的伟大斗争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指导思想的连贯性与创新性相统一,注重科学理论的武装和先进文化的引领。
从“真理标准”讨论,到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标志的新时期基本路线的确立;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提出,到南巡谈话;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摆脱了传统理论束缚,纠正了对传统社会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历史课题,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指南和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色有两个鲜明标志: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二是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即以改革开放面临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民族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源流和民族精神。
从历史文化的视角着眼,中国特色亦即民族特色。
优秀的传统文化凝聚着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亿万中华儿女共同的精神家园。
我们党十分注重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汲取思想精华,实现民族化与现代化、东方文明与世界文明的契合一致。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其优秀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念从远古一直延续到现代,影响到现代。
许多经典表述,诸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至今仍为人们所认同乐道。
所有这些,凝聚成仁者爱人的人文精神,天下为公的济世情怀,泽被苍生的大同理想,自强不息的进取意识,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深深地融入民族的血脉和亿万中华儿女的价值观,并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内涵。
可以说,民族特色是中华民族承载现代使命的文化之根。
民族精神也是民族特色的重要体现。
这里说的民族精神主要指以维护民族利益为己任、以民族复兴为目标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
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饱经忧患和战乱。
为了拯救积贫积弱的中国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民,无数志士仁人不惜流血牺牲,谋求救国救民之路。
谭嗣同“我自横刀向天笑”、秋瑾“秋风秋雨愁煞人”、鲁迅“我以我血荐轩辕”、孙中山“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中国共产党人更是始终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并且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经历无数艰难险阻,实现了民族解放和社会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开辟了一条发展中国之路,振兴中华之路,振兴社会主义之路。
同志在英国出版的《世界领袖丛书》(文集)序言中写道:“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
”他用一生的奋斗,唱响一曲爱国主义壮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民族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传承和彰显,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深深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价值理想。
在这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连在一起,中华民族的成功和社会主义的成功连在一起。
时代特色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顺应潮流和与时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时代精神相契合。
改革创新是当代时代精神,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生机活力的源泉。
21世纪人类已进入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价值多元化时代,世界格局面临大调整、大变革,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改革创新成为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提升综合国力的必然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直高扬改革创新的旗帜,通过改革打破僵化、教条的传统经济体制、经济模式束缚,通过创新确立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极大焕发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机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时代要求相一致。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发展当成第一要务,抓住历史上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用“一国两制”的方式,妥善处理港、澳回归,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妥善处理国际关系,致力于推进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赢得了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和国际政治环境,创造了经济发展连续30多年高速增长的奇迹,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大幅提升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国家面貌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加快了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历史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时代发展相谐进。
当今时代发展面临两大课题,一是如何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包含人与社会的关系,一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处理好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弘扬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致力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代表了进步人类的价值理想,当之无愧地顺应和引领时代发展潮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大特色相辅相成。
实践特色是基础,理论特色是指南,民族特色是依托,时代特色是引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彰显了一种新的制度文明。
这种制度文明既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又不同于传统教条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既摒弃了传统社会主义的弊端,又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既借鉴了西方制度文明成果,又避免了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对人类制度文明作出的巨大贡献。
在新的历史征程上,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大特色”,定会使社会主义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上再创辉煌,定会使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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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汽车的出现,不但方便了人们出行、运输,还成为社会结构中身份认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
时至今日,不可否认汽车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随着汽车逐渐普及之后,汽车和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密不可分。
一直以来,我都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交通安全事故不会找上我,我稍微注意一点就行了。
?? 学习过程中繁文缛节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免让人心生倦意,但是学习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
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尤其是我们这样爱情之花还没有盛开的有为青年,更应该珍惜生命,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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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之治,展现制度自信心得体会300字
党的19大报告指全党要更加自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信,文化自信,记不得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四个自信是中国人民精神状态的真实展现。
制度自信为中国梦提供根本保障。
制度是成就一番事业的根本保障,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由我国国情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我国发展的制度保障,强调制度之自信。
就需要完善这一制度。
这都自信不仅表现为政治定力,也需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这是制度自信的基本要求。
劳动的心得体会
经历风霜雨雪,历经苦难坎坷,我们的祖国母亲在岁月的长河中,一步一步,艰难的挪动脚步。
直到1949年,她甩开了脚镣,挺直了胸膛,祖国母亲用大步前行为我们赢得了今日的幸福生活。
祖国母亲却已经六十周年了。
我们在星光灿烂下倾听时代的钟声,我们在漫漫长夜中的曙光,多少次,我们心潮难平,多少次,我们辗转难眠,多少次,我们都是为了这的一天——祖国母亲六十年华诞
仰望长空,历史的星光依然闪烁
我们的中国古老而伟大,我们的中国壮丽而永生
纸上书写着她的智慧,指南针上旋转着她的方向,刀光剑影下她一次次回归和平,精神劫难中又一次次积薪自焚,重获新生。
为了祖国的成长,无数人前仆后继,呕心沥血,为了祖国的富强又有多少人燃尽了自己的生命和青春
即使在那的绞杀下,即使在那帝国主义的炮火中,中国人依然用自己的脊梁挺起了中华古老的长城。
五十年前的十月一日,我们的祖国振翅一飞,再度,向全世界发出了最为雄健豪壮的声音:“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巨人的呐喊,震荡环宇,让群山响应,大海回波
从那以后,一代新的天之骄子站立起来,他们用自己的灵魂之火温暖了祖国一度冰冷的身躯,用青春的热血点燃了祖国曾经暗淡的灵魂,用激越的歌声纺织了祖国的一身彩霞。
置身历史,我们溶于其中,分享着那过去的兴奋与悲痛;放眼未来,我们会发现,面前的道路更遥远更艰难。
新的学习生活已经开始,实验中学又迎来它的又一批骄子,让我们在新世纪到来之际把科学、理性、民主,进步作为自己的伟大目标,让我们用高尚的品德,优异的成绩献给祖国。
迎接澳门,将中华儿女的豪气与龙的传人的胆魄融于自己青春,献出自己的智慧和爱,让我们在五星红旗下庄严宣誓:我们将努力奋斗,为了美丽的祖国我们将竭尽全力,为了祖国美丽的永生
闪光的足迹 60年,弹指挥间,60年,中华大地沧桑巨变。
2009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她的60岁生日。
1949年,成立了
饱经战争沧桑与落后苦难的中国人民终于重新站起来了
中国像一只巨龙一样,以一个大国的身份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
那时的中国,民生凋敝,经济严重落后,国家事业百废待兴,政府和人民面对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面孔,并没有畏缩,勇往直前,仅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恢复了国民经济,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
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那时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许多工业产品的人均拥有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政府开始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
从1953年开始执行,它成为我国工业化的起点。
开始时,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是极低的。
出行用的自行车,人们叫它“洋马”,点火用的火柴,人们叫它“洋火”,钉东西用的钉子,人们叫它“洋钉”。
因为那时的中国人没有见过这些新奇的东西,也不会造,都是从西洋传过来的。
那个艰苦的年代,我没有经历过,但从我看过的资料片中完全能够体会,当时的中国人民依旧生活在极端贫穷之中。
光阴如水,岁月如梭。
时光来到了2009年,我正在电视机前,收看着中国第三个落成的新闻。
又是一个重大成就,我开始浮想联翩,我想起了祖国成功举办了,想起鸟巢,想起了奥运健儿们的英姿,我想起了祖国接连成功发射了神州五号、六号、七号载人航天飞船,想起太空,想起了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航天领域举足轻重的一员,我想起了改革开放整整三十年里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年均10%的增幅,想起中国国力,想起中国已经成为这个世界综合国力第六的国家,想起新中国成立的这一甲子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的、不断地提升,想起新中国历史,想起了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闪光的足迹
我为我的祖国母亲骄傲,我为成为中国母亲的儿子骄傲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