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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5-11-25 09:16

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近期,中央出台了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对此,我进行了认真学习,获得以下两点体会:一、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党的领导是事业成就的根本保障。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实践证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赢得新发展的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政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维护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的良好局面,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依然要把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党的领导是习总书记的核心思想。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一切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法工作当然不能例外。

2016年1月,总书记再次指示,各级党委要深入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

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三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篇一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

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

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

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

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

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

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

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2月27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这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重大部署,具有鲜明而强烈的时代感,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具体实践中,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一、政法工作条例核心内容首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其次,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制定配套规定,健全体制机制,最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再者,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研究2解决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

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政法工作的领导,履行好职责。

五是贯彻条例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依法领导。

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心得体会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即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显现了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重要纪律规章,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公安机关纪律方面的空白,与《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例》等相配套实施,即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供了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调高了公安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利用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切实解决公安民警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对于建设一直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或 街道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已一年时间。

对于社区治安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谈一点个人肤浅的认识。

作为一名街道社区工作者,一定要树立勤政为民的思想,只有把居民群众的利益挂在心上,抓在手上。

尽自己的最大努力积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作为一名综治专干在基层工作中,我还有很多先进的东西需要学习、需要更多的掌握社区内百姓的实际情况,从而全面的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社区的稳定,也就没社会的稳定。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

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

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

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

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结合 。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

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社区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社区设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组建保安巡逻队。

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栋值班人员等,这样的人防力量覆盖了整个社区,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

我们可以要求社区居民大家出钱筹集资金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另外有辖区单位资助建立治安管理办和民警保安执勤室,安装单元电控门闸和围墙护栏等。

实施封闭管理,形成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宣传教育与重点帮教矫正结合 。

开展城市社区的宣传教育,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基础,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来提高居民素质,消除产生犯罪的主观条件,提高预防犯罪的意识和积极性。

首先是思想、道德教育,真实案例,使居民了解目前治安状况及预防犯罪与本身利益的关系,树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的先进思想,净化社会环境,预防犯罪。

其次是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法制知识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使社区居民自觉守法并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和预防犯罪。

  社会治安问题防治是一个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街道治安综合治理的时候,要注重系统效应,从各个方面入手,从小事做起,搞好城市社区正体现了这一点,这样才能将整个街道的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区繁荣稳定,街道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下去

  只有这些了

十八届六中全会心得体会,政法委怎么看

当得知5月22日早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上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造成39人死亡、94人受伤这一消息时,我被深深地震惊了

我对那些暴力恐怖分子表示极大地愤怒。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新疆发生的破坏人类和平的又一起恶性暴力恐怖案件。

    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公园北街早市是周边群众,老幼妇孺进行买卖、购买生活所需的活动场所,他们都是普通善良的劳动人民,我们当然要向这些残害无辜的暴力恐怖分子表达强烈的愤怒。

我们都是人,人总会因各种原因离开这个世界。

当人们自然终老离世时,他们的亲人心情是平静的,会与之坦然地告别、悼念。

但若他们平白无辜地被暴徒残忍杀害,瞬间离世,他们的亲人们便会陷入沉重的悲痛之中。

  因此,我们要向这些惨无人道的恐怖分子表达我们最最强烈的愤怒和谴责

杀人偿命,为无辜群众报仇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制造“5·22”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法严惩

这不仅是我的、也是所有人民群众共同的要求

  性质及其严重的暴力恐怖案件,再一次暴露了暴恐分子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凶残本质和丑恶嘴脸,并再一次说明境内外敌对势力从来没有停止过挑拨煽动。

()他们在穷凶极恶地干扰捣乱,制造事端和混乱。

他们伤害无辜,手段残忍,是新疆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

暴力恐怖活动是影响新疆各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现实危害。

我们反对暴恐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生死攸关的政治斗争。

暴力恐怖分子公开与人民为敌,蓄意破坏民族大团结,严重危害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行为,已经激起了我区各族人民的公愤,他们残忍暴虐,必将遭受严厉打击。

  近年来,暴力恐怖案件接二连三发生。

暴恐分子为什么要不断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呢

难道杀人真的会进天堂吗

我们来翻翻伊斯兰教圣书《古兰经》所讲:“凡枉杀一人,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如救众人”,《古兰经》上还提倡远离异端邪说,指出异端邪说是罪恶。

据了解,乱杀无辜的暴恐分子口口声称自己是“穆斯林”,而他们的暴行又怎能够称得上是穆斯林呢

他们是利用宗教作幌子反对人类和平的人,是让先进文明倒退的人。

他们的行为让我们看到了今天阿富汗等国家落后的情景。

让我们想起了17世纪在新疆进行宗教统治的依禅,他们的黑暗统治让我们的民族文明倒退了几百年,我们决不能再回到那个恐怖的时代。

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坚决打击暴恐分子。

  反对暴力恐怖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不会就此停止。

只要国际“三股势力”存在一天,新疆的“三股势力”,尤其是宗教极端分子就不会消停。

在这里,我要向全疆各族人民,向我的维吾尔同胞们再次呼吁:我们一定要对那些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宗教挑拨民族矛盾的所谓“宗教人士”,对那些宗教极端分子保持高度警惕。

  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康光靠政法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广大各族群众的敏锐性、警惕性也十分重要。

只要我们每个人保持警醒、警惕,眼睛就会明亮,耳朵就会灵敏,就不会轻易被欺骗,并且可以做到先发制敌。

高考文综政治的模式及方法,不要复制的,要心得

文综试题的设计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把问题编制在特定的情景材料之中,如何提高得分率是每个考生十分重视而又感到困惑的问题。

在做好以上知识和热点问题的准备之后,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做一些练习题,训练答题方法,掌握解题技巧。

夯实基础知识,建构知识网络 对高中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知识体系要熟悉准确掌握,做到“烂熟于心”(这也是高考考查的记忆能力)。

要做到这一点,一是增加看书的遍数,提高复习的速度,二是做到节节有归纳,章章有总结,课课有体系,把所学知识形成立体的网络,以备需要时随时去搜索和采集。

例如:高一《经济常识》中,“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对于这样一个考点的把握,决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个相关知识要素的记忆,而应该找出这一知识点相关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抓住“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三个环节,从总体上构建这一知识点的逻辑框架。

首先,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国家的宏观调控。

国家宏观调控就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其次,要掌握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即“为什么”。

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市场调节作用不是万能的,如:国防、消防、治安等公共消费是市场不能调节的;那些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带来损害的物品和行业是市场不可以调节的。

二是市场本身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缺陷,会带来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的波动,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把市场调控这只“无形的手”和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有机结合。

其次,在掌握以上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再纵向把握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教材中的联系和渗透。

此外,还要注意国家有关经济方面的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通过对这些相关知识进行有机的整合,就会形成对宏观调控知识的全方位的认识和把握,从而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经济手段如第五课《财政与税收》中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或从紧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第六课《银行和储蓄者》中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第四课《产业和劳动者》中,国家实行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

法律手段涉及第二课中的“市场经济特征”,第三课《企业和经营者》中“国家保护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第七课《商品服务市场和消费者》中的“市场交易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手段如行政命令、行政制度、行政规章和条例等。

再次,对这一知识点的具体运用。

这就需要在有机把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留意、关心一些近期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如电信拆分、民航重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重大税案查处、国家金税工程实施、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等,这些都是国家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在复习过程中,如果教师、学生能以这样的思维去学习、把握教材,所掌握的知识就不会是零散的、平面的,从而大大提高我们的复习效果。

第一,认真读题审题,读懂材料在说什么,从中提取有用信息;读清设问在问什么,搞清设问的特殊指向性,即从什么角度,运用什么知识,切忌没读清题意就盲目作答,那只会下笔千言离题太远,影响得分。

第二,联系教材,史料结合。

针对问题,反馈教材,发散思维,找准切入知识的角度,一般会涉及多个角度,把这些知识点一一罗列出来,然后,联系材料概括作答。

第三,组织答案,赏心悦目。

答案要序号化、段落化、整齐化。

字迹要整洁,语言要流畅。

这些都是影响得分的因素

部队防线工作是什么

部防线工作,说白了,就是军人投敌行为。

从古至今,在世国、各地,只要有对立的两派,就肯定会有这种情况。

从新中国建立到八十年代之前,总是有极个别军人的政治立场不坚定,发生过叛变投敌的事件。

因此必须增进军人的保家卫国使命意识。

防止发生防线上的问题。

关于西北政法大学广播电视编导的问题

重赏

论唐律的礼法关系 王立民 提要: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

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

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礼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

 关键词: 唐律 礼法关系 透析 作者王立民,男,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 200042) 唐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是中国古代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唐律还对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很大影响,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

同时,它又是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一 唐律中礼法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

后人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1)。

即是说,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事实也是如此。

唐律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出现儒家经句的就有四十余处。

儒家思想存在于儒家经典之中,经句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

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礼是儒家思想的代名词。

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首先,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

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则是礼。

《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规定这类妇女可享受这些特权的依据是礼,此条疏议专为此作了说明。

它说:依礼,'凡夫人,从其夫之爵位',所以,那些因丈夫有地位而享有特权的配偶也可沾其丈夫的光,享有一些特权了。

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一些主要罪名的设立,则是取自于礼。

十恶中的不睦罪即是如此。

《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来说明不睦罪之名来自礼。

它说:礼云:'讲信修睦。

'教经云:'民用和睦。

'睦者,亲也。

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和睦,故曰'不睦'。

还有,谋反、内乱等罪名的命名也是如此。

最后,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

《唐律疏议·名例》徒刑五条疏议从《周礼》中寻找确定徒刑这一刑种的依据。

说:《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

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确有指导作用。

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必定会用法来维护它。

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礼行为,使礼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

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

也就是说,违礼程度不同,所受的处罚不同。

违礼严重的,用刑也重;反之,用刑则轻。

首先,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地位高者受罚轻,地位低者受罚重,呈一种反比关系。

《唐律疏议·斗讼》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和九品以上殴打议贵条都规定殴打议贵者要受到处罚,但处罚程度不一样。

流外官殴打议贵的,要被徒二年;而九品以上官殴打议贵的,只要徒一年,原因是九品以上官的地位高于流外官。

还有,《唐律疏议·斗讼》妻殴詈夫条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

同是一种殴打丈夫的行为,但媵、妾的处罚比妻重,原因也是妻的地位高于媵、妾。

其次,侵害对象也是决定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是一个行为人,一种行为,侵害对象地位高的,行为人受刑重,反之则轻,呈一种正比关系。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的规定,行为人杀害皇帝及府主刺史、县令所构成的罪名是不同的。

杀害皇帝的,要构成谋反罪;杀害其他人的,只构成不义罪。

与此同时,处罚也不相同。

构成谋反罪的,不仅行为人要被处死,还要株连家属;而构成不义罪的则不株连家属。

最后,侵害结果同样是决定用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是一种行为人,一个侵害对象,但由于侵害礼的行为结果不同,行为人受到处罚也不同。

侵害结果严重的,处罚也重,反之则轻,也是一种正比关系。

《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规定:谋反制使的,流二千里;杀伤制使的,绞;杀列制使的,斩。

用刑是随着侵害结果的不断严重而不断加重。

唐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礼的法律地位,并作刑罚手段严惩违礼行为,这不仅使礼成为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还使礼与法得到了统一,紧密结合在一起。

四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它们大量袭用唐律的内容,并使其成为自己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礼法结合也在这些朝代、国家法典中扎下了根。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这里以较为著名的《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

《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采用刑统形式,编入令、格、式、起请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还在律下分门;但从内容上看,与唐律相差无几,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

这正如《宋刑统研究》一书中所讲的:宋刑统是《唐律疏议》的直接承继者,是保留《唐律疏议》比较完整的一部大法;《宋刑统》的主体没有可能超越前朝楷模《唐律疏议》而达于全新改革,这已是历史定论。

(6)《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虽然在体例方面对唐律作了较大的改变,从唐律的12篇改为7篇,但是《大明律》中仍有60%以上的律条来自唐律,《大清律例》中仍有近60%的律条取自唐律。

(7)特别是唐律中突出反映礼法关系的一些制度,如八议、请、减、赎、十恶等,都在这些法典中得到了不折不扣的反映。

因此,可以说《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也都是礼法结合的法典。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这里以朝鲜、日本和越南的法典为例。

朝鲜的《高丽律》比唐律简单,《唐律》为五百条,《高丽律》不过七十一条,仅当其五分之一而弱,实繁简大差矣。

(8)但是,就其内容而言,大量采自唐律。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9)事实也是如此。

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结合的规定,都在高丽律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殴祖父母父母、詈亲兄姊、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子孙别籍异财等犯罪都是这样。

(10)《大宝律》是日本古代的一部著名法典,其内容亦大量取自唐律,特别是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在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谋反、谋逆、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等犯罪都在《大宝律》中有明文规定。

(10)《国朝通制》和《鸿德刑律》是越南古代的两部重要法典。

可是,据《历朝宪章志类·刑律志》记载,《国朝通制》的内容大多来自唐律,当初校定律格,想亦遵用唐、宋之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勘酌。

《鸿德刑律》也从唐律引进一系列礼法结合的制度,如十恶、八议等等,而且其内容约有70%与唐律相同。

(11)可见,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也在一些东亚国家安家落户了。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为中国唐以后的封建朝代和当时的一些东亚国家所用有其多种原因,但其中有两点不可忽视:一是唐律中的那些内容比较适合这些朝代和国家的国情。

这些朝代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与唐朝比较接近,有唐律中那些内容生存的土壤。

二是这些朝代和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唐律中的那些内容。

那些内容不仅比较完善,而且还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能为他们的统治所用。

所以,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就影响深远,甚至超出国界,直至一些东亚国家。

从这种意义上说,把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无疑是正确的。

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也是中国古代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要知晓中国古代法,不可不掌握礼法关系,特别是唐律中的这一关系。

因此,有必要对唐律中的这一关系作个透析,本文即是为此而作的一种努力。

责任编辑:徐吉军 (1)《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

(2)《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7-50页。

(3)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4)参见王立民《古代东方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27-30页。

(5)王 :《〈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

(6)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60、23页。

(7)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42-43页。

(8)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9)《高丽史·刑法志》。

(10)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第53-54页,第206-207页。

(11)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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