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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检察

时间:2015-10-13 05:10

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管理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地位、任务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从严治党,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是党在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学校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的职能。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机构设置第五条 学校纪委受学校党委和主管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纪委要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检工作。

纪委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履行对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

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主管上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学校纪委由5—7人组成,纪委委员应由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思想,党性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的党员担任。

当选的校纪委选举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各一人,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纪委审批。

第九条 学校纪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10—20%的比例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

第十条 学校各党总支设纪检委员,各党支部设兼职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其工作向学校纪委和本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业务受学校纪委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组织的同意后,按照干部任免、调动程序办理手续。

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

纪检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纪委副书记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其他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二、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三、检查、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

督促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五、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特别是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六、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七、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八、保障学校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九、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有行使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

学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学校纪委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专职纪检员均为实职,应享受与学校相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对反映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犯党纪、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属于一般性的错误,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对反映学校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征得同意后,可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反映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核或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纪委有权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

学校纪委在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时,与学校党委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时,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请上级纪委或上级党委审议后,再作决定。

对学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改变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控告申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

保护举报、上访、写信人,不得把来信转交给被检举人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学校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纪委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并由纪委作出廉政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工作汇报。

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纪委会,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检查、总结全校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安排布置工作;纪委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支持、指导。

纪委委员和专职纪检干部应与基层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和权限?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二、协助学校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本党总支、党支部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总支、党支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三、在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总支、党支部讨论研究本部门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四、受理本党总支、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总支、党支部和学校纪委反映;五、参加本党总支、党支部和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六、协助党总支、党支部抓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加强和改进市县机关党建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县一级政权组织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着力推进县(市、区)机关党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履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职能还不够到位,机关党建的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 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为民、务实、清廉为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根本,强基础,求创新,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

二、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3、深化理论武装。

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国情省情、形势政策和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不断增强对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

注重推进机关理论学习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做到机关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督促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在机关理论学习中的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把理论学习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党委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与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4、服务发展大局。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注重围绕“两创”总战略,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切实做到以机关党建工作推动机关业务工作,确保机关党的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轨并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注重围绕“八型机关”(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服务型、法治型、节约型、文明型、廉洁型)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和谐机关建设,推动机关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优化组织设置。

进一步理顺县级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无论设立党组还是党委,其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都应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机关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属地管理,党的工作接受所在地机关工委领导。

完善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坚持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登记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公示制度。

健全支部书记岗位培训制度,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整体作用。

认真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认真履行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手段,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建立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全面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作用。

按照党建带工建、团建和妇建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组织领导,支持群团组织发挥优势、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党建带群团组织建设的水平。

6、改进机关作风。

从县(市、区)机关与基层联系比较密切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的成功经验,全面开展“服务创业、再增感情、推动创新、再破难题”活动,积极做好机关党组织与农村、社区、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机关党员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等工作,不断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广泛了解民情民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坚持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强化机关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机关效能提升机制,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广泛推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一员双岗”和党员承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机关作风、评选满意不满意单位等活动,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和奖惩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

7、鼓励改革创新。

积极开展机关党建工作创新活动,大力营造尊重创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和氛围,激发机关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

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规范文明礼仪、活跃文体活动为着力点,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组织活动方式,通过开展“微型党课”、“政治生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党员参与热情,提高组织活动效果。

拓宽机关党建工作领域,建立乡镇机关党建工作重点联系制度,加强对乡镇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

8、注重制度建设。

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按照“细化、量化、科学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以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学习教育、管理监督、联系基层服务群众、激发党员内在动力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切实抓好机关党建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和有关机关党建工作文件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着力抓好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

9、推进反腐倡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积极开展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机关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案件,切实纠正不正之风,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10、全面落实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建工作格局。

县(市、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县(市、区)委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抓机关党建工作,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推动落实。

县(市、区)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各市和县(市、区)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县(市、区)委和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一并考核。

11、充分发挥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作用。

县(市、区)机关工委作为县(市、区)委派出机构,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改进履行职责方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

配合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抓好部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工作。

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认真抓好机关作风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县(市、区)委要重视和支持机关工委工作,安排工委负责同志参加县(市、区)委和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使其及时了解全局情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2、加大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保障力度。

各县(市、区)要选好配强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和专职党务干部,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成长进步。

为加强协调沟通,机关工委实行委员制,可由县(市、区)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专职委员原则上应多于兼职委员。

机关党员教育经费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机关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要有一定的比例留存县(市、区)机关工委,用于开展机关党的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机关工委办公场所、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困难。

13、加强对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

省、市机关工委要切实履行指导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县(市、区)委和机关工委的联系,共同推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

建立完善省、市、县机关党建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建立落实工委书记联席会议制度和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重点联系制度、举办工委书记培训班、召开工作交流会、评选创新成果、组织开展理论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机关工委要主动向上级机关工委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做到上下联动、求实奋进,努力开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

各市、县(市、区)委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

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哪里有下载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

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

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请提供《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哪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改进措施有哪

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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