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坚定政治方向坚守纪律底线
按照省政协党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天由洪元等同志和我就“四讲四有”中的“讲规矩、有纪律”专题向大家报告心得体会。
我还注意到7月12日,葛洪元副主席给机关的同志上了一堂党课,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入手,重点阐述了什么是党的纪律和规矩,如何正确把握三种关系,怎样严守党的各项纪律三个方面的内容。
虽然我陪同香港媒体高层访问团在宁乡调研而未能参加听课,但从机关其他同志的反馈和相关报道看,这堂课效果是好的。
规矩和纪律是规范党内生活和社会运行的准则和行动指南。
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最宝贵的品质,不仅在于始终和人民在一起,还在于始终以严明的组织纪律做坚强保证。
这一点我们党的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去年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从7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
而即将在今年十月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更会对从严治党提出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规矩和纪律越来越严,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对此,我们每个党员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讲规矩、有纪律需要忠诚品质。
马克思曾说过,忠诚是政治上最高贵的品质。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对党忠诚从来都是具体、实在的,不能空泛空洞。
我们讲规矩、有纪律,首要的是对党忠诚。
我在学习习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八个“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时,找出了1975年11月我入党前向所在企业车间党支部写的思想汇报,回味了40年前我的那颗质朴的初心。
当时我是作为下乡知青刚刚招进邵阳纺织厂,成为一名工人,我向车间党支部写了思想汇报。
我是这样写的:“我觉得,加入了工人阶级队伍,并不等于成为真正的工人阶级的一员,当好一个工人并不容易,但这正是我努力的方向。
我力图使自己成为一个既平常又不平常的人。
说平常,就是在生活上、在享受上、在待遇上、在个人问题上永远和大多数人一样。
说不平常,就是说不能让自己一生白白度过。
政治上,我决心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我要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工作上,我要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就干好一行,精益求精。
在学习上,我要刻苦认真,对哲学、历史、政治经济学、文学、动物、植物、物理、天文等,都要学一点,没有什么可迷信的。
除了这些之外,我毫不掩饰我对文学的酷爱。
每当我被生活激动时,我就觉得生活太美好了,我不仅要成为一个战斗者,也要成为一个歌唱者。
所以今后无论遇到怎样的风浪,我都要坚持下去。
”两年后,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也是“文革”以后第一批有预备期的党员。
这些话,今天听来,有它的时代语境,但是很朴实,这就是我的初心。
而当我们最初开启人生道路的时候,我并没有设计也不敢想像后来会经历那么多的岗位和事情 ,直至今天成为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兼文联主席。
令人欣慰的是,回首往事,我所做的事情,政治上、工作上、学习上、文学上,对党都是忠诚的,没有抹黑。
这一点,我努力坚持了,并将继续发扬。
讲规矩、有纪律需要底线思维。
刚才看的“镜鉴”警示片中说到,“党纪是党员的底线”。
去年底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我总结了一个理想主义+底线思维的公式。
理想是具体的,比如“两个一百年”,“文化自信”等等。
包括我们政协正在开展的助力脱贫攻坚“三个一”行动,都正朝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
明天,我将像微微主席那样到自己所联系的汝城县集益乡益将村上巷组,去进一步对接联系的贫困户何学宁一家,尽己所能地帮助他进一步做好产业帮扶和学业支持工作,确保“两不愁,三保障”,推动在2020年前我所联系的汝城县,以及何学宁一家实现脱贫摘帽。
我想这是我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一名省政协委员的责任。
文化自信则是每一位中国文艺工作者的应有之义。
作为一名为文艺工作者服务的“服务员”,践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的讲话,就是我在文艺工作上的努力方向。
底线是不可逾越的,只能死守不能失守。
一旦失守,就会出无法接受的坏结果。
我认为,为人处事,安身立命都需要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是原则意识和担当精神。
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明确基本原则、基本方向和基本目标。
我曾总结自己前半生经历得出的两句话“依法依规依程序,有情有义有担当”,就是说,所有的工作必须在党纪国法的范围内按程序办理,对待一些暂时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以及一些需要创新的工作内容时,则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对待人民群众讲感情,责任面前勇于担当,体现一个共产党人的“长子风范”。
底线思维更是行为自觉。
孔子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我已年逾花甲,是一个走在“奔七”路上的共产党员,我对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解是能够工作生活能随心所欲而不越出规矩,并应成为一种人生历练所形成的生命本能。
也就是说,任何言行都自觉用党员的标准约束规范自己,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生活在十八大以后,清楚地知道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话不能说,自觉树牢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坚持本色做人,干净做事。
讲规矩、有纪律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是一种境界和修为,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人忠诚爱党的表现、立身处世的底线,需要从大处着眼,从细处着手。
这件事,一时做到容易,终身坚守不易。
我们共产党人坚持吃苦在前,就是要做不容易做的事情,使自己真正成为讲规矩、有纪律的合格党员。
如何带头实践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要在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抓好个人自学。
要牢记《准则》中“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要求,要将《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各项规定内化于心、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遵照执行,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组成员和普通干部都要做到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照《准则》自省,以《条例》为镜,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名副其实的优秀共产党员。
三是领导干部要在工作、生活、纪律等方面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切实抓好自身建设与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推进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再上新水平。
中纪委解答领导干部参加什么样的同学会是违规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