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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办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时间:2015-03-06 00:34

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心得体会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

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

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

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

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

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篇二】秉公执法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开展的秉公执法教育活动,使我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过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规范执法行为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规范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徇私枉法,钱权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都是与我们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

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执法人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因为工作质量的高低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所以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二、公正执法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公正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

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肩负着执法的重任,我们必须让让党和人民放心。

要公正执法,就必须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

  三、秉公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执法的整体素质的体现。

秉公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我认为秉公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秉公执法。

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

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往往有特权思想是以威严为主而忽略了以人为本秉公执法,应当既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具体体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通过这次秉公执法教育活动,要进一步解决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增强个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秉公执法。

公务员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实行“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含副科,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行“两报告一承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全县副科级以下干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方、单位和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黎川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警违纪违法事件心得体会怎么写

公律永恒价值追求廉洁执者基本职业操守公廉洁执维护社公平义公安工作命线党民公安队伍永恒要求随着社主义市场经济断发展完善社主义政治文明、依治略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公安民警队伍执严、执公、执廉问题发严重影响整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发展何进步提高执水平保证执公廉洁摆各级公安机关广公安民警面前项十重要紧迫任务笔者认要保证公廉洁执应着重抓几面工作: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保证公廉洁执关键   前影响公安机关公廉洁执重要原相些公安民警脑要公廉洁意识淡漠要没牢固树立确公廉洁观念要没充认识公性、廉洁性公安执重要性严峻性切实保障提高公安机关确履行职责维护执公必须断强化巩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意识确公廉洁意识效指导执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机力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公廉洁观念深刻内涵重价值习、理解增强公廉洁观念重要性认识通深入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民警充认识维护公公安工作总要求认识维护公公安机关立警公执民要求具体体现认识维护公党政府及民群众公安机关执根本要求强烈盼望认识维护公加强社主义民主、建设社主义政治文明、营建谐社、推进依治略实施重推作用要通公廉洁观念习、理解维护公廉洁意识深深铭刻每公安民警脑体现执实践公廉洁执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每执环节断增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执自觉性、主性   其要增强公安民警律至观念努力提高依行政、依办案自觉性广公安民警必须树立律至观念必须民利益重坚持律负责与党负责、民负责致性规范执行强化执监督提高执质量坚决杜绝发伤害群众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行要基本环节细微作起切实作所公安工作执行充体现公平义坚持律面前平等畏权贵、刚阿秉公执、廉洁奉公权力、名利美色所努力做枉纵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能消极作努力维护律权威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意识程序何完实体内容步骤、、形式、间、顺序等规定两者缺我公安机关及广民警期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根深蒂固执程忽视程序、违反程序问题普遍存种情况公安机关要做公执仅要做实体内容处理公更重要于强化程序意识通确保程序公实现执公   第四要切实体现民群众要求要关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意愿办事民群众满意满意作衡量公安工作根本要求各项执要始终民群众呼声作第信号民群众需要作第选择民群众利益作第考虑民群众满意作第标准带着民群众深厚情执坚决维护民群众合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便民利民措施让民群众切实受公安机关实事求公   二、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廉洁执必要求   自由裁量权指定特定情况依照职权适公式做行权力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指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工作根据律规赋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目公合理原则作或作具体行权力   三、强化完善执监督实现公廉洁执保障   近公安工作接受、政协、社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同断加强内部执监督设立少机构起定作用仍难适应新月异形式变化发展需要社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步加强公安机关公执监督必须力气强化监督意识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察机制充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制等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公促公公促工作   四、提高广民警业务素质执水平实现公廉洁执重重   公安民警公安执主体其律规、业务知识执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执各级公安机关着重加强民警律规、公安业务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习教育培训条龙格局通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规测试、集习、自、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岗等效措施断提高其律业务水平知识才能更服务于公执才能做公执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制度建设实现公执廉洁治本策   依行政依治、建设社主义治家重要基矗进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执必须加强相关执制度建设贯彻公、公、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质量检查制、执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执保证机制制度并使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维护家安全、社稳定、打击犯罪重要专政机构通全位、角度效改善才能效保障公执县域经济发展建设康社提供良谐、安全环境才能使建设康社宏伟目标早实现   【篇二】秉公执体   通近期展秉公执教育使我觉自思想认识定程度提高同决今工作牢固树立全全意民服务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民宗旨断努力、断进取取业务思想双提高努力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习结合自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体   、规范执行执员提基本要求 规范执执员提基本要求贯彻落实依、必依、执必严、违必究制建设基本针重要内容实践告诉我严格执才能纠违行保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才能体现律尊严严格执至少两面意义面要求执员必须秉公执严肃执严格按照律规定程序办案真做事实依据律准绳徇私枉钱权交易办关系案、情案甚至执犯、贪赃枉都与我工作要求格格入另面要求我执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工作质量高低于取决于执员各项素质所我要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政治素质   二、公执我执员基本要求公执我社主义制基本要求我执员基本要求通习使我认识公执严格按照律规定行使定职权公民律面前平等执者能超越定职权执公执要求执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律规定行都错误我肩负着执重任我必须让让党民放要公执必须忠于党忠于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权利民赋予必须民服务   三、秉公执社精神文明体现我执整体素质体现秉公执社文明缩影社文明进步表现我认秉公执指执员本依照律规定职权程序运用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秉公执执讲文明要求礼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理服既执员文明素养展示行政执缺少必要程序执工作我往往特权思想威严主忽略本秉公执应既要严格执、依行政要维护执象合权益   我作名交通行政执员要刻牢记全全意民服务宗旨工作具体体现立公执民思想树立确权力观价值观观通秉公执教育要进步解决自执程存些问题断提高自各项素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定要规范执行促进秉公

对照四个标准该怎么做心得体会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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