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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新旧动能换心得体会

时间:2017-03-22 03:53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各位代表: 一、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专门检察院,积极参加廉政建设,开展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

我们把这一斗争列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开展举报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控告贪污、受贿犯罪活动。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举报中心的经验。

同年7月以后,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建立了举报机构。

截至1988年底,全国有2784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站)或设置举报电话,158个大中城市都建立了举报中心。

1988年下半年各举报机构共受理举报材料147000多件,大多数是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已转有关部门处理;反映贪污、受贿问题的有52000多件,检察机关正在进行调查,现已立案侦查的有5700多件,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500多件。

通过举报渠道立案的大案数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全部贪污、受贿大案2900多件的50%。

这些情况说明,举报工作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起到了显著作用。

已经在报纸上披露的大案多是通过举报线索侦破的。

半年来,我们调查了涉及241名司局级干部的问题。

初步查明:属实的15人(已立案8人,逮捕2人,起诉1人);正在调查的88人;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5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23人。

举报材料中涉及19名省、部级干部,有4个人的问题正在调查;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4人。

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有力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群众基础,也推动了受理控告、申诉的工作。

去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934025件(次),查处了群众直接反映的大量问题。

在开展举报工作中,我们强调,必须抓紧“及时查处”和“信息反馈”这个中心环节。

目前,举报工作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初步显示了它的威力。

1988年下半年,全国有650多人携带赃款、赃物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金额总计623万多元。

对投案的、自首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实践证明,举报工作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为人民群众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创造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给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开辟了一个有效途径。

第二,各级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抓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

去年4月,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和有干扰的案件。

检察长要以身作则,亲自深入办案第一线,认真负责地指导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审查证据的工作,帮助排除干扰,解决困难。

不少地方的检察长这样做了,他们参加立案前的审查、立案后的侦查、决定逮捕、预审、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全过程的工作,实施了有效的领导,取得了主动权。

全国现有各级正副检察长10250多名,已有7000多人亲自参加办案。

过去一年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往各地的办案组27个,正副检察长和30多名检察员、50多名助理检察员参加了这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抽调了近千名检察人员到基层检察院参加、帮助办案。

这对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集中人力物力多办案、办大案。

凡是这样做的地方,效果都比较好。

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检察院报告,1988年办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比1987年增加10%左右。

办理的大案要案增加15%左右;去年下半年比上半年立案侦查的贪污大案要案增加11%左右,受贿大案要案增加74%左右。

第四,加强了同各级党的纪委、政府的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使法律监督同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结合起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配合和协作的通知,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建立了互相及时移送案件的制度。

这种协作、配合制度,对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五,强调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质量看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开展侦查工作,以查获确凿的证据作为主要目标;慎重处理法律界限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楚和意见有分歧的案件;坚决纠正“以捕代侦”的错误作法,把好决定逮捕关和起诉关。

同时,检察机关还密切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罪案4479件,假冒商标罪案430件,挪用公款罪案309件。

通过查处这些案件,维护了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受理包括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罪案在内的各类案件66300多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侦查31200多件(其中贪污、受贿罪案占65%),比上年增加0.9%,查获赃款、赃物(折款)总计人民币4.23亿多元。

为了查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营活动中的投机倒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办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罪案的司法解释。

据统计,1988年10月至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这类投机倒把人犯480人,其中重大案犯74人;提起公诉206件388人,免予起诉50件111人。

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从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的,检察机关都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贪污、受贿的金额大。

根据对1988年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统计,贪污、受贿10万至50万元的122件,50万至100万元的22件,100万元以上的15件。

一年中查获这么多巨大金额的贪污、受贿案,是以往没有过的。

二是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人多,有近70%的作案分子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采购等人员。

三是发生在银行、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多。

四是作案手段诡秘狡猾,行贿、受贿有的是集团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单线联系,往往没有现场、不留痕迹,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

五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案件增多。

一些犯罪分子向国外、境外商人索取或接受他们的贿赂,而且犯罪金额大,有的作案后携款潜逃。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是严重的,危害很大,群众深恶痛绝。

自从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来,7年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了贪污、受贿罪案近16万件,其中贪污案件12.7万多件,受贿案件3.1万多件。

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惯犯,但绝大多数则是在“一切向钱看”的邪气中堕落、犯罪的。

他们钱迷心窍,见利忘义,进行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财产,破坏四化建设,危害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毒化社会风气,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

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蟊贼。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客观上还存在着贪污、受贿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反贪污、受贿的斗争是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长期斗争,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是廉洁的,是奉公守法的。

堕落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始终是少数。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同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为政清廉教育和廉政建设。

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和认真受理来自任何方面、任何个人关于贪污、受贿问题的举报,并且希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不论涉及任何人的贪污、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一定认真调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绝不手软。

我们对检举人提供法律保护,依法制裁敢于打击报复的人,同时也警惕诬告陷害者。

检察机关一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能够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能够排除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干扰。

检察机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保证我们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分重视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

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和支持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

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据此,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8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突出的是办案效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指导不够有力;部分地方查处工作抓得不紧。

1989年,我们要振奋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切实抓好举报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工作和预审工作,加强侦查设施建设。

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反贪污机构的建设,培养反贪污、反受贿专家,促进廉政建设,为实现把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个战略目标,作出明显成效。

二、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历来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

一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472361名,经过审查已批准逮捕404386名,比1987年增加20.3%。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441480名,经过审查已提起公诉381202名,比1987年增加16.2%,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19130名人犯的判决,作有罪判决的318446名。

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追捕、追诉犯罪分子12073名。

在批准逮捕的几类严重犯罪分子中,杀人犯12041名,比1987年增加11%;抢劫犯43829名,增加59.9%;故意伤害犯25084名,增加7.8%;重大盗窃犯38748名,增加75.8%;强奸犯30112名,减少14.1%。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上升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这几类案件上升幅度很大。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1、针对各地刑事犯罪的特点和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一道适时地开展了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努力减少刑事犯罪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危害,稳定治安秩序。

2、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普遍实行了提前介入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

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的统计,1988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6950多次。

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取得了好的效果,有利于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正确执行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准确地打击罪犯;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3、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过审查不够法定逮捕条件的39997人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720人作了不起诉决定。

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982次;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18次。

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79件,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改判453件、维持原判268件的判决和裁定。

4、在办案中突出一个“准”字。

198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质量的通知。

要求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执行法律,掌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全年全国的批捕准确率达99.5%,起诉案件准确率达99.8%。

5、支持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和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对在国家财产、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依法正当防卫,特别是依法执行公务时将犯罪分子击伤、击毙的行为,检察机关坚决给以法律保护,并运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制,表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使人们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勇于面对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们国家总的形势是好的,是安定团结的。

但就社会治安方面来看,形势相当严峻。

目前,不少城市、铁路、公路沿线和沿海开放地区刑事犯罪发案上升,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杀人、抢劫、伤害、盗窃、流氓滋扰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重增高,盗窃犯罪和流窜作案很多。

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意见很大。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又正在进行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社会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很多。

社会矛盾中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各种各样,很复杂,其中有些表现得相当尖锐。

在我们社会里,敌我矛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

我们必须看到,国内还有一些以人民为敌、以社会为敌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唯恐天下不乱、妄图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企图分裂祖国的刑事犯罪分子。

国外、境外也还不断地向我们这里派遣间谍特务。

面对这种复杂情况,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密切注意社会治安动向,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和警惕性。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因是复杂的。

我们认为,客观上是因为我们社会还存在着诱发、滋长刑事犯罪的条件。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也带进了一些消极的东西。

从主观上来看,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工作跟不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在少数检察人员中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努力改进工作,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作好自己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1989年,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在维护治安方面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击、集中整顿的措施,着重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一年来,监所检察工作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法律监督。

在监管改造场所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检察院有59个,驻场检察组已有580多个。

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管改造部门,及时打击了劳改犯、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的犯罪活动,依法起诉劳改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5921件。

对监管改造场所中发生的体罚、虐待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

去年共立案侦查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59件,其中有71人已经被判处刑罚。

同时,认真处理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使有关部门对560名劳改人员、60名劳教人员所作的错误或不当的判决和决定得到纠正。

三、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情况 为了加强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健全了法纪检察机构。

全年共受理各种法纪犯罪案件40450多件,比1987年增加7.8%,立案侦查120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0.2%。

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案件47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7.4%,其中,刑讯逼供案167件,诬告陷害案254件,非法拘禁案2498件。

在这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重大案件227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因严重渎职或违章作业、瞎指挥,致使人民生命、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8000多件,造成死亡5204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5名处级干部,5名司局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纪检察查处的案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

我们在查处案件和排除干扰中,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支持。

检察机关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于触犯刑律的,不论其职位高低,都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了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在少数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

在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目前正在进行回顾和总结,使试点工作依法稳步进行,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执法情况与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为了提高执法水平,总结经验和教训,增强队伍素质,1988年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从总的方面看,检察队伍的素质是好的,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严肃的,广大检察人员勤奋工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为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作出了贡献。

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少数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

1988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错批捕276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130人。

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免予起诉不当的情况:有应该起诉而错误免予起诉的;也有本不构成犯罪而错误地免予起诉的。

出现这些缺点和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上不够及时和有力是有关系的;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经过复查核实虽然都认真依法作了纠正,但应当总结教训,切实改进今后的工作。

2、超过办案期限情况比较突出。

在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办案超过期限的705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超过办案期限的1888件。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少数检察人员法制观念薄弱;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准确判断罪与非罪的能力还不强;办案经费和办案力量不足,侦查手段缺乏和陈旧,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落后,也影响了及时取证和结案。

3、在少数检察人员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耍威风、打骂群众等严重违法乱纪和犯罪行为,破坏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给社会带来直接危害。

据统计,1988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检察人员有340人,其中,开除公职的9人,开除党籍的22人,追究刑事责任的60人。

4、个别检察院的领导不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的甚至放弃执法立场,缺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勇气。

同时,也有检察人员因秉公执法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打击报复的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这类事件后,都直接过问和支持秉公执法的检察人员,坚决同各种违反法制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检察机关在继续深入改革中,要进一步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完善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抓紧对检察人员的培养、训练,加强制度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作出更大努力。

第一,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认真地遵守宪法,执行法律。

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及时得到监督和支持。

检察机关欢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且使之制度化。

第三,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举报工作办事制度。

还要公布其他工作制度。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

一要继续贯彻实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分权制,即把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消除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使各项业务活动都受到制约;二要对免诉案件实行备案、备查制度,凡是免予起诉的案件,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查,上一级检察院发现免诉决定不当时,有权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三要实行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处理的制度,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重要申诉,不由原决定机关处理,而由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处理。

第五,改革和完善检察体制,加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

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和调整了业务机构,实行了“三定”,并已经起草了《检察官法(草稿)》,正在征求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待比较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

这是检察机关一项战略任务。

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严格治理检察机关,严格要求检察人员,严肃处理自身的各种违法乱纪事件。

为了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要继续举办各种层次的专业培训班。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在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

在1988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把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一年一次执法大检查的制度。

同时,要求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重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表扬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

要严明纪律,纯洁队伍,保持廉洁,发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作风,把检察队伍锻炼成为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队伍,建设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位代表: 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正在贯彻落实,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成功,给加强和开展检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和促进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取保候审问题

XX学校校歌、校徽征集启事校歌、校徽是学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校特色、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载体。

为激发广大师生的爱校热情,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校园文化内涵,我校决定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广大校友、社会友人开展“校歌(歌词、歌曲)、校徽”征集活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征集对象本校师生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海内外校友和所有关心、支持我校建设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作品要求1.征集内容为绵竹市XX学校校歌歌词、曲谱和校徽。

  2.作品要求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立意高远,富于时代感和艺术感染力,能够体现学校和师生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1)歌词要求:语言简洁凝练,朴实自然,简明易记,朗朗上口。

能够反映学校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环境、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

能体现校风、校训的精神内涵,并富有时代特色。

(2)歌曲要求:体裁风格激昂向上、朝气、激情、豪迈、优美、调性节拍明亮大方,有一定的地方特色,能够体现当地音乐风格,旋律节奏方便易唱,乐句乐段布局合理,修饰处理艺术得当。

(2)校徽要求:校徽要包含校训的文化底蕴和发展内涵,要凸显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前景。

应具有较强视觉感染力,要庄重动感、色彩鲜明、构思新颖、富有想象力,具有较高的识别度,力避繁复和过度抽象。

作品须附有200字左右设计思想和创意的文字说明,简述其构思及象征意义,同时标明比例、字体、色标等。

三、投稿要求1.投稿人将所作作品在A4纸上工整誊写

如何发挥基层劳动仲裁调解组织作用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劳资争议案件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都呈不同程度地递增趋势。

因此,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对于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和谐,以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完善“大调解”格局的需要。

所谓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化解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黄金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交汇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数量明显增多,并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以法院、信访为主体的现行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日显力量单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应运而生。

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运行,既可以通过这种对抗程度明显低于诉讼对抗的调解方式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社会效益明显。

企事业单位其人员构成、管理模式都有其独特的性质,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有其固有的特点。

因此,建立并完善适应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调解组织,探索运用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式去缓和矛盾、化解矛盾,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完善充实“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迫切需要。

2、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创造优质发展环境的需要。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构建就是建立起一种企事业单位内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自身处理争议的效能,实现对劳动人事争议的有效拦截,减少大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人事关系的冲击和震荡。

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基层优势,及时发现潜在争议,进行政策解释宣传和居中调解,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反馈,通过规范企事业单位管理实现“无争”,通过依法调解达到“无事”,达到促和谐、促发展的目的。

3、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促进和谐人事关系的需要。

和谐人事关系的建设需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主动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目的在于化解矛盾、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维护稳定,适应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民主化的发展趋势,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处理难度也加大,直接影响了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成为和谐社会创建的重大隐患。

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强化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基层先行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正是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的重要举措。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采用调解的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能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又有利于快速修复关系,使当事人彻底息诉罢访。

建立完善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劳资关系的和谐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如何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当前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各种利益关系发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同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

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

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

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

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较突出。

以人口比例矛盾来说,目前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时,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

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各种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潜规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医患纠纷大量频发。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点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

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

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

由于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进程,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从纠纷的主体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仅以农民这一社会主体为例,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传统定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二)内容复杂化  由于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

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我们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

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

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在矛盾纠纷的此消彼长过程中,还关联其他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是涉及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三)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

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

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

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现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及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

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

一是缺人办事,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层机构。

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

三是中介组织不下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

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差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基层,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基层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

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相关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

同时,非诉讼调处,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

三是调处机制运行方式的脱节,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  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不可避免,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把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但在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疑难化等特点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为美、以和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华文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发生纠纷后,往往希望纠纷能迅速解决而又不伤和气,而将纠纷诉诸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关系极端破裂的标志。

人民调解应该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制度,其优势在于组织健全,扎根基层,了解实情,反应灵敏,有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是不可替代的。

他的作用在于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沿阵地。

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

积极引导有关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及城市拆迁、土地流转、工商交易等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质;还应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的性质。

目前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虽有明确规定,但较为笼统、原则,缺少对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经费保障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应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步伐,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调解员工作补贴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调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同时,立法应对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保持开放式结构,人民调解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包括)的化解中。

  目前,我国在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规则。

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在基层,应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

二是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并正确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处理。

采用沟通、协调、协商、部门分流、信访等多种方法,多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隐患,平息矛盾纠纷。

特别是尖锐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安定团结大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原则上不动用强制力量,不宜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在控制下调处。

应制定非诉讼纠纷调处规则体系,保证纠纷调处程序公正,促进。

进一步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

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

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乡镇、村),将组织、机构建立到人民群众中去;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衔接有序,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

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四)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

随着用工纠纷、土地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

例如,在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务工人员利益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

  (五)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

从法院判决案件的角度讲,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处理,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

因而,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主要从民商事案件审理而言,包括诉讼调解)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建立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反馈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加强对个案指导。

对涉及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以保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

同时,从诉讼立法上将人民调解设为某些特定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调解制度。

即这些类型案件的解决施行“先调后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先提出调解申请;如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职权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解决的机会。

  总之,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⑦]。

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重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断完善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以人民调解员等调处力量为主体、各级行政部门协调联动、法院诉讼为终结裁决的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运作体系,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西北政法大学新校区和老校区的区别是什么

新校区硬件设施好,校园面积大,但比较偏远。

老校区小,硬件条件差,但周围繁华,交通方便。

目前本科生应该都在新校区。

西北政法大学有几个校区,每个校区多少人

两个校区,北校区雁塔校区和南校区长安校区,从今年大一升学开始,北校区的都迁到南校区了,人数多少不清楚,大概2万左右吧,男女比例么,文科学校嘛,肯定女多男少,男女大概4:6吧

关于喜迎十九作文600

潍坊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挂政策调研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维稳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组织开展财税政策调研和财政工作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牵头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障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参与拟订全市财政人才队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科(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牌子)。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深化财税改革相关协调工作。

牵头组织全市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

承担自然资源与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彩票发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拟订促进资源节约、资源勘探、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林业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

组织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开展非税政策绩效评价,非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工作。

承担彩票管理相关工作。

管理财政票据。

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承担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具体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规税政科。

审核上报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组织拟订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承担法治财政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

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参与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负责推进全市财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

研究提出实施全市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

承担市级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管理工作。

开展税收政策绩效评价、税源调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分析工作。

负责全市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参与拟订、完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

(五)预算科。

研究提出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

组织编制全市中期财政规划。

组织审核、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

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等工作。

牵头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牵头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财政体制改革、转移支付和预算管理指导工作。

(六)国库科。

组织全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和市级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

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财政国库。

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

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

负责市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拟订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制定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负责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备案和采购方式审批工作。

组织编制市级购买服务计划。

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投诉处理、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等工作。

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艺术中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

拟订市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政策。

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九)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开支标准和定额。

参与拟订公务用车政策以及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拟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牵头拟订人才发展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工作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教科文科(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科牌子)。

承担教育、科技、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产业政策及有关制度。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推进教科文相关领域资金管理机制改革。

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具体事项,负责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

(十一)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医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参与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牵头承担全市农民工就业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财政有关工作。

(十二)农业农村科。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负责牵头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研究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等涉农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承担涉农补贴管理工作。

参与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工商贸易科。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投资合作促进、贸易促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参与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外经贸和内贸流通等相关领域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

参与拟订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

(十四)资产管理科。

研究提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

牵头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承担国企国资改革相关工作。

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一分析。

参与拟订市财政局履行有关国有资产(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

(十五)金融科。

拟订全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关财政政策。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

拟订全市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

牵头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科。

拟订全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

负责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承担产权登记、国有资本流转等工作。

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行质量监测工作。

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改制、上市、资本金变动方案。

编制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相关金融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拟订市财政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所监管金融企业股权董事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提出有关股权董事、财务总监等委派人选建议。

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起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报告。

(十七)政府债务管理科。

组织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和办法。

负责全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预算(计划)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承担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

拟订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承担政府融资平台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考核市以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科。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受省财政厅委托对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拟订财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牵头制定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牵头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推进预算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指导县市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科。

研究拟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政策、制度,提出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对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提出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收益安排建议。

对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承担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会计科。

组织实施各类会计制度。

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

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高端人才的选拔、培养与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负责有关行业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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