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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履职能力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5-02-25 22:00

为什么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提高“四种能力” 做好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宝,也是新时期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着力提高 “四种能力”,切实走好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

提高深入群众的能力深入群众,既要有深入的愿望、深入的行动,更要有深入的好方式、好途径。

这样,才能真正与最基层的群众接触,做到真正掌握基层实情。

首先要不怕吃苦,深入到条件差、问题多、困难大的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其次要坚决反对和改变把下基层作为一种例行公事,只愿意到条件好的地方去走马观花、指手划脚的思想和行为。

联系群众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观点,拥有虚怀若谷的雅量,具有甘当群众小学生的勇气。

领导干部要常听、兼听,以真情换真招、以虚心换智慧、以诚恳换办法,真正做到点多面广、决策有据、有利人民。

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是党员干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而做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需要真心实意的态度、的作风。

做群众工作本质上就是服务,要切实解决好与群众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到群众需要的地方去嘘寒问暖,到群众困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理顺情绪,全面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以本次群教活动为契机,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歪风,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硬、群众观念不牢等问题,树立新时期党员干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光辉形象。

提高沟通群众的能力一是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建立信任,真诚交流,善于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做”到群众的心坎里,积极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情绪疏导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换位思考,善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冲破,拉近心灵距离。

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一是察民情暖民心。

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沟通、心贴心交流,与群众促膝谈心话家常,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从源头上抓好矛盾化解。

二是重民生解民忧。

注重积极改善民生及时解决群众解决百姓的生活困难,力所能及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是聚民心树形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把利益向群众倾斜,尽可能让群众多得实惠。

引导群众把心思和时间都用在发展生产和致富上,有效减少邻里纠纷和社会矛盾。

同时,注重倡导农村新风尚,注重用先进的文化占领阵地,激励村民和谐友爱,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结合自己实际工作岗位谈谈怎样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对工作负责,基本的要求人的原则,无论从事何工作先要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它做到最好,学会享受自己的工作,同时享受自己的生活。

一个人如果只为自己在努力,很小的障碍都可能会让自己放弃,若为了家人、为了孩子,就可以抵御常人难以承受的困难和压力,这一切力量的产生就只为了“我们肩上所担当的责任”,人一旦有了爱心和责任心,就能够产生出无穷的力量,朝着想要实现的目标去努力,哪怕再苦、再累、再难,一想到肩上的这份责任,就会变得无所畏惧,就会变得心甘情愿。

对于如何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浅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一是要热爱本职工作:我们任何一个人,一旦步入社会走上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成了我们工作生活中一个永恒的主题,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无论你是何等职位,无论你的收入高低,都是如此,要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要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做到创亮点,出业绩,这是保障收入的先决条件。

二是要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对工作的一个最起码的标准,工作中应该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而不是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日子,只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到位,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才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合格的员工。

三是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就要从现实做起,从自己做起,敢于主动承担工作责任,不知难而退,尽心尽责,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工作中细致认真,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并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献计献策,我们既然选择了来这里工作,就当义不容辞,满腔热情地对待它,专心专意做好它,凡事就怕“认真”二字,对自己的工作我们要认真。

四是乐于奉献:凡是把本职工作做得非常好的人,他就是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一个人如果坚守在同一个岗位上多少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工作,这就应该是奉献精神,同样成就了他的事业,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需要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壮举,也不需要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只是尽自己的所能圆满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尽到应尽的职责,对工作问心无愧,这本身也是一种奉献。

我想在我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我会克服自己的不足,努力提高自己,并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不敢说自己的工作做得多好,但会争取做得越来越好。

如何做好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权司法保障、队伍履职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比如,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范围逐渐扩大,从监禁刑到社区矫正,从刑罚执行到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再到日常监管司法;对花钱买功、买刑等司法腐败问题关注之高前所未有;少数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转变不够彻底,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权保障理念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面对挑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公正履职。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司法,而案件是执行机关和被监管人体会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途径。

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控制,增强可信度。

健全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效果评估检查机制,对办案质量,效果进行经常性评查,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案件登记制度,如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情况,一定要详细记录在案,这既是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事故责任倒查的需要。

完善机构内部分工管理制度,强化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二是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利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到发现及时、监督有力、整改有效,坚决避免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各种事故,有力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强化与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维护监管安全,加强同步监督工作,同步分析监管工作形势和监内安全形势,同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途径,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进行。

三是强化被监管人人权司法保障。

为赢得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真心信服,强化被监管人知情权、健康权的保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

加强受理控告申诉的制度保障建设,建立完善被监管人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检察官接待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制度,依法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有效防范、纠正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人身权益违法行为。

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以规范的司法行为把风险降到最低。

四是加强队伍履职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现身说法、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研讨交流活动,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增强素质能力,依法正确履职。

强化上下级间的沟通交流、联动协作机制,下级部门要切实总结实践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汇总分析、上报;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发挥好率先垂范作用。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职业良知,坚持秉公执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五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司法行为。

准确把握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选择性司法。

着重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程序、责任和质量标准,特别是要实现办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程序化,加强制度管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确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六是深化刑事执行检察机制体制改革。

进一步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后的督促和跟踪监督机制,明确刑事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回复、不纠正、不执行监督意见时相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定期通报、更换办案人、违法信息台账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刑事法律施行统一;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公开力度,倒逼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等等。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立足本职岗位,怎样做到爱岗敬业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

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

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

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

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

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

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

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

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

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

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

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

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

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

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

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

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

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

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著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

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

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

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

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

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

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

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

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

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

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

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

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

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

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

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

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

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如何做好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的工作报告

(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1)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主要是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而言。

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

只有做好了立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较好执行和实现。

回顾我国在建国初期,当时很多法律尚未完善,有些甚至远未制定出来,因而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往往把领导人的思想意向和讲话精神当作了“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或不执行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正确的做法被认为是“违法”,以权压法现象十分严重,这都是在旧社会遗传影响下产生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结果,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悖的。

(2)推进法治,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地广人众,公民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相对广泛,但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和有法必依的要求,遵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的公民,也包括所有的组织,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

同时,在守法的内容方面,除了宪法和其他法律外,还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等。

这些,都需全体公民和组织认真遵守和执行。

这样才能防止象“十年浩劫”中违法行为的出现,才能避免把依法经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也打倒并迫害致死的惨剧再度发生。

(3)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立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法制保障环境的要求之一。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秉公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规定的执法、司法职责和义务,追究和打击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和创建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服务。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1)体现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

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宗旨必然要符合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

因而,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必然选择。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是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就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彻底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执法为民的理念要贯穿服务于人民之中。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作为政法机关来说,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体现在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利益之中。

(3)搞好政法工作要以“执法为民”的理念作思想保证。

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是当前我党我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政法工作要为维护这一任务和目标服务。

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树立和弘扬司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司法的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存在于政法队伍中各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1)要有“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

“一切为了人民”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在一切工作中,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出发点。

具体体现于:A、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稳定;B、认真调处社会纷争,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C、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政法工作,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D、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办事,严防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继续发生。

(2)坚持群众路线。

坚持群众路线就是:①加强对国家执法权力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②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③以政法机关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为榜样,深入群众,服务群众。

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公正执法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真实体现。

实践公正执法理念,应实现以下几点:(1)勤政为民、公正执法。

勤政为民就是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要求给予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公正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

要做到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工作、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2)强化服务意识。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最主要是在工作中提高为谁服务的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依法依职管理与为社会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同时,也不能因提倡服务而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要把关切人民的利益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

(3)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热情服务。

(4)要廉洁自律、刚正不阿。

执法为民,清正廉洁,是每位执法人员的起码要求,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定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在革命风浪中考验自己,锻炼自己。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准确说明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与目的,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唯一生命线。

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目标。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

因此,只有通过把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于法治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承的关联体,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无从谈起,要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和实现公平正义。

(3)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向往与追求。

(4)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有着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等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对此,政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要把“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铭记头脑,要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廉洁意识、效率和纪律意识。

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担负起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责任。

2、公平正义的内涵(1)体现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切执法工作或行为都要围绕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符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把两者统一于公平正义之上。

(2)体现人人平等原则。

公平正义的载体和基础是人人平等。

如果没有人人平等,那公平正义便成了抽象的空谈。

人人平等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

法律上的平等,就是排除任何特权,反对同等条件下的不同待遇,应实行平等保护和服务。

二是禁止歧视。

按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要充分体现在对社会关系中任何一个主体上,不管其地位多么劣势,均平等对待。

连我国古代的商贾在交易中,都崇尚甚至标榜“童叟无欺”的公平美德,这是平等原则的关键。

(3)体现及时性和高效性。

及时和高效是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在维护公平正义,衡量执法能力工作好差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及时和高效的要求以三个方面作衡量: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如前段媒体报道的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宗19年来未审结的案件,不管最终实体处理结果如何,但其审判程序是违法的,与及时性和高效性是相悖的。

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1)坚持秉公执法政法工作只有坚持秉公执法,才能践行公平正义的目的。

具体来说,就是: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处处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尊严;二要有刚正不阿的正气。

要敢于惩治邪恶、伸张正义、弘扬正气;三要有公道正派立场,不偏不倚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四是要有克己奉公的思想。

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名利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惧权势所压,以清正廉明之风和公正无私的立场处理问题,给人以看得见和实在的公平与正义。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办案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绝不能凭想象、靠推理、先入为主的方法分析认定事实,做到准确用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3)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执法体现于执法全程上为使执法体现公平公正,除了实体必须公正处理外,程序公正也尤为重要。

一件案件如果程序违法或错误,则会给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因此,中央和最高法院提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死刑案件的二审一律实行开庭审理的决定,就是使审判程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保证实体与程序的全面公正。

(4)坚持以公平、公开促进公正政法部门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执法的公开与公平的规定,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透明度,深化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以最迅速和最易为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途径,将应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是指执法司法工作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

(一)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

具体把握以下几点:1、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

政法机关必须牢记和把握好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好,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调整好经济社会关系。

2、保障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政法机关要依法保障人民行使各项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3、保障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握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大力弘扬科学文化精神,崇尚文化科学,反对和抵制封建愚昧迷信,保障和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

4、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缓和社会冲突和对立,保护增加和谐因素。

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正确做好服务大局的职责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1、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主要要求:(1)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服务大局,不能脱离履职原则去“发挥”职能。

防止和纠正单纯的业务观点,割裂政法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关系,割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防止和纠正脱离保障服务目标而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服务大局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包括一切;(3)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务而忽视政法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变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被动或无所作为。

2、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去推进并使之实现,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局部代替全局。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的局部的利益去危害国家的全局利益。

3、要处理好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虽然表面不同,但有着内在一致的联系。

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达到最基本的法律效果标准,同时又要讲政治,注重社会效果,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机械办案方式,反对使党委、政府和人民不满意的执法行为或损害法治原则的执法活动。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1)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概括说明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以其革命性、先进性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直至取得胜利。

因此,中国人民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党的执政和领导,被宪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项原则是以宪法为据的。

(3)我们政法机关的特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如果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政法机关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

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1)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决好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我国人民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同时,由于宪法规定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接受人民的监督。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依法治国要求,在体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把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统一好根据我国实际,党的政策与法律在表现形式上虽不同,但在本质上有着统一性。

这就决定了两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政策被制定为法律,已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

我们必须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制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处理关系上,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总揽却不是包揽,不代替更不插手干预政法各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而政法各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也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更不能不接受监督。

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1)要坚持马列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政法工作和武装干警的头脑,要懂得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政法工作问题,坚决反对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旗号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2)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把这些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对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出台重大的政策措施等,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把党对政策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3)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

广大政法干警要时刻保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要求的一致性,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和忠于法律。

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章,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结束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理论的创新。

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要求是:一是使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使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使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使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六是使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进一步加强安邦治国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实践把握和理论认识。

可以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就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效果。

请问驻村第一书记的职责是什么

第一书记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第一、共同致富: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

第二、团结同志:要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

第三、解决和克服困难:注意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发展美丽乡村:可以同潢川利民科技合作,让你根据你当地的情况专门生产一批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景观灯,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抽水系统等,既能改善生活、劳作环境,又能推广美丽乡村和节约环保的理念。

第五、卫生治理:可以多渠道多方法对乡村垃圾实行分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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