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调整国际经济活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怎么写证券公司实习总结
写作要点一般总结都是总分结构,也就是在开头综述一下大概内容,然后再详细的分条目的去写。
这样可以使你的总结看上去主次清晰,结构明确,一目了然。
说实话,并不是每个老师都会认真的看完,大部分学校的大部分老师只是根据总结的第一印象给分,为了获得更好的分数,我们要非常注意前言部分,因为有时候只有前言部分才能决定你的得分。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实习者本人在哪些时间进行的实习,对企业的哪些情况进行了了解,通过这次实习使自己在哪些方面得到了提高和锻炼,取得了哪些认识等等。
要写好一篇实习总结,你最好在实习的时候有什么感想就及时的记录下来,这样在写总结的时候就能参考工作日志,轻易的回忆起工作时候的细节,在总结中插入细节的技巧可以使你的总结显得更加真实真诚。
2注意事项态度端正:实习报告虽然不重要,但最能看出一个人对待工作的态度。
把实习看作是对未来工作的预演,不要吊儿郎当,更不要在实习总结中表现出自己不端正的态度。
不要有过多的错别字:现在大部分人都是使用拼音输入法,这种输入法容易上手,但是也容易打错别字。
我曾经就因为错别字过多被发回重写,最后的得分就不会很高了。
可以参考不可抄袭他人的总结:参考和抄袭之间的区别是,参考看的是别人的文章的形式,按照人家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内容,而抄袭就比较简单了,就是复制粘贴。
一般实习报告都会得到及格以上的成绩,但是抄袭的总结一般都会不及格。
证券投资学习心得,5000字以上,谢谢
心得就是学到了什么,然后操书就可以了嘛
如果是经常逃课的同学可能连 股票是啥都不知道,操操书是最好的方法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
上市公司财务分析课程的心得体会
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树立自觉学习、学以致用的观念,提高我们财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理财、按章办事能力,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
财务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各项工作,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法规政策的理解能力和宣传解释能力。
大家要利用学习到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促进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
财务管理,职责重大。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是各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
从大处讲,大家承担着管理好本单位人防建设资金和资产的责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施要依靠财务管理来实现。
从小处说,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每一个单据的报销,都牵扯着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财务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工作、而是政策性强、细致繁杂的工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是全办工作不可缺少的“管家”,是领导决策不可缺少的参谋和助手。
这个“管家”当得称职不称职,参谋作用到位不到位,都对我们全办的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是要强化学习意识。
当今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希望大家以这次学习培训为契机,树立起学无止境的思想和契而不舍、学以致用的精神,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开拓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当家理财的能力。
四是要强化效益意识。
财务部门是各单位理财的执行部门,履行单位经费收支与监管的职责。
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物资使用效益是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没有钱,干不了事;用不好钱,干不成事;管不好钱,就可能要出事。
财务管理就是要做好生财、聚财、用财、管财的工作。
对依法理财,合规用钱,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财务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予以重视,并贯彻于工作的始终。
五是要强化节俭意识。
全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钱真正花在人防事业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确保各项开支合理合法。
要坚持领导带头,严格程序,最大限度地压缩经费支出。
要制定并落实好机关和直属单位日常节约的各项制度,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小事抓起,全方位厉行节约。
六是要强化法纪意识。
财经纪律历来是一条“高压线”,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必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必备的财经法纪知识。
要学习掌握财经法规、制度,了解与我们人防建设、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国家财政审计政策,熟悉并掌握相关的财务管理情况。
通过财经法规的学习,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明确法纪意识,要了解清楚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理财、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履行各项经济责任,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合法合规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严格规范自身的从政行为和经济活动,带头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学习两会精神心得体会
2018学习全国“两会”精神心得体会2018年全国两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于2018年3月5日和3月3日召开,于3月20日和3月15日胜利闭幕。
这次全国“两会”,是新时代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是一次高举旗帜、维护核心,统一思想、凝聚伟力,继往开来、奋发前进的历史性盛会。
大会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洋溢着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浓厚氛围,取得了圆满成功。
“两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工作报告,以及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为我们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内涵博大、主旨鲜明,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丰富和深化,是指引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遵循,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我们要充分认识全国两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要牢记总书记号召,要乘着新时代的浩荡东风,加满油,把稳舵,鼓足劲,让承载着13亿多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中华巨轮继续劈波斩浪、扬帆
求一篇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心得
经济法学习体会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3 10:07:14 【字体:大 小】 【打印】 一、考情分析,学习方法应以听课为主 通过分析历年来的考试情况,不难看出,试题越来越灵活,试卷中客观题部分占75分,主观题部分占25分,其中最难的部分就是40分的多选题了,所以,单靠押住综合题是很难过关的。
我们的学习方法应侧重于客观题部分(包括单选、判断、简答、综合),通过听课,60分的内容能够得到解决,另外40分的内容则应听课加记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勿死记硬背。
总之,经济法应以听课为主。
二、教材调整,重点变化大 自2007年起,会计职称考试教材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9章,所以各章的考试分值也相对平衡,基本上转变为章章重点。
三、经济法的学习法 通过听老题的课和各个考试过关者介绍的个人学习方法,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供大家参考。
1.认真听课 大家都是成年人,参加考试都不容易,有家、有事业,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学习时间都是靠挤出来的,而且一般报职称一报就是3门或2门,因此,我们是不可能把大块的时间划出用于学习经济法,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习实务和财务管理,所以,我们大家应该有较高的学习效率,有较好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课件中,老师所讲的重点几乎涵盖了90%以上的考试内容,所以,只要我们认真听课,用心听课,过关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2.课后复习,注重总结归纳 听课后,应认真归纳总结,可以自己制作一些表格,加深记忆,真正将知识变成自己的,这样掌握得更牢固,记得更深刻。
课后复习时,只复习不会的内容,会的就省略了,尽量不要重复复习,节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做题要精,以典带面 听课复习后,不要忙于做题,当下听完,谁都会做。
可以过两天再做前几天学习过章节的习题,这样很容易发现不会的问题。
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历年考题是习题中再精典的习题了,也是必做且应认真分析总结的习题。
做题后,要注意总结考点,明确解题思路,以典带面。
做错的题,应记下来,之后反复做,错题会逐渐变少,当然自己掌握的知识逐渐增多。
这就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经济法》学习方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今后,我会把《经济法》逐章的学习体会及自己归纳总结的一些资料传上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各位学友多多支持,多多指教,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督促,一起顺利通过2008年的职称考试,大家一起努力吧
加油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
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
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
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
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
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
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
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
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