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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部署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01 15:44

侦查监督干警个人工作总结

在院党组和市院侦查监督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强化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来总结。

1、在严把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底线。

我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实现全部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同时,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同时,全科干警认真学习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知识,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等司法解释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运用到侦查监督实践中,为提高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科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侦查监督的工作重点,对每一起受理的报捕案件,承办人均会在第一时间内审查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承办人则积极开展调解和化解矛盾工作,力争利用审查逮捕有限的时间促成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

在所有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的20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

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

案件发生后,徐正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徐家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

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以4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2、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 2011年,省院将“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作为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院侦查监督局也将其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科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与公安、法院以及本院公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了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局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及主管副院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参加的座谈会,通报了市院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并在我院以前制定的“无逮捕必要案件参考标准”的基础上,达成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一致意见。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把关,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对符合非羁押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对于这一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由以上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这一制度实行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2011年1至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201件290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20人,占报捕人数的7.87%,与去年同期相比,无逮捕必要不捕率上升2.56个百分点;公诉部门受理直诉案件37案53人,与去年同期的24案38人相比,直诉案件数量明显有所增长。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一是与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定》,并对案件评议卡进行重新完善,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捕后案件跟踪监督,也降低了公诉案件退补率。

二是与控申部门实行了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不但拓宽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案源,也为控申部门更为妥当处理该类信访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帮助。

扫黑除恶心得体会500字怎么写

侦查破案始终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永远是公安工作的主题。

当前,刑侦工作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如何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充分发挥刑侦部门打击刑事犯罪的铁拳作用,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侦破打击与防范管理的关系,坚持以打促防,打防并举。

刑侦派出所工作改革后,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所、队之间防范和破案工作出现断层,你破你的案,我搞我的防,二者各自为阵,虽然明确了派出所的一些破案职责,但由于难以考核,还是出现了两张皮现象。

一方面派出所没有破刑事案件的压力,发生刑事案件后辖区派出所民警例行公事般到现场转一圈,没有真正把精力用到如何协助尽快破案上来,甚至心安理得地认为这是刑侦部门的事,案子破与不破无所谓;另一方面,刑警沉不下去,单纯就案办案,很难深入辖区群众熟悉情况、控制阵地,所、队之间缺少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

打击和防范犹如人之两条腿,是维持公安工作正常运转的车之两轮。

十六大报告指出,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可见打防结合是一个决战决胜的战略方针。

不抓防范,刑事发案就会增多,公安机关破案的压力就会越来越大,社会治安就会形在恶性循环,公安工作就会处于被动局面;只抓打击,治标不治本,造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

因此打击和防范必须协调发展,两翼齐飞,做到同研究、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当前,一是要重点解决好派出所只搞防范不抓破案的倾向,将侦查破案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向派出所适当下达破案任务,增加破案压力;二是刑警要警力下沉分片驻所,所队之间要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报信息,定期举行所、队领导联席会,案情分析研究会,重特案件协调会,治安情况通报会等,积极指导和协助派出所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要紧紧抓住建立、完善刑警中队与派出所相互制约、考核制度的关键环节,使刑警中队和派出所在双向互动中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的能力;三是要把从人到案的破案要求落实到其他警种和部门,进一步推进侦防衔接,形成强大合力。

特别是派出所、交巡警等基层实战部门要充分运用治安管理的优势,及时发现并提供可供侦查的嫌疑人员、情报线索,为多元化侦查破案提供服务。

刑侦部门对其他警种和部门提供的线索和情报要及时立线、立案侦查,严密布控,精心经营,提高破案效率,真正做到打防并举。

  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重大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关系,坚持以小带大,抓大带小。

  现行的破案分工是刑侦大队负责侦破重特大疑难案件,派出所负责侦破一般刑事案。

笔者认为,这种分工在工作中存在诸多弊病:首先是案件分工无形中隔断了刑侦与派出所在侦破打击上的紧密联系,造成工作中互相拖诿、扯皮,严重影响了信息共享、串并案件、深挖犯罪等一系列工作;其次是过于强调大案与小案的区别,容易使刑侦部门忽视串并侦查这个破案的增长点;三是抓大放小容易使刑侦部门养成一口吃成胖子、急于求成的不良习气,许多刑警看不起小案,不通过破小案带动破大案,结果是猴子采玉米,破案总数上不来,人平破案数低。

因此,刑侦部门一是要切实纠正抓大放小的错误思想,坚持大小齐抓,以小带大。

当前,刑侦部门一要不断深化打黑除恶,把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的突破口来抓,把侦办黑恶势力案件作为刑侦部门能否攻坚克难破大案的重要尺度。

二要切实加大命案的侦破力度,把命案不欠帐作为奋斗目标,强化现场办案意识,加强办案指导,抽调精兵强将,全力开展侦破。

三要把打击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案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艰巨的任务来抓,牢牢把握侦破打击的主动权,在攻坚克难破大案的同时,立足现实多破小案,通过串案并案以小带大,集腋成裘,切实提高人平破案数。

  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注重社会效果。

  长期以来,我们在衡量刑侦工作成效的标准上,往往更多地关注破案环节,注重发现、揭露犯罪分子,而忽视办案质量和打击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致办案质量不高,打击不力。

从近年全省执法质量检查情况来看,刑事办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取保候审保而不侦、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先抓人后立案程序违法、退补率、追捕率高、批捕率低、案卷质量差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领导认识和重视不到位;二是民警业务素偏低;三是办案人员敬业精神不强;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没落实。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打击力度,更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必须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坚决予以整改,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一是领导认识要到位。

既要严格坚持不抓获犯罪嫌疑人不算破案的标准,还必须坚持办案标准,严格办案程序,把证据搞实,确保案子定得了、判得了,办成铁案;二是要严格规范侦查办案的各个环节。

要按照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受理案件、现场勘查、调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及报捕、移诉等环节上制定相应的侦查办案规范,严格约束民警的执法行为。

如可将预审工作移交法制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须由办案部门填表签署意见、送刑侦部门初步审核、经法制部门签字把关、报主管领导签批方可执行,法制部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须补充侦查或由检察退补的案件,法制部门必须开具退补提纲,办案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证据,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办案质量的考核。

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个案的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制约,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积极推行案卷质量考评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四是要切实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多联系、多协商,力求理解和支持,确保案件准确、及时处理。

  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基础手段与侦破打击的关系,坚持靠基础促破案,靠技术求发展。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当前,县级公安刑侦部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十分简陋、技术装备捉襟见肘、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

一是刑事特情量少质劣。

当前,一部分刑警不懂得如何物建和使用特情,造成刑警眼瞎耳聋,破案线索枯竭。

二是刑嫌调控能力弱。

由于刑警沉不下去,相当部分刑警对刑嫌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控制不力,管理不住,无法灵活运用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的多元化侦查模式。

三是阵地失控。

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制约。

近年来,出租车、典当行、废旧店、娱乐场所、网吧等阵地控制上存在死角,给犯罪分子销赃、藏匿、逃跑以可乘之机。

四是情报资料贫瘠。

由于所、队、警种缺乏联系沟通,不注重对案件信息、重点人员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情报信息资料流失,指纹资料不全,给侦察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五是刑事技术落后。

县市刑侦部门由于设备硬件跟不上,技术人员队伍不稳定,造成现场提取率低,难以固定有力证据,难以为案件侦破确定方向。

因此,当前,刑侦部门要重点加强三大手段建设,一是要加快刑事科学技术三级点的达标建设,稳定刑侦技术队伍,努力形成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规范体系;二是要加快刑事犯罪情报资料信息化建设,警力下沉,积极拓展、挖掘、收集情报信息资源,重点加强指纹、枪弹痕迹建档工作。

要加强信息经营,提高信息质量,加强对刑事犯罪资料的分析研究。

三是要加强刑事特情、刑嫌调控和阵地控制建设。

加强刑事特情建设,要加大对出租车、典当行、废旧行、娱乐场所等复杂场所、行业的阵地控制力度,加强对外来人口中的高危人群、刑嫌分子的控制,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触角灵敏、阵控严密的情报信息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获取深层次、动向性、内幕性的情报信息。

  五、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队伍稳定与合理流动的关系,坚持有计划地新陈代谢,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刑侦是出人才的地方,许多刑侦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侦察业务骨干因提拔而调换频繁。

但有时由于没有处理好刑警队伍的合理流动,造成青黄不接,影响了刑侦工作的连续性,弱化了刑侦队伍的战斗力。

因此,要紧紧扭住人这个决定性因素,把稳定刑侦队伍和尽快提高刑警素质作为推动刑侦工作的主线来抓。

就基层县市的实际而言,要着力抓好三个主要环节,一是要将警力向刑侦倾斜,真正把那些基层基础工作经验丰富,情况熟悉,专业技能强,能吃苦耐劳的民警挑选充实到刑侦队伍中来。

二是要切实提高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防止人才流失。

刑警换岗或异岗提拔要谨慎,要想方设法留住刑侦骨干,确保队伍的稳定性。

要改进队伍结构,注重老、中、青结合,在新陈代谢上保持联贯性。

要配齐配强法医、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术攻坚克难作用。

三是要切实加大对刑警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多层、多形式的集中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刑警的素质训练,切实提高刑警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努力在侦查、预审、技术、信息、心理等方面造就一批破案能手。

加强刑警的作风建设,努力解决懒、散、软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起新时期刑警队伍脚踏实地、吃苦耐劳、真抓实干、顽强拼搏、开拓进取的良好形象。

魔鬼周训练心得体会

,随着柳时镇席卷而来,对军人的仰慕又掀起了一股新的热浪。

兵哥哥不仅拥有高大身材和俊朗颜值,忠诚的品格、顽强的意志与过硬的本领才是他们的标配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初探“周”,一起解读“硬汉”养成记。

镜头一:钱塘勇士的硬骨头文图\\\/傅浩良 武警浙江总队“周”的 一天:负重30公斤,30公里武装奔袭,从凌晨3点开始全程历时4个小时20分钟,魔鬼开始就给所有队员一个下马威,第一个科目下来,好多特战队员就开始体力不支,一名经历过多次集训的老队员牢骚地说:“没想到一开始就来个猛料。

看来接下来的日子不好过。

”好多新队员更是措手不及。

还没等队员们反应过来,现场指挥员又开始出了情况。

“四名恐怖分子劫持了两名人质,现藏匿于附近一带,具体情况不明,上级命令你们迅速探明情况,击毙犯罪分子,确保人质安全。

”受领任务后,中队长陈梓云火速召集小组长传达部署任务,及时排除侦查组探明恐怖分子具体位置,并采取“政治攻心、隐蔽接敌、多点突入、一枪毙敌”的战术战法,巧妙地分散了恐怖分子注意力,成功击毙四名恐怖分子救出人质。

紧接着是环超山10公里越野比赛,限时75分钟内完成,徒步20公里强行军,途中开展穿越铁丝网、过涵洞、五人协作攀登、综合体能、极限冲刺,现场随机情况导调,整个过程充满了不可预知性和挑战,在高强度科目的连番轰炸下,很多“铁脚板”磨出了血泡,很多“硬骨头”没了底气,支撑他们的是军人的荣誉和使命担当。

一天下来已经有三名队员因为身体原因退出战斗。

然而这仅仅是个开始,被称为魔鬼教练的现场导调组组长李宁行副参谋长这样说:“我们的训练只有两条标准,一个是严格,另一个不折不扣。

特战队员没有过硬的体能素质和,就很难胜任复杂条件下多样化任务,我们就是要在极限条件下考验队员的战斗素养。

”随着时间的流失,队员们的体能和意志也在消磨,接下来队员们还将面对更严峻的挑战,只有坚持到最后的才是真正的勇士。

刑事侦查学苦不苦

相当苦  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预防,证实犯罪的策略,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从学科门类角度看,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犯罪、侦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

2、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对策性应用学科 刑事侦查学从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角度上讲是一门犯罪对策学,它与侦查实践紧密相连,来源于实践,并指导侦查实践。

因此,它也是一门应用科学  目录  刑事侦查学的慨念  刑事侦查工作  刑事侦察 工作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侦查学包括  刑事侦查学的历史渊源  图书《刑事侦查学》  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刑事侦查学的慨念  刑事侦查工作  刑事侦察 工作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侦查学包括  刑事侦查学的历史渊源  图书《刑事侦查学》  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  展开 编辑本段刑事侦查学的慨念  编辑本段刑事侦查工作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察和调查活动。

侦查破案,包括立案,现场勘察,部署侦察计划,实施侦查活动《各种措施,策略,手段的应用》,辑拿罪犯,侦查询问,应用刑事技术等直接为侦查破案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编辑本段刑事侦察 工作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  刑事侦查 工作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飞跃的统一的辨证关系。

这是因为刑事侦查工作是经验,是实践,刑事侦查学是科学的知识体系。

有刑事侦查工作上升到刑事侦查学,想需要经过经验到理论的抽象,刑事侦查学有以自身的科学理论来指导刑事侦查工作的实践。

编辑本段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历史和现状,不断探索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趋势。

2:研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侦查对策。

3:研究刑事犯罪得逞的主客观原因,制定预防犯罪措施。

4:研究他国刑事侦查学的理论,经验和技术,以丰富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内容和提高刑事技术水平。

编辑本段刑事侦查学包括  刑事侦查学包括:1:《刑事侦查学总论》。

2:《犯罪现场勘查》。

3《侦查措施策略与手段》。

4《刑事案件侦查》。

5《刑事技术》。

6:《法医学》。

7:《刑事诉讼法学》。

8:《刑法学》编辑本段刑事侦查学的历史渊源  刑事侦查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学科。

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出现刑事侦查活动,《尚书·尧典》载:“帝(舜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这是我国有关侦查活动的最早记录。

秦代的《封诊式》、宋代的《疑狱集》、《折狱鬼鉴》、《棠阴比事》以及唐宋时期的《洗冤集录》是我国刑事侦查学的主要文献,记载了刑事侦查的程序、方法、技术以及策略等,为《刑事侦查学》的知识结构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1893年,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集当时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之大成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又译《犯罪侦查》),把犯罪对策与法医学、法毒物学、司法化学、人体测量法、指纹鉴定法、笔迹鉴定法和枪弹检验等技术融为一体创立刑事侦查学。

随后,刑事侦查学得到迅猛发展,先后有各类刑事侦查教材面世出版,刑事侦查研究机构也相继建立。

  我国的《刑事侦查学》在汲取了古代侦查活动的精髓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刑事侦查理论的基础上,历经五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知识体系。

从1954年开始新中国刑事侦查学进入创建时期,一些政法院校相继开设了“犯罪对策学”课程(即为现在的“刑事侦查学”),并翻译了一批前苏联刑事侦查专家的讲稿和教材,成套的刑事侦查教科书也相继出现;1966年-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刑事侦查学研究遭到严重摧残,尽管在1974年左右一些院校开办了刑事侦查培训班,开设了刑事侦查课程,但这一时期的教学研究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9年9月,公安部治安局组织编写了第一本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工作经验的教材《刑事侦察学》。

同年,公安部委托司法部在西南政法学院开办刑事侦查系,其设立的刑事侦查专业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我国第一个侦查学本科专业,在建立之初即开设《刑事侦查学》课程,系统介绍刑事侦查学知识。

1981年后,各政法、公安、警察院校陆续编写了各自的刑事侦查学教材,该课程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目前,全国已有百余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刑事侦查学》课程

刑事侦查学的问题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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