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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协商议政实效心得体会

时间:2019-08-07 18:55

落实“会议”精神我们如何做

县委办本网讯(许小晋)一是弘扬“三股劲”。

大力弘扬勇往直前的闯劲、百折不挠的韧劲、脚踏实地的干劲,以服务更精细、工作更严谨、效率更快捷为要求,立足全局谋大事,尽心竭力当参谋,积极主动抓协调,精益求精搞服务。

二是抓好“三提升”。

提升干部队伍素质,着力办好“周五课堂”,引领自主自觉学习,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提升干事创业热情,制定《县委办公室科室评比机制》,表彰先进,问责落后,提高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科室责任意识,将科室责任进一步明确,把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三是做到“三落实”。

确定的事保证落实,无论什么任务、什么难度,一旦布置,坚决落实到位;谁管的事谁抓落实,不推不拖,坚决一抓到底;当天的事当天落实,坚决做到文不过夜,事不隔天。

人大办本网讯(陈利霞)一是增强抓落实意识。

及时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和市县领导讲话精神,切实把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到人大工作中来,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二是明确抓落实目标。

将今年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审议的专项报告及执法检查、专项评议等28项工作分解到各对口委室,明确完成时间,确保落实到位。

同时,印发2011年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指导意见,要求各小组围绕全县六项重点工作开展活动,做到有计划、见实效;三是提高抓落实能力。

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作风、完善制度,出台“规范专项工作评议”、“提高常委会议质量”等办法或意见。

按照第二季度“落实季”要求,在五、六月份集中开展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三十周年一系列纪念活动,展示人大风采。

政府办本网讯(黄秉新)一是从学习讲话入手,在把握实质、融会贯通上下功夫。

组织全体机关干部深入学习中央和市县领导讲话精神,领会实质、把握形势,增强服务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同时,要求机关干部利用空余时间学理论、钻业务、搞调研,迅速掀起比拼争先促发展的新热潮。

二是从重点任务入手,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上下功夫。

要求各个科室本着办文出精品、办会求精当、办事求周全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力求达到“参与政务深入积极、日常服务全面细致”的目标。

三是从加强督查入手,在转变作风、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要求各个科室对照分管口上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尤其是项目建设、三年上水平、新民居建设等重点工作,要紧抓不放,逐一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政协办本网讯(李海平)一是把学习贯彻抓落实会议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通过深入学习讨论,充分认识抓落实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抓落实上,形成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的强大合力;二是对政协机关全年工作进行分解,责任到人。

严格按照工作时限和标准,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围绕全县六项重点工作抓好协商议政,组织好重点项目建设、三年上水平、民生工程等一系列调研视察工作,提出具有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三是召开委员活动组会议,迅速组织委员认真学习抓落实会议精神,引导委员牢固树立抓落实的观念,围绕全县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社情民意,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做出贡献。

纪委本网讯(么文斌)全县抓落实会议结束后,县纪委随即召开学习贯彻会议,完善三项机制抓落实:一是完善目标责任机制。

对本委各科室及下属部门工作分别提出具体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二是完善工作考核机制。

制定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年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单位与个人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考评机制;三是完善培训机制。

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采取集中学习、跟班学习、直接参与查办案件工作等方法,轮换培训办案人员,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采取县乡协审等方法,着力提高乡镇纪委办案效率和质量。

政法委本网讯(梁霞)一是统一思想认识。

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央和市、县领导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全体机关干部狠抓落实、创先争优的责任意识。

二是明确任务目标。

要求机关各个科室对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落实人员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任务目标不折不扣完成。

三是积极创先争优。

以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为重点,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突破,唱响贴近中心、维护稳定,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事争一流、再创佳绩主旋律,形成凭实干、比工作、创佳绩、争先进的良好局面,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农工委本网讯(李岩)县重点工作落实会后,农工委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新民居建设上,坚持科学规划,强化督查,完善机制,确保我县新民居建设进入东部十县先进行列。

在农业产业化上,强化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引导企业扩规模、上档次、创品牌,力争有3家以上企业进入省、市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行列。

在农村经济管理上,抓规范、强服务,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扎实推进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工作。

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突出抓好村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公开水平。

统战部本网讯(李书海)我县抓落实工作会后,县委统战部及时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在工作中运用PDCA循环原理推进工作落实。

谁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一、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1)发展历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

(2)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3)指导思想。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智慧和力量。

(4)基本原则。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5)协商渠道。

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

(6)协商程序。

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

三、继续加强政党协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

(7)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

完善协商的会议形式,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就民主党派的重要调研课题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主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座谈会,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通报重要情况,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

完善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约谈形式。

完善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书面沟通协商形式。

(8)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

民主党派中央每年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开展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可根据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参加。

(9)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

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有关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材料,组织专题报告会,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考察调研选题。

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

完善协商反馈机制,中共中央将协商意见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协商能力建设。

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有关部门要为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协商做好联络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0)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

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

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11)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有关方面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增强议案建议办理实效。

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五、扎实推进政府协商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2)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

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

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

未列入目录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沟通协商。

(13)增强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

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

专业事项坚持专家咨询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14)完善政府协商机制。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各方面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

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规范听证机制,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咨询程序,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

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六、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15)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16)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

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

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

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7)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

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

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

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8)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

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

研究制定政协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七、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9)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协商。

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各专门委员会和人民团体的联系。

(20)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

人民团体要健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及时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

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

八、稳步推进基层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

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1)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

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协商。

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

跨行政村或跨社区的重要决策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街道乃至县(市、区、旗)组织开展协商。

(22)推进行政村、社区的协商。

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

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

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23)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

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

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逐步完善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为代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

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与相关社会组织联系的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

九、加强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高效开展。

(24)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

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对职责范围内各类协商民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

要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协商民主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5)建立健全党领导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协商计划,解决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协商活动。

加强对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6)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

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

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

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

研究制定协商民主建设党内法规。

(27)营造协商民主建设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要自觉把协商民主建设贯穿于各领域,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发展。

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普及协商民主知识,宣传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树立协商民主建设先进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链接:

基层协商民主在哪些方面需要加强

第一,协商内容要有针对性。

协商内容是协商民主的生命。

开展协商首要的是确定协商内容,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

首先,根据内容分类,可分为决策性协商、执行性协商、监管性协商、调处性协商。

决策性协商是指重大决策之前的协商,对本区域内重大公共事务进行决策之前分析、论证和协商,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争取协调好各方利益;执行性协商是指在执行上级或本级有关决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磋商解决;监管性协商是指对重大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展开广泛的讨论协商;调处性协商是指利用协商的方式对本区域内一般性事务进行调解处理。

其次,根据层级分类,可分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

乡镇(街道)议题范围主要是:区域内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民生的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事项。

村(社区)议题范围主要是: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村(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如土地流转、调整、发包,兴修道路、桥梁、水利,集体“三资”管理和处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修订,村庄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和撤村建居等。

企事业层面主要内容是企事业发展规划与重大事项、职工权益、收入分配保障等。

第二,协商对象要有广泛性。

协商对象的选择事关协商质量,选择好协商对象关系重大。

首先要扩大参与面。

组建协商议事会成员,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代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增加社会各界代表和普通群众在协商民主活动中的参与面,尽可能确保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及专业性机构广泛参与协商,确保并逐步增加社会组织在各类协商活动中的比例。

其次要增加包容性。

要尽可能囊括所有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者,努力改变利益表达机会不均衡的状况。

再次要增加专业性。

涉及专业性强的协商内容,就要充分发挥咨询智囊组织在提供决策帮助方面的作用,选聘部分专家学者,建立不同层面、各有侧重的协商智库,科学抽选对应的专家学者,提高协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协商方式要多样化。

协商内容与对象决定协商方式,协商方式影响协商结果。

协商方式灵活多样,协商结果便于形成。

因此,既要有传统协商方式,又要有现代网络协商方式;既要有集体协商,又要有个体协商;既要有口头协商,又要有书面协商。

具体协商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会议协商。

召开由协商对象参加的协商会议,可建立议事会制度、民主日制度、同心会客室等方式,广泛征询意见。

二是点评协商。

组织协商对象开展评议活动,就相关重点工作(项目)进行现场分析点评、事后绩效评议。

三是咨询协商。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邀请专家或委托专家学者、上级专业部门及辖区专业人士等,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

四是书面征询协商。

对公共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征询辖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功能界别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人士的意见。

五是个别访谈协商。

以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形式,就某一特定事项同辖区有关单位、团体和代表性人士进行个别走访,沟通交流意见。

六是网络互动协商。

采用网上公示、网上民意调查、网上政民互动、网上征询意见等形式,进行议政问政和互动协商。

第四,需要便捷协商程序。

协商程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方面,程序好,则操作顺。

协商程序既要规范有序又要简单易行,便于基层操作,便于协商对象操作。

可按民主提事、民主议事、民主理事三步进行。

首先,民主提事。

年初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梳理提出民主协商议事的重点议题;通过民主议事平台收集相关协商议题;乡镇(街道)党委、村(社区)党组织审核确定民主协商相关议题和年度协商计划;临时性议题由基层党委或基层党组织视情况确定。

其次,民主议事。

具体协商议题明确后,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协商类型、协商内容,选定合适的协商方式,商定参加协商的对象,制定民主协商议事的具体方案;根据具体方案,开展协商前的调研;组织协商活动,做好协商记录,形成协商纪要。

再次,民主理事。

对协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采纳的协商结果,严格按照协商要求执行,制定具体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间等,理事过程务必分开、透明。

第五,协商结果要可应用。

协商的结果在于应用,应用的结果在于实效。

因此要抓好协商结果的督促落实,确保成果转化。

首先要加强监督。

在民主议事会中设立专项监督小组,对协商结果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对于涉及发展等重大公共事务的,可运用实施平台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还可根据评议结果要求作出相应整改。

议题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反馈,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确属客观原因无法执行落实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其次要加强督查。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建立协商结果督办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限时办理和问责制;建立完善协商结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协商结果的落实时限和反馈方式等。

再次要讲求实效。

不要片面追求一次协商的成功率,有的协商议题需要多次协商。

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要草率决断,可暂时搁置协商,待条件成熟时再组织开展协商,直至找到各利益主体的最大公约数,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政治协商制度不足及改进

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然而,象平昌县这类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占天时、地利,面临历史积淀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城乡社会发展深刻变革、产业发展严重滞后、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农村公益事业和重点工程建设投入不足等诸多考验和挑战,迫切需要“人和”,迫切需要团结和民主的力量。

当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时,就需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有益的参考数据;当党委、政府解决各种事关民生的热难问题时,就需要有紧贴民心、关注民情、反映民意的支持与配合;当党委、政府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就需要社会各界有肝胆相照、风雨同舟的实际行动。

  地方政治协商制度较之上级政治协商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特征:一是基层的特性。

从组织结构上看,县一级政协多数没有民主党派,各界别的人士主要是当地各人民团体和有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行各业的代表性人物,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来自基层。

二是宏观、微观并举的特性。

就县级政治协商制度而言,它的实际情况就决定了它开展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转,按照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职能干。

三是直接参与的特性。

政治协商机构中各界别的人士既是建言献策者,更是第一线的生产劳动者,他们发出的声音带有浓厚的“乡土”味道,虽有时偏激,但也不乏真知灼见。

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我们一定要把握其特点、履行好职能,实现政治协商制度的与时俱进。

  (一)提升政治协商质量。

我们充分运用例会平台和对口协商等形式开展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的重点放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问题上,促进党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升政治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

平昌县坚持对县委提名拟任的实职正科级干部纳入政协常委会进行任前信任度测评,超过半数票的拟任人选才提交县委常委会,测评不过半的一律不纳入县委常委会研究。

这一举措,不仅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推进了人事协商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创新民主监督形式。

坚持把民主监督与支持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找准履行职能与促进发展的共振点和切入点,做到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去年,县政协选择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卫生工作进行评议、监督,通过深入调查摸底、问卷调查、座谈讨论,获取了大量第一手数据和事实,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意见,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重视和采纳,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三)增强参政议政实效。

县政协始终坚持把参政议政的着力点放在培育全县立县产业发展上,选择了党政重视、群众关心的农业产业化课题,组织县政协各界别的11名委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从机制入手,建基地、活流通、抓骨干等办法,以解决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基础设施差、技术含量低、产业链条脆弱等问题,为深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参考,确保参政议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地方政治协商制在改进中的几点思考  (一)把握好五条原则。

系统性原则。

即要强化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政府对政协工作的支持、其它部门对政协工作的配合,解决“自拉自唱,事倍功半”的问题。

合法性原则。

要根据宪法和政协章程的有关精神,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

针对性原则。

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抓住当前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集中攻关。

科学性原则。

要立足于区域特点,立足于工作实际,冷静思考,大胆创新,体现与时俱进。

可操作性原则。

要大处着眼、实处着手,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步骤、规程和时限,发挥政治协商制度的独特优势。

  (二)维护好群众利益。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地方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本质反映。

要达到和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围绕为民谋利益来立题、破题和解题,就必须围绕民主、民生大计来提意见和建议。

在反映社情民意时,既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又要带着问题、带着思考,不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基层和群众的首创中进行制度创新、工作创新。

在建言献策时,要使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既符合地方实际,反映民情民意,又有好的观点、好的思路,还要达到宣传政策、释惑解疑、化解纷争,达成共识的功效。

对那些破坏发展环境的歪风邪气要敢于揭发,对损害地方发展形象的错误言行要敢于制止,真真切切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三)搭建好服务平台。

作为一级党委主要应从畅通渠道、搭建平台、提供保障等方面为地方政协和政协委员尽职履责创造条件。

要坚持和完善党政定期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政协专题汇报。

政府及其它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重大工作情况,认真答复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

要积极支持政协到一线去调查研究,广开言路,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并把其诤言贯穿和转化到党委、政府决策和领导工作的全过程。

要通过各种活动和形式,为政协委员提供了解情况的条件和机会。

同时,要从经费投入、工作环境改善等方面,为政协及其委员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证。

有政协委员的单位和部门要想方设法、尽其所能为政协委员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树立好自身形象。

作为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建设重要组织的政协,主要应从五个方面树好自身形象。

在履行职能中树好形象。

坚持“观全局、议大事、办实事”,找准位置,选好角度,发挥优势,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出水平来。

在参与发展中树好形象。

要始终坚持与党委、政府同唱一台戏,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工作,在决策中参谋,在执行中助力,不断获取新的活力和新的凝聚力。

在为群众办实事中树好形象。

要结合自己的职能、条件与可能,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问题,搞视察、抓调查、提建议,及时转达群众的呼声,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尽可能为群众办一些力所能及的实事、好事,赢得人民群众好的口碑。

在发挥个人作用中树好形象。

一方面要加强政协委员的培训、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从各位委员的特点和优势出发,为他们施展才干提供广阔的空间。

在强化政协自身建设中树好形象。

政协是党委延伸的手臂,是统一战线的“窗口”。

要不断完善政协内部目标考核,健全各类专门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讨论活动,扩展专业技能,努力在全社会树立起讲团结、肯奉献、开明诚信、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论述题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

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正呈数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困扰各级党委、政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

为此,进一步提高领导者处置群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摆在各级领导者面前的重要实践课题。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策略 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统一领导,协调各方。

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引发原因,同时其群体结构、动机等十分复杂,而且往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

因此,群体性事件处置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准确把脉,剖析根源。

遇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学会以静制动,以冷制势。

要冷静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剖析事件的根源所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清事实真相,弄清楚引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楚是由一般性矛盾引发的事件,还是由特殊性矛盾引发的,对一般性矛盾引发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比如农民负担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

对因特殊矛盾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处置上则需要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快刀斩乱麻,以免造成被动。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肯定是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的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

对此要理清思路,分类处理。

三是深入一线,直面矛盾。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者要有身先士卒的大无畏精神,处变不惊,沉着应对。

要深入到一线做工作,面对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实践证明,领导者到一线做工作,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迅速降温,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特别是面对一时的混乱局面,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沉得住气、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自若,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倾听他们的诉求,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

一定要注意真诚接待群众,不打官腔,要态度诚恳,以心换心。

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正在火头上时,动用警力解决问题。

要始终尽力克制,不乱方寸,终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总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做工作,决不能“拖、等、看”,否则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

四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

因群体性事件具有变化性。

因此,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稳妥、科学、灵活地采取对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游行、静坐等,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对因对社会不满的人,敌对势力插手或因群众情绪激化而产生的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等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要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人员、为首人员及幕后策划者。

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很大。

对这类问题,必须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依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坚持原则立场,紧紧守住底线,不能动摇。

同时,还要周密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目前政府有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会不会有连锁反应,会不会导致情况反弹等等。

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使事件升级。

同时,处置群体性事件,一定要超前思维,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提前把可能将群体性事件引向恶化的人员控制好,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扇动以扩大事态,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五是加强回访,不留后患。

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

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

作为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

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

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

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枪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措施得力,方法正确则事半功倍,若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激化,则事倍而功半。

笔者认为,在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冷静理智原则。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领导者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闹事”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趋势。

同时,还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及事件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科学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做到心中有数,以寻求应对和处理的有效方法措施。

2、教育疏导原则。

群体性事件中,不少群众往往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认为“法不责众”,因而参与其中,对此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案说法,让绝大多数群众认识到暴力抗法的违法性,从而达到分化瓦解闹事者,孤立少数带头人中的目的。

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因势利导,慎重决策。

3、依法行政原则。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较大,处置时绝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做无原则的承诺,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依原则办事。

切忌图一时之利,信口开河,甚至采取愚民政策,暂时息事宁人实则留下后患。

特别是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

4、快速果断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及早介入,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初期使之得到控制或平息,缩小社会影响,降低危害程度。

这就要求领导者要迅速采取果断的措施,避免久拖不决,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当然群体性事件参与人中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及时果断的措施并不是简单地打击压制,也不是一味的退让,而是以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快速行动,当机立断,占据主动。

5、标本兼治原则。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必须狠抓安抚、宣传、巩固等善后工作,以防出现反弹。

特别是对那些情绪不稳定、在事件中牵头的骨干人员一方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回访,消除其对立情绪,确保让其心悦诚服。

6、以人为本原则。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遍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要按照及时、准确、迅速、全面的要求,构建多层次、灵敏高效、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以各级党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真正做到“早知道、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要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赢得时间和空间。

要由政府牵头建立公安、土管、城建、信访、劳动、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政府出台政策之前的各种社会舆论和动向,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确保出台的政策合法、合理、合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

因此,必须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指挥有力、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机制,要整合各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资源,增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性。

建立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动向、特点及预防与处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成功经验,查摆剖析失误教训,研究预防和处置对策。

要制定预案,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指挥人员和参与处置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健全调解制度,整合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可在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逐案分析排队,逐件登记造册,逐案落实领导,落实查办人员和责任,限定查结时间,集中查处,认真解决,及时消化,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健全群众参政议政工作机制。

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引起的。

虽然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但因周期较长,导致少数群众的具体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矛盾积累越多越大,就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

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群众发表个人意见、参政、议政、督政的平台和渠道,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采取收集社情民意,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开辟言论场所,落实管理部门等实现。

五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辟专栏板报等途径,采取法制咨询、法制讲座、座谈会、组装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影响力。

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是建立健全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增收,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和空间,确保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在目前,应在有效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真正致富农民,造福农民,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群体性突发事件必然会日趋减少。

说明为什么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十八大报告首次确认“协商民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课题。

要努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不断使之更加健全和完善。

协商民主从本意上讲是相对于选举民主(或称票决民主)而言的。

因此,要下功夫加强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基本民主形式及其关系的研究。

既要研究一般意义上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关系问题,又要研究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关系问题,也要与国外两种民主形式的研究相互借鉴,不断为准确定性、定位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使之切实制度化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把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建设好、发挥好。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明晰其结构很重要。

如何划分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民主协商,如何协调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如何明确上述各种协商的主体,即谁与谁协商、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成效以及各种民主协商成果的集成运用等都有待通过制度加以认定和规范。

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宪法和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法理依据的研究;如何进一步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如何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突出特点,避免重叠,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学习贯彻十八大报告精神的过程中不断研究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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