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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事故通报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27 06:04

怎么正确认识监狱系统六个一律是高压线的问题

“六个”要求:凡是私带违品给罪犯使用的,一经查实,是民警的一律开除;工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第一时间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负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六个一为民警严格履职架设了一条不可碰触的高压线。

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

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昕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

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

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昕涛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

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

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

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

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

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

致使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

王殿波、战林江、王康林、奚广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玉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宏军、王殿波等6人提起公诉。

日前,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哪几个方面内容

出工场要报告狱警才能去上,在监舍除了学习期间要报告,其于的时间,想什么时候上就什么时候,晚上要跟值班人员要锁匙才可以去上。

监狱警察如何制止罪犯斗殴

现在的监狱都实行文明管理,加大了对罪犯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罪犯打架斗殴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因为管在监狱里的犯人,一个个都不是善茬,大多数文化低、素质差、脾气暴躁,加之在社会上沾染一些不良习气,讲哥们儿义气,所以打架斗殴在监狱,特别是在以前的监狱可谓司空见惯,基本上每天都有打架的。

打架的目的和原因和很多,有的是为了凭借拳头树立自己的威信和地位,有的是欺负别人,有的是与别人有了矛盾就靠拳头解决等等。

所以监狱对打架斗殴这一现象下了力气,制定了很多制度和处罚规定。

如扣分(1分能减刑1天)、关禁闭,后果严重的加刑等。

现在在监狱里很少有人打架了,靠拳头、靠武力来解决问题的时代渐渐远去,现在谁打架了,别的犯人会说他们是“憨憨”,会说:“现在谁还打架呀

”一来监狱对打架处理太重了,不敢再打。

二来犯人们认为打架解决问题的人都是智商低的人,用脑子解决问题才是高招。

但也有因一时冲动或者实在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而打架的,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般会被其他犯人拉开。

狱警也会及时地出现在打架现场,当场进行呵斥和制止,这时百分之九十都会立即停止打架,也有百分之十的不会停下。

如果能停下,会一起被带到办公室,询问打架原因,谁先动的手,谁的下手重,谁受的伤重。

调查完后,会被送到禁闭室反省。

再做处理。

如果听到狱警制止而继续打的话,狱警会招呼几个犯人将其拉开,扭送至办公室,带上手铐,拿出电警棍,先收拾一排子,然后直接送到禁闭室。

不过,现在监狱现有打架发生。

有时一个月甚至几个月都没有打架现象。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如果罪犯手持凶器,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发生严重后果,这时,狱警有权采取强硬措施,使用电警棍、电击枪等,如果在制止的过程中造成行凶罪犯受到伤害,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对监狱警察工作的认识

以下是一名广东刚参加监狱工作警察的心路历程,或许对你了解监狱工作有点帮助哦。

  从警初体验  毕业后,我告别了校园,成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

朋友知道后半开玩笑地说:“在监狱上班,面对的是罪犯,那你不就是为罪犯服务了吗

”要报到的前一天,当听说我将要上班的监狱是所重刑犯监狱,关押的多是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家人和朋友反复嘱咐我去到单位后要多加小心,我点着头,脑子里不断浮现出监狱黑漆漆的大门和冰冷的大锁。

  认识监狱其实是很久以前的事了,记得读高中的时候,电视上正热播由周润发主演的《监狱风云》,阴森黑暗的监舍,冷血仇杀的罪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老家很多人教育不听话的小孩都常用“再这样下去,迟早有一天要送去劳改”、“蹲班房”之类的话,教育效果显著,且屡试不爽。

想到明天自己就要与监狱、罪犯进行“亲密接触”,心里泛起阵阵寒意。

  次日上午,我来到了监狱门口,监狱的大门显得很普通,整洁而又宁静,根本看不出这是所高度戒备的重刑犯监狱。

在值班同志的指引下,我来到政治处报到,办完手续后,政治处的高主任带我们一行到监管区熟悉环境。

这次来到的是一个大铁门,威严中却又不失平和,与我想象中那黑漆漆的大门相距甚远。

进了一道门,又一道门,看着政治处的领导递证件、登记、领牌,经过严格的审查,我们走过一个大花园,来到操场。

高主任对我们介绍说这是服刑人员的活动场地,前面是教学楼,里面有教室、图书馆、计算机培训中心,还有供罪犯开展文体活动的多功能厅。

高主任还介绍说,监狱为丰富罪犯的改造生活,每年都要举办很多文艺晚会、篮球赛、游园活动等大型文体活动,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很有帮助。

我们原先的紧张感在一点点消退,和谐的环境让人感觉又回到了那熟悉的校园。

  经过一个星期的培训后,我进入了监区一线值班。

在监区操场上,罪犯穿着统一的衣服,留着统一的发型,队伍整整齐齐,我仿佛置身于军营之中。

见到我是“陌生人”,他们的眼睛都好奇地落在我的身上。

“各位服刑人员,这位是我们监区新来的陈警官,负责一管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 点完名以后,监区领导简单地把我介绍给他们。

队伍中突然响起了一阵掌声,让我感到了几分意外。

监区从事的是制衣业务,意想不到的是,一个个大老粗竟然也可以把电动衣车耍得如此纯熟。

整个下午,罪犯都静静地坐在各自的车位上劳动,只有悠扬的歌声和嗒嗒的衣车声在车间里回响。

  时间过得飞快,一个下午很快就过去了,晚上我和一个老同志留在监仓值夜班。

组织罪犯点名、收看新闻、讲评,进行巡查,忙了一晚,终于有了空闲,我拿起书桌上的报刊随意翻了起来。

突然《广东监狱》的一则“访谈录”,引起了我的注意,它讲述的是一位监狱假释人员的成功创业故事。

在文中,他流露出对监狱人民警察无比的感激和敬佩之情,更意想不到的是,那位假释人员不久前还是在我们监狱服刑的罪犯。

带着几分好奇和疑惑,我特地询问了一起值班的老同志。

老同志似乎看出了我的疑惑,给我讲起了监狱,讲起来了形形色色的罪犯,讲起了改造邱犯的点点滴滴。

  没想到,邱某的背后还隐藏着那么多的故事。

他刚投劳时可是监区里出名的“反改造尖子”,性格冲动,不服管教,反正一切该有的毛病他都有,不该有的毛病他也有,是个典型的“顽危犯”和“麻烦制造者”。

那时邱犯家属看到他的所作所为,逐渐也对他失去了信心,但是监区警察始终没有放弃,坚信人是可以改造的。

因为很久没人接见,邱犯账上已经没有钱,缺少生活用品。

针对他的情况,监区警察首先从生活上予以关心,经汇报领导批准后买了部分生活必需品给邱犯,同时主动与其家人联系,鼓励对其进行帮教,并组织攻关小组对邱犯进行思想攻关教育,终于使他彻底醒悟了过来。

  其实来到这里的罪犯,各种各的原因,有的是一时冲动,有的是无奈,不过即使再罪恶深重的罪犯,其心灵深处都会有“触点”。

我们的教育工作就是要找出这个触点,打开罪犯的心灵之结,让罪犯首先把心灵从“监狱”中释放出来。

监狱工作不仅要保证监管的安全稳定,更重要的是要化腐朽为神奇,把罪犯改造成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甚至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老同志又自豪地告诉我,从这里改造出去的服刑人员,不但有被东莞市人民政府追授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叶灿辉,还有很多成功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创业典型邱某不过是其中一个小小的缩影。

  老同志接着又如数家珍地讲起了监狱在省局的科学领导下取得的发展变化,讲起了监狱工作的艰辛和快乐,讲起了近年来开展的重大活动,讲起了他对监狱工作、全面安全观、公正执法观和科学改造观的理解,自信的笑容始终写在他的脸上。

  我突然想起了朋友的玩笑,问起了“监狱警察究竟是为谁服务”的问题。

老同志的脸一下子又变得严肃起来,“把墙内的人改造好,让墙外的人生活好,这就是我们的职责,这就是为人民最好的服务”老同志的声音洪亮而有力。

(作者为:梅州监狱警察)

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市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处、劳动人事处、法制处、技术装备处、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生产处的主要领导为委员,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对市监狱管理局局长负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警务督察队,隶属市局监察处,设队长1名(由监察处1名副处长兼任)、副队长1名,并配备2名干警,对局属各单位警务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七条 局属各监管单位设立相应的督察机构,建立警务督察分队,设分队长1名(由监察科1名副科长兼任)、副分队长1名,由不少于6人的干警组成;新康监狱应成立警务督察组,设组长1名,由2至3名干警兼职组成。

第八条 督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 具有3年以上基层管教工作经历和监管改造业务知识; (三) 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够担负日常督察和特殊督察任务;(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九条 市局和各监狱应当为督察队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督察队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督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二)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政策及规定;(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五)保守监狱工作及警务督察工作秘密;(六)自觉接受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督察队和局属各单位督察机构每半年应对督察队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一定领导才能的队员进行重点培养;对自律意识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滥用职权、报复他人的应及时调整出督察队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监狱督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一线干警标准进行。

第三章 职责、范围与方式第十三条 市局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和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二)审定全局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发布有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三)审议和批准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市局督察队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的主要职责:(一)对上级和市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局属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和协调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四)了解和掌握全局督察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五)制定和修改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六)布置全局统一的专项警务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七)组织指导全局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分队的主要职责:(一)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和警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对监狱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制定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六)组织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七)定期分析、上报和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现场督察是指督察人员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管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按照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进行现场督察。

第十八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督察、网络监控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九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

明察时,应当按规定着警服,佩带督察标志,纠正违章要使用告知词,并当场开具《督察通知单》,双方签字;暗访时,可以着便服,纠正违章需出示督察证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必要时可以封存或者带回。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三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督察机构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应当如实登记,对于不属于督察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 权限与处理第二十五条 现场督察中,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督察对象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批评、现场纠正、扣留物品、带离现场、向单位和个人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口头批评:(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警容不整的;(二)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执法现场举止不端,有失人民警察形象的;(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四)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重要警务部署、命令、规定,妨碍有关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二)违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市局及各监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等方面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三)干警在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管理中,警力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落实、脱岗失控的;(四)违反罪犯与亲属会见、团聚、同居、拨打亲情电话等工作制度的;(五)违反清监(所)、搜身工作制度的;(六)违反警戒具管理、使用规定,打骂体罚罪犯及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的;(七)违反规定佩带警用装备上岗的;(八)违反工作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提供物品的;(九)违反干警直接管理制度,让罪犯代行其应尽职责或书写有关文字材料的;(十)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十一)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或一个月3次着装不规范被纠正的;(十二)监狱机关办公秩序、内务管理及内部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的;(十三)其他违反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同时下发《消除隐患通知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罪犯脱管失控或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行凶、自杀、伤害他人行为和其它监管安全事故的;(二)严重违反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狱内传染性疾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的;(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同类问题多发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四)警戒设施严重缺损、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混乱,没有引起领导和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六)其它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罪犯“三大改造现场”管理混乱,措施不力,已影响到罪犯正常改造的;(二)挤占罪犯教育场地、设施,罪犯教育时间不能保证,严重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正常开展的;(三)组织罪犯超时、超强劳动生产,劳保用品不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的;(四)对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一个月内本单位因同一个问题,3次受到督察机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的;(六)其它在督察中发现的不属于《纠正违章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使用范围,但对监管改造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应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下发的《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并比照市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年度内每收到一份《纠正违章通知书》,扣0.5分;每收到一份《消除隐患通知书》,扣2分;每收到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扣3分。

第三十二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督察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督察机构重新申请复核,上级督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上级督察机构的答复仍不服的,最终可向市局督察委员会提出申辩,市局督察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违反工作纪律,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一)拒绝或妨碍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第五章 统计与报告第三十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日志、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按时、准确地向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按时统计、分析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督察情况月报》、《警务督察信息》等形式在本月25日前报送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及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应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督察机构。

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上报督察情况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时上报,对出现瞒报、误报、迟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狱机关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设备。

第四十二条 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局统一制作、配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督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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