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心得体会
环保心得体会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
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
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
“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
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六(2)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
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
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
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
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
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
”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
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
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
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保护环境 爱护卫生的心得体会300字
篇一: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近阶段,我学习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在学习中,我发现其中讲到的每一点内容都是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和孩子在一起做、一起学的事情,只有将每件事情认真的来完成,才能使得教育孩子的效果更好。
《指南》将儿童的学习与发展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
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它充分的体现了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珍视了儿童学习、生活的独特价值,充分地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
创设了丰富的教育环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直接通过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现在大多数的孩子被禁锢在教育的条条框框之中,他们需要自主,因为只有自己动手动脑得来的直接经验才是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要想摆脱“填鸭式”的教育,想让孩子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相信在《指南》中就能够找到答案。
作为一名家长更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用科学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让孩子的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
一是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闪光点。
在健康领域目标中指出“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不与同伴做横向比较。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学习
幼儿教师学习备课心得体会怎么写
一学期很快地过去了,在各位领导和家长的支持下,幼儿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将我的工作做得更好,特总结如下: 一、现状分析: 我班幼儿三十五人,其中男孩二十三人,女孩有二十二人,年龄在三岁半到五岁。
本班大部分幼儿身体发育正常,他们喜欢问,求知欲强,对唱歌、跳舞有一定的兴趣,能用简单的语言表达愿望。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幼儿各方面进步很大。
在本期以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孩子第一的原则,积极地将教育观念转变为教育行为,在一日保教各环节中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从而保证幼儿一日生活的愉快进行,促进孩子们全面发展。
更多教师总结克搜“总结王-zongjiewang” 二、政治思想方面: 1、本期在园领导组织下,学习了有关抗震救灾的一些相关知识。
在实际工作中把这种踏实的奉献精神一直牢牢地记在心里,从而把孩子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不分上下班,不计报酬,真正体现主人翁精神。
2、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做到认真做好笔记,会后写出自己的心得体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不信、不传一些道听途说,使自己的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加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多读多看报刊杂志,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用新的知识不断充实自己的头脑,尽快适应新形式的要求。
4、做到了团结同志,热爱集体,遵守幼儿园一切规章制度,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本职工作。
5、工作中做到了服从领导安排,协调好本班教师的关系,共同配合,促进了幼儿全面发展。
三、业务工作内容 (一)教研工作 1、积极参加小班组的课题研究,认真听各位教师的精品课,并记录下来讨论,帮助了别人,也丰富了自己的已有经验。
2、认真完成教研组交给的任务,努力将工作做好。
(二)教学工作 1、细致耐心的做好个别幼儿工作。
按照一日活动常规的要求,进行教养活动,着重教育幼儿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了幼儿的健康发展。
根据季节变化,幼儿体质差异以及户外活动时活动量大小,提醒家长及时给幼儿增减衣物和更换被褥,避免幼儿受热或着凉。
在教育活动中培养幼儿活泼开朗的性格,增强幼儿的自信心,让幼儿敢于在陌生人面前展示自己,使自己的交往能力得到了提高。
2、环境创设:根据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了大而鲜艳的环境创设。
比如:孩子对家由衷依恋,所以我创设了“娃娃家”供幼儿自由的玩耍。
3、常规教育:小班幼儿自控力差,一日生活的自理能力也不是很好,因此,在常规教育中我们与幼儿家长保持了一定的联系,让自控能力差的孩子在家中也进行一定的常规教育,如:幼儿常有打人的情况,我们通过与家长共同教育,使孩子改掉了这一坏习惯。
4、认真开展主题活动。
结合《纲要》精神和我班幼儿的年龄特点,我班开展了主题活动“家园共育”,幼儿生日会,户外亲子活动,家园栏,每月一次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并随时记录幼儿的表现,让家长真正了解幼儿园,了解教师的工作,了解孩子的在园生活,更好地促进孩子的发展。
(三)保育工作 保育工作是幼儿园的永久之重,特别是小班幼儿年龄小,体制差,天气变化很容易生病,对此,我们几位老师非常重视保育工作。
1、记住家长的叮嘱,对每个幼儿的情况牢记在心,并落实。
2、对特殊幼儿细心照顾。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即使遇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本班的卫生保健工作和预防工作,保证幼儿身体健康。
为幼儿创设了丰富的物质环境,清洁卫生和生活环境。
还为幼儿创设轻松愉快的精神环境,保证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四)家长工作 孩子年龄小,家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从一开学,我们就向家长宣传先进的育儿经验,如:孩子入园的适应期,幼儿习惯养成,幼儿用[FS:PAGE]药的正确性等。
通过家园联系栏,电话联系,便条联系等多种形式,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情况,也让我们了解了家长的想法,使教师我家长增进了理解和友谊。
通过开展家长会,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等,促进了家园之间的相互理解、支持。
在教学活动、庆祝活动等都少不了家长的支持和理解,有的家长可以为孩子提供参观的场所;有的家长可以提供幼儿操作的材料……不论是以哪种形式的帮助都是对幼儿教育的支持和理解。
(五)、安全工作 在一日保教活动中,我班教师始终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因为孩子有了安全才有健康发展。
从晨间入园到离园,老师都要随时注意幼儿的安全,并检查幼儿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
托班幼儿有流尿现象,我们也同样做到勤检查,勤换洗,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三、反思和今后改进方向 这一学期来,我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我班幼儿的常规还不够好,玩玩具时,不够爱惜,在收拾玩具和学具时,不能主动将其放回原处,并有随地乱扔的现象。
同时,今后我要认真学习新的幼儿园指导《纲要》将纲要的精神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刻苦钻研新教材.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3至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近阶段,我学习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在学习中,我发现其中讲到的每一点内容都是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和孩子在一起做、一起学的事情,只有将每件事情认真的来完成,才能使得教育孩子的效果更好。
《指南》将儿童的学习与发展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
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它充分的体现了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珍视了儿童学习、生活的独特价值,充分地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
创设了丰富的教育环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直接通过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现在大多数的孩子被禁锢在教育的条条框框之中,他们需要自主,因为只有自己动手动脑得来的直接经验才是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要想摆脱“填鸭式”的教育,想让孩子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相信在《指南》中就能够找到答案。
作为一名家长更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用科学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让孩子的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
一是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闪光点。
在健康领域目标中指出“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不与同伴做横向比较。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学习
怎样培养幼儿的环保意识
三——四岁外来民工子女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培养的研究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已经日益彰显和突出,然而,这一地位的稳定和更加显著,则有赖于建设上海力量的源源不断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现代化的城市需要现代化文明的支撑,而文明的程度除了经济和精神的指标以外,个人卫生习惯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社会是由无数的个人组成的,社会的文明进步实质是个人文明进步的体现,只有个人文明程度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才成为可能,而只有从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长大以后才更有可能成为一个文明的社会人。
今天的幼儿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要想造就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小抓起,这就为幼儿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英国教育学家斯宾塞说过,教育是未来的事业,教育的目的为完成生活做准备。
为了使幼儿未来能具有更高的生活质量,必须高度重视幼儿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
三——四岁幼儿正处于动作、认知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养成的品行习惯将伴随人的一生,并对完整人格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这又是一个好模仿的年龄阶段,各种行为尚未定型,生活环境和教育方式具有塑造其行为模式的功能,所以幼儿园和家庭是培养幼儿生活习惯的重要场所,教师和家长则相应成为了幼儿的行为示范。
随着国际化大都市地位的逐步确立,上海城市人口中外来人口的比重已经占有了相当分量,而且这种比重还有逐渐加强的趋势。
随之带来的便是外来人口子女入园增多的现象,就本园今年入园的生源情况分析,外来人口子女比例占85%,其中尤以民工子女为多。
由于外来人口的素质参差不齐,个人卫生习惯也各有差异,这就使得本来就良莠不齐的家庭环境和家长示范作用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点,有的甚至对幼儿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产生负面影响。
于是就出现了刚入园的民工孩子穿戴不够整洁卫生,不懂得保持自身洁净及环境卫生,不懂得洗手、擦脸与入厕的正确方法,不懂得吃饭时保持自身及桌面、地面的清洁。
这种不良倾向如果不加遏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社会心理学家勒温的场内力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两股力量或是在单独的条件下或是在相互依赖的条件下,相互抗衡的结果。
所以,我们应采取同时增加转变力和减弱抵抗力的策略去克服幼儿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形成良好的习惯。
加上这一年龄阶段的幼儿,个人卫生意识尚处于朦胧状态,可塑性非常强,这就更要求教师在幼儿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帮助幼儿及时改正不良倾向,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这不仅正确体现了教育与生活的关系,而且为幼儿以后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高质量的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利保障,更利于把幼儿培养成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完整的社会人,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高效发展和文明进步。
为此,提出本课题。
主要参考文献:《学前教育新方略》 金予菡 编著 《幼儿园保育》 阉岩 主编《生活活动(2—4岁)》 教师参考用书(试用本) 二、研究目标 从本园所三——四岁幼儿个人卫生习惯现状出发,认真分析不良个人卫生习惯形成的原因,探索改变这种不良习惯的方法措施,使幼儿初步认识到个人卫生习惯的重要意义,通过老师的组织指导,使幼儿逐渐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家园协同达到提高幼儿父母卫生文明程度的目的。
分目标:(一)幼儿发展目标:情感:喜欢干净卫生的个体感受,乐于在教师指导和帮助下,参与养成个人卫生习惯的各种生活活动。
认知:初步了解个人卫生习惯的重要意义,了解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各项基本内容。
技能:学会保持手部、脸部、衣服、鞋子等干净卫生的基本方法,学会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习惯: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教师能力目标:1、能创造性地提出各种形成幼儿良好卫生习惯的方法措施。
2、能进行仔细观察并及时做好记录及反思。
3、会利用多种材料,采用多种形式,使幼儿初步认识到个人卫生习惯包含的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实际操作,帮助幼儿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 完成与课题相关的测评分析。
三、研究对象与时间研究对象:良清托儿所 幼小班 三——四岁幼儿 三十名(其中民工子女占85 %)研究时间: 2003年11月——2004年8月四、研究内容:1、研究三——四岁幼儿个人卫生习惯现状,制定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包含的内容。
2、研究纠正三——四岁幼儿不良个人卫生习惯及形成其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方法措施。
3、研究三——四岁幼儿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形成中教师的组织与指导作用。
4、研究各项措施的实际效果及幼儿个人卫生习惯的改进和形成状况。
五、研究方法行动研究法、测评法、对比法、调查法。
六、研究过程(一)准备阶段:2003年8月——2003年9月组织课题组老师学习相关理论,提高对个人卫生习惯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幼小班幼儿个人卫生习惯现状及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要达到的目标,提出课题设计思路,完成课题方案及测试表格设计。
(二)实施阶段:2003年9月——2004年6月(1) 对幼儿个人卫生习惯现状进行前测分析。
(2) 对研究内容及专题进行研讨,做好观察及效果记录。
(3) 相关教师互通课题进展情况,交流相关资料。
(4) 对幼儿个人卫生习惯进行后测,并以图表等形式进行分析。
(三)总结阶段:2004年6月——2004年8月(1)完成结题报告。
(2)组织课题展示活动。
(3)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4)将课题进行过程中教师的观察笔记、个案分析、措施设计、效果实例记录等以文字、照片等形式进行整理汇编。
七、课题组成员 组长: 良清托儿所所长 组员: 良清托儿所幼小班教师八、完成课题条件 1、 课题组老师通过学习,意识提升,已经充分认识到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对幼儿个人、对幼儿家长、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以及对全球环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并且会运用各种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措施,通过各种途径使幼儿明确个人卫生习惯的重要意义及内容,会耐心细致的指导幼儿,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 幼小班师资力量较强,老师是新老搭班,丰富的教学经验与灵活的创造性相结合,更有利于幼儿在轻松的环境中有效的养成个人卫生习惯。
3、 教育经费投入有保证,为课题进行创造了物质前提。
九、结题形式1、研究报告2、结题报告3、专题小结4、幼小班幼儿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展示。
5、纠正幼儿不良个人卫生习惯及培养幼儿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中教师的方案设计及效果分析汇编。
6、对教师能力及幼儿良好个人卫生习惯的形成进行测评分析。
(表格式、图表式)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00~400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我是环保小卫士的心得体会
我们美丽的地已遭到严重的污染,小河己污染的水哭泣,为自己不再湛蓝而伤心,咱们行动起来吧
查了资料,我知道了一节一号电池能使一平方米的土壤没有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以使六百吨的水无法饮用,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用的水。
我们知道了充电电池可以减少废弃电池。
其次,把电池里的电用没了才能做到物尽其用,再把用完的废电池收集起来,把它送到有关部门。
我们可以十天不吃饭,但是不可以十天不喝水。
手脏了,用水洗洗吧;衣服脏了,用水洗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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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水脏了,我们用什么洗
目前,世界上百分之六十的地区面临水不足,已有百分之二十的人口难以得到清洁水,十二亿人用水短缺。
我们可以用洗过米的水浇花,还可以用洗过衣服的水拖地。
要节约用水要从点滴小事做起。
我们要想当合格的环保小卫士的话,就应该从小事情做起。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