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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行业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时间:2015-12-09 10:57

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心得体会怎么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火,但是当火不被合理利用时就会造成灾难。

在我们的石油化工企业中表现的尤为重要。

由于石油天然气等都是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特性的物质,其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要求也比较严格,以防事故的发生。

本次事故案例中主要是由于油气泄漏,工人违章操作,忽视安全生产规范,而造成火灾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等。

经过本次火灾事故案例的学习,我们得知一切事故的发生,归根结底是认为的因素占主导地位,正是由于我们石油操作工人在工作当中麻痹大意,才酿成了种种大错。

油气泄漏,遇明火后发生的燃烧,产生的爆炸,最终上升为火灾。

火灾的惨重后果可想而知,它不仅使企业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可能对我们的工人的人生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惕,预防为主,安全生产。

惨重的火灾事故的发生,才使我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白了作为一名职工所应该具有的基本安全常识。

鉴于过去发生的种种事故,自我感觉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生产班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班组及重点岗位责任制不完善、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生产一线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班组安全生产自查、 互检不细,落实到位率低,“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到安全生产我们必须通过强化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加以规范、解决。

加油站如何服务好顾客心得体会

一、影响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当前新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影响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是打孔盗油、开井盗油发案总量仍然很大,重大打孔盗油案件时有发生,经济损失严重的同时,土炼油厂点屡打不绝,一些地方小炼油厂非法经营问题仍很突出,少数地方强占油井、非法采油问题也很严重;除此之外,管道在连接油气资源与市场的同时,同经济建设、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管道上方违法占压和第三方施工对管道造成的伤害不断增加。

另外,管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为保证管道自身安全和周边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管道上方的土地使用以及相邻设施的安全距离也都做了诸多限制,无疑会影响到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当地项目开发,这也造成一些地方和群众对管道保护积极性不高。

二、加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途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管道生产安全由石油、管道企业为主负责;管道沿线治安秩序安全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负责。

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管道保护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

要及时清除整改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

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地方政府与石油、管道企业良好的互信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要大力做好对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具体措施(一)加强对输油气管道、管线的安全检查,重点对阀门、管线焊接点、压力容器有无破损、泄漏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强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安全保护工作,使涉油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涉油问题重点地区面貌明显改观,确保油气管线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涉油案件、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涉油暴力恐怖事件。

(二)及时排查、清除隐患严重的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防止新的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的发生,确保不发生影响管道运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抓好安全保护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要以保障国计民生,实现安全为目标,进一步抓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密切企地协作,深入开展平安油区建设,为油气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要狠抓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能战斗的安全保护力量,以适应目前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尤其要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贯穿建设、运行的全过程,常抓不懈,从规划、施工阶段入手,提前谋划,提前介入,从源头上开展工作。

(三)突出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道设施沿线有关各村、社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已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以及各类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认真进行清理,对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或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沙取土、非法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要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营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是要强化对输油气管道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帐、及时整改;二是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提高输油气管道的本质安全度;三是要加强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抓好管道设施、设备的经常性巡查、维护,保持管道设施沿线各种安全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完整、有效;四是建设时间早、运行时间长的管道设施,占压情况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管线要全面清理、排查、检测和评价,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五是要制定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控制。

(四)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管道事故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和各村、社区安全防范能力。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一是作业人员必须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火灾发生的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消防知识的培训,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安全有效。

二是经常检查测试避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保证其有效。

操作人员现场作业时必须着工作服、穿胶鞋,不许穿腈纶类易起静电的衣物和钉子鞋,法兰口连结处要有防静电铜片搭接。

三是严格控制火源。

消防安全部门要24小时值班,设有专职安全员,各种消防标识准确,规定上班人员身上不许带火种,进入港区人员身上的香烟、火机或火柴必须寄存在门卫。

(五)督促输油气管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提高输油气管道的本质安全度。

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管道设施沿线有关各村、社区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营运企业要抓好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通过事故案例宣传天然气输送过程的危险性和管道设施破坏后的危害性,提高管道设施沿线群众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意识,自觉维护管道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影响的涉油气事故、案件。

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加强企地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通报协查,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各地对本地发生的涉油(气)事故应立即报告。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输油气管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坚决清理取缔非法“三小一点”和寄生性厂点。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各类侵占、盗窃、哄抢、蚕食油气田物资、器材、油气、电力资源的寄生性厂点和“三小一点”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列出单子,明确责任,排除一切阻力,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所得和机器设备要予以没收,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力加强油气田、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

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

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

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

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

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

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

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

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

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

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

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总结报告

石站安全检查总结报告 实做好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保我县的液化石油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局对全县内的燃气供应站点进行了全面检查,按照《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经营者进行了处理,有效的维护了燃气市场的秩序,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燃气经营市场安全检查情况 这次检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了组织领导。

为认真搞好这次检查活动,我们成立了燃气市场安全检查小组,召开了动员会议,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认真开展了安全大检查。

根据《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确定了这次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隐患整改情况。

二是建设审批情况。

三是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四是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设施方面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3、加大了对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

这次检查,针对往年以  来各级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进行了整改或正在整改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这期检查以来的治理整顿,我县的燃气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个别液化气站隐患整改力度不大,无证经营;二是个别企业违规为不合格、报废、超期钢瓶充气,致使许多超期钢瓶仍在服役

浅谈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的管理

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唐山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时令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四个干”机制,精准施策发力,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强化工作提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逐一向18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15个重点行业管理部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函》,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提示,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隐患整治,深入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准确把握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组织市级层面制定了20个重点行业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涉氨涉氯和粉尘涉爆、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油气管网等重点行业(领域),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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