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银行员工行为日常应做到哪些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本守则是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正确做事的基本准则。
高管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准则,并帮助员工理解和适用本守则。
全体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践行守则的要求。
员工对本守则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向本行高管人员或合规管理部门咨询,高管人员和合规管理部门有责任予以解释或答复。
总 则 爱岗敬业 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网点网络多、客户基础广泛、城乡市场综合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
员工应热爱农行事业和岗位工作,爱护农业银行声誉,维护农业银行的形象和利益;不说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声誉、形象的事。
员工应有职业自豪感,珍惜银行工作岗位,把个人职业生涯与银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忠于职守,争先创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敷衍塞责。
诚实守信 员工的诚信是农业银行声誉的基石。
员工无论何时何地,都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个人品行正直。
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员工应确保经办或提供的工作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毁坏原始记录和档案资料。
员工应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不得隐瞒、欺骗。
勤勉尽职 勤勉尽职是员工发展和进步的基本途径。
员工应当恪守制度要求和办事程序,勤奋努力,严谨审慎,精益求精,尽职尽责。
主动加强学习,坚持专业水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科学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不得相互扯皮、推卸岗位责任;不得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处理公务。
岗位变动或调离时,要按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严禁任何失职、渎职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依法合规 员工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员工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违规为代价追求利益。
分 则 保密义务 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妥善保护客户信息资料和交易信息档案。
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严禁任何员工以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资料谋取私利。
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发布银行经营管理信息。
利益冲突 主动避免个人与农业银行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各种行为。
对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关联方的授信、资金交易、资产处置、集中采购、基建装修、干部选拔任免等经营管理活动自行回避。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关联方的投资、经营、交易等活动提供方便,谋取不当利益。
未经农业银行许可,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员工从事的活动与农业银行有或可能有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其上级报告,在预先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员工若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向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寻求专业支持。
客户关系 尊重客户,以诚信、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取客户信任,保障农业银行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并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客户。
严格遵循岗位职责划分、业务操作和风险隔离要求,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积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公平竞争 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恶意中伤、诋毁竞争对手。
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得给予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利益。
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业务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正当的业务往来关系。
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
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
不得参加用公款消费的高档娱乐活动。
上下级行之间不得采取宴请、送礼等方式进行内部公关。
员工在系统内开会、出差等公务活动应食宿从简,禁止酗酒和铺张浪费。
同事关系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坦诚相待。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权利。
不得冒犯骚扰、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或泄露他人隐私。
员工之间应当协作互助,营造和谐融洽、团结进取的工作氛围。
领导要尊重、关心下属,为下属做出表率;下属应当尊敬、维护领导,有效执行上级指令。
员工应当积极为同事开展跨岗位工作提供所需协助和配合,服从工作调遣和岗位变动。
日常办公 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
做好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卫生,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疫工作。
发现各类安全、公共卫生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妥善处理事故隐患。
勤俭节约,爱护农业银行财产。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农业银行财物,不得私用、挪用、侵占、损害、浪费。
职业形象 在公共场合应当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
员工要培养自身健康文明,格调高雅的生活情趣,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严禁员工从事赌博活动。
监督举报 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合规检查。
员工有权向上级或纪律监察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所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但不得滥用举报权利,不得诬告诋毁他人。
对举报行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违规指令,并越级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附 则 员工若违反本守则的内容,将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2000年2月17日农银发[2000]30号)同时废止。
银行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银行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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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上半年,我行在分行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分行监察室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省、市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我行半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廉政制度. 根据上级行的要求,我行年初制定了《二00八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二00八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廉政措施的具体落实。
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在规范领导干部和员工从业行为方面,我们除坚持按计划开展廉政学习,加强思想教育外,还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我们对领导班子成员行为进行规范。
对人事、财务,信贷等重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检查,特别在廉洁自律,禁止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等方面我们更加严格管理,对人、权、财敏感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共同决策。
为增加办事透明度,我们继续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实施细则》,支行政务、财务每季公开,绩效分配等重大问题、敏感问题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监督了支行领导干部的行为,为支行一般员工做出了
银行大堂经理有哪些风险点
作为的一线员工行柜面操作风险是指银行柜员为客户账户开销、现金存取、结算等业务过程中,由于风险控制失效使银行或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是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领域。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风险可以分是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
柜面操作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将是巨大的。
产生柜面操作风险的主观因素,一是风险意识淡薄。
柜员没有养成合规操作理念、忽视制度约束,管理者对风险文化培育不够,银行风险文化没有成型。
二是业务素质不高。
柜员自身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变化,导致部分员工操作起来力不从心,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下降。
三是责任意识不强。
表现为玩忽职守、随意操作,柜面管理人员对柜员管理不严,柜员违规违章操作。
四是侥幸心理作祟。
柜员如有侥幸心理,就会在操作时逐渐进行不合理的简化操作,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操作风险。
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必须建立起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先进的制度文化为基础,以科学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体系为核心,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保障,以多层次的信息系统为支撑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避免大案要案和重大违规问题的发生。
一是确立风险防范理念,使遵守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文化。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
理念引发触动,触动促成行为,行为形成习惯,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文化。
文化一旦形成,就变为一种力量,直接指导、激励和约束着员工的行为。
如果周围的人都恪守制度,按章行事,原先心存不轨的人也能变成循规蹈矩的模范,这就是文化的力量。
二是创新业务经营计划管理模式和绩效考评机制。
为了真正强化资本约束机制,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考核,通过风险资本的计量与分配以及投资风险的弥补,从绩效考核方面引导各级行关注风险防范,实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效益增长的有机统一。
三是加强对各类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对于理性人来说,如果违规行为很容易被发现,并且违规成本足够高,那么没有人会选择违规,所以解决违规问题的一个思路就是尽可能快地发现违规行为,并予以重罚。
四是借助科技手段,建立信息预警系统,研究建立全国数据大集中后的IT风险应急预案。
发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在防范经营风险中的作用。
银行业纪委如何履行监督责任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现在银。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
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是不是属于国家单位 是。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那些规范
对党员领导干部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
六个方面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北京2010年2月23日电 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