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银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银行综合柜员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同志现任分理处综合柜员。
参加工作二十多多年以来,始终以“认真做事、简单做人”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农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始终严格要求自己。
无论岗位如何变化,业务知识不断更新,都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工作,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一名业务素质好、道德水平高的优秀员工。
用自己的辛勤和智慧为自己赢得了荣誉,受到客户、行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农行业务不断变化,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从集中授权系统、BOS、BOEING系统等新系统不断上线,使她深刻地认识到,只有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加强自身学习,炼就过硬的本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作为一名老员工,她始终把业务学习和知识储备放在首位。
只要是银行开展的业务,她都率先及时学习,掌握制度和业务要求,通晓每一个细节,她坚持边干边学边练,努力做到技术全面,业务精通,不断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要做好工作,仅仅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是不够的,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一次,有一位在该行开户的理财金客户来网点办理业务,见排队很长无法立即办理便大发脾气,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贵宾服务。
当时主任出差在外,虽然客户不在柜台前,她见状立即招呼大堂经理将客户迎入贵宾,为其倒了一杯水,请其稍等片刻,待自己办
银行安全保卫专干先进个人事迹
银行安全保卫专干个人先进事迹本人自2013年3月从事安全保卫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下,始终保持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工作精益求精,多年来,没有发生大小安全事故,确保了我行稳健安全经营。
一、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多年来,认真学习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我行及上级联社和公安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坚持在上级检查指导和各类培训会议中学习并积累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被省公安厅聘为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行政许可社会评审专家,为更好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流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部署,多年来,协助领导制定和完善了《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办法》、《远程联网监控中心管理办法》、《金库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基本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一系列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以及“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恐怖袭击”、“防自然灾害”、“防群体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较好的规范了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安全操作流程,保障了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传达上级联社和公安、消防部
“银行反洗钱先进个人事迹”怎样写呢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1]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
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2]笔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
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
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
笔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洗钱,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金进行洗钱等。
此外,新的洗钱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机构则包括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社会效益。
首先,洗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
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
其次,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
由于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所以,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再次,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
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由于脏钱的流入影响异国的利率变动、由于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近几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趋势:洗钱分子将会更多的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洗钱分子将会更广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洗钱分子将会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各地;洗钱分子将会加强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洗钱技术的现代化等。
这些趋势表明,国际洗钱活动将与金融机构发生更密切的联系。
(三)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
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范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2.银行的反洗钱实践。
我国银行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银行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由于银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加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
对此,我国银行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加强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一些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作了重要铺垫,提供了支持。
2002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设立银行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视为一项重要工作。
据悉,目前《反洗钱条例》已修订第三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
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
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行长亲自领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该委员会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
此外,中国银行还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该手册表明中行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国银行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范围。
中国银行还于2002年4月在北京召开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并召开了反洗钱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探讨在国际背景下如何应对洗钱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
2002年1月22日,工商银行总行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本次会议对工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名行长分别任组长及副组长,小组成员为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总经理。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就反洗钱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与国内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及交流。
二、反洗钱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反洗钱的“上游犯罪”与反洗钱的界定 所谓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种类,是刑法领域谈及洗钱罪不可不论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对洗钱罪的认定,也影响着一国的反洗钱水平。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而不同的国家对上游犯罪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征处。
笔者认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限于规定的三种犯罪,能否涵盖洗钱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会引起洗钱罪;二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对于认定洗钱罪是否会构成障碍;三是如果采用三种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构成洗钱罪;四是目前的规定是否会导致以其他犯罪行为引发的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他洗钱行为的忽视。
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以不再进一步分析。
(二)洗钱的立法模式与反洗钱实务的选择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户”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KYC)是反洗钱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KYC的实践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实践和银行实务上的实践。
1.法律方面的实践。
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因各国国情和立法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是否建立了身份证制度,采取以身份证为基础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的KYC制度。
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规定,各国立法实践所体现出的立法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规定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情形;另一类是规定KYC的总体要求而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裁量权。
识别客户身份的法律实践。
有效的KYC制度离不开法律依据,从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虽然KYC是各国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具体规定中仍然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如对KYC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建立的KYC制度。
《准则》对不同的客户建立了不同的核实身份的方法,包括对本地居民客户和跨国居民客户两大类。
其中,本地居民客户中又包括个人客户,非面对面开户账户,本地公司客户和其他商业账户客户,公司、非公司商务活动,本地中介机构等;跨国居民客户包括跨国居民公司客户,跨国介绍的业务、信托/受托人/受益人账户,个人受托人和被指定人。
《准则》要求保留的客户身份记录必须达到:能够表明身份证明的性质;是能够组成一份证据或提供如何获得证据、重新获得身份证明的细节信息。
可见,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为其日后形成证据做好准备,因为KYC不仅是银行降低其洗钱风险的基础,也是银行履行法律对其要求的举证责任的基础。
2.银行的KYC实践。
以花旗银行的KYC制度为例,其以KYC做为反洗钱的重要政策之一,并表明其将避免与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交易。
花旗银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获得客户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户的额外信息、特殊账户的信息、对代理人身份的识别、对已具备的客户信息的运用及建立其他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政策及程序。
具体讲,如确定拒绝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经过调查仍未解决的自然人或客户是“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银行内部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户信息的业务的文件,确保业务中运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对我国银行KYC制度的几点想法。
由于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反洗钱法律,而这已经对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碍。
因此,对于我国KYC制度,从立法角度应由立法机关与金融机构沟通,首先确立立法的途径,即确定是由法律规定较为细致的KYC制度,还是规定由金融机构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KYC制度。
笔者认为,在我国反洗钱尚处起步,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对反洗钱的认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第一种立法途径较为适当。
但是,在确定制度框架时,为加强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广泛深入的交换意见。
从KYC制度的具体内容角度,应借鉴《准则》确定KYC制度的组成。
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KYC制度应当包括:对KYC制度地位的确立,将KYC作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身份识别方法;确立客户身份识别的例外规定,如确立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过机构内部的客户身份信息共享而减少重复的客户身份识别,后者则如对中介机构进行的身份识别;应确立识别客户身份与反洗钱其他环节的关系,如明确KYC与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环节之间的联系。
另外,不同客户的身份识别还应当充分考虑客户与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及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的所在国是否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确定的“黑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加强KYC宣传,建立金融机构的统一标准。
虽然KYC对金融机构并非新概念,但如何开展本行的KYC工作则成为银行注意的问题,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在业务及认识上也造成了困惑:银行担心过度的KYC制度的实施会使客户选择其他要求提供较少客户信息的银行的服务,而客户对KYC的认识不足会影响其对银行业务操作的认识。
因此,只有加大对客户的相关宣传,如强化对实名制的意义的持久宣传,对洗钱对银行、国家、社会的损害的宣传,对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的普遍实行等的宣传等,使客户能够对KYC要求的义务积极履行;通过银行业同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法律明确规定出台前确立银行业的KYC标准,消除银行顾虑,继而为银行降低洗钱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加强KYC研究,探索新业务中的客户识别方法。
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动贸易方式”和“自动支付”方式下,由于快速化、匿名化和无监管交易基础造成的对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带来的挑战,银行只有从技术和对新业务的研究及同业交流中积极寻求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
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模式选择需要在总结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并逐步制定有效且适应国际趋势的反洗钱法律。
三、对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的建议 1.研究掌握国内外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
由于反洗钱工作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种困难,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二:其一,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机构普遍的反洗钱水平,进行反洗钱工作。
具体地讲,就是掌握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对洗钱罪中涉及的行为高度重视、严加防范;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反洗钱工作(注: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实际上已有一系列制度,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规定了识别客户身份的不同要求,就是我国的KYC制度。
但笔者认为,将上述制度称为有反洗钱意味的工作制度似乎更为合适,因为这些制度制定之初并不是针对反洗钱而设立的,而且从内容上也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制度有差距,比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但结合其他银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亲自拜访客户等都是识别客户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交易报告制度往往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不同是报告的条件,有些是报告的程序等,与此相比,我国的交易报告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
)。
其二,掌握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要求和做法。
笔者认为这是更为有效的方法。
目前具有反洗钱工作优势的国家及金融机构不仅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反洗钱的能力,也会不断地促进其反洗钱经验的推广。
目前尚无反洗钱机制或反洗钱机制相对落后的金融机构,为适应全球重视反洗钱的趋势及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商誉的需要,会加大自身反洗钱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较低而又较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决定自己的制度。
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如《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1995年4月)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援助)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具体义务包括:于业务结束后,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保存交易记录;金融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对有理由相信洗钱活动正在、已经或将要进行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况;遵守监管当局的指示;接收监管当局的检查、询问等;遵守监管当局的指导准则和培训要求。
这些规定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如制定反洗钱政策时应包括的内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要求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内容等。
2.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一套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应当包括: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记录的保存、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制度。
这里主要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分析。
首先,制度应对可疑交易的线索作出规定。
如瑞士联邦金融委员会对具有洗钱迹象的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均作出规定,其中:一般因素,如某项交易超出银行正常范围之外或其正常客户范围之外,并对客户进行某项交易唯独选择该银行不能作出解释;特殊因素又分为现金交易、活期存款账户与存款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前者如临时客户购买大量银行支票,反者如没有指明谁是受益人的付给另一银行的汇票。
其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机构加以明确。
可疑交易的报告应当包括:对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监管当局的报告和对司法机关的报告,向哪一级机构报告应取决于可疑行为的性质和发现可疑行为的金融机构的地位。
再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处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
与报告的机构相对应,处理报告的机构分别是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应当包括对报告分析的程度和对报告处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报告的时间限制,处理情况的书面记录或报告以及处理的标准和原则等。
3.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强化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对银行的反洗钱王作至关重要,比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只有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落实行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特别是在一些由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情形下,员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
通过培训和管理,使金融机构的员工对洗钱行为有足够的警惕,并通过适当的报告制度加强KYC制度与反洗钱的其他环节的联系,如建立对客户信息变动的及时监控的程序以及银行员工对上级的报告程序、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报告程序间的连贯性和谐调性等。
对于反洗钱培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可操作性。
鉴于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快建立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反洗钱操作规范化、高效化。
而对于程序的设定,一是应当由各业务部门对自身的业务程序有准确清楚的描述,并明确本业务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钱隐患环节;二是由业务部门分别和反洗钱机构对本部门的程序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本部门的程序手册;三是由反洗钱机构汇总各部门的程序,再与所有的业务部门商讨,确定统一的反洗钱程序手册。
在制定程序手册时,应当尽可能的与反洗钱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交流。
第二,培训机制应当健全。
我行的培训机制应当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及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等。
同时,设置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和人员。
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是与各行级别相适应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应当包括主要进行内部组织联络的人员、主要负责培训内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4.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
信息在反洗钱工作中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应当包括: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如花旗银行的反洗钱手册中曾提到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确。
可见,由于这类信息交流是银行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这样的信息交流并非难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强调信息的性质和内容;二是根据实际,银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钱信息机构,该信息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多层次的信息传输机构,也可以是单一的网络信息中心。
至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其必要性在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日益加强,这种国际合作使国内银行间要加强信息流以适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的趋势,使不同国家的银行间需要通过信息交流实现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银行间信息的交流可以通过银行间自发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前者基于自愿,后者则具有强制色彩,采取何种形式应取决于一国的客观实际和金融机构的意愿。
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与前两类信息交流机制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证据作用,如有些国家规定,银行如果对可疑交易作出了报告,以后该交易被认定为洗钱行为时,银行可以免责;报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机关报送的信息有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笔者认为,向其他机构的信息报送,特别是向司法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意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对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认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应受为客户保密义务的限制,但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仍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之间的关系。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类信息交流都必须充分注意对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建立特定人员的有区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制度,以保证信息及时获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也应如此。
银行理财经理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银行理财经理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转眼进入XX银行已有三个年头,各项工作均在稳步进行着,我热爱自己的工作,为能在XX银行这样一个大家庭工作而自豪,领导们都照顾我,同事都很帮助我,我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勤勉智慧,简单快乐。
20xx年XX银行在一系列的发展和改革中稳步的前进,我从一名普通的柜员,转岗成为个人综合客户经理,从开始的摸索、学习,到总行的一次一次的培训,再到XX支行的次次例会培训,我都认真的参加和对待,不敢有一丝的怠慢,生怕少学了东西,遗忘了什么。
最初的紧张,到慢慢的习惯着营销,到现在的习惯性和本能性的营销,这其中既有支行领导顾行长对我的一直以来的照顾,也有各位同事对我的业务上的各种帮助,让我自己从心里爱上了这个岗位,自己也想着怎么去做好这份工作,如何才能去营销客户,如果才能在这个新的岗位上做出点业绩,是我每天想的最多的事情.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我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而快乐营销,则是我的宗旨,记得在市民卡推出初期,我通过电话约访和实地走访,把原来在隔壁中行的一个黄金客户成功的转移到了我行,那客户一下在我行购买清凉一下理财产产品XX万元,并且开通了三方存管业务。
这不让我联想到了组合营销的重要性,于是我想到了总行在推出的购买我行投资贵金属产品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多次电话约访和XX行长的指导下,1\\\/2成功拓展了一个优秀的理财客户,当即购买我行两套投资
社会实践个人先进个人事迹怎么写
篇一:金融系统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金融系统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金融系统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对我的支持和帮助,也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我对本职工作的一些经验和看法。
我自1997年从**省银行学校毕业安排到**县支行以来,先后从事过支行保卫守押、计划资金、货币信贷、调查统计、纪检监察和>会计国库等业务工作。
正是在这块土壤上,我发挥所学,释放能量,在自己毫不起眼,甚至几近繁琐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职责赋予的神圣使命。
十多年来,我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像一颗无名的小草,默默地奋斗在自己的岗位上,实践着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人生誓言。
一、用心积累知识,全面提高素质 打铁还需自身硬,多年来,我始终坚持政治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思想观念,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适应工作的需要。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创新业务的增多,我不管是在货币信贷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还是在国库会计部门,都能够不断充实和拓展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银行业务飞速发展的需要。
二、乐于无私奉献,追求无悔人生
银行员工先进事迹材料
银行员工先进事迹材料 银行员工先进事迹材料 “我想自己并不比别人聪明,但我可以更加努力,所谓勤能补拙、笨鸟先飞”。
这就是xxx同志的信条。
从92年参加银行工作至今,正是这股“事事处先”的精神一直激励他、支持他,培养了他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现将一年来该同志先进事迹总结如下: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xx年度1—6月份,该同志主要在分行稽核部工作,另外兼分行会计出纳部会计检查辅导员。
主要工作包括:完成了对各支行财务专项稽核、理财业务专项稽核、对分行机关各部室进行了专项稽核、协同分行办公室实施了劳动工资专项稽核、表外业务专项稽核、分行信贷业务专项稽核、参与总行组织的对深圳地区支行的会计专项稽核、配合人行杭州中支对我分行进行真实性专项检查、实施了内控制度评价稽核、分类分层次监管稽核、分行(管理部)专项现场稽核、支行行长离任稽核、做好计算机xx年问题监管工作,做好贷款到期回收的监控工作和重要业务交接工作、参与分行“营业窗口酒店式”服务组织考评工作、对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介入实时监督。
作为分行会计检查辅导员,还负责做好了对支行会计业务的检查辅导工作和季度会计规范化检查工作。
二、注重学习,恪守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
该同志作风踏实,严谨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以身作则。
工作扎实,任劳任怨,求真务实,是一个想干事业的勤政的干部。
具有较强的敬业
银行柜员先进事迹
(一)我叫***,女,现年岁,年参加工作,先后在**营业所、**营业所工作,年调入**营业部任柜员至今。
参加工作十多年以来,在行领导的精心培育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下,我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始终以“道虽通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用自己的辛勤和智慧为自己赢得了荣誉,受到行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记得自己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看到营业所的业务比较繁忙致使储户经常排长队的情景,我感到身上的担子不轻,我暗下决心要尽快地学好业务,掌握快捷、准确、周到的服务水平。
于是我白天上班,晚上回家熟记理解规章制度、服务规则,练习点钞、珠算和微机操作。
时间一长,与朋友的接触就相对少了,朋友对我说:“你活得的真够累的”我一笑,心里则提醒自己,这是我的业务,我要做得更好。
苦练出成绩,一次一位个体工商户拿来十多万元零乱不整的钱来到营业所存款,我专心迅速整理清点打捆,很快把准确数字告诉了顾客,顾客连声称赞。
过一段时间这位顾客把存到其他银行的存款也转到了我行。
这件事让我信心倍增,学习业务知识的劲头更足了。
在农总行全面推行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工作中,我参加了省、市农行举办的农行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培训,接受了先进信息文化知识的教育。
回到单位后,我就手把手地对教我的同事进行具体的操作,使同事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知识。
在金融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除了要加强自身的理论素质和专业水平外,作为网点的一线员工,没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就干不好本职工作。
年我调到****营业部工作后。
业务量明显增多,我对自身的业务要求也更加严格了。
我除了学习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点钞之外,还加强了业务技术学习,珠算、微机应用、存贷款利息计算等。
娴熟的业务,为我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有付出就会有回报,我曾经先后十几次代表县行参加过市行组织的各项业务技术比赛,并多次获奖。
先后获得过市、县行先进工作者、工会积极分子、服务标兵等荣誉称号。
多年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积累,使我在这次全国业务数据上收演练中得到了施展和发挥。
我把这次演练当成日常的业务来操作,认真对待每一个流程,全身心地投入到这次演练当中,做到了把所有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全面熟悉和掌握,除此之外,我还按照这次演练的要求,重点加强了对各类报表、帐务的核对以及对特别日期、特别业务种类的操作演练,以确保自己在以后的实际业务操作中能够处理任何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得心应手地掌握应变的技巧,避免产生任何的漏洞和问题。
在数据上收工作以来,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样熬过来的,每天要连续工作15个小时以上,我是一线的柜员,除了每天做好营业工作以外,还要在营业终了后,投入到紧张的演练中,进行数据的核对,在演练中碰到不能处理或不懂的问题,我都要和同事们都要认真研究,或及时向上级行反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地加以处理,在数据上收的过程中,我晚上12点以前没有回过家,而每次下班回家后都是精疲力尽。
我爱人总是埋怨我没有时间照顾家里,照顾孩子,我不是不想照顾呀,而是没有时间,每当此时,我总是对我爱人说,等我忙完这一段时间,等农行数据上收工作完成了,我好好在家休息两天,照顾家里,谢谢你这一段对我工作的支持。
自从数据上收工作以来,面对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量,我和同事们一样,没有退缩,没有抱怨,而是迎难而上,更多的是旺盛的斗志和战胜困难的信心,因为我深深地知道:只有现在演练好,才能在数据上收后最快的适应新的工作操作环境,也才能不被日益严峻的现实所淘汰
在数据上收过程中,我只是取得了一点小小的成绩,这与我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面对领导和同志们的表扬和鼓励,我没有满足,更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
因为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这个充满挑战、充满竞争的社会里,成绩只能说明过去,并不代表将来。
我没有理由沾沾自喜,也没有时间原地休息,因为新一轮的挑战已经来临,我始终坚信一句话“一根火柴再亮,也只有豆大的光。
但倘若用一根火柴去点燃一堆火柴,则会熊熊燃烧”。
我希望用我亮丽的青春,去点燃周围每个人的激情,感召激励我的同事们为我们农行奉献、进取、立功、建业……
银行员工先进事迹材料:平凡岗位见精神
银行员工先进事迹材料:平凡岗位见精神自2003年参加工作至今,我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奉献着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时光。
工行是我家,怀着对这个家的爱,我在自己的生命历程中无怨不悔地欢笑着、奋斗着、成长着。
入行以来,我先后从事过出纳、储蓄、会计、信贷等工作,现在ⅩⅩ分行公司业务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
几年来,不管是在什么岗位,我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兢兢业业,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为我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我在思想上始终做到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不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责任,立足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思考和总结,并在实践中综合运用。
我深知金融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以加快我行快速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为己任,能够认真体会党的领导精神,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思想先进,在我行历年来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均表现突出,热烈响应。
我在思想和工作上日趋成熟,成为思想、政治、技术全面过硬的青年员工。
工作中敢打硬仗,业务水平突出我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勤于学习,刻苦钻研。
自2003年入行以来,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无论是在储蓄岗位,还是调入信贷岗位之后,我始终脚踏实地,勤勤恳恳,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ⅩⅩ年,成为我行信贷业务骨干的我,勇挑重担,一个人成为了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矿业集团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