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监会关于存款的“十三个禁止”内容是什么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它的主要业务可以非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简单说,就是管银行的。
通俗来讲,银监会的主要业务分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监管业务方面,设大型银行部、政策银行部、城市银行部等分别对五大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有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非办),对非法集资方面进行监管。
非监管业务方面,主要设有法规部,政策研究局,消保局,审慎规制局等部门,负责制定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等。
银监会还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权利,比如银行董事高管的任职、银行设立新的银行网点等,都需要银监会的审核批准。
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简单说,就是管钱的。
举个栗子,央行增降准备金利率,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等业务,信贷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收入。
当然,央行不会乱用职能,一切都为了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银行为什么怕银监会和央行
因为一个管打,一个管钱。
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
我国在外债管理的实践中也借鉴过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银监会提出信贷七禁止规定一位业内人士称,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存贷挂钩、以贷收费等问题,此前也曾存在。
在2011年,银行信贷规模变得越来越紧俏之后,银行议价能力迅速提升,为了获得贷款,即使有的银行要求明显不合理,企业也只好答应银行的条件。
例如,在负债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存贷挂钩的操作开始增多。
有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有的甚至规定“存一贷一或存一贷二”。
在2月7日银监会召开的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甚至举例称,某银行苏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1000万元时,要求将其中500万元转作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
“再如某银行深圳分行明确要求客户要将贷款金额的45%存为定期存款。
”而为了做大中间业务,有的银行更是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例如,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
“从去年三季报来看,绝大多数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利润增速远高于全行利润增速。
”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在相当程度上,这些中间业务是由信贷业务派生的。
也就是说,从信贷的盘子里切一块利润给中间业务。
上述知情人士还称,有的银行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导致客户财务负担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会上称,信贷是银行传统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循相关业务流程,独立组织信贷经营,贷款定价必须严格执行信贷和利率管理相关规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银监会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等。
如何加强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的分析排查
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实现案防关口前移,有效消除案件风险隐患。
始终坚持“、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把业务管理与人员管理有机结合,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扎实抓好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确保员工队伍思想稳定,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日常排查,掌握员工思想动态。
该行一是充分发挥支行、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直接、频繁接触的优势,通过平时的业务处理、工作交流、相互交往、日常表现等观察、掌握员工思想动态。
二是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与员工进行个别谈话,了解辖属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三是召开小范围的员工座谈会、专项问询、问卷调查等,了解员工的思想及行为动态。
二、加强家庭走访,建立联系机制。
该行以支行、部门为单位,建立员工家庭联系信息,定期走访辖属员工家庭,与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亲属等进行经常的交流、座谈,了解员工家庭情况和的行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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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社会走访,及时消除隐患。
该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定期走访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局、小额、担保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工作联系,系统掌握全辖员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有无法律纠纷和不良异常现象;有无经商办;是否参与,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是否存在以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准确掌握员工的、投资消费、等情况。
四、加强监测分析,强化制度执行。
该行多渠道加强员工行为动态的监测分析。
一是通过工会、等群众组织,了解员工参与组织活动情况;二是综述运用监督检查系统,调阅各级各类检查报告,掌握员工的工作能力,制度执行和奖罚情况;三是通过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反洗钱风险监控系统、录像监控系统、信用卡违规透支信息等,发现、收集和核查员工行为动态及异常情况。
对收集的信息分类分析排查,加强事先防控。
五、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的力度。
该行一是运用95588系统,了解员工在服务质量、履责方面的情况;二是在该行网讯设立举报电话,各营业网点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员工和客户的举报和投诉,拓宽监督渠道;三是在全辖建立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台帐,按期报送员工行为动态管理信息,积极构建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的常态机制,促进全辖干部员工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依法合规经营。
银监会保监会是干什么的
银监会主要职责 :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保险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有什么关系
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权被逐步分离:1992年,证券市场监管权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5年,证券公司监管权交给证监会;1998年,保险业监管权交给新成立的保监会;2003年,银行业监管权又移交给新成立的银监会。
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一行三会(即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且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
2018年3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即为现在的银保监会。
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