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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心得体会

时间:2019-06-29 23:59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学生评价

孩子,当你翻开人生新的一页时,飞值豆蔻年华,是人生的黄金时期。

如何顺利,圆满地度过这一时期,作为母亲,对你寄予很多希望。

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点:  1勤奋好学,乐观向上。

今天的学习,是明天的欢笑,懒惰的人是不可能成功的。

同时,遇到困难时,不要让烦恼淹没自己,要想办法尽快摆脱困境。

  2不管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上,都要谦虚,积极的态度。

不能骄傲张狂。

你们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最容易犯这种狂妄自大的毛病。

所以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切记

  3除了要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健康的心理,身心健康,才是真正的健康。

如果你心里有什么排泄不了的压力,应该找自己信任的人倾诉……这样你心才能轻松,自信地走在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上,顺利。

圆满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学籍管理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我帮你找了无锡借读政策,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 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城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 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

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城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

学籍即为学生身份证码。

因故没有身份证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

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

  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

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

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

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文凭、安排升学。

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

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

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

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学校、地区在校生情况统计以正在本校、本地区就读的学生数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义务教育的意见或建议

一、充分认识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法律要求,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

近两年来,我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破解择校难题。

教育部专门下发文件,对小升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各地要把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纳入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中,作为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的具体行动,及早谋划,强化措施,抓紧抓好,为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氛围。

二、规范管理,实行阳光招生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省辖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小升初要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认真落实《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一〔2012〕81号)和《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大力度,认真解决公办学校择校及乱收费问题。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控制在10%以下。

对存在超大班额的学校要严格控制择校生。

学校不得以跨区域招生为名收取择校费。

2、严格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或实验班的招生管理。

按照国家的要求,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义务教育学校或单位不得以特长班或实验班的名义招生。

已批准招生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规模、范围和方式进行招生。

原则上今后不再审批新增特长班或实验班,已经批准的,到2016年特长生招生比例应降到5%以内。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进行特长方面测试,不得进行文化课方面考试。

严禁学生入校后以文化课考试成绩分实验班和特长班。

如有违规的,取消实验班、特长班招生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3、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按照教育部规定,从今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采取考试的方式选拨学生。

学校要根据办学条件情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报省辖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防止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招生规模。

公办、民办学校小升初招生时间均必须放在小学放假之后。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按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原则,对本地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制定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

4、严禁“奥数”等培训、竞赛行为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挂钩。

凡有“奥数”等培训、竞赛行为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者,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严肃查处。

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竞赛。

5、坚决禁止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加大要对本地举办“占坑班”行为的查处力度,无论是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还是培训机构的此类行为,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治理,切实解决由此带来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问题。

6、严格规范编班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分配教师和学生,不得举办重点班或快慢班。

7、积极推行学区制管理。

为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少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距,解决择校难题,积极推行学区制管理。

要因地制宜,将老校与新校、强校与薄弱学校均衡划分,统筹管理,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提倡多校协同、资源整合、九年一贯。

推进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设施设备和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学生活动、课堂改革、质量考核等工作水平。

8、采取得力措施,逐步消除大班额。

大班额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对此有强烈意见。

大班额问题反映的是城镇教育资源不足。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要求,加快城镇学校规划建设,对解决大班额问题要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尤其是尽快解决超大班额问题。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狠抓落实,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加大查处力度。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厅每年秋季开学后,将对部分学校招生、择校等问题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通报。

3、加强宣传。

要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

让社会支持,让家长理解,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媒体开展“身边的好学校”主体介绍活动,引导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及学生家长形成“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正确观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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