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保险的第一天心得体会
从这次实习中我不进学到了营销技巧还从老师从客户那里学到了怎样与人交往与人交流.我从实习中得到了以下体会:交流经验一) 在拜访客户时要做从分的准备,包括客户的基本资料及其公司的相关业务还包括客户的兴趣爱好.二) 与客户交流要注意语气,学会倾听,真诚地向客户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还要注重眼神的交流,适当时候还要学会赞美.三) 做一个爱学习的人,天文地理的知识就算不精通但需要了解,相关专业要通入股票,基金,债券等还要关注社会信息,特别是社会热点话题.有助于和客户找到共同语言共同话题.第一次做事的经验一) 大胆接受挑战,不怕失败,说做就做,不拖拉.勇敢地做出第一步.二) 学会自我激励,和团队激励相互鼓励和支持.三) 认真听取团队的意见,制定出合理的计划.四) 相互交流互相学习,认真总结失败或成功的经验.五) 积极认真地完成每一个环节.六) 学会喜欢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团队自己的生活.
求一篇人寿保险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心得体会篇一:保险培训心得体会保险培训心得体会怀着空杯的心态和期待的心情,我有幸参加了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技能提升”培训班。
培训为期2天,2天里,首先要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作为国寿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
公司对此次培训非常重视,光是师资队伍就是集合了最前端的,可见体现了“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我们也很珍惜这次机会,课堂上,大家都积极参与和投入到培训中,,课堂上的团体合作,给了我们每位兄弟姐妹增进情义的空间,真正实现了此次培训“增进团结、增长才干”的目的。
细细回味2天的课程,我感触至深,收获甚丰,心情也是异常舒畅,豁然开朗。
首先是正确认识自己的心态,灵活调整自己的心态,分清什么是真压力,什么是伪压力。
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不愉快,也要学会换位思考,进行角色认同,就会减少自己的负面情绪,进而减少自己的压力。
社会的发展迅速,我们每个人只是地球的一份子,没了任何一个,地球依旧自转,其实做人就应该想开些,就像现在的我一样想,既然压力是永远不可避免的话题,我又何必给自己找理由去逃避呢!不是有这么一句话吗:你改变不了环境,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改变不了事实,但你可以改变态度。
你改变不了过去,但你可以改变现在;你不能控制他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你不能预知
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学习心得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
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
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
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
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
“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
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
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
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
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三、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
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
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
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
最后,由于我国将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争议也完全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事实上,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视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视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虽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更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国家责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
国家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征纳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有关责任,而并非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
由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就会促使有关部门提高社会保障的强制程度。
总之,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
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保险理赔廉政建设的心得体会
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十分重视个人的廉政建设,并能始终把它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了相关内容的学习,积极参加了党委布置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的相关活动,从而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提高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
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
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大脑中要时刻绷紧这根弦,时时警醒自己,筑牢防线。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
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
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
“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
每一名党员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盛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二、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1、要有求真的精神。
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
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
具体到工作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发展的压力感、紧迫感。
坚定信心,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
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艰苦奋斗,培养良好生活作风 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坚持以理论为指导,不断自勉,紧紧围绕“创新”、“求实”、“从严”方面下功夫,促进了自身的廉洁自律。
围绕“创新”,做到“五带头、五增强”以警示自己。
五带头:一是带头积极参加校党委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二是带头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沟通信息,了解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三是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四是带头执行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带头思想作风深入,密切党群关系,依靠群众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自觉构筑生活作风上两道防线。
工作上,坚持办一切事情以量力而行,花少钱办好事,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实效。
在生活上,保持艰苦奋斗的,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求一篇《保险学 学习体会》
互动学习体会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1、XXX老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习方法,在与现实的对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学生,激发了学习热情。
XXX老师的教学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注重,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
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点难点讲的非常细致。
2、通过学习使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xxx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
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 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
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
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
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环境和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的基本原理, 而且还能紧跟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2、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与实务操作之中;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写一篇心得体会
“两学一做”学习心得休会岳增强我局在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后,本人按学习计划重点学习了党章的内容,通过学习本人的心得体会如下:通过对新党章反复的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我们每个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永葆先进性和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
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尤其是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的知识和经验。
当前,经济正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民事纠纷、土地征用补偿、涉法涉诉信访等影响稳定因素突出,面对复杂形势,我们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学习,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