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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政法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23 15:26

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近期,中央出台了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对此,我进行了认真学习,获得以下两点体会:一、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党的领导是事业成就的根本保障。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实践证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赢得新发展的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政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维护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的良好局面,是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依然要把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党的领导是习总书记的核心思想。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一切工作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法工作当然不能例外。

2016年1月,总书记再次指示,各级党委要深入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的政治责任

如何更好发挥党委政法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把握政治方向:统一思想行动、当好参谋助手 政法工作首先姓“政”。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思想、政治、组织领导,突出政治性、把好政治方向应该是政法委工作的根本逻辑起点。

一要统一思想行动。

不断强化政法战线党的建设,党委政法委责无旁贷。

其首要任务就是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统一政法队伍的思想和行动。

通过经常向党委常委会请示汇报,召开党委政法工作会议、政法委委员会、政法委书记会等形式传达上级党的精神和指示,分析形势,提出建议,使各级党委领导及时明确了解党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指示精神。

根据党委的要求部署,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加强调查研究,善于从政策和工作实际中找思路,把思路变方案、方案变行动,确保党的主张在政法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政法工作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配合党的全面工作、中心工作稳步推进。

作出了部署以后,还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要维护政治稳定。

维护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刚性任务,而党委政法委对整个维护稳定工作担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的第一责任。

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指导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分工合作,齐心协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要强化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责任担当,全力防范颜色革命,强力推进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及反恐工作,维护重要时间节点和时段的稳定,继续做好信息情报、维稳处突、舆情引导等,不断健全、完善、落实重大决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竭尽全力坚决防止发生危害稳定和发展及有影响的刑事大案件、治安大事件、安全大事故、集体大非访、队伍大丑恶、舆情大炒作这“六大”问题。

三要勇担政治责任。

政法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党委政法委是领导和管理“刀把子”的职能部门,当好党和人民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重任在肩,不容懈怠。

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所处的时代背景、政治背景要十分清醒,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要明确坚定,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对错误思潮、行为要敢于亮剑、坚决斗争,在政治风浪中做好压舱石,在政治挑衅面前不做骑墙派;善于把握“关键的具体”,关键时刻要敢于担责担难担险,坚决完成党交给的重要任务,确保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用得上、拉得出、打得赢。

统筹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提升法治水平 法治建设是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很多地方均成立了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其办公室不少也设在党委政法委。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中,与政法部门有关的就达到70多项,党委政法委理应做法治建设的排头兵。

一要统筹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牵涉到改革的方方面面,作为代表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担当起统筹法治建设的任务义不容辞。

二要促进司法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本来就是由中央政法委具体谋划下实施的。

政法委要加强领导,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考和设计,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着力在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影响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四中全会部署、涉及政法系统的改革措施,结合地方实际,逐一分解、逐层落实,认真做好清厘、立项、分解、落实等各项工作,实现重点任务项目化、项目推进责任化。

三要打造过硬队伍。

做好政法工作、推进法治建设,最根本的在于建设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有坚强战斗力的政法队伍。

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

党委政法委应当经常分析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战斗力的方针政策及具体措施,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领导干部,更好地实现管人与管事相辅相成,为做好政法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在坚持提升政治素养的同时,要加强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政法干警的业务理论能力、执法办案能力、服务群众能力,不断提升政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追得上、打得赢、写得清、说得过、判得明”。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从制度上规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与律师的关系,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同时要扎紧律师管理制度的笼子,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进行严格惩戒。

四要督促依法履职。

要按照依法监督、集体监督、事后监督的要求,不断规范执法监督,促进政法各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党委政法委要大力支持政法部门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要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政法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难题。

同时,要对政法部门实行严格监督,敢抓敢管、会抓会管、善抓善管,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今后,党委政法委尤其是县级党委政法委对个案应尽量少协调,即使确需协调的,政法委也不得提出定性的具体意见和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刑期如何确定等理应由政法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结论。

五要提升全民意识。

积极做好“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月)”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丰富健康有益的法制文化活动,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积极组织开展服务企业发展“六大行动”,开通“法律服务直通车”,企业“法律体检”,让群众把枯燥单调的法律条文读得懂、看得见、用得好,坚持法治惠民,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深化综治维稳:推进平安建设提升“一感两度” 平安是公民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平安建设是政法机关三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综治的统筹协调作用。

一要压实责任,动员各方力量。

综治平安建设不能孤军作战,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合力。

政法委与其合署办公的综治办及维稳办、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在党委的领导支持下,要紧紧围绕平安建设的目标要求,组织发动全党全社会的力量,采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多种综合手段,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铜墙铁壁。

二要做实防控,确保公共安全。

坚持传统作法与科技手段、专项整治与基础工作、严厉打击与严密防范、网上治理与网下管理相结合,加快建立全面设防、高度协同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

三要抓实重点,突出严打整治。

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侵财性、多发性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

落实治安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强化责任措施,持续不断地开展整治,坚决防止形成气候,坚决防止出现反弹。

四要夯实基础,提升整体水平。

创新社会治理,强力推进城乡网格化建设,做到好用、实用、会用,有效发挥作用。

积极推广特殊人群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制机制。

继续深化“三调对接”,完善专业和行业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法院管不着、村(居)管不了、部门管不好”的矛盾纠纷。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2月27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这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重大部署,具有鲜明而强烈的时代感,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一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具体实践中,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一、政法工作条例核心内容首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其次,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制定配套规定,健全体制机制,最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再者,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政法工作的领导,研究2解决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

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政法工作的领导,履行好职责。

五是贯彻条例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依法领导。

什么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思考新形势下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动工作,切实履行好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推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既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又注意培育和总结经验,推动制度创新。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

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其核心追求是促进社会公平,其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做好和促进政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推动政法工作沿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顺利前进。

一、正确理解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

意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种相应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治思维就是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在思想层面上认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强调思想转变,突出法治的理念态度、规则意识,具备“五个思维”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权力制衡思维。

    “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指导下的具体行为体现。

是政法工作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

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在具体操作执行层面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

    二、正确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性    十八 大 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各项建设基本上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为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现实基础。

因此在法治化治国理政的框架下,培育和强化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工作的绩效考评将进一步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社会服务方式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能力上,以确保社会治理进一步沿着法治化道路的时代步伐前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管理法治化内在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在法治的逻辑和法治价值判断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五个思维、法治价值观武装自己,务必依法合法决策、依法规范履责、推动各项工作依法开展。

另一方面要求在执行各项工作中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研判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促进社会形成良性互动,体现公平正义彰显公信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政法工作改革的重要保障。

新时期面对政法工作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传统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

政法工作需要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外部环境,适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新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就必须让政法工作回归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政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政法工作的相关环节,让政法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三、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权威意识。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一切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必须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真正尊重法律权威的法治社会应该是遇事找法。

正如习 近 平 总 书 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领导干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法治化。

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价值观教育、巩固法律知识,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在社会上形成遇到事情找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法律培训。

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自身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底蕴和强烈的法律意识,才能内在自觉地从法律角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并加以解决问题。

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就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强的法律意识需要不断培养和锻炼。

因此通过开展法律培训弥补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法治能力的短板。

一要积极深入开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律培训班,不断普及领导干部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们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才能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避免社会管治方式简单化和绝对化的弊端;二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分类别、常态化、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训规划。

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强化“枫桥经验”理念自觉。

通过强化枫桥经验的诱导作用,逐步使法治思维成为政法工作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三)大力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

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必须增强职业素养,牢牢守住职业良知的底线,注重边实践、边学习、边思考,提升业务能力,做到“认法不认人”,不偏不倚,不纵不枉;必须牢记为民宗旨,明白自己是谁、工作为了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努力成为群众最可信赖的人、最亲近的人;必须严守法纪底线,强化廉洁从警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完善考评机制。

习 近 平 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用一些可操作、可量化的指标将“法治状况”引入政法工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任用标准之中,在绩效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政法工作领导干部时充分体现对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引导和激励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述职和评议中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办事作为政绩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

    当前是社会矛盾突出亟待化解的转型期,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在法治框架下政法工作领导干部首先要在不断学习、思考和实践中提高法治素养,进一步以法治的眼光看待政法工作,以法治的方式开展政法工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最权威手段。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

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

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

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

”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

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

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

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

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

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

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

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继续追问: 第二个呢补充回答: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属于社会主义体系并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渡性质的社会。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经济上,由于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因而必须实行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

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领导作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经济方面的社会主义因素。

(2)在政治上,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领导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政治方面的社会主义因素。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属于新民主主义政权性质。

(3)在文化上,实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所谓民族的,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压迫,主张中华民族的尊严,独立的、带有中华民族特性的文化。

所谓科学的,就是对一切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主张实事求是,主张客观真理,主张理论和实践的一致。

所谓大众的文化,即是民主的文化,这种文化是为人民服务的文化。

社会主义五个法治理念的内涵 执法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

(1)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主要是对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而言。

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前提条件。

只有做好了立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较好执行和实现。

回顾我国在建国初期,当时很多法律尚未完善,有些甚至远未制定出来,因而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往往把领导人的思想意向和讲话精神当作了“法”,把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或不执行未经实践检验是否正确的做法被认为是“违法”,以权压法现象十分严重,这都是在旧社会遗传影响下产生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结果,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悖的。

(2)推进法治,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地广人众,公民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相对广泛,但都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和有法必依的要求,遵法、守法、用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的公民,也包括所有的组织,如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

同时,在守法的内容方面,除了宪法和其他法律外,还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规章等。

这些,都需全体公民和组织认真遵守和执行。

这样才能防止象“十年浩劫”中违法行为的出现,才能避免把依法经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也打倒并迫害致死的惨剧再度发生。

(3)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立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法制保障环境的要求之一。

这一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必须秉公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规定的执法、司法职责和义务,追究和打击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和创建平安稳定的法治环境服务。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1)体现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也是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

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宗旨必然要符合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宗旨。

因而,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的必然选择。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是执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就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彻底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执法为民的理念要贯穿服务于人民之中。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作为政法机关来说,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体现在服务于人民,保护人民的利益之中。

(3)搞好政法工作要以“执法为民”的理念作思想保证。

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是当前我党我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政法工作要为维护这一任务和目标服务。

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树立和弘扬司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司法的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存在于政法队伍中各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政法工作始终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1)要有“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

“一切为了人民”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在一切工作中,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出发点。

具体体现于:A、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维护稳定;B、认真调处社会纷争,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C、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政法工作,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D、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办事,严防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继续发生。

(2)坚持群众路线。

坚持群众路线就是:①加强对国家执法权力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②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③以政法机关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为榜样,深入群众,服务群众。

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公正执法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真实体现。

实践公正执法理念,应实现以下几点:(1)勤政为民、公正执法。

勤政为民就是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要求给予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公正执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乱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

要做到认真履行职责,热情工作、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2)强化服务意识。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最主要是在工作中提高为谁服务的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依法依职管理与为社会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同时,也不能因提倡服务而放松管理或不敢管理,要把关切人民的利益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

(3)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热情服务。

(4)要廉洁自律、刚正不阿。

执法为民,清正廉洁,是每位执法人员的起码要求,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定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在革命风浪中考验自己,锻炼自己。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准确说明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与目的,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唯一生命线。

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目标。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

因此,只有通过把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于法治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承的关联体,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无从谈起,要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和实现公平正义。

(3)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向往与追求。

(4)政法机关要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有着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等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对此,政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要把“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铭记头脑,要增强责任意识、公正廉洁意识、效率和纪律意识。

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担负起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责任。

2、公平正义的内涵(1)体现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切执法工作或行为都要围绕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符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把两者统一于公平正义之上。

(2)体现人人平等原则。

公平正义的载体和基础是人人平等。

如果没有人人平等,那公平正义便成了抽象的空谈。

人人平等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

法律上的平等,就是排除任何特权,反对同等条件下的不同待遇,应实行平等保护和服务。

二是禁止歧视。

按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要充分体现在对社会关系中任何一个主体上,不管其地位多么劣势,均平等对待。

连我国古代的商贾在交易中,都崇尚甚至标榜“童叟无欺”的公平美德,这是平等原则的关键。

(3)体现及时性和高效性。

及时和高效是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在维护公平正义,衡量执法能力工作好差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及时和高效的要求以三个方面作衡量: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如前段媒体报道的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宗19年来未审结的案件,不管最终实体处理结果如何,但其审判程序是违法的,与及时性和高效性是相悖的。

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1)坚持秉公执法政法工作只有坚持秉公执法,才能践行公平正义的目的。

具体来说,就是: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处处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尊严;二要有刚正不阿的正气。

要敢于惩治邪恶、伸张正义、弘扬正气;三要有公道正派立场,不偏不倚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四是要有克己奉公的思想。

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名利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惧权势所压,以清正廉明之风和公正无私的立场处理问题,给人以看得见和实在的公平与正义。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办案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绝不能凭想象、靠推理、先入为主的方法分析认定事实,做到准确用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3)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执法体现于执法全程上为使执法体现公平公正,除了实体必须公正处理外,程序公正也尤为重要。

一件案件如果程序违法或错误,则会给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因此,中央和最高法院提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死刑案件的二审一律实行开庭审理的决定,就是使审判程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保证实体与程序的全面公正。

(4)坚持以公平、公开促进公正政法部门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执法的公开与公平的规定,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高执法司法的透明度,深化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以最迅速和最易为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途径,将应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是指执法司法工作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

(一)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

具体把握以下几点:1、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

政法机关必须牢记和把握好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好,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调整好经济社会关系。

2、保障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政法机关要依法保障人民行使各项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3、保障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握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团结奋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大力弘扬科学文化精神,崇尚文化科学,反对和抵制封建愚昧迷信,保障和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

4、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理,缓和社会冲突和对立,保护增加和谐因素。

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打击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正确做好服务大局的职责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1、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主要要求:(1)政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服务大局,不能脱离履职原则去“发挥”职能。

防止和纠正单纯的业务观点,割裂政法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关系,割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防止和纠正脱离保障服务目标而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2)服务大局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以服务大局为名包括一切;(3)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务而忽视政法工作的规律和原则,变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被动或无所作为。

2、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就是要把党和国家的全局利益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去推进并使之实现,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局部代替全局。

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的局部的利益去危害国家的全局利益。

3、要处理好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虽然表面不同,但有着内在一致的联系。

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达到最基本的法律效果标准,同时又要讲政治,注重社会效果,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机械办案方式,反对使党委、政府和人民不满意的执法行为或损害法治原则的执法活动。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1)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概括说明党的领导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以其革命性、先进性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直至取得胜利。

因此,中国人民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党的执政和领导,被宪法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项原则是以宪法为据的。

(3)我们政法机关的特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如果没有党的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政法机关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

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1)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决好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确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我国人民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同时,由于宪法规定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接受人民的监督。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按依法治国要求,在体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即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领导,通过党组织的卓越工作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2)把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统一好根据我国实际,党的政策与法律在表现形式上虽不同,但在本质上有着统一性。

这就决定了两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政策被制定为法律,已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而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也是错误的。

我们必须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政法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制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处理关系上,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总揽却不是包揽,不代替更不插手干预政法各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而政法各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也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更不能不接受监督。

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1)要坚持马列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政法工作和武装干警的头脑,要懂得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政法工作问题,坚决反对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旗号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2)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把这些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对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出台重大的政策措施等,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把党对政策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3)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

广大政法干警要时刻保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要求的一致性,做到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和忠于法律。

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章,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结束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理论的创新。

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要求是:一是使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使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使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使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六是使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进一步加强安邦治国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实践把握和理论认识。

可以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就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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