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5-04-06 09:36

学习公司法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城区范围内积极营造宣传监察法、学习监察法浓厚氛围,结合“五查五看五争当,锻造纪检铁军”专项教育活动和扫黑除恶、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重点工作,“四步走”认真抓好《国家监察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集中组学强思想。

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

以“集中组学”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监察法》全文进行学习,加强领会,深化理解;开展一次主题思想讨论活动。

以深化对国家监察法的认识,找短板、补短板为重点,纪检监察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互交流学习国家监察法的心得体会,切实增强对国家监察法的记忆和理解;开展一次“纪检大讲堂”培训活动。

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专题培训班形式,就《国家监察法》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辅导讲座,加强学习指导,努力把《监察法》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二是个人自学重实践。

各纪(工)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各种学习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对《国家监察法》的学习。

利用“清风xx”、纪检工作群及时转发上级对国家监察法的阐释解读等重要信息,方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自学;结合“传帮带”制度,以“一带一”或“一带多”的方式,各纪(工)委指定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为年轻干部“导师”,手把手在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案件侦办等工作中进行传帮带,在一线锻炼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监察法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结合“清风书香”读书活动,订购《国

学习的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就是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文字。

读书心得同学习礼记相近;实践体会同经验总结相类。

学习的方法每个人都有,并且每个人都需要认真地去考虑和研究它。

心得体会这种学习方法对于一个人来说也许是优秀的,但没有被推广普及的必要。

因为学习的方法因人而异,方法的奏效是它与这个人相适应的结果。

方法,也是个性化的。

借鉴他人的学习方法并不是不可以,但找寻适用于自己的学习方法才是最重要的。

写作方法(一)简略写出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

明确的说,就是应用自己的话语,把读过的东西,浓缩成简略的文字,然后加以评论,重点的是(着重)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

(二)将自己阅读过的文字,以写作技巧的观点来评论它的优劣得失、意义内涵,看看它给人的感受如何,效果如何。

(三)应用原文做导引,然后发表自己的意见。

比如我们可以引用书中的一句话做为引导,然后发表见解。

(四)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感想,然后引用读过的文章来做印证。

(五)将读过的东西,把最受感触、最重要的部分做为中心来写;也可以把自己当做书中的「主角」来写;也可以采用书信的方式来写;更可以采用向老师或同学报告的方式来写。

篇一:关于学生学习的心得体会 中学时代是人生的春天,是青少年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段。

明确为什么学习,怎样学习,是每一个中学生必须认清和学会的问题。

知识像海洋那样辽阔,像海洋那样浩瀚。

一个人无论天资多高,精力多么充沛,毅力多么顽强,学习条件多么优越,也不可能把所有知识学到手。

有的同学总想学到一切,要蔷薇也要雪。

他们希望在一串串熟了的葡萄旁边又开放着朵朵鲜花,可是,知识大海的守门老人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呀

知识时常需要更新,随着时间的流逝,知识又可能遗忘,但获取知识的方法却不会被丢失。

相传有一个人,巧遇一仙翁,仙翁点石成金送给他,但他不要金子,而要仙翁点石成金的指头。

这个人为什么要指头呢

因为他懂得,不管送自己多少金子,金子总是有限的,但如果有了点石成金的指头,那就可以随心所欲了。

古人说:授之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也就是这个道理。

同志说过:学习是学习,学习的学习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学习方法是学习时采用的手段、方式和途径。

学法是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和运用的。

掌握良好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事,但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付出的艰苦努力,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

只有每天坚持不懈,日久天长,学习才可能成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掌握学习的主动权。

所以,学习方法并不是什么捷径,它只是踏踏实实、刻苦学习的程序以及在这个学习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措施。

国维有段为世人常常引用的名言: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须经过三种境界。

昨夜西风雕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景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景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景也。

第一景说的是要有信心,独上高楼,非信心不可;第二景说的是要有决心,终不悔实在是最大之决心了。

第三景说的是要有恒心,众里寻他千百度,没有恒心,如何达得到

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遇则废。

智力相同的两个学生有无学习计划,直接影响到学习效果。

科学地利用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有计划地学习,这是科学学习方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所以学习缺乏计划性是成绩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提高学习效率,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做学习的主人,应把握几个步骤: 第一步就是抓好课前预习。

在预习过程中,边看、边想、边写,在书上适当勾画和写点批注。

看完书后,最好能合上课本,独立回忆一遍,及时检查预习的效果,强化记忆。

同时,可以初步理解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思路,找出重点和不理解的问题,尝试作笔记,把预习笔记作为课堂笔记的基础。

我国古代军事家孙子有一句名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这是指对自己和自己的对手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也才可能克敌制胜。

预习就是知己知彼的准备工作,就好像赛跑的枪声。

虽然赛跑规则中不允许抢跑,但是在学习中却没有这一规定,不但允许抢跑,而且鼓励抢跑。

做好预习学习,就是要抢在时间的前面,使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

简言之,预习就是上课前的自学,也就是在老师讲课前,自己先独立地学习新课内容,使自己对新课有初步理解和掌握的过程。

预习抓得扎实,可以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是掌握听讲的正确方法。

处理好听讲与作笔记的关系,重视课堂讨论,不断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学生必须上好课、听好课,首先做好课前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准备、知识上的准备、物质上的准备、身体上的准备等;其次要专心听讲,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参与课堂内的全部学习活动,始终集中注意力;第三要学会科学地思考问题,重理解,不要只背结论,要及时弄清教材思路和教师讲课的条理,要大胆设疑,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善于多角度验证答案;第四学生还要及时做好各种标记、批语,有选择地记好笔记。

上课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基本形式,学生在校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

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一个学生在中学上课的总数大约有二万多节。

把每节课四十五分钟积累起来这将是多么惊人的时间数字啊

学习成绩的优劣,固然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如何对待每一堂课则是关键。

要取得较好的成绩,首先就必须利用课堂上的四十五分钟,提高听课效率。

听课时应做到以下四点 1、带着问题听课; 2、把握住老师讲课的思路、条理; 3、养成边听讲、边思考、边总结、边记忆的习惯,力争当堂消化、巩固知识; 4、踊跃回答老师提问。

这样基本上掌握了听课的要求。

第三步是课后复习应及时。

针对不同学科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习,真正达到排疑解难、巩固提高的目的。

课后要复习教科书,抓住知识的基本内容和要点;尝试回忆,独立地把教师上课内容回想一便,养成勤思考的好习惯;同时整理笔记,进行知识的加工和补充;课后还要看参考书,,使知识的掌握向深度和广度 发展,形成学习上的良性循环。

复习是预习和上课的继续,它将完成预习和上课所没有完成的任务,这就是在复习过程中达到对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在理解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提高运用的技能技巧,进而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使知识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归纳、整理达到系统化,使知识真正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知识链条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在复习过程中,既调动了大脑的活动,又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也在理解的基础上得到巩固记忆。

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掌握如何,由复习效果而定。

篇二:关于大学生党课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我十分荣幸地参加了**大学党委党校的基本知识的学习。

两个月的入党积极分子党课理论学习已经结束,虽然两个月的时间并不算长,但对我今后的生活将是受益匪浅的。

参加了这次党课,从心底油然而生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

这次党课的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境界,同时也拓宽了视野。

每次党课,我都对诸位老师所感动,他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饱满奋进的情绪给我们讲述中国共产党的相关知识,知道我们如何向党组织靠拢。

通过老师们的讲解对党有了深刻的认识,对党的历史,党的运作,和党的规章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对新时期党的性质、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新时期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系统的认识。

入党动机得到了进一步的端正,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

这次学习对于我来讲是一次灵魂的洗礼,现在我认识到入党不仅是一种光荣,更重要的是应该有坚定的信仰,要坦率真诚,相信党组织。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思想上与党组织靠近,加强自己在社会实践各方面的锻炼,学到如何做人,如何做一名党员,让自己慢慢的成熟,在实践行动中实践我所知道的和我要知道的,并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争取早日加入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并且成为起优秀的一员,用党的思想来武装自己,深刻理解里面的精髓,用于指导我的行动。

党的发展道路是曲折而多难的,每每在最困难的时候,是对党的坚定的信念与坚定的追求,使共产党员咬紧牙关,度过难关,使党能继续前行。

而在党的旗帜下,共产党员们也在曲折中得到成长。

通过党校的学习,我的思想再次有了巨大的变化。

我觉得,对于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作为党员就应该多干实事、少说空话、深入实际、全心全意、勤俭办事、一事当前,要多为人民着想、从大局着眼。

对于这样的宗旨,作为积极向党靠拢的先进分子,就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在学生会工作,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努力把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在班上组织同学们积极学习和讨论党的一些重要思想,随时随地不忘体现先锋作用;在学习生活中,尽量多与每个同学接触、交流,努力搞好同学关系

在不断的学习成长中,也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

按照党章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开始是比较困难,加以时日,坚持不懈,必定受益良多,他就象一盏明灯,照亮我的人生征程,让我的旅途有了一个个驿站,使我走路的步伐更加稳健,到达目的的信心更加坚定

现在,我还不是共产党员,但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应努力做到先在思想上、行动上入党,然后争取组织上入党。

因此,第一要务使更坚定党的信念和对党的追求。

通过对党史和对党实行的政策的了解,认识到党的伟大,自觉在党的旗帜下确定自己各阶段目标。

在党课学习,讲究与时俱进,把党的思想落实到学习中;讲究与时俱进,把党的思想落实到工作中,踏踏实实在党的领导下获得进步。

今天,中国发展局面令人可喜,中国共产党表现出其旺盛的活力和先进性。

十七大胜利召开,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决策被提出,我们可以欣喜预见新中国的美好前景。

十七大给我们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更大的信心,使我们对党更无怨无悔的追求。

身为一个中国人,我同样热爱自己的祖国,希望为同胞的安居乐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这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最朴素的动机。

参加党校培训后,我深刻认识到党是一个先进的集体,为我们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大舞台,并且指引和教导我们走上共产主义的道路,我将选择这条道路并为之奋斗终身。

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端正入党动机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层面的认识。

只有具备正确的入党动机,将来入党后才能很好的履行党员义务,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去,才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思想上入党,才能坚持共产主义。

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是抱着一份私心去申请入党的,他们对党的认识都是表面的、模糊的、不自觉的感性认识。

一些人觉得入党可以使自己脸上光彩、办事方便;一些人入党是为了将来可以更容易的升官发财;也有一些人是看到身边的人都是党员了,自己也应该和他们一样,一种盲从的表现。

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这些入党动机,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这种个人主义的入党动机,完全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不符合党的历史使命与任务。

因此,要入党就要端正入党动机,就要树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和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并勇于积极自觉地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

总之,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有了比较系统而全面的理解,使我思想觉悟上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使我更加渴望早日加入党组织。

今后,我会更加认真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靠拢党组织,以身边党员同志为榜样,在日常工作中,不去计较个人得失,真正做到无私奉献。

想别人所想,急别人所急,向身边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

此外,我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我要把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

虽然现在我还没有加入党组织,但是我会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勤奋工作,坚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两个务必”,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行列而不懈努力

篇三:关于十八大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是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5年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有力地指导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途上,党领导着全国人民一定会赢得新的更大胜利。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首先要准确把握十八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则是十八大的灵魂。

“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八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通过学习十八大报告精神,我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有四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坚持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

第二个要点是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

第三个要点是坚持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四个要点是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新的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

在此次十八大报告中,我们党对科学发展观作了新的历史定位,把它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胡锦涛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科学发展观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祖国统一、外交和对外关系、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篇四:关于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

可以说,这就完整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理论创新的一个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对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把握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它的基本内涵是:一是坚持发展这个主题;二是全面发展;三是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所谓坚持发展,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所谓全面发展,就是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所谓协调发展,就是各方面发展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科学发展观的前提。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纠正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重经济指标,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的价值;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的观念。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提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并不意味着发展经济已退居次要位置,更不意味着经济建设不重要了。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没有过去20多年的高速增长,就没有今天的大好局面。

我们既不能以经济发展代替社会发展,也不能因为强调发展的全面性而否定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更不能否定经济建设这个党的工作中心。

我们必须在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基础上,来统筹各方面,促进全面发展。

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

首先,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的中心就是要满足人民的这些需要,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

其次,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

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只是经济的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科技水平的提高,更包括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的全面进步,归根到底,是为了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最后,注重以人为本,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做好了、做扎实了,我们就能凝聚起齐心协力战胜困难、推进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篇五:关于学习贯彻十八大心得体会的文章  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今日上午,xx、xx、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到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xx发表讲话。

  讲话中,xx同志用“雄关漫道真如铁”、“人间正道是沧桑”、“长风破浪会有时”形容了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表达了新一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承前启后,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决心。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道路。

xx同志讲话中指出,道路决定命运,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非常不容易,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历史和经验证明,只有紧紧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才能取得一次又一次的胜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这条路既不是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是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成果,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团结和依靠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运用人民的劳动和智慧,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速度和步伐。

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精神,最广泛的调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实干之风。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一句空口号,它需要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把美好蓝图变成现实。

xx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需要我们每一位中华民族子孙为之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把个人对理想的追求融入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中去,继往开来,承前启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奋进、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踏步前行

希望能帮到你,满意望采纳哦。

如何当好班主任心得体会3篇

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的认识是一个从零散到系统,从表象到实质,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

认识的程度随着人们收集、整理、归纳、总结的不断深化而提升。

随着人们对民主化选举认识程度的提高,选举法的修改过程伴随时代的发展和建国方略的调整,趋于逐步完善。

总体看,法律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设立,为适应时代的要求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颁布,1980年1月1日实施,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四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九章选举程序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举法的修改体现了怎样的精神和原则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平等原则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