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江口县怒溪镇坪所小学李世亮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
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
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
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
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政府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
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法规
矿产资源法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学习心得体会 怎么写
************煤业有限公司2012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原***煤业、***煤业、***煤矿和***煤业四矿重组而成,重组主体企业为***县***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号为C1200002009111220044042,有效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批准开采3、9、13号煤层,井田面积为9.6937km2,开采深度634m~430m,核准生产规模120万吨\\\/年。
整合的四座矿井中,原***煤业为保留生产矿井,目前正常生产;原***煤业为整合后的建设矿井,于2011年4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各项工程项目正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进行建设;***煤矿、***煤业已经关闭到位。
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2012年我公司委托***源通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备案。
我公司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接受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年初签订的资源保护责任状要求,合理地进行资源开采,对本公司区内资源实行储量块段管理,及时进行开采设计并审批,逐月交换图纸并填写报表台帐,本着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原则,严格在规划块段内组织生产,绝不越层越界开采。
“三率”考核方面,我公司从根本上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建立健全矿井“三率”考核体系,保证矿山“三率”达标。
三、块段开采执行情况和图纸交换情况我公司严格按照年初批准的块段开采设计进行采掘工作,每月按期着专人到镇国土资源所和县国土资源局上报本月的块段开采台帐并填绘本月的实际采掘图纸,以备主管部门随时监督。
2012年我公司开采的回采工作面为3002(下)、3003(上)、3006(上)三个回采面和3003(上)、3006(上)、3007(上)、3008(上)四个掘进面,当年共采出煤量31.9万吨,正常损失量2.6万吨,动用储量34.3万吨,年末保有储量7679.6万吨,实际工作面回采率为93﹪。
四、依法纳费情况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交纳资源补偿费,我公司能够根据县地矿部门的规定按期足额上交资源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从不拖欠和少交:2012年应缴资源补偿费414.81万元,实缴资源补偿费414.81万元;应缴土地复垦费20.76万元,实缴土地复垦费 20.76万元。
根据储量备案证明我公司应缴纳采矿权价款9379.37万元,实缴采矿权价款9798万元以全部缴清;采矿权使用费我公司已全部交清。
五、采矿权流转情况我公司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后,2010年进行了名称上的核准,采矿权人变更为************煤业有限公司,并无任何流转方式。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不存在任何违法经营行为,经营管理中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地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依法办矿,合理开采,积极保护矿产资源,要珍惜煤炭这个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认真执行储量块段管理,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上不断努力,争取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煤业有限公司或者************煤业有限公司2012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煤业有限公司,是由原***煤业、***煤业、***煤矿和***煤业四矿重组而成,重组主体企业为***县***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号为C1200002009111220044042,有效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7日,批准开采3、9、13号煤层,井田面积为9.6937km2,开采深度634m~430m,核准生产规模120万吨\\\/年。
整合的四座矿井中,原***煤业为保留生产矿井,目前正常生产;原***煤业为整合后的建设矿井,于2011年4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各项工程项目正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进行建设;***煤矿、***煤业已经关闭到位。
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2012年我公司委托***源通煤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备案。
我公司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接受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年初签订的资源保护责任状要求,合理地进行资源开采,对本公司区内资源实行储量块段管理,及时进行开采设计并审批,逐月交换图纸并填写报表台帐,本着依法办矿,依法采矿的原则,严格在规划块段内组织生产,绝不越层越界开采。
“三率”考核方面,我公司从根本上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回收率,建立健全矿井“三率”考核体系,保证矿山“三率”达标。
三、块段开采执行情况和图纸交换情况我公司严格按照年初批准的块段开采设计进行采掘工作,每月按期着专人到镇国土资源所和县国土资源局上报本月的块段开采台帐并填绘本月的实际采掘图纸,以备主管部门随时监督。
2012年我公司开采的回采工作面为3002(下)、3003(上)、3006(上)三个回采面和3003(上)、3006(上)、3007(上)、3008(上)四个掘进面,当年共采出煤量31.9万吨,正常损失量2.6万吨,动用储量34.3万吨,年末保有储量7679.6万吨,实际工作面回采率为93﹪。
四、依法纳费情况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交纳资源补偿费,我公司能够根据县地矿部门的规定按期足额上交资源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从不拖欠和少交:2012年应缴资源补偿费414.81万元,实缴资源补偿费414.81万元;应缴土地复垦费20.76万元,实缴土地复垦费 20.76万元。
根据储量备案证明我公司应缴纳采矿权价款9379.37万元,实缴采矿权价款9798万元以全部缴清;采矿权使用费我公司已全部交清。
五、采矿权流转情况我公司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后,2010年进行了名称上的核准,采矿权人变更为************煤业有限公司,并无任何流转方式。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不存在任何违法经营行为,经营管理中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地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依法办矿,合理开采,积极保护矿产资源,要珍惜煤炭这个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认真执行储量块段管理,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上不断努力,争取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煤业有限公司
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保护矿产资源的方法
学习找矿哲学的体会
学完形势与政策,虽然只是短暂的一节课,但却使我受益匪浅, 我们从中学到了很多,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也让我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家园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我认为一个国家的形势决定着政策的实施。
形势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影响形势的发展。
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
其实简单的说形势就是从国家环境、国家资源、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经济等很多方面来论述。
中国,地球这个大家园中的一员,在世界上有着重大影响。
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而在这个地大物博的国家里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例如:资源紧缺、环境破坏、中外关系等等。
其中资源问题就包括很多,比如: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都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条件。
尤为水重之。
随着中国人口的不断增长,个人平均占有地也在不断的缩小。
也许将来无立足之地都会成为可能。
可是一些无知的人还未意识到这一点,他们还在拼命的从地球上夺取自己想要的,使地球变的残若不勘,满是伤口。
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资源,却不懂得珍惜,只是一味的拿取,而不知道奉献。
形势的不稳定要靠政策来维持。
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的重大问题之一。
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家的职责,更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我国矿产资源的种类有很多,但人均矿产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
一些矿主只是片面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合理的开发,甚至不顾矿工的死活,无视国家的法律。
对于这些人国家应该严厉打击,执行《矿产资源法》来保护我们是资源和工人。
水资源紧缺和污染也是一项重大的问题。
一个人要生存,决离不开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一滴水也许不足挂齿,可千万滴水能汇聚成河。
也许很多人都还未认识到水也会有竭尽大一天。
当水龙头哗啦啦地流个不停,你有想过在世界的另一角,很多人因为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未沾一滴水而声嘶力竭吗
我们应该从身边做起,充分利用水资源。
做到不浪费,不乱用,珍惜每一滴来之不易的水。
如果要将地球比做一个苹果,而人类就好比一条小虫。
小虫为了生存,在苹果内翻来覆去。
人们又怎知表面看似光滑的苹果,其内心却千疮百孔,苦不勘言。
人类就如小虫一样,不断的给地球制造无止尽的黑洞。
虫会因为得到了美食,而知足的舔舔嘴巴。
而人类却不懂得知足,不但不擦嘴,反而还要拼命的往家里搬。
地球只有一个,人却有千千万万。
假如每个人都如此,地球还承受的住这样的折磨吗
可见,当今世界的形势很危急。
每个国家都应该制定政策来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
当然,只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也是不够的,最重要还得靠每一个生活在地球上的人。
一个稳定的秩序要靠大家来维持,一个美丽的家园更需要大家的维护。
呼吁:请爱护地球,爱护我们的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