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识300字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
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法工作之中。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
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谈谈你对德国民法典的认识
(一)关于对民法自身的认识 如前所述,清末继受外国民法和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其直接动因是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新中国成立后因意识形态和经济政治的原因而继受苏联民法,直到1978年后民法经济法论争中将民法理解为“商品经济法”[70],及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制定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民法学一直为某种政治功利目的所左右,是否因而长期遮蔽了中国民法学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
例如,什么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目标或者民法的本位
民法究竟是私法还是公法
为什么中国民法学已经存在了一百年,而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公法观念支配之下
为什么很少涉及私法、私权、私法观念、私权观念,而一旦涉及这些个概念时总是显得理不直、气不壮
中国继受外国民法学,时值西方社会法学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思潮高涨之时,所谓“社会本位”、“民法公法化”、“民法社会化”被视为民法学发展之必然趋势。
中国民法学自诞生之始即深受影响,甚至一些民法学者将所谓“社会本位”误解为历史上“义务本位”之回归。
此种所谓民法发展趋势和发展潮流,恰好与中国在1949年后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暗合,更促成民法和民法学的“异化”,因片面强调社会公益、否定私权、私益,而否定了民法自身。
最终“社会公益”也异化了。
“公益”、“公益”,多少违法、恶行假汝之名以行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恐怕是中国民法学必须面对的最大课题。
(二)关于民法的“本土化” 中国民法和民法学,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因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学始终面对 “本土化”的命题。
如果说,“法律移植(继受)是法律进步、发展的永恒的主题” ,则同样可以说,如何实现继受而来的法律的本土化,是中国民法学进步、发展的永恒的主题,也是中国数代民法学者最终的目标。
在继受外国法的过程中,继受的外国法与本国国情不合甚至冲突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因而在学界内外引发争论,是一种必然的现象。
日本的法典论争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中国自清末继受外国民法之始即发生过类似的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立法也始终伴随着这样的争论。
关键问题是如何判断所谓“国情”,及对那种“国情”应持何种态度。
究竟什么是“淳风美俗”
中国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是否“淳风美俗”
女人缠足、男人蓄长辫、三跪九叩首,是不是“淳风美俗”
改革开放前在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习惯做法是否“淳风美俗”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和轻视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的传统,加之新中国建立后曾长期实行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究竟有多少值得保存的“遗产”、“习惯”和“本土资源”
这些问题都必须首先澄清。
谢怀栻先生指出,不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特点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的。
因而在继受外国法时,辨别自己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一定好;强调甚至借口自己的特点,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也是不对的。
要敢于接受,善于研究,不断修改,这是继受外国法律很重要的原则。
我们不仅继受外国法的制度、条文,还要继受制度和条文背后的民法理论。
这就是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谓“立法继受”与“学说继受”。
鉴于德国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重要地位,加上中国民法和民法学主要是继受德国民法,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中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
当然不限于德国民法。
我们一定要密切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实际,广泛参考借鉴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民法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坚持参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才能最终使中国民法和民法学不断发展,与时俱进
(三)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 中国民法学的第一项使命,当然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在中国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做两件大事,一是为前朝修史,二是为本朝修律。
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三次起草民法典均未成功。
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王汉斌副委员长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决定:第一步,制定合同法;第二步,制定物权法;第三步,编纂中国民法典。
2002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指示加快民法典起草,同月即委托学者起草[76],当年即完成一部民法典草案,并于同年12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因此,鼓动了中国民法学界的激情和关于民法典编纂思路的论争。
2004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变更立法计划,搁置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
现今物权法已经颁布,按照法制工作委员会透露的信息,还将依次制定侵权行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法总则,待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再编纂民法典。
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
中华民族这位老人,背着沉重的包袱,虽然有点步履蹒跚,却在向前奋进。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正是如今。
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伟大成就并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已经具备编纂民法典的政治经济条件,应当是没有异议的。
问题在于,中国民法学为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使命而做的理论准备是否充分
为什么一定要编纂民法典
不仅因为,相对于刑法典、诉讼法典甚至宪法法典而言,民法典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高度,而且唯有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经攀上历史的高峰
(四)造就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 中国民法学的百年史,是一部民法继受史。
无论历史上继受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1949年后继受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民法,或者改革开放以来的“多元继受”即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是围绕一个目的,就是学习外国经验。
质言之,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始终是扮演“学生”的角色。
当然,将来即使制定了一部进步、科学、完善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也还要继续研究外国民法、继续汲取外国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亦即还要继续扮演“学生”的角色。
问题在于,何时中国民法学才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法学术之林,与一切国家的民法学比肩而立
何时才有不以参考借鉴外国经验为目的的对外国民法的学术研究
何时才有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
这样一批研究外国民法的中国学者,将经常出席国际的和外国的学术会议,与外国民法学者平起平坐,共同研讨外国民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报告其研究外国民法的学术成果。
这样的民法学者,将不同于现今及此前所有的中国民法学者。
中国民法学,只有造就出这样一批专门研究外国民法的学者,才能终结中国民法学单纯扮演“学生”角色的历史,届时中国民法学既当“学生”也当“先生”,也就在世界民法学术之林,为中国民法学争得了“一席之地”
(五)“全方位”的外国民法研究 现今中国民法学界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外国法的学者,虽不是专门研究外国法,虽其研究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学习外国经验,产生了一批研究外国法的学术著作。
但其研究的对象,仍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这是由前面提到的“指导思想”决定的。
现在看来,中国民法学不应继续将研究对象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地区”。
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国家已经旧貌换新颜,正在成为一个真正的大国。
要求中国民法学放眼世界,不仅密切关注和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法,而且密切关注和研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民法。
凡有中国商品、中国旅游者、中国投资者和中国企业到达的国家,就有必要密切关注和认真研究该国民法。
遗憾的是,中国民法学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且不说研究非洲、拉丁美洲、东南亚、中亚国家民法,就是对周边邻国包括对俄罗斯的民法,也缺乏关注和研究。
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学者,要本着一贯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的精神,跟上国家、民族复兴的步伐,勇于承担国家、民族、人民和历史赋予的使命,敞开胸怀,放开眼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实施“全方位”的外国民法研究
结语 中国民法学,这条在中华民族的土地上已经流淌了一百年的河流,虽然历经曲折、艰险、转向、停滞,终究没有改变前进的方向。
因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机遇,中国民法学以其长足的进步、优异的成就和卓越的贡献,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已成为一门“显学”。
一位研究中国民法学史的学者说过,当“民法学这条大河沸腾起来的同时,也是从容思考的空间突然失去的时候”。
愿中国民法学能够从容面对各种诱惑,排除各种干扰,朝着既定方向,奋勇前进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 尤为重要了。
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 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国际商法 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 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 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 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 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
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 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 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 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
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 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11 世纪起,随 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 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 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 体系。
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 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 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 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
从 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 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 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从这 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
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 性、跨国性相违背的。
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
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 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 事惯例背道而驰。
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 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
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 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
因此,从 19 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 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 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 转让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 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 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 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 了积极作用。
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 事关系的主导因素。
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 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 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 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 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
目前,国际商法在 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三、 国际商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概 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
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 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 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 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 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 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 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 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 从合同法看国际商法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 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 实现。
由于合同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因此,要更 好的学习国际商法,就必须对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础了解。
2、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
这是几个世纪以 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 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 只有合同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才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b 合法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且规定:凡是违反法律、 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
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 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 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 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 拘束。
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 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 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5、我国的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但是,特别应当 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 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 1999 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五、 小结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 全面。
法学研究生三年应该如何度过
过来人给个建议吧。
感激不尽。
一个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学法十年自1998河南大学成为一名法科生,我已整整十载。
从还充满的 “小青年”,到已近而立之年;从一名中学生,到现在的硕士研究生;从对法的近乎无知,到后来的系统研习;从走出河大园,到再次步入明伦街85号,我人生的十年过去了----也许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十年。
十年了,每忆往昔,总不免感慨颇多;十年了,该有一个总结了。
真的好感谢老师们给的机会和教诲----正是这份机会和教诲,使我十年中的最后一年幸运地获得了无比丰富的意义,阻止了我因多年来的碌碌无为而欲对自己的痛骂。
就读研究生的第一年,是我人生思考最多和认识提高最快的一年,就专业来说,尤其如此。
小学生只学习知识和生活的基础,中学生则仅仅是建立了对事物 “对或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这或许与他们平时的考试训练有关----题答对了就得分,否则就不得分),即使大学本科生也不过是借助于概念、命题较为系统的掌握了一门知识框架----他们掌握的概念、原则、命题往往是没有语境的,生硬、孤立、抽象、形式化而又程式化,这种知识框架充其量只是“教科书”的知识体系。
依赖教科书,每天看得也是教科书,甚至把专业学习理解成是对教科书的掌握----教科书掌握住了,专业就学成了,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大展宏图了。
他们认为教科书,尤其是知名教授编著的教科书,讲得就是对的----顶多有一点对“来自其他学者或任课教师的批评”的认可;他们也同样迷信老师,认为老师讲的也都是对的,殊不知,老师讲的仅是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结果他们往往欠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也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独立学习的习惯和素养。
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复杂的,有时无法通过下确切定义的方法来理解;事物有许多侧面,掌握这些不同的侧面也许就是对事物的正确理解;非要下个定义,看似准确,实则谬误。
结果,他们不知不觉养成了一种“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或许,从许多学生递交的论文中“概念+特征+作用+历史+意义”的套路和将近80%的篇幅占有量就可以发现这一点。
不幸的是,我曾经就是“他们”的一员;但幸运的是,通过任瑞兴老师的指导和一年来的学习和思悟,自己意识到了这些,并着力进行了矫正。
一、一年来的收获第一年的收获之一是,补充了法哲学和法律史知识。
法理学其实无非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各部门法的共性东西抽出,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个合理的体系,并成为各部门法均可以找到指导原理的基础学科,但这还是从法律自身认识出发去解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而法哲学是一种用外在于法的哲学视角和高度来审视法,给我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遐想空间和参照系,并带来了抽象的概括能力和勇于探求深度的决心及习惯。
立法规定的是条文,课堂学的是规范,而我们却要理解法的精神----法哲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法进行哲学分析进而找到法之精神的方法。
研究法,不仅需要共时性的思维还需要历时性思维,去比较不同概念、原则、制度,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一定的规律,进而获取对问题的通透理解,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丰富对法的认识,所以,法律史知识很重要。
并且,法律史学习中强烈的史料意识,对提高我们的资料收集能力、训练掌握较好的整理方法和获取较多的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都大有帮助。
收获之二是,确立了明确的学术兴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
法典化相关理论可谓是最为宏观且最具哲学思维和高度的民法理论,就中国的语境而言,它还是立法和民法理论界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关注的中心点。
法典理论提纲挈领式的高度,使我们可以去俯视鸟瞰民法体系的整体面貌,明晰各具体制度的功能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而获取对民法的体系化认知,领略民法作为私法之理念和精神。
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中国正式的民法法典化从1998年(民法起草小组的成立)就开始启动工作。
当下的法典论战持续激烈,从“绑联”、“现实”、“浪漫”三种思路,到“梁慧星版”、“ 王利明版”、“徐国栋版---《绿色民法典》” 三个学者建议稿;从“物文主义”、“旧人文主义”、“ 新人文主义”三种精神,到“法国”、“德国”、“国产” 三个模式;从“九编”、“七编”、“五编” 等编数设计,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 等内容的位置安排,等等。
以往的经验证明:论战越激烈,民法典越先进;分歧越多,法典越科学。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这种争吵,真可谓是我国法学界的一大盛事,也是难能可贵的一种法学上的进步。
不管未来的民法典有多少“徐国栋成分”,我觉得我们都应该感谢他所荡起的“学术涟漪”、善意的“鄙视”和理性而又歇斯底里般的“叫嚣”。
自己原本就比较关注法典化问题,又受到魏磊杰师弟的启发,所以我现在的研究路向首先选择了法典理论,而且我觉得作为民法方向的研究生应当置身、跟进和融入到民法法典化----目前最主流也最富时代意义的民法理论潮流中。
收获之三是,从“学习英语”到“利用英语”思想意识的转变。
这个假期,有幸跟着魏磊杰翻译了篇文章,并荣幸能得到了魏磊杰的充分肯定。
这是我第一次去系统的翻译一篇文章,英语算不上好,再加上专业英语知识的欠缺,说真的,自己最初的心态可谓是如履薄冰,生怕有负所托。
但经过一个月以来的尝试,我感觉到:外文的译介实属不易,然大胆去做,“则难者亦易乎”
外文的译介对我来说是一种新鲜的工作,其实也是一种新的学习方法。
社科院渠涛教授在其《最新日本民法》的后记中提到中国人在学习外语问题上的一个共同认识是“英语是哭着进取,笑着出来;而日语是笑着进取,哭着出来”。
这一个月以来的经历使我非常认同此言。
而且,对我来说,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把英语文本译成了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一种研读、翻译、利用外文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彭小龙师弟说现在北京的学者都不屑于搞翻译----太浪费时间,而且外文的翻译已不再看成是科研成果,不如搞文章或写专著,象王轶等青年才俊都不去搞翻译。
我本人并不认同他的观点。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是 “西方舶来品”,因此,对西方语言的良好认知应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翻译外文可以提高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而且也只有先熟练掌握翻译----这种准确理解外文的能力之后,才可以在直接引用外文时做到准确和得心应手。
实际上,日本大村敦志所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就是由王轶校对的。
当然我也深知,不是靠翻译一篇短文就可以掌握一种外语能力的。
我给自己制定了今后的训练计划:我已通读了《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把民法中的概念、术语和用语习惯给掌握住了,接下来争取在一至两年的时间里,与他人合作去翻译3、4篇文章和一本书,学会如何去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如何组织一个志同道合的团队、怎样去联系文本的原作者并争取他的翻译授权和如何把这些辛苦的工作转换为成果。
最后一年,自己开始去翻译德文文本。
收获之四是,跳出了教材的包围圈,学会了读书,尤其是读好书。
就像不能老觉得英语还没学好就一直去“学”英语,而应学习如何使用、利用英语,我们也不能把专业没学好当成是教材还没掌握的足够牢,其实专业没学好,也许反而是我们教材看得太多了。
认识到这点之后,我决定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再去看教材,要看好书。
何谓好书呢
我觉得教授们写作时经常引用的往往就是好书、好文章。
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这个假期,专程去了两趟郑州,又委托北京的同学选购了一批,还通过当当网、卓越网买了多本。
好书的确不一般,象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约翰•亨利•梅里曼的《大陆法系》、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梅因的《古代法》、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艾伦.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纪坡民的《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和《产权与法》、谢怀栻的《外国民商法精要》、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苏永钦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星野英一的《私法中的人》、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等等,这些好书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收获之五是,搜集和整理了许多资料。
学会整理和收集资料,是为学的基本功,除了购置多本书籍外,还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许多好资料。
首先,找了几个同学,进行分工,把民商法学界还包括许多法理法史专业的大家的文章,都从不同的网站上找到了,然后分门归类,大家资源共享。
其次,找到了几个非常有用的网站,从中下载了许多好资料,如:史尚宽、王泽鉴的所有力著;法学家茶座全集;民商法论丛大部;法律出版社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梅迪库斯德《德国民法总论》)系列全部;德国、法国、日本、台湾的民法典中文版、多个国家民法典的英文版和几乎全部的其他国家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语言版;还有德、法、美、英、日、意等国家的多本也已翻译过来的名著;关于民法典专题的所有在网上能够找到的文章。
收获之六是,学习了第二门外语----德语。
德语(Deutsch)是德国、奥地利的官方语言,也是瑞士的4种官方语言之一。
德语是1亿多人使用的母语(总计约为1.1亿)。
它最初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意大利南提洛尔,比利时的一小部分地区,部分波兰地区和部分法国阿尔萨斯地区内使用。
另外,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内,例如纳米比亚拥有大量的说德语的人口,在东欧的一些国家中,仍有少量的说德语的少数民族。
此外,苏联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德国移民区、以及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等地也有少数人使用德语。
所以,德语是欧洲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语言,三个典型的民法典,其中两个都是德文的。
况且加上中国的德国民法血统,我觉得学习德语非常必要。
上个学期,跟着学校的博士生听了一个学期的课程,现在继续学习中。
现今的德文著作和文章相对还很少,学好了肯定很有帮助的。
再者,王老师说推荐我考中国社科院孙宪忠老师的博士,他是一个德国通,我觉得,学好德语,考他的博士应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收获之七是,也是最大的收获是,自己学会了如何学习。
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不应当是本科之后的简单的时间累进,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去学习、去发现和研究一些问题的方法。
除了发现并努力纠正“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外,我还拓展了利用外语创造科研成果的能力。
自己翻译的文章将作为“转型时期的私法发展与法典编纂”一书中的一部分将由魏磊杰联系清华大学的高鸿均老师出版。
我觉得,研究生阶段了,决不应该是再闷头苦读、自我封闭,应该多与他人和外界交流,看看其他同学,瞧瞧其他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人家在做些什么。
其实,经验证明,与他人进行交流总能获得或多或少的知识,交流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方法,只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我还认识到,一年级打了基础之后,从二年级就应该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了。
民法理论太广博了,不可能每一个内容都学的很精深,而且,学术成长的一般规律和道路也往往是抓住较小的范围和方向,做大、做强、做精,然后再从面上向其他范围拓展。
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之后,应该围绕主题写一些相关的文章。
学习,不仅向老师学习,更重要的是自己学习。
上课是学习,交流是学习,自己看专著和文章是学习,写读书笔记是学习,撰写文章是学习,翻译外文是学习,搜集和整理资料也是学习。
其实,只要用心,我们可以经常进入到一种学习的状态中去,即使看电视、逛街,只要带着一种理性和思考的心,我们会发现许多有意义的问题,特别是与专业有关的课题,这也是在学习。
通过思考和学习,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一个个知识点得以串连,并按照某种规律和逻辑形成体系。
我认为,对于一名硕士生,于本科的基点上,再打一下基础,学会如何独立学习,找到自己的学术方向并进而作出些成果,写一篇不错的学位论文,就是一名非常合格的学生,带着这些进入到博士阶段的学习就已经做的很不错了。
学习民法,两种思维应并进。
一是微观思维。
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识点很多,也很琐碎,要把所有这些知识点都要搞清楚,不仅需要功夫、耐心,而且需要我们养成一种细心、善于具体分析、从细微处着手的思维习惯。
二是宏观思维。
民法不仅广博而且最富体系性,同样的内容给予不同的顺序安排,可能背后体现的立法意图、民法精神、价值取向就大不相同;民法制定和修改时往往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缘由变得十分困难;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对该问题的处理,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水平。
这是因为“无权处分”攸关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与所有权、合同效力、不当得利、侵权等制度和问题也密切相连----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强烈的体系性。
王轶教授还专门撰文研究了民法的体系强制问题。
学习民法,尤其要注意对民法的这种体系化认知。
郭明瑞教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教材中也指出:学习民法,要使用体系化的方法。
我们要了解民法的体系,理解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就需要有一种不光停留在某一细节的宏观思维方法和习惯。
当然,二者决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宏观问题往往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撑;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则需要用宏观的、抽象的概括捕捉其共性、发现其中的症结所在、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仅要去写一些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文章,也要具体研究民法中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
学习要有方法。
星野英一教授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我妻荣教授之所以取得那样巨大的成就,同先生先在青年时即以写就了方法论的论文和确立了方法论、然后一生一世追求这种方法,有密切关联。
好的学习方法可使我们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看了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任成印的《民法方法论》、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林立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以及贺卫方、梁彗星、季卫东、王利明等关于如何学习法律的讲演稿。
基本了解了研究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有“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感觉,相信这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二、努力的方向以前觉得自己啥都敢写,来读研究生之后,又觉得啥都不敢写了,可能是因为发现自己其实很无知。
看得书越多,越觉得自己的浅薄和无知。
所以,这一年来我一直处在一种因自己浅薄而心虚的意识当中,我对自己的能力深深怀疑,内心愧疚。
尽管比磊杰高一个年级,但却发现自己的巨大差距。
反省是为了使自我获取进步,自己深知自己是一个愚钝的人,没有磊杰的聪慧,唯有加倍努力,才能减少这种差距。
成果意识也很重要。
付出努力和劳动的工作,尽可能把它变成有说服力的成果。
对于要考博者,尤为重要。
通过这将近半年的潜心读书,已掌握了一定的素材、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下面就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写上几篇文章了。
我也已把商法课的作业《浅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以一个对公司解读的合同路径为视角》(现在题目是《公司的合同解读》)进行了修改投了出去,期待好的结果。
《论民法典总则的技术构造》也已完成,修改之后,也准备投出去。
磊杰这次回来,给我带来了珍贵的、从台湾复印的《奥地利民法》。
这部法典大陆好像还没有公开出版的书籍,几部好的《比较法》谈到的也不多,我手头的近20本有关民法典的专著和论文集也都对此毫无专门谈及,网上查到的相关文章也极少。
我想好好研读之后,写一篇关于奥地利民法典的文章。
这些都是较为宏观的内容,还要写一些较为微观的,如特许经营合同、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侵权行为的关系等,我总共列了10个题目,争取在二年级全部完成。
我觉得,经过一个较为充备的积累期后,已经有了许多的想法,“专业嗅觉”也增加了。
之后,在写文章时,选定题目之后,看两周与之相关的书和文章,第三周开始动笔写,边写边看,第四周完成并修改。
这样,如果全身心投入的话,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一篇文章。
我对自己专业兴趣的思考是:首先,近期的目标是:通过德国、瑞士、奥地利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应的资料,去研究茨威格特、克茨“法样式论”中的德意志法系。
其次,长远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以“查士丁尼皇帝罗马法法典编纂时期----中世纪----《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启蒙时期----近现代”为时间纬度、以罗马法的建立、变种、继受、沉沦、发展为连线的知识脉络。
这可以使自己建立起一个以罗马法为源头、以当代的普遍民法典编制为结果的呈纵向的私法知识系统,以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课题。
我只是关注了近现代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晚近的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罗马法的知识还很薄弱,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状况如何知之甚少,而且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不很多,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困难。
今后更需要努力。
法律的感悟(作文)
1)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3)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
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所有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北京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因为身在北京,就更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
在我居住的社区有许多宣传栏,可以看到不定期的法制宣传内容,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制宣传让辖区居民充分了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保护。
而我一个外地青年人,也从中受到了不少益处。
在这个城市里,我有许多老乡,我们都在一个公司打工。
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自感学艺不精,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社会才会有序发展,所以在上学的时候,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上学的时候,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一翻书本,厚厚的法国民法典,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京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
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那不成笑话了吗
总之,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邓某的强奸行为显而易见,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可是,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便来操纵事实,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再看看律师行业,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法官与律师等等,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大学生活感想150字左右
大学生活感悟 《属于自己的舞台》 大学是每个学子心目中的“象牙塔”。
在读高中期间,我也曾对大学有过幻想与憧憬,想象着我将要进入的大学是怎样的,想象着大学中会发生的事。
大学,成为了我心中的一片圣土。
当我有幸迈入大学的门槛,却发现与其说大学是一片圣土,不如说是一个熔炉。
大学校园融入了天南地北与社会方圆,其中有来自五湖四海的同学,有形形色色、丰富多采的活动,形成了独有的校园文化;大学校园融入了中学时代的纯真,更包罗了世间百态、人间万象。
无论是社会上常见的琐事俗事,还是学校独有的趣闻逸事,都会时常呈现在你面前,关键就要看你怎样去感悟与理解。
于是,有些人步入大学后成了“神雕侠侣”,有些人却“笑傲江湖”,而另一些人只能“侠客行”了。
在大学生活了一段时间,我发现这座“象牙塔”是有棱有角的,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撞上。
在中学时代,我们大多习惯于问老师该怎么做;但在大学,老师不会给你明确的答案,需要你自己去思考,去选择。
举个例子,当你同时面临观摩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和世界着名交响乐团的演奏时,你如何选择呢
对于我来说,我会选择去听演讲,因为我认为观摩演讲比赛带给我的收益更多。
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的问题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实,学会如何去思考问题,如何在两难中取舍也应被视作大学课程之一,更是对自我的一种锻炼。
我的大学生涯即将过半,而我也渐渐明白大学其实是一个大舞台,一个属于你自己的舞台。
在这里你既是导演又是主角,只要你敢于尝试,那么所有的聚光灯都会向你打来。
而你要做的就是努力去演好你的角色,无论发生什么,相信自己,没错的
《我的大学生活感悟》 大学,是梦开始的地方;为了不使这个梦在毕业时落空:那我们就要用一种认终为始的心态去规划与度过大学生活。
大学也是我们人生中最集中的可以扬长避短的时期,早可以尽情折腾的时期,所以如果谁的大学默默无闻了,平平淡淡了,那他就没有真正的理解大学的含义与作用。
因为一旦失去青春的激情,便永远也找不到了,所以大学一定要且行且惜
大一是大学的开端,是影响大学其他三年的重要一年,所以这进入大学的第一步要走好,这样才可以为其他的三年打下基础,我时刻坚信只要做到了步步为营,就能步步升高,就能步步为赢。
一切只因“当梦想扬帆起航
不如大学,是我们人生的另一个新起点,是真正意义的大学,是每个幸运的大学生生命中最重要的旅程,这一路由三个宽阔的台阶和无数的细砖碎瓦组成我们年轻的凛冽和青春岁月
然而,该怎么应对大学的第一个台阶。
大一是现在每个刚进入大学的同学所思考的,所怅惘的。
大一,是开始的良端,也是完结的预兆。
大一和我们的许多境遇一样,只有一次,而这个开始是有着制胜的影响甚至决定意义
大学和中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里,你会发现,你更自由了,更有主宰权了,完全掌控着自己的生活
也因为如此,我们更容易迷茫,更容易失去方向,有时候都不知道自己到底追求的是什么
人生目标是人生道路的航标,是人生前进的动力。
在自我迷失一段时间以后,我通过与高年级同学的交流以及与老师的沟通,初步确立了我的大学奋斗目标:全面发展。
(人生感悟 )我决定通过大学三年的学习成为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
这也是新世纪对大学生的要求。
确立了目标,我们学生重新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因为对英语很感兴趣,我便以英语为突破口,为提高英语口语能力,我改掉了睡懒觉的坏习惯,每天早上在校园里大声地朗诵英语,用”疯狂“英语问候校园的一草一木。
通过努力,学习成绩开始逐步提高。
大学生活是漫漫人生路的一个阶段,也是人生之歌的一个乐章。
这段路即使短暂的,也是漫长的,这个乐章既可能是优美动听的,也可能是遗憾苦涩的。
虽然,我的大学生活才刚刚开始,但我相信它会是充满快乐的。
最后,我在这里拜祝大家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多多积累经验,让自己能走好以后的路。
《大学生活感悟》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不知不觉间,四年新鲜而又忙碌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我们也从懵懵懂懂的大一新鲜人变成了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全校学生里资历最长的大四学长、学姐。
此刻,站在人生的又一个十字路口,回望过去四年的生活,昔日的点点滴滴仿佛电影画面般一幕幕从脑海闪过,心里莫名的生出许多思绪,感慨万千,总觉的应该在离开之前留下一些东西,所以就决定给自己的大学生活做个总结,为这段难忘的经历留下一个完整的句号。
刚刚还记得自己带着家人殷切的期望和鼓鼓的行李离开熟悉的家乡,带着既兴奋又紧张的心情来到这陌生的城市、陌生的学校,开始了别人口中所谓的”象牙塔“生活,转眼之间,我们就又要与这里分别,到其他陌生的地方去了,心中充满了对这里的不舍与无奈,同时也有着对未知生活的希冀与迷惘。
看着学校里熟悉的景色、亲切的师长和充满青春活力的学弟、学妹们,不禁想起了四年来自己所走过的路。
2006年我挤过了高考这座”独木桥“,考上了忻州师范学院,开始了我的大学生活。
当我带着无数的憧憬与幻想,兴奋地来到这里时,突然发现这里跟我想象中的大学有所出入,校区不大,而且设施也不是很完善,心中充满了失望的感觉。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我努力学习考到的学校,以后四年我都要在这里度过,所以慢慢的心里也就接受了,我的大学生活也正式拉开了序幕。
通过这次经历,我也明白了生活不是尽如人意的,有时候我们无法改变环境,而只有通过改变自身去适应环境,才能让自己过得更好
大一是在新奇与忙碌中度过的。
由于刚从高中的书山题海中解放出来,突然发现自己对周围的一切都有点无所适从,再加上大学的教育方式也与高中有所不同,所以有一段时间是在慢慢适应中度过的。
等到适应学校的生活后,我才发现这是一个色彩斑斓的世界,学校不是只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地方,他还可以让我们学到许多其他的东西,这里有学生自己的组织——学生会,还有许多形形色色的学生社团,让人目不暇接,蠢蠢欲动,虽然我也曾经想要参加这些活动,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至今想来,我觉得这仍是我大学生活的一大憾事。
不知不觉中,大一生活就在忙碌的学习、生活与新鲜感中度过了。
通过一年的生活,我发现我们的学校并没有我想的那么糟糕,他也有很多的优点。
虽然这里的硬件设备不是很完善,但学校一直在努力改善。
而且这里有认真负责而又亲切随和的老师,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这对于我们学习的进步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养成起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学校也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这点从学校在全国首先推行”扶贫顶岗支教活动“,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教育,平时也积极组织捐款、捐物,义务献血等活动就可以看出来。
这一点对于一个高等学府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学校的行为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让我们懂得了作为一个社会人就应该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培养了我们的责任感,可以让我们成为更合格的人才。
最后,学校也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学校推行的顶岗支教不仅帮助了农村地区的教育,同时也提高的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至于让学生变成高分低能的无用之才,在走上工作岗位后手忙脚乱,无法适应。
进入大二后,已经没有了大一时的新鲜感,而且课业负担也加重了,再加上学校要迎接教育部的评估,所以这一年总体来说是很忙碌的。
但是在忙碌的过程中,我也体会到了充实的感觉,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学会了自己独立处理学习、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感觉自己长大了
在忙碌中,我通过了英语四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参加了班里组织的学雷锋等各种课外活动,而且学校也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评估。
所以这一年是我忙的最有成就感的一年。
升上大三后,我突然发现自己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了,又开始迷茫了。
大三学年的课业负担不是太多,但新的问题又来了,班里同学已经开始为将来做打算了,许多同学已经开始准备考研了,我又一次迷茫了,而这时我又发现原来许多问题是要自己去面对的,别人是无法替你做决定的,即使这些人是自己的父母,自己的人生是要靠自己走出来的。
我知道自己应该去积极面对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了。
在这一年里我发现自己又长大了一些。
转瞬之间,大四也来了,这一年课程更少了,同学们开始忙着实习、找工作、写论文等一系列毕业前的准备了,看着班里的同学越来越少,我蓦然发现离别的日子临近,我的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了,突然有种不想毕业的念头。
但是,我知道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一天迟早会到来,我们必定要经历这次离别之痛,经历过后,我们会变得更成熟。
所以,就让我们笑着接受这一天的到来吧
总之,在这短暂的四年里,我学到了许多的专业知识和做人、做事的常识,在这里留下了欢乐的笑声、成功的欢呼,伤心的泪水和苦恼的哀叹,同时也结下了珍贵的师生情、同学情和朋友情,这些都将会成为我人生中一笔很重要的财富
不管将来在哪儿,我都会把这些牢记在我的心里,把我的母校——忻州师范学院记在心里。
我相信,经过这四年的积淀,我会带着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的期望和祝福,在以后的道路上走的更有自信,更顺畅
同时也希望老师、同学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顺顺利利
希望师院的明天会更美好
简述九年级上册历史历史事件
世界历史九年级上册考纲知识点一、伯利克里改革(九上P14)1、时间:公元前五世纪后半期2、改革者:伯利克里3、主要内容:扩大公民的权利;鼓励学术研究、重视教育、发展文艺;4、作用:使雅典达到全盛,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奴隶制民主政治发展到古代世界的顶峰。
二、日本“大化改新”(九上P24-25)1、时间:7世纪中期2、改革者:孝德天皇3、主要内容:①政治方面:建立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以才选官②经济方面:把很多贵族土地收归国有,部民转化为国家公民,国家定期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收取赋税。
4、影响:它是日本从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过度的标志。
三、文艺复兴(九上P58-59-60)1、时间:14世纪—17世纪上半叶2、最先兴起的国家:意大利3、中心思潮:人文主义4、实质:新兴的资产阶级文化5、早期代表:代表人物 国别 主要作品及其成就但丁 意大利 创作长诗《神曲》,率先批评教会达•芬奇 意大利 创作名画《蒙娜丽莎》、《最后的晚餐》等莎士比亚 英国 创作剧本《罗密欧与朱丽叶》、《哈姆雷特》等6、作用:推动了欧洲文化思想领域的繁荣,为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
四、新航路的开辟(九上P61-62)1、主要原因:欧洲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和扩大;西欧国家对东方财富的强烈渴望;奥斯曼帝国对东亚商路的控制。
2、客观条件:指南针的应用;地圆学说的深入人心;航海技术的发展。
3、开辟的过程航 海 家 哥伦布 迪亚士 达•伽马 麦哲伦开辟新航路 发现美洲新大陆 进入印度洋 到达印度 环球航行4、影响:世界开始连成一个整体;促进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欧洲人殖民扩张活动的道路;造成了亚非拉国家和地区的殖民灾祸。
5、比较哥伦布等人的航海与中国郑和的远航,有什么不同
(提示学生从规模、目的、性质、影响等方面分析比较)航海家 规模 目的 性质 影响郑和 船多人多 宣扬国威加强联系 友好交往义举 促进国家友好和经济文化交流哥伦布等 船少人少 开拓市场掠夺财富 殖民扩张活动 世界开始连成一个整体;促进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造成殖民灾祸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九上P67-68-69)1、根本原因:斯图亚特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严重阻碍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2、克伦威尔: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人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克伦威尔率领的议会军队打败了国王军队,取得了最后胜利。
1649 年,在英国建立了共和国,1653年就任“护国主”,实行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军事独裁统治。
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
3、1688年宫廷政变:(P69)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合发动宫廷政变,推翻了专制统治,另立国王。
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
4、《权利法案》(P69)①时间:1689 ②目的:限制王权③作用: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国王不能滥用权利,为所欲为。
④意义:标志着英国建立起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专政。
5、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P69)通过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确立了英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是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制度对封建制度的一次重大胜利,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揭开了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序幕,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
六、美国的诞生或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九上72-76)1、根本原因:英国殖民统治严重阻碍北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2、来克星顿枪声:1775年4月,标志北美独立战争开始。
3、华盛顿:美国独立战争的领导人,出生在弗吉尼亚一个种植园主家庭,一直反对英国的殖民侵略。
独立战争爆发后,华盛顿被任命为大陆军总是司令,并领导美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越的斗争,直至胜利。
1787年宪法制定后,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并连任第二届,退休后回到自己的农庄,1799年12月14日去世。
4、《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发表,宣告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标志美国诞生。
5、萨拉托加大捷:1777年,美国独立战争的转折点。
6、《1787年宪法》:1787年美国制定,规定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享有行政权;国会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大权。
华盛顿当选为第一届总统。
7、性质:具有资产阶级革命和民族解放的性质8、意义:美国独立战争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实现了国家的独立,确立 了比较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为美国资本主义发展扫除了障碍,推动了欧洲和拉美革命的开展。
七、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九上P78-81)1、根本原因:封建波旁王朝的专制统治严重阻碍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2、《人权宣言》:制宪会议发表。
它宣称人们生来是自由,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体现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思想。
打击了法国封建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推动了革命的发展。
3、法国大革命的影响:①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法国的封建统治;②传播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进步思想;③对世界历史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4、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拿破仑建立,又称拿破仑帝国。
5、《法典》:法兰西第一帝国建立后,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拿破仑颁布了《法典》(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和《刑法典》)6、拿破仑战争:①拿破仑的早期战争是为了打退欧洲的反法同盟对法国的干涉,具有正义的民族解放性质;后期乘胜扩大法国的疆域,控制了欧洲很多地方,则是非正义的侵略战争。
②拿破仑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带到了法军所到之处,打击了欧洲的封建势力,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拿破仑战争也损害了被侵略国家人民的利益,激起当地人民的反抗。
③拿破仑的失败表明,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封建势力远远大于资产阶级势力。
八、“蒸汽时代”的到来(九上P88-90)1、珍妮机:18 世纪60年代,织布工哈格里夫斯发明了一种称为“珍妮机”的手摇纺纱机。
珍妮机的发明标志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开始。
2、瓦特与蒸汽机:1785年以后,瓦特改进的蒸汽机首先在纺织部门投入使用。
改良蒸汽机的出现标志着人类进入了“蒸汽时代”。
3、汽船:美国人富尔顿制造。
4、火车的诞生:英国工程师史蒂芬孙发明了火车机车。
1825 年,这列名为“旅行者号”的机车在英国试车成功.5、工业革命完成:19 世纪上半期6、工业革命的影响: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生产力,使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最终战胜了封建主义,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确立起对世界的统治,世界形成了西方先进、东方落后的局面。
九、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九上P107-108)1、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组成部分。
2、《共产党宣言》①时间:1848 年②起草人: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③作用:《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从此,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国际工人运动进人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十、美国南北战争或美国内战(1861-1865)(九上P111-114)1、根本原因:南北两种经济制度的矛盾(北方资本主义经济和南方种植园经济)即奴隶制的存废问题。
2、林肯:林肯一生的主要活动就是领导了南北战争,颁布了《解放黑人奴 隶宣言》和《宅地法》,解放了黑人奴隶,为废除奴隶制而献身。
林肯为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黑人奴隶做出了重大贡献,为美国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是美国历史上的著名总统。
3、《解放黑人奴隶宣言》1862年颁布。
规定从1863年元旦起,废除叛乱各州的奴隶制,并允许奴隶作为自由人参加北方军队。
宣言的发表,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
广大黑人欢庆解放,踊跃报名参军,北方军队因此获得雄厚的兵源。
4、性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
5、影响:经过这场战争,美国废除了奴隶制度,扫清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又一大障碍。
为以后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一、俄国废除农奴制改革(九上P117-118)1、时间 :1861年2、沙皇: 亚历山大二世3、性质 :是沙皇自上而下实行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4、影响:①农奴制的废除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②改革虽然留下了大量封建残余,但加快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是俄国近代历史上的重大转折点。
十二、日本明治维新(九上P118-120)1、内容:①政治方面:“废藩置县”,加强中央集权。
②经济方面:允许土地买卖,引进西方技术,鼓励发展近代工业。
③社会生活方面:提倡“文明开化”,即向欧美学习,努力发展教育。
2、性质: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3、意义:①使日本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封建国家,逐步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②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命运,是日本历史的重大转折点。
③日本强大后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
十三、人类迈入“电气时代”(九上P124-127)1、“电气时代”的到来:19世纪70年代,人类历史进人了“电气时代”。
2、“发明大王”爱迪生:1879年研制成功耐用碳丝灯泡。
“天才是1%的灵感加99%的汗水。
”3、汽车:德国人卡尔•本茨在1885年试制汽车成功,被称为“汽车之父”。
汽车的大量使用,增强了人们的生产能力,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扩大了人们的活动范田,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4、飞机:1903年12月美国的莱特兄弟制成飞机,并试飞成功。
十四、两大军事侵略集团(九上P131-134)1、 形成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2、 形成原因: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3、 “三国同盟”由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组成;4、 “三国协约”由英国、法国、俄国组成。
5、 形成后果:两大军事集团展开疯狂的扩军备战,世界大战一触即发。
十五、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1、 根本原因: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2、 战争的性质:帝国主义国家的掠夺战争3、 导火线:1914年的萨拉热窝事件4、战争的结束:1918年11月,德国投降,一战结束。
5、战争的影响: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规模空前。
战场由最初的欧洲扩大到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先后有三十多个国家卷入战争。
②这场帝国主义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参战各国共死伤二干多万人,其中被战争、饥俄、疾病等夺去生命的人超过一千万。
十六、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九上P138)1、18世纪的法国2、主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开明的君主执政,强调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
十七、启蒙思想的影响(九上P139)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力的支援,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
许多启蒙思想家的名著被介绍到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促进了这些国家的思想解放。
十八、牛顿力学理论体系(九上P139)1、英国科学家牛顿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奠基人之一。
2、牛顿在天文学上的主要贡献是在17世纪下半期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3、在数学上主要的贡献是微积分的创建;4、在力学上,牛顿建立了完整的力学理论休系。
其中,力学三定律,也称“牛顿三定律”,对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影响最大。
十九、达尔文与“进化论”(九上P140)1、英国科学家达尔文 2、著作:《物种起源》3、思想:他提出了“进化论”思想。
指出自然界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法则中发展的。
4、作用:这部著作的问世,第一次把生物学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上,推翻了神创论和物种不变论。
《物种起源》的出版,在欧洲乃至整个世界沉重打击了神权统治的根基。
二十、爱因斯坦与相对论(九上P140)1、出生在德国的科学家,是20世纪伟大的科学家之一。
2、一生中最重要的贡献:20世纪初提出的相对论。
3、作用:相对论的创立推动了整个物理学理论的革命,为原子弹的发明和原子能的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此打开了原子时代的大门。
德国民法典编撰体系的主要特点
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启 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于德国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
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
因此, 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 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一、德国民法典的生成 一部法典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的发展史。
“每一种法典,都是一定的国情、历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们检视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水准、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
”[1]德国民法典诞生的直接推动力就是要废除西方列强在德国的治外法权,实现主权独立。
然而,作为一部反映与规制全体德国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典,不可能仅仅依靠一场废除治外法权运动就能造就出来的,它的生成必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与之相应的思想与法学理论方面的准备,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1. 废除治外法权是德国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政治动因 “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应该说是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一大前提下,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
”[2] 19 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在亚洲扩张势力范围,通过坚船利炮洞开了德国的大门。
西方列强与德国签订不平等条约,迫使德国丧失了司法主权的独立与关税自主权,强迫德国承认包括司法在内的本国法律制度在德国领土上对本国国民进行裁判的效力。
在当时,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成为德国国民的强烈愿望和政府的首要职责。
明治政府上台以后,头等大事就是力争修改德国在德川幕府末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1871 年德国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欧美与各国交涉,西方列强则要求德国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楷模,制定各种法典,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
面对实力强大的西方列强,明治政府为了达到废除治外法权的目的,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的编纂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程。
为了能使民法典达到西方列强的要求,同时虑及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民法典,因此德国聘请了法国学者博瓦索纳德加入到法典编纂工作中,在博瓦索纳德和德国国内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1890 年德国旧民法公布于世。
但德国旧民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了国内强有力的批评,从而在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法典论争”,延期派认为民法典亲属法部分的现代化规定与德国的传统家制习俗格格不入,甚至出现了“民法出、忠孝亡”的言论。
最终,延期派战胜了断行派,德国旧民法被迫延期。
1893 年德国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典,设置了法典调查委员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同时任命帝国大学教授穗积陈重、富井政章和梅谦次郎为起草委员会委员。
这次起草,在维持德国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在旧民法典的基础上,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与第二草案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德国实际情况,完成了德国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1896 年通过公布了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8 年通过公布了亲属编与继承编,全部民法典于1898 年7 月16 日正式施行。
总之,来自不平等条约的压力催生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条约改正运动成就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事业。
正如德国学者富井政章所言:“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大的立法事业,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
”[3] 2. 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德国著名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曾经指出:“一部民法典编纂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的。
许多法典有幸能把近期实现的社会关系全面变革的成果以固定的形式加以铸造,从而使它们能指望被其奉为思想准则的人类理想和社会模式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成为时代的尺度。
”[4]明治维新以前的德国是一个与西方近代法无缘的封闭式封建社会,尤其是一国范围内法律的不完善与不统一的现状严重阻碍着德国新的经济的发展。
而从18 世纪末起,德国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提高,商品经济日益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已开始形成。
明治维新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变法图强,最终达到“脱亚入欧”,也就是通过法制的近代化,通过条约的改正,达到富国强兵,走上欧式的资本主义近代化发展道路,最终达到与欧洲列强比肩而立的目的。
而要达此目的,不仅要废除不平等条约,更主要的还需要增强国力。
为了消除封建割据与封建社会法律不统一带来的弊端,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新成立的明治政府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
总之,统一分散的封建法制的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成为催生民法典诞生的根本动力。
3. 德国法学研究的深入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无论是社会变革所创造的良好社会政治经济条件,还是大胆全面地移植国际先进制度的指导方针的实施,都只是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外部条件,从法律自身来看,完备的法律制度必须以坚实的科学理论为基础。
19 世纪中叶德国国门被洞开后,德国人抱有亡国之忧的同时,深受西方文明之刺激,众多有识之士意识到向西方学习的必要性。
明治政府成立后,推行文明开化政策,开始大规模引进西方先进文明,围绕着仿效西方制度、学习西方文明、振兴德国民族的明治维新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了。
“德国明治维新后,朝野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整个国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视,培养了一批具有思想深度的法学家,出版了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法学著作,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改革的理论。
”[5]早在19 世纪70 年代德国就已经选派学生赴英国、法国、德国等研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不仅如此,当时的明治政府还在国内大力兴办法律学校, [6]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
正因为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繁荣和卓有成效,德国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学专家为民法典的制定建言献策。
被选为起草委员的梅谦次郎、穗积陈重、富井政章三位委员都具有留学欧美的经历并精通两大法系或其中之一。
起草者们深厚的比较民法功底、严谨的态度,以及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都是法典制定成功的重要基础。
尤其是旧民法所引发的“法典之争”,从另外一个视角来说,也为新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德国民法典就是明治维新之后数十年法学理论研究活动与“法典之争”的结果。
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
由于德国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
只有制定与西方各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德国国内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德国的风俗和国情。
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德国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
处于21 世纪今天的当代中国,学习、研究与借鉴德国民法典,必须保持理性和客观的审视态度,科学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征与思想史上的价值。
1. 现代化与现实性 深受西方列强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原则,并将其法典建立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三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因而这是一部属于近代化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法典。
该法典第206 条规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凡本文所引《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均出自渠涛编译的《最新德国民法》) ,从而集中确立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的原则。
该法典第3 条规定:“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从而体现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该法典第三编债权第二章契约部分,规定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契约的订立是完全自由的,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契约可包含任何内容,契约在双方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该法典第三编债权第五章侵权行为部分,还原则性地肯定了民事责任的过失责任原则,如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依据当时社会的现实情况,该法典对过失责任原则亦作了例外规定,承认了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如第717 条规定:“因土地工作物的设置或保存有瑕疵而致使他人发生损害时,其工作物的占有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718 条规定:“动物占有人,对其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该法典不仅很好地贯彻了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而且还“运用了诸如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占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广泛使用的法律词汇,体现了其概念、术语的欧化和近代化”[7].由于明治维新后,资本主义在德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种社团组织大量出现,因而德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首先区分自然人和法人,并设立专章对法人制度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按法人的成立目的,将其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两种,民法典第34 条还承认祭祀、宗教团体为法人。
这些相对于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
总体而言,德国民法典“财产法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自由经济的基础上、以近代民法中的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个人责任的三大原则为指导的,符合于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近代法律”[8],因而较好地体现了民法典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已故著名法学家谢怀轼先生曾经指出:“民法是一个国家、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生活准则。
民法的内容,民法的变化发展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
民法如果与社会脱节,就失去了它的价值。
”[9] 事实也是如此,法典的许多规定未停留在宽泛原则层面,而是适应了实际的需要。
由于明治维新之前的德国社会是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特别是德国的家族制度根深蒂固,所以颁布之初德国民法典的身份法部分就只得向现实社会作出了某种程度的妥协。
该法典亲属编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时代以男性为中心的“家”的制度,对户主的特权与家属成员的从属地位做了具体规定;即使在财产法部分,该法典也保留了诸如永佃制度等具有封建色彩的部分内容,从而凸现其现实的保守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民法典亲族、继承编中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根本修改,强调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平等,从而实现了民法典身份法部分的现代化。
2. 本土化与国际性 一部民法典编纂的特点,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来决定的。
“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
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
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0]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既大胆学习借鉴甚至移植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尤其是法、德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又兼顾德国的历史与现实,从而有机地将二者结合起来。
德国民法典的成功之处就是将移植过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在德国加以同化和整合,实现了本土化。
德国民法典担保物权的规定就是将法国担保制度与当时德国社会通用担保形态相结合的成果,在民法典实施后,由于其中的抵押权制度不能适应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德国在20 世纪初又采普鲁士民法模式制定了以工厂抵押法为代表的各种财团抵押法。
“今天民商法在几乎所有的方面都有一部分,常常是很大的一部分是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或者大体统一的。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对全球经济交流和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
德国民法典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在编纂民法典时采取了“西化”方针。
当时西方包括英、美、法、德等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较为发达的,代表了国际法学的先进成果,所以德国移植他们的法律后所体现的国际性特征是不言而喻的。
梅谦次郎曾说过“, 世上有人称我们的新民法是依德意志民法,这是肤浅的见解。
体裁上虽酷似德意志法,但法兰西民法与德意志民法都是按照同等程度被参考的。
”而且为编写新的民法典,法典委员会翻译、参照了大量的其他国家民法。
梅谦次郎先生曾列举过参照的外国民法典:法兰西民法(1804) 、德意志民法第一草案(1887) 与第二草案(1895) 、普鲁士民法(1796) 、萨克森州民法(1863) 及德意志其他州法、奥地利民法(1811) 、荷兰民法(1829) 、意大利民法(1865) 等。
起草者之一的穗积陈重先生则称德国民法典是“比较法学的成果”。
[1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对各国法律综合比较、鉴别、筛选的结果。
德国民法典无论是在编排体系还是在法典内容上均体现了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
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主要借鉴德国民法草案的编排体系,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但物权编和债权编的顺序没有依照德国民法,而是将物权编放在债权编之前。
这主要是因为德国新民法在编纂时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法国民法典的编撰体例是人、财产所有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财产所有权相当于物权,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则包括债权的内容,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国民法典对德国民法的巨大影响。
在内容上,法典继承了德国民法典的伟大创造,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并以公序良俗这一一般性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关于占有制度,则系采法国立法例,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德国立法则认为占有仅指事实,而非权利。
[12]在物权变动形式方面,德国民法典也没有采德国民法典公示生效的做法,而是与法国民法典一样,实行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在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和承诺效力的立法上,德国则借鉴了英国的判例法。
德国民法典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则来自于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
因此,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对世界各国先进的民法兼收并蓄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征。
3. 法典化与融合性 在绝对理性主义支配下的19 世纪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制定民法典就是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方法,其终极目的在于通过法典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
民法典作为一个自足的体系,能通过法典内部原则和制度的配合与协调,达致顺畅运行的目的。
但是,民法典不应成为封闭的体系。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法典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应受法律调整的各种情况,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同时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抽象性和一般性使得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势在必行。
为了使得法典在适应性和稳定性中达到平衡,德国民法典既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来实现法典的稳定,又通过判例法和特别法对法典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使法典具有生命力。
针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的客观需求,德国民法典为整个民法乃至整个私法规定了一些根本性的总的原则。
该法典第l 条规定:“私权必须适合公共福祉。
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
权利不许滥用。
”第2条规定:“本法须以个人的尊严及男女两性本质性平等为宗旨解释。
”法典对基本原则的规定无疑能应对没有具体规范的尴尬,使法典具有更强的灵活性。
面对法典自身固有的缺陷,在民法领域则通过制定大量的特别法与司法判例来完善德国民法典,从而体现了法典的开放性与融和性的特征。
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在承认制定法是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的同时,也承认判例的渊源地位,并且成功地实现了法院判例的法典化;而且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在法律中规定一些一般性条款,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期实现弥补法律漏洞的目的。
德国民法典采两大法系融和的趋势,体现了德国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现代性,为后世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树立了典范。
另一方面,由于法典受到篇幅的限制,所以对于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很原则,为了适应复杂而具体的实践要求,德国另行制定了《遗失物法》,对拾得人、遗失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再如,1972 年的《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质污染防止法》,以承认无过失责任以及近似于无过失责任的形式谋求对受害人的保护。
虽然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初选择了民法法系的模型,但之后又出现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倾向。
一战后,随着德国经济力量的强大,金融业发展迅速,英美法中行之有效的商业信托制度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正是在需求和规范的推动下,德国在1923 年通过了《信托法》。
信托法制度根植于英美的衡平法,它的双重所有权的制度设计是与大陆法国家的绝对所有权制度格格不入的。
但德国民法学家克服了这些障碍,作为采纳民法典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第一个大胆地在民法典之外,制定通过了《信托法》。
[13]这是融和性特征的典型表现。
三、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借鉴意义 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来中国政府与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自清末变法以来,无论是1911 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以及1924~1925 年北洋政府以此为蓝本次第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还是1931 年中华民国正式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均借鉴了世界上各主要法典化国家的民事立法经验,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民法理论成果,这其中又以德国法的概念、制度为先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 年、1962年、1979 年三编民法,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草案终未成典。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主观上受“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思想的影响,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单行民法系列之路,以至于造成了现今民法体系混杂、理论底蕴不深、逻辑性不强、滞后社会发展等缺陷。
经过近30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经济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数年的求索,民法学界几已达致共识:民法法典化是中国民法走向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如何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新世纪的经典之作,加强对德国民法典的研析,能给我们有益的启迪。
1. 注重民事理论研究与现实生活相契合 我们现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个意义重大且内容庞杂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专家的共同努力。
法律专家首先必须精通民事理论,其次还应把握法律实践。
德国民法学界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法学研究者对于现实生活的关注,是德国民法典成功的秘诀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都十分重视理论研究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明治维新以后,德国法学得以迅速发展,学习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许多问题上结合德国社会的实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立法者和民法学者对当时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和能够想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析,民法调查会的民法议事记录多达数百万字。
这种从立法活动开始的研究延续到今天的法律教学和法律实务中,形成了许多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论学说和对理论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理论。
这对法律科学的发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
德国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还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使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符合德国的风俗和国情。
“我们要讲现实,但重要的是当前的现实,是社会发展的现实,不研究这些问题,制定民法典是没有根基的。
”[14]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学理论成果或制度设计很先进,但我们在褒扬的同时应注意中国的土壤环境是否适宜它的生长,这是一个需要反复论证的任务。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既要加强民事理论的研究,又必须关注现实生活,加强实证分析,努力促进理论研究与现实社会相契合。
2. 注重市场经济成果与和谐社会相共通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是规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统一大市场逐步建立、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渐次加快等。
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的建设成果需要统一的法律加以巩固,市场经济的再发展和成熟度均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并予以保障。
我们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把市场经济的成果合法化、制度化。
市场经济发展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出现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基因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
市场经济带来巨大利润的背后又不可避免造成贫富差距、就业困境、环境恶化、资源危机等问题,这是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符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我们要努力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使社会呈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使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协调和兼顾。
我们新制定的民法典既要能够为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再次飞跃发展提供保障,又要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
3. 注重国际发展趋势与科学发展相融合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虽然德国民法典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德国人注意到了德国民法典草案的伟大之处,认识到德国民法典草案中所体现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大胆借鉴德国民法典草案,制定了许多与国际社会相共通的规则。
今天在研究发达国家民法典时,应该采功能主义的比较方法,充分认识到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一些传统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已经遭遇了时代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关注民法典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是市场机制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机制,各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是相同的,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也是一致的。
在市场经济全球化时代,需要更多的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共生的法律规则,为复杂的交易提供便利。
我们的民法典是在国际化与科技化潮流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立法者要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提高法律的前瞻性,立足现在,兼及未来。
同时,民法典的法律技术和法律内容必须与科学发展相配套,关注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的发展趋势。
民法典必须依据时代精神和本国国情进行创新,否则民法典将不会成功。
我国民法典既要对国际发展趋势有敏锐感,又要能够鼓励科技创新,要有包容精神,引导我国的科学发展并能够大胆预测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以超前的法治思想和价值理念,构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民法典体系,争取把我国的民法典建设成为21 世纪最伟大的民法典。
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共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使得民法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国际性,具有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共同认可、一体遵循的某种意义上的通行性。
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广泛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判例与学说,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再重复一遍别国已走过的弯路而去亲自摸索和实践。
总之,在制定民法典时,既要充分把握民法典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又要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