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
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何时通过,实施
有何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 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这样一种总体思路, 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 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进行。
二、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要尽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 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
再一个, 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
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一些重大影响, 比如说原来我们原则上是政府办理了某项许可以后资料归档, 有人要来查, 那是国家档案, 你不能随便查, 谁也说不出来什么。
这个法颁布出来以后, 到 7 月1 号, 人家要查我们就得让查。
除非三种情况不能够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除了这三种情况以外都必须公开。
人家要来查, 这是人家的权利, 我们让人家看, 这是我们的义务、责任。
如果别人要来查我们不让查, 我们就是违法。
因此, 这一块对我们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增加很多工作量。
特别是企业登记,有些登记以后, 人家要来查资料, 我们就得让人家查。
所谓公平、公正, 就是办理许可对申请人要一视同仁, 不能够搞歧视。
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国外的公民、企业和国内的公民、企业要一视同仁。
凡允许本国公民和企业进入的领域,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能进入, 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提出的申请, 和本国公民和本国企业提出的申请要一视同仁, 实行国民待遇。
在国内对不同所有制, 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一视同仁, 对组织和个人也要一视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四、救济原则。
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的, 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
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 一是陈述权、申辩权。
什么是陈述权, 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话说完,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 人家讲理由 , 得让人家把话说完, 这是人家的权利。
所谓申辩权, 你不同意许可, 人家有权申辩, 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 为什么不对, 人家就讲理由; 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
人家申辩以后, 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 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请赔 偿的权利。
如果由于我们不予许可, 给人家造成了损失, 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
五、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
我们不能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除非两种情况: 第一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已经不存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变; 第二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
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 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
即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 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政府还要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是从德国引进的一个行政法的原则。
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最早产生在二战以后的德国。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当时那个特殊情况下, 国民对政府没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 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就提出了一个信赖保护原则, 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国民的信任和支持, 政府说话就要算数, 政府做出决定就不能随便改, 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实施以后效果非常好, 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国民的信任和支持。
后来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就总结研究这个原则, 把它作为德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后来欧洲的法学家又总结德国的成功经验, 就确认在欧洲整个行政法里边有这么一个原则。
我们在这次研究德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 感到这个原则和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诚信政府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 就把它引入我们的《行政许可法》。
颁布以后在国外影响非常好, 现在中国的立法确实是借鉴国外好的做法, 开门立法。
在这里我要说明一点, 第四项原则用的是“赔偿”, 第五项原则用的是“补偿”。
赔偿和补偿是有区别的。
赔偿前提是政府行为违法,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用的是赔偿。
赔偿的原则是全额赔偿, 人家损失多少, 我们就赔多少, 因为你违法。
而补偿的前提是政府行为不违法, 虽然你不违法, 但是这个行为作出以后给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失 , 这个时候就叫补偿。
补偿的原则叫合理补偿。
六、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政府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监督什么? 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办理许可当中的违法行为。
另一个是发证机关、登记机关对自己发的证和登记的企业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
而这个法律里边重点是规定了后者, 谁发证, 谁监督这是《行政许可法》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2019年最新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工作总结文档【九篇】
办公室三年工作总结三篇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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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xx,xx岁,大学文化。
xx年在原乡政府参加工作,xx年xx月借调到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组工作。
主要承办国土、建设、城市管理、环保等方面工作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印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领导决定和批示事项的督查督办,全区重大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先后联系区长。
工作中,我勤奋学习,奉公守法,恪尽职守,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工作技能不断提高。
现将近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一、勤奋学习,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一)向书本学习,提高理论修养。
工作以来,我认真研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文选》、《与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规划与建设学》、《公文写作》等理论知识以及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等,增强了对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提高了自身政治修养和政策水平,增强了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向领导学习,提升管理能力。
自己倍加珍惜在政府办的工作机会,在参与服务全区财政、国土、建设、城市开发等重大决策过程中,积极向身边领导学习。
围绕领导思路,自己有机结合理论知识,认真理解学习决策的原则、过程,事前主动思考、事中积极参谋、事后认真总结,政治水平和驾驭实际工作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