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
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
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
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
《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看完后感觉有点虚空啊!
如果单从考试的角度出来,不建议用大量时间研究行政法,因为从历年试题来看,即使复习很好的人,也未必能够答对几道。
国际法和经济法理论深度不高,相对比较好拿分。
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高手解答
1. (B. 能力素质)是政治权力主观构成要素中最为基本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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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9.2 ①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 权的范畴。
②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实施 ;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 人民法院。
③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 实施两种处罚;而刑罚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而不能对只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而未犯罪的人实施。
④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 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这是由刑罚在法律制裁中具有最严厉的性质所决定的。
⑤处罚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又有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分散规定。
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
31.(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1(1)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2.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其他情况下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即自2000年1月14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行政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1)行政组织法; (2)行政行为法;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具体而言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5、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一切空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 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 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无论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但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据此,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4) 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6、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
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
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
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2)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
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
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
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得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
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7、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行使行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