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得体会:深入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扎实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心得体会:深入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扎实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丰硕。
当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挂牌成立,人员转隶和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派驻纪检机构更名和职能调整工作扎实推进,如何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当前派驻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重大任务。
监察法颁布后,按照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将赋予派驻机构相应的监察职能,并将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6类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监察对象将增加近200%。
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现负责监督省委统战部等6家单位,面临对7家民主党派省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后,将新增被监督单位7家、被监督对象155人,增幅分别为117%和56%,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派驻机构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就要扎实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和举措,参与改革、融入改革、支持改革,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派驻监察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把改革精神转化为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
二是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关于学习宪法的心德体会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按照总站党总支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
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
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
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
心得体会:做好“加减乘除法”促进纪委监委转隶深度融合
心得体会:做好“加减乘除法”促进纪委监委转隶深度融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重中之重是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
监委成立后,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让反腐铁拳握得更拢、反腐利剑更加锋利,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如何及时对标新要求、贯彻新精神、打出“组合拳”,按下从形式融合到内涵融合的快进键,开好局、起好步,蹄疾步稳向前进,快速奏出“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优美旋律,值得思考。
学习培训上要做“加法”,把抓学习作为转隶融合的首要任务监委成立后要及时制定《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暨转隶融合培训方案》,编写业务教材,围绕“三促四融”目标(即通过“以考促学、以学促干、以干促效”达到“思想融合、队伍融合、业务融合、文化融合”的培训效果),分设“政治理论”“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纪检监察综合业务”等板块,充分及时利用工作时间或晚上时间压茬组织开展转隶融合全员培训,力争尽快完成集中培训,建立起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知识体系,实现全体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提升,促使每位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理解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的要求,努力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业化队伍。
关怀关心上要做“乘法”,把抓关怀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心得作文600字
按人大党组通知的要求,我在会前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刚才又听了几位副主任作的专题发言,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
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
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
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内容涉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本章概述、法规解析、本章测试题的体例,书后附有测试题。
既可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又可检验学习效果,二者相得益彰,是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六五普法的权威辅导读物。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落实上述精神,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法律基本知识、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全体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述,是全体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指导自身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六五”普法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选举法律制度 第三节 立法制度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婚姻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社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特殊人群保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附录: 思考题参考答案要点 普法知识测试题 普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谈谈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认识。
。
1000字左右
宪法是国家的大法,在一国律体系于最高的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 综观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宪法规定为代表。
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
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
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因此,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宪法规定为代表。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
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而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非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
第三个阶段以1982年宪法规定为代表。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权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是1982年宪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的撤销与审查问题。
因此,中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仍然还不健全。
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当包括违宪立法审查权和撤销权。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在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下是难以解决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
在宪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
所以,严格来讲,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三)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
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不仅如此,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
(四)建立了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先审查的监督方法。
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三、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
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
在全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
但就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来说,并不是专任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在它们的辅助性机构中,包括法律委员会,也不是专任宪法监督的。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不是只有在处理违宪问题的情况下才成立的。
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不是专任机关。
专门机关要求它们主持宪法监督和全权处理违宪问题,而非专任机关又使它们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来专注于宪法监督工作。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
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但从宪法监督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方式相对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我国宪法序言和宪法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62和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四)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
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
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五)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的。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中,实际上也是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在当今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及其补救措施,理当在为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我国,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而由其来裁决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在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通过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违宪性审查,却难以解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思考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目前,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确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
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
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二)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
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如《监督法》《政党法》等,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
(三)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
但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备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体现宪法的全部权利,总会有一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
这些空白如果不给予填补,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
我国的现行宪法相对来说比较简括和原则,我国的法律也还谈不上达到了完备无缺的程度。
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当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特殊的诉讼。
这种宪法诉讼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门法具体保护的权利,一律由部门法加以保护。
这就是宪法诉讼的有限性。
但是当穷尽部门法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给予救济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加以解决。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增强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
党在宪法监督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由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在我国,无论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
任何企图消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要求必须消除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不尊重及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现象,从而切实保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五)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
所谓“违宪”,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内容及精神直接相违背。
所谓“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如果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 行为不能及时予以纠正,不仅会破坏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且也会危及我国改革与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会的稳定。
心得体会:守初心担使命,推进高质量发展(最新)
心得体会:守初心担使命,推进高质量发展(最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在守护党的初心使命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动力,坚守初心、勇担使命,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真正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落实三次全会精神的强大动力和实际行动,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坚守政治信仰。
X总书记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态度坚决地坚定政治信仰、砥砺初心使命。
一是坚守初心讲信仰。
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真理性,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知行合一中筑牢信仰之基。
二是坚守初心讲忠诚。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重要政治原则,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讲态度,步调一致讲大局,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坚守初心讲追求。
共产党人的政治追求,是对理想信念的坚守和对事业的执着,对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不懈追求。
在新时代,需要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