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作用
司法所是我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作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起诉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 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区性、群众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在构建社区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办理这个培训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过学习培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特别是要重点掌握《人民调解法》中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开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过学习培训,能够学以致用,将以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发挥地更淋漓尽致,下面就本次学习谈几点看法: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1.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员和普法宣传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和法制宣传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本质特征,使这两项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要服务于大局的意识。
服务服从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对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就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要始终围绕这个大局,自觉地服务于这个大局,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建设法治雁峰、和谐雁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本次学习,我希望大家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并规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协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要将“法治雁峰”工作开展起来,要多开辟多创建“依法办事窗口”、“民主法治示范社会(村)”,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等重点、亮点工作,将我们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向上再推一个台阶。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由什么人承担
您好
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由公派、联系、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加强支持和指导的具体建议: 1、调解员的选任应以农民为主。
调解员的选任应以生活在农村、有一定威望的农民为主。
现阶段可考虑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的成员为主。
因为村级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有一定的调解经验。
且其参与调解,更注重从地方习惯、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更能反映当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农村当事人所接受。
而且村级人民调解员就居住在纠纷发生地,能准确地了解纠纷的起因、过程,及时处理纠纷,避免诉讼标的无谓的扩大,降低调解难度。
调解员应相对固定,即使其因选举等因素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仍可继续留任。
当然由于调解员独立行使调解职责,因此,应对调解员的能力、经验、知识、职业道德、公信度等各个方面严格审查,保证调解员队伍的质量。
2、建立特定的调解程序。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调解员的现状,如将司法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必经程序,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标的无谓的扩大,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的农村调解员申请调解,调解员亦可当即独立组织调解;为减少诉讼成本,申请人可口头起诉;在调解中,调解人员可主动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标准应低于诉讼阶段的审查。
鼓励当事人尽可能不聘请律师,避免高昂律师代理费的发生;在调解中,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员可帮助当事人正确评价诉讼风险;为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为弱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调解应不公开进行。
如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功的,即进入诉讼程序,先前交纳的费用自动转为预收诉讼费。
3、向调解员支付津贴及因调解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根据各地区经济状况,向调解员支付津贴,及因调解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这样才能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
当然这些费用并非诉讼费用,而应由国家财政支付。
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应当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在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实下,脱离监督将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和错误成本。
为防止调解员恣意调解、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发生,法院在对其调解协议效力尊重的同时,要设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对协议加强审查和监督,协议无效的,应当否定其效力。
2、建立调解程序的司法控制制度。
调解一般不应超过30天,以防久调不决,同时法院在认为案件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选择审前调解有不正当的企图时,有终止调解的权力,以便有效地对调解进行司法控制,积极地促进纠纷及时合理的解决。
3、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
调解员是代表法院主持调解,其调解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而目前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应经常组织各类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
对不能胜任的应及时更换。
总之,要加强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人民法庭的内部建设,只有人民法庭自身完善了,人民法庭才能为指导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并且要制度化和经常化,努力促进人民调解方式和诉讼活动相衔接。
加强人民法庭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需要不断地摸索和总结,只要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急迫感,开拓进取,努力奋斗,我国的法治进程就能不断加速,和谐社会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社区民警调解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您好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等,都要不断进行反思。
同时还要根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
再者,对于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冲动的甚至野蛮的行为,能够保持冷静的头脑,以宽广的胸怀保持平静的心态,以理智的态度疏导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为,避免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中去。
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如果出现反复,具有再进行调解的心理准备。
不因纠纷出现反复,害怕麻烦而对当事人进行指责和训斥。
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琐碎的工作。
因此,要胜任此项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心理素质。
进行民事调解的人员,不管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还是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合民事调解工作的心理素质,同时,在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中,还要对自己的心理活动进行自觉心理调控,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灵活应用多种调解方法。
我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经验谈一下以下几种调解方法。
1、过错剖析法。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
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2、背靠背法。
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两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
只有知晓两方的情况,才能找准调解的突破口。
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通过了解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后,可以背靠背做工作,与被告谈时,可以谈到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
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
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要被告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3、亲情融化法。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
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
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处理法。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
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
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一个“钉子”一个“斧头”,互不相让。
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有的会主动来撤诉。
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这时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5、换人调解法。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
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
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
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
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俩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便会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便会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
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6、法官、人民调解员、委托代理人互动调解法。
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法官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同商定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
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同时在法官的正确引导下积极促成协议。
另外在村委会调解时法官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指导村委会依法调解,与村委会共同努力协调一致,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民和县西沟乡西巷村村民武秀兰与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主卜村村民马忠元于2003年2月,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马忠元招婿到武秀兰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家中修建房屋6间半,2005年底,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此后双方矛盾日渐加深,马忠元扬言用电雷管炸死武秀兰全家相威胁,矛盾不断升级,2006年8月,武秀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马忠元搬出其房屋,法院受理后,先后多次到武秀兰家进行调解双方的家庭矛盾,但双方态度坚决互不让步,马忠元拒不搬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被告招婿到原告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修建房屋6间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被告系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廿十一条之规定:“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居住在有其共有份额的房屋是对共有财产的依法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关于被告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要求迁出其房屋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驳回原告武秀兰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经法院判决结了案,但判决并未解决本案的实际问题,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不断,甚至升级到马忠元对武秀兰家中饮水中投毒的地步,马忠元也被派出所多次制止,法庭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主动联系西巷村村干部到原告家进行调解,让村干部对马忠元做思想工作,法庭工作人员对武秀兰做思想工作,进行背靠背的调解,在长达一天的说服工作中,双方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武秀兰给付马忠元房屋折价款3800元,马忠元搬出武秀兰的房屋,并在村委会写下了协议,双方当事人按了手印,至此,通过法庭与村委会共同联手调解圆满解决了一件家庭纠纷案,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总之,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内部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调解的方法很多,调解成功与否,调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个人的综合素质。
调解首先取决于审判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其次,通过调解还可折射出一个人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
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基层民事调解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指导调解人员开展工作,通过法律培训、咨询解答、邀请调解人员参与案件调解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构筑社会稳定的防线。
谢谢阅读
如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
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移转、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属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乡(镇)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提出奖罚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
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跟踪回访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方式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处案件,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进村入户排查调处制度。
“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小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人员、综治干事,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
七、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调解人员的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