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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动能转换心得体会国税局

时间:2018-10-15 12:18

“营改增”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税率是如何规定

【某公司为出口型生产企,为国外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进口保税件价5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80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进项税额50万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该公司在进行避税筹划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买断加工)的方式给国外A公司加工这批产品,加工完成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不买断加工)方式,加工完成后,同样销售给A公司。

那么,哪个方案更好呢?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虽已有部分条款失效,但以下规定仍有效: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实际上属于买断加工,即该生产企业把A公司提供的产品按照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然后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再返销给A公司。

该生产企业销售货物给A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从而得到出口退税额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 x (17%-15%)]=0-[50- (8 000-5 000) ×2% ]=10 (万元)说明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税务部门退回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应纳税额10万元。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属于没有买断的加工,即该企业不买下A公司提供的产品,而是在加工合同上注明以来料加工的方式给A公司加工该批产品,等加工完成后,再返给A公司。

由于该方式实行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征税也不退税),则该生产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方案二不用缴纳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节省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的返销价格如果改为7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 x (17%-15%)]=0-[50- (7 000-5 000) ×2% ]=-10 (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 (7 000-5000) ×13% =260 (万元)当期应退税额=10 (万元)说明该生产企业不但可以不缴税,还可以从税务部门得到的增值税退税额为10万元。

如果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不征税也不退税,该企业将不能获得增值税退税额。

可见,出口生产企业在考虑用什么加工方式避税时,应该考虑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利润的大小,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可以避税。

营改增后国税开出的外经证过期未核销怎么办

营改增后开具的地税和国税的发票统一在国税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企业实际税率和收入情况进行申报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下是财政部发行的正式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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