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地区的三六九工作制是啥规定,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是否有这个必要?
“369限时工作法”,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
反恐怖主义心得体会
反恐怖主义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反恐怖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反恐怖主义法的心得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
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新疆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
然而自2009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11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12年和田的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 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
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
我们新疆人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
我为我们新疆人点赞,我们新疆人是勇敢的,是坚强的,更是无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
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 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
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
为什么只有新疆有建设兵团
新疆兵团的存在和今后的发展对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的存在,全国独一无二,世界绝无仅有
为什么要保持和发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是因为国际环境的影响。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从来没有放弃对我国的敌对立场。
当今中国对统一和稳定大局存在严重威胁的有三个问题:新疆问题、台湾问题和西藏问题。
目前,新疆问题是重中之重。
台湾是统一的问题,西藏是独立的问题。
而新疆是反“西化、分化、弱化”的问题。
在这里,稳定胜过发展,稳定压倒一切。
可以不发展,但绝对不可以无稳定。
二、新疆资源丰富,地域辽阔,濒临八国,11个对外口岸,1\\\/6的国土面积,4200余公里的边境线,又地处反“三股势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前沿。
新疆稳则全国稳。
这一点,党中央和国务院已有定论。
三、新疆原以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为主。
目前全疆2000余万人,少数民族1100万以上。
而在南疆喀什、和田地区少数民族比例高达90%以上。
现在新疆的汉族同志基本上是近代以来,尤其是建国以来陆续从沿海迁移过来的。
而其中的主力就是后来组成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到现在,全区少数民族人仍是占有绝对的比重。
而兵团的作用就是聚汉人之力,形成维稳戍边的中坚。
对兵团人来说,一不与民(好地方、富资源让给地方少数民族)争利,二是维稳是第一使命,这是国家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
中央在新疆稳定和发展方面指出:兵团稳则新疆稳,新疆稳则全国稳
八协计划
在我少数民族中,有一个民族历史、人口分布广泛、文化底蕴深厚言文字丰富的民族—蒙古族。
蒙古族在一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在人类历史上谱写出一部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领导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元朝,并由此奠定了中国现代版图的基础。
蒙古族也是第一个将自己的语言作为“国语”的少数民族。
笔者在主持编纂《新疆通志·语言文字志》的时候,学习和阅读了一些蒙古民族和蒙古语言文字的文献及相关资料,了解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基本情况和“八协”从成立以来30多年来语文协作工作的情况。
经过长期思考,于全国开展第二轮修志的时期,特提出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建议。
一、“八协”的由来、性质及主要工作 (一)“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方志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资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八协”是“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1973年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于1974年(3号文件)和1977年(13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的。
“八协”即“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由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共8个省、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直属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由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办公机构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国务院在138号文件附件之一《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工作简则》中指出:“协作小组的工作,在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遵循党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原则,联系八省、自治区的实际,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协作,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完成协作项目,促进蒙古语文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 1979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恢复后,原先划给宁夏的阿拉善左旗划回内蒙古,宁夏没有协作任务而退出“八协”。
199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入“八协”,国家民委批准同意。
“八协”仍为8个省区。
其间,中央直属有关担负蒙古语言文字图书出版、广播电视、翻译等工作的单位,也以协作身份参与“八协”工作。
由于人们称呼简称习惯了,约定俗成,“八协”之名沿用至今。
(二)“八协”语言文字工作的巨大成就 “八协”成立3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省、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蒙古语言文字的协调工作,使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有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1.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 1958年,受当时左的思想的影响,蒙古族的用蒙语授课教育先后中止。
在国务院和八省、区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八协”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通过八省、区协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保障了我国八省、区蒙古族群众更好地享受《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恢复了中断20余年的蒙文授课教育。
30多年来,蒙古族学校逐渐增多,接受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生成倍增长。
而且,还填补了部分省、区蒙古语授课的空白。
2.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 自1978年开始,“八协”开展了部分省、区大中专毕业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协作工作。
一是以内蒙古为主,招收其他七省、区的蒙古族学生入内蒙古设有蒙语授课的大专院校学习;二是以互换的办法,八省、区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对换招收蒙古族学生,平均每年对换招生100余名。
这项工作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各类人才,蒙古族每万人达15人左右。
他们中主要分布在八省、区蒙古族聚居地党政机关和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
3.促进了蒙古语文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蒙古语文协作涉及到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艺术等各项事业。
30多年来,八省、区互通有无,共同协作,蒙古族聚居地区的蒙古语言文字的新闻宣传设施,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各地互相订阅蒙古文报刊,互相传送蒙古语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影蒙古语片等。
尤其是蒙古语文教材和蒙古文图书的出版事业基本满足了八省、区蒙古族学生学习和蒙古族群众的需求。
4.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八协”的历次工作会议都要讨论协定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并作出规划,及至落实实施。
如蒙古语名词术语的审定统一原则的制定、蒙古语基础方言的确定与划分、蒙古语标准音和音标的研究确定等。
同时,为了做好协调工作,组建了如“中国蒙古语文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创造了一定的学术研究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推动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5.在全国统一了蒙古文字 过去,内蒙古和其他大部分省、区的蒙古族群众都使用胡都木蒙文,在新疆蒙古族群众和青海部分蒙古族群众中却使用托忒蒙文。
为了便于蒙古族的教育学习,在“八协”的倡议和指导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近20余年胡都木蒙文的推行工作,完成了全国蒙古文字的统一。
二、“八协”省区蒙古族及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状况 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在八省区蒙古族人口为548.21万,占全国蒙古族总人口的93.53%。
他们中大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住。
(一)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蒙古族居住最多的自治区。
共有蒙古族417.0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7.49%。
全区八盟四市和101个旗(县、市)都有蒙古族居住,但主要居住在48个旗(县、市),占全区人口的80%。
其中44个旗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全区共有民族小学1073所,在校学生21.66万人;民族普通高中65所,在校学生6.3万人;全区31所普通高校中共有16所开办民族语言授课专业,在校学生1.91万人。
(二)辽宁省 辽宁省有蒙古族66.9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8%。
设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17个蒙古族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小学13所,初中3所,高中1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中学1所,初中4所,小学40所。
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喀喇沁土语。
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
(三)吉林省 吉林省有蒙古族17.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4%。
主要居住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有10个蒙古族乡。
全省有蒙古族幼儿园1所、小学66所、独立初级中学11所、完全中学3所等,在校学生13584人,其中蒙古族学生7351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于1980年恢复蒙古语文授课。
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土语。
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
(四)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有蒙古族14.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38%。
主要居住在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和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其中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有4万多人,占全省蒙古族总人口的28.26%。
全省有54所蒙古族小学,在校学生5153人;初中8所,在校学生4930人;高中2所,在校学生404人。
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约占4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土语。
其余60%的蒙古族使用汉语。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蒙古族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0.83%。
设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以及10个蒙古族乡。
有蒙古族小学34所,普通中学25所,在校学生14526人。
另有1所蒙古族师范学校,新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设有蒙古语言文学专业。
新疆是蒙古语三大方言区的卫拉特方言区,其语音、词汇同中部方言区有比较大区别。
过去使用托忒蒙古文,1978年开始推行胡都木蒙文。
现全区都使用胡都木蒙文,个别报刊同时使用胡都木蒙文和托忒蒙文。
(六)甘肃省 甘肃省有蒙古族1.5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06。
主要居住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全县共11161人,其中蒙古族4210人。
他们中大多懂蒙古文,语言为卫拉特方言区,但有差别,部分与中部方言区接近,形成了青海蒙古方言土语。
(七)青海省 青海省有蒙古族约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
主要居住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该县地处黄河之南故称“河南”)。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办有蒙古族中小学,以蒙古语文授课。
该州是全省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重点区,95%以上的蒙古族干部会讲母语。
但全省蒙古族中使用母语的仅有40%,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绝大多数已经使用藏语,部分使用汉语。
(八)河北省 河北省有蒙古族16.9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25%。
主要居住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和隆化民族县、平泉民族县,以及4个蒙古族乡、6个蒙古族同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和74个蒙古族村。
全省共有蒙古族小学153所、中学3所,另有3所蒙、汉双语教学学校。
全省蒙古族绝大多数使用汉语言文字,只有1万余人使用本蒙古语。
注:以上省区顺序排列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0年呈送国务院的报告中省区排列顺序 三、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目的和意义 志书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反映一地自然的、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具有“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
从上述“八协”的由来和八省区蒙古族基本情况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概念: (1)“八协”是由国务院批示成立的,主持管理八省区语言文字协作工作的政府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概念; (2)“八协”是为纠正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撤销用蒙语授课教育的错误,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恢复在蒙古族聚居区使用蒙语授课教育。
她自1977年成立至今已有32年的发展历程; (3)“八协”领导的八省区的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包含着以蒙古语言文字为基础的民族的、社会的、文化艺术的各类内容。
(4)开展八省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是我国民族语文工作上的创举”。
由此,编纂一部《“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可以记述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和“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达到以史为鉴的目的。
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意义在于: 一是以志书形式客观地记述“八协”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她纵写历史(包括民族史和语言文字史),横排门类,全面系统,内容包罗万象,是其他“选编”类文献不能替代的。
她的产生,必将使我国的史志百花苑中增加一朵瑰丽的奇葩。
二是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1958年至1975 年我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记述党和国家纠正错误,认真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成立“八协”,开展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这一伟大创举。
三是通过志书“资治、教化、存史”的作用,使“各民族都有学习和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得以保障,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同时系统地保存了蒙古语言文字的变革发展的历史资料和“八协”工作基本情况资料和各项成果资料。
四、《“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内容和编纂方法 (一)主要内容 1.八省区蒙古族的历史渊源、人口分布、历史上的语言文字状况; 2.“八协”产生的历史背景、性质和职责,国务院和国家领导的重要指示; 3.党和国家对蒙古语言文字的关心、支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八协”工作的领导帮助; 4.“八协”的组织机构、领导人名录,各省区的相应组织和领导人名录; 5.30年来,“八协”及各省区开展的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及成果; 6.现在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状况和语言文字工作状况; 7.30年来,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 8.“八协”重要文献、重大科研成果报告。
(二)编纂方法 首先,要成立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副主席担纲的,八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参加的《“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任;八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组成编纂小组,抽调二至三人从事这项工作。
采取主编责任制,由内蒙古自治区语委的领导任主编,其他省、区语委(或主管协作工作的部门)领导任副主编。
其次,采用资料搜集全面开花,编纂工作统一进行的方法。
由《“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篇目,各省区编纂小组按篇目搜集资料报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待资料工作基本就绪后,由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抽调有编纂能力的人员统一进行志书编纂工作。
再次,先编资料长篇,然后写初稿,再统稿出评议稿,召开志稿评议会,再修订补充,最后向出版社报送审稿。
参考书目 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文件选编 八省区蒙语办 1985年 蒙古语族语言研究 孙竹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1996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20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办 1998年 中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创举 舍那木吉拉 辽宁民族出版社 2000年 新疆通志·语言文字志》 语文志编委会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0年 吉林省蒙古语文协作30年 包东嘎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三十年 《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三十年》编委会 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2005年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参考资料:民族文化博览区——白鹿公馆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问题请问公务员录用前真的会去
中央组织部与人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
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很多公务员系统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将该条文理解成了新录用公务员录用到所招录的机关以后必须在自己原机关干够五年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五年。
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也就是前文中的第二种理解方式。
对这两种理解方式,到底如何取舍可以采用法理学上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来予以澄清。
一、立法的目的解释 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
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
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
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
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
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
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
新疆有没有公务员两年内不能辞职的规定
、转法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商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材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二、转接操作步骤1、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
(1)如果党员转往该党委(党工委)下属的其他支部,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2)如果党员转往市内其他党委(党工委),则开出从所在党委(党工委)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办理;(3)如果党员转往市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市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党员持党员(党工委)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经核实后,根据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市委组织部到市外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的介绍信;4、党员持市委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外相应有转接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该组织部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5、党员持市外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党工委),该党委(党工委)根据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党委(党工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6、党员持转入党委(党工委)开出的介绍到转入支部报到。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示:三、转接要求1、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审查。
如果确系本人不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3、党员应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单位另行补转。
4、党委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党员档案的转接工作,转出单位要及时把转出党员的档案及时寄往转入单位;转入单位要主动和转出单位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