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关于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或者经验
学习经济法的感想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
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
对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记本上,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
接下来。
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
关于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问题
我们采用询问、观察和检查等方法,了解并记录了S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主要控制流程,并已与财务经理×××、销售经理×××确认下列所述内容。
1.有关职责分工的政策和程序 S公司建立了下列职责分工政策和程序: (1)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主要包括:订单的接受与赊销的批准、销售合同的订立与审批、销售与运货、实物资产保管与会计记录、收款审批与执行等职务相分离。
(2)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控制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处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2.主要业务活动介绍 (1)销售 1)新顾客 如果是新顾客,他们需要先填写“顾客申请表”,销售经理×××将进行顾客背景调查,获取包括信用评审机构对顾客信用等级的评定报告等,填写“新顾客基本情况表”,并附相关资料交至信用管理经理×××审批。
信用管理经理×××在“新顾客基本情况表”上签字注明是否同意赊销。
通常情况下,给予新顾客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若高于该标准,应经总经理×××审批。
根据经恰当审批的新顾客基本情况表,信息管理员×××将有关信息输入Y系统,系统将自动建立新顾客档案。
完成上述流程后,新顾客即可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向S公司发出采购订单。
对于新顾客的初次订单,不允许超过经审批的信用额度。
如新顾客能够及时支付货款,信用良好,则可视同“现有顾客”进行交易。
2)现有顾客 收到现有顾客的采购订单后,业务员×××将订单金额与该顾客已被授权的信用额度以及至今尚欠的账款余额进行检查,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至信用管理经理×××复核。
如果是超过信用额度的采购订单,应由总经理×××审批。
3)签订合同 经审批后,授权业务员×××与顾客正式签订销售合同。
信息管理员×××负责将顾客采购订单和销售合同信息输入Y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连续编号的销售订单(此时系统显示为“待处理”状态)。
每周,信息管理员×××核对本周内生成的销售订单,对任何不连续编号的情况将进行检查。
每周,应收账款记账员×××汇总本周内所有签订的销售合同,并与销售订单核对,编制销售信息报告。
如有不符,应收账款记账×××将通知信息管理员×××,与其共同调查该事项。
业务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待处理”销售订单信息,与技术经理×××、生产经理×××、财务经理×××分别确认技术、生产和质量标准以及收款结汇方式,由生产计划经理×××制订生产通知单。
如果顾客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则在收到信用证后开始投入生产;如果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则在收到30%的货款后投入生产。
开始生产后,系统内的销售订单状态即由“待处理”自动更改为“在产”。
[注:生产环节控制活动记录于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审计工作底稿(SCL)。
] (2)记录应收账款 1)记录应收账款 产品生产完工入库后,系统内的销售订单状态由“在产”自动更改为“已完工”。
信息管理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已完工”销售订单信息和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开具连续编号的销售发票(出口发票一式六联发票),交销售经理×××审核,发票存根联由销售部留存,其他联次分别用于报关、税务核销、外汇核销以及财务记账等。
报关部单证员×××收到销售发票后办理报关手续,办妥后通知业务员×××在系统内填写出运通知单,确定装船时间。
出运通知单单的编号在业务员×××输入销售订单编号后自动生成。
根据系统的设置,如输入错误的销售订单编号,则无法生成相对应的出运通知单。
运输经理×××根据系统显示的出运通知信息,安排组织发运。
仓储经理×××安排组织成品出库。
船运公司在货船离岸后, 开出货运提单,通知S公司货物离岸时间。
信息管理员×××将商品离岸信息输入系统,系统内的销售订单状态由“已完工”自动更改为“已离岸”。
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已离岸”销售订单信息,将销售发票所载信息和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进行核对。
如所有单证核对一致,应收账款记账员×××编制销售确认会计凭证,后附有关单证,交会计主管×××复核。
若核对无误,会计主管×××在发票上加盖“相符”印戳,应收账款记账员×××据此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将有关信息输入系统,此时系统内的采购订单状态即由“已离岸”自动更改为“已处理”。
如果期末商品已经发出但尚未离岸,则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出库单等单证记录应收账款,并于下月初冲回,当系统显示“已离岸”销售订单信息时,记录销售收入实现。
国内销售除无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外,其他与出口销售流程基本一致。
以下控制流程记录中将不再涉及国内销售。
[注:产成品发运环节控制活动记录于生产与仓储循环的审计工作底稿(SCL)。
] 2)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 S公司销售业务系以出口销售为主,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规定不允许退货,若发生质量纠纷,应采取索赔方式,根据双方确定的金额调整应收账款。
业务员×××接到顾客的索赔传真件等资料后,编制连续编号的顾客索赔处理表,交至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由生产经理×××技术经理×××确定是否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
如确属S公司的责任,应收账款记账员×××在顾客索赔处理表注明货款结算情况。
对于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的,由销售经理×××批准,如超过该标准,应经总经理×××审批。
应收账款记账员×××编制应收账款调整分录,后附经适当审批的顾客索赔处理表,交会计主管×××复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3)对账及差异处理 月末,应收账款主管×××编制应收账款账龄报告,其内容还应包括应收账款总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账合计数以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与顾客对账单的核对情况。
如有差异,应收账款主管×××将立即进行调查。
如调查结果表明需调整账务记录,应收账款主管×××将编制应收账款调节表和调整建议,连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报告一并交至会计主管×××复核,经财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4)计提坏账准备和核销坏账 S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批准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的会计估计。
每年末,销售经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编写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分析报告,交财务部复核。
会计主管×××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分析报告,分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否较原先的估计发生较大变化。
如发生较大变化,会计主管×××编写会计估计变更建议,经财务经理×××复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S公司坏账准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对于需要计提特别坏账准备以及拟核销的坏账,由业务员×××填写连续编号的坏账变更申请表,并附顾客破产等相关资料,经销售经理×××审批后,金额在××元以下的,由财务经理×××审批,金额在××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经适当批准的更改申请表进行账务处理。
(3)记录税金 报关部单证员×××负责收集出口销售的相关单据,每月末汇总交由财务部办税员×××复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每月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由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汇算清缴明细表交由财务经理×××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实际收到税务部门的退税款时,由会计主管×××将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与退税申报表数字进行核对,并由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在凭证上签字作为复核证据。
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涉及的税金实施实质性程序更为有效,故以下控制程序中将不再涉及税金。
(4)收款 信用证到期或收到顾客已付款通知,由出纳员×××前往银行办理托收。
款项收妥后,应收账款记账员×××将编制收款凭证,并附相关单证,如银行结汇水单、银行到款通知单等,交会计主管×××复核。
在完成对收款凭证及相关单证的复核后,会计主管×××在收款凭证上签字,作为复核证据,并在所有单证上加盖“核销”印戳。
出纳员×××根据经复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5)维护顾客档案 如需对Y系统内的顾客信息作出修改,业务员×××填写更改申请表,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更改申请表预先连续编配号码并在系统内进行更改。
信息管理员×××每月复核顾客档案。
对两年内未与S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顾客,通知业务员×××并由其填写更改申请表,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信息管理部删除该顾客档案。
每月末,信息管理员×××编制月度顾客信息更改报告,附同更改申请表的编号记录交由财务经理×××复核。
财务经理×××核对月度顾客更改信息报告、检查实际更改情况和更改申请表是否一致、所有变更是否得到适当审批以及编号记录表是否正确,在月度顾客信息更改报告和编号记录表上签字作为复核的证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每半年,销售经理×××复核顾客档案。
相关工作底稿 主要业务活动控制目标受影响的相关交易和账户余额及其认定常用的控制活动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活动控制测试程序销售仅接受在信用额度内的订单应收账款:计价和分摊管理层审核批准信用额度。
如果是新顾客,销售经理×××将对其进行客户背景调查,获取包括信用评审机构对顾客信用等级的评定报告等,填写“新顾客基本情况表”,并附相关资料交至信用管理经理×××审批。
信用管理经理×××将在“新顾客基本情况表”上签字注明是否同意赊销。
通常情况下,给予新客户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的;若高于该标准,应经总经理×××审批。
如果是现有顾客,业务员×××将订单金额与该顾客已被授权的信用额度以及至今尚欠的账款余额进行检查,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至信用管理经理×××复核。
如果是超过信用额度的采购订单,应由总经理×××审批。
抽取新顾客基本情况表,检查是否按政策审批信用额度。
抽取现有顾客订单,检查是否适当复核。
管理层核准销售订单的价格、条件应收账款:存在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 管理层必须审批所有销售订单,超过特定金额或毛利异常的销售应取得较高管理层核准。
对于新顾客的初次订单,不允许超过经审批的信用额度。
如新顾客能够及时支付货款,信用良好,则可视同“现有顾客”进行交易。
收到现有顾客的采购订单后,业务员×××将订单金额与该顾客已被授权的信用额度以及至今尚欠的账款余额进行检查,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至信用管理经理×××复核。
如果是超过信用额度的采购订单,应由总经理×××审批。
抽取新顾客订单,检查是否得符合经批准的信用额度销售已记录的销售订单的内容准确应收账款:计价和分摊 主营业务收入:准确性、分类由不负责输入销售订单的人员比较销售订单数据与支持性文件是否相符信息管理员×××负责将顾客采购订单和销售合同信息输入Y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连续编号的销售订单(此时系统显示为“待处理”状态)。
每周,信息管理员×××核对本周内生成的销售订单,对任何不连续编号的情况将进行检查。
每周,应收账款记账员×××汇总本周内所有签订的销售合同,并与销售订单核对,编制销售信息报告。
如有不符,应收账款记账员×××将通知信息管理员×××,与其共同调查该事项。
抽取销售信息报告,检查是否已经编制,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调查和处理。
销售订单均已得到处理应收账款:完整性 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已连续编号、顺序已被记录。
信息管理员×××负责将顾客采购订单和销售合同信息输入Y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连续编号的销售订单(此时系统显示为“待处理”状态)。
每周,信息管理员×××核对本周内生成的销售订单,对任何不连续编号的情况将进行检查。
记录应收账款已记录的销售均确已发出货物应收账款:存在、权利和义务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销售发票需与出库单证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调查和处理。
船运公司在货船离岸后, 开出货运提单,通知S公司货物离岸时间。
信息管理员×××将商品离岸信息输入系统,系统内的销售订单状态由“已完工”自动更改为“已离岸”。
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已离岸”销售订单信息,将销售发票所载信息和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进行核对。
如所有单证核对一致,应收账款记账员×××在发票上加盖“相符”印戳并将有关信息输入系统,此时系统内的采购订单状态即由“已离岸”自动更改为“已处理”。
抽取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出运通知单以及送货单检查其内容是否一致。
已记录的销售交易计价准确应收账款:计价和分摊 主营业务收入:准确性、分类定期与顾客对账,如有差异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月末,应收账款主管×××编制应收账款账龄报告,其内容还应包括应收账款总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账合计数以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与顾客对账单的核对情况。
如有差异,应收账款主管×××将立即进行调查。
检查其与应收账款明细账金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调查和处理。
记录应收账款与销售货物相关的权利均已记录至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完整性 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已连续编号、顺序已被记录。
信息管理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已完工”销售订单信息和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开具连续编号的销售发票(出口发票一式六联发票),交销售经理×××审核,发票存根联由销售部留存,其他联次分别用于报关、出口押汇、税务核销、外汇核销以及财务记账等。
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系统显示的“已离岸”销售订单信息,将销售发票所载信息和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进行核对。
如所有单证核对一致,应收账款记账员×××在发票上加盖“相符”印戳并将有关信息输入系统,此时系统内的采购订单状态即由“已离岸”自动更改为“已处理”。
抽取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出运通知单以及送货单检查其内容是否一致。
记录应收账款已记录的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均为真实发生的应收账款:完整性 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 管理层制定有关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其执行。
S公司销售业务系以出口销售为主,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不允许退货,若发生质量纠纷,应采取索赔方式,根据双方确定的金额调整应收账款。
业务员×××接到顾客的索赔传真件等资料后,编制连续编号的顾客索赔处理表,交至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由生产经理×××技术经理×××确定是否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
如确属S公司的责任,应收账款记账员×××在顾客索赔处理表注明货款结算情况。
对于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的,由销售经理×××批准,如超过该标准,应经总经理×××审批。
抽取顾客索赔处理表检查是否真实发生。
记录应收账款已发生的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均确已记录应收账款:存在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 定期与顾客对账,如有差异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月末,应收账款主管×××编制应收账款账龄报告,其内容还应包括应收账款总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账合计数以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与顾客对账单的核对情况。
如有差异,应收账款主管×××将立即进行调查。
抽取顾客对账单检查其与应收账款明细账金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调查和处理。
已发生的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均于恰当期间进行记录应收账款:存在、完整性 主营业务收入:截止 用以记录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事项的表单连续编号,顺序已被记录。
业务员×××接到顾客的索赔传真件等资料后,编制连续编号的顾客索赔处理表。
应收账款记账员×××编制应收账款调整分录,后附经适当审批的顾客索赔处理表,交会计主管×××复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抽取顾客索赔处理表检查是否已进行记录。
记录应收账款已发生的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均确已准确记录应收账款:计价和分摊 主营业务收入:准确性、分类管理层复核和批准对应收账款的调整。
业务员×××接到顾客的索赔传真件等资料后,编制连续编号的顾客索赔处理表,交至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由生产经理×××技术经理×××确定是否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并签字确认。
如确属S公司的责任,应收账款记账员×××在顾客索赔处理表注明货款结算情况。
对于索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的,由销售经理×××批准,如超过该标准,应经总经理×××审批。
抽取记账凭证,检查与顾客索赔处理表金额是否一致,并经适当复核。
准确计提坏账准备和核销坏账,并记录于恰当期间应收账款:存在、完整性、权利和义务 坏账准备:计价和分摊、完整性、存在管理层复核坏账准备费用,包括考虑是否记录于适当期间。
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批准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的会计估计。
每年末,销售经理×××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编写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分析报告,交财务部复核。
会计主管×××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分析报告,分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是否较原先的估计发生较大变化。
如发生较大变化,会计主管×××编写会计估计变更建议,经财务经理×××复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S公司坏账准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对于需要计提特别坏账准备以及拟核销的坏账,由业务员×××填写连续编号的坏账变更申请表,并附顾客破产等相关资料,经销售经理×××审批后,金额在××元以下的,由财务经理×××审批,金额在××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经适当批准的更改申请表进行账务处理。
抽取销售部门出具的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分析报告。
检查是否编写会计估计变更建议,经财务经理复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收款收款是真实发生的应收账款:完整性、权利和义务管理层复核收款记录。
信用证到期或收到顾客已付款通知,由出纳员×××前往银行办理托收。
款项收妥后,应收账款记账员×××将编制收款凭证,并附相关单证,如银行结汇水单、银行到款通知单等,提交会计主管复核。
在完成对收款凭证及相关单证的复核后,会计主管×××在收款凭证上签字作为审批证据,并在所有单证上加盖“核销”印戳。
抽取收款凭证,检查其是否经会计主管复核, 是否加盖“核销”印戳。
准确记录收款应收账款:计价和分摊 管理层复核收款记录。
应收账款记账员××将编制收款凭证,并附相关单证,如银行结汇水单、银行到款通知单等,提交会计主管×××复核。
在完成对收款凭证及相关单证的复核后,会计主管×××在收款凭证上签字,作为复核证据,并在所有支持文件上加盖“核销”印戳。
出纳员×××根据经复核无误的收款凭证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抽取收款凭证,检查其是否经会计主管复核, 是否加盖“核销”印戳。
监督应收账款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权利和义务定期编制与分析应收账款账龄报告月末,应收账款主管×××编制应收账款账龄报告。
抽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报告,检查是否编制并经复核。
维护顾客档案 对顾客档案变更均为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完整性、存在 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发生变更顾客档案申请应连续编号,编号顺序已被记录。
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更改申请表预先连续编配号码并在系统内进行更改。
财务经理×××核对月度顾客更改信息报告、检查实际更改情况和更改申请表是否一致、所有变更是否得到适当审批以及编号记录表是否正确,在月度顾客信息更改报告和编号记录表上签字作为复核的证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抽取更改汇总月报检查是否已经复核对顾客档案变更均为准确的应收账款:计价和分摊 主营业务收入:准确性、分类核对顾客档案变更记录和原始授权文件,确定已正确处理。
如需对Y系统内的顾客信息作出修改,业务员×××填写更改申请表,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更改申请表预先连续编配号码并在系统内进行更改。
财务经理×××核对月度顾客更改信息报告、检查实际更改情况和更改申请表是否一致、所有变更是否得到适当审批以及编号记录表是否正确,在月度顾客信息更改报告和编号记录表上签字作为复核的证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每半年,销售经理×××复核顾客档案。
抽取按月编制的编号记录表检查其是否已经复核。
维护顾客档案 对顾客档案变更均已于适当期间进行处理应收账款:权利和义务、存在、完整性 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发生变更顾客档案申请应连续编号,编号顺序已被记录。
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更改申请表预先连续编配号码并在系统内进行更改。
财务经理×××核对月度顾客更改信息报告、检查实际更改情况和更改申请表是否一致、所有变更是否得到适当审批以及编号记录表是否正确,在月度顾客信息更改报告和编号记录表上签字作为复核的证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抽取更改汇总月报并检查是否已经复核。
确保顾客档案数据及时更新应收账款:权利和义务、存在、完整性 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发生管理层定期复核供应商档案的正确性并确保其及时更新。
信息管理员×××每月复核顾客档案。
对两年内未与S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顾客,通知业务员×××由其填写更改申请表,经销售经理×××审批后交信息管理部删除该顾客档案。
每半年,销售经理×××复核顾客档案。
抽取顾客档案检查是否已及时更新
如何面试行政人事经理,面试时要提点什么问题
是否熟悉劳动法以及相关性行政法律如何处理劳动纠纷是否熟悉BSCI或者SA8000绩效考核方面是否有推行工资级别的定义公司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如何理解员工关系管理
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
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
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
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
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
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
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
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
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
2.案前精心预谋。
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
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3.作案时手段狡诈。
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
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
4.案后毁证灭迹。
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故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
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
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
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
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
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
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
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
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
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
据不完全统计,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金融部门内外勾结,跨区域内外勾结,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办厂”,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
3.连续作案。
当前,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
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 .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极其激烈。
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
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
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
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
显而易见,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
因此,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
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
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工作业务性强,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
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
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
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
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
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
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
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
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放不下架子,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
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起步早,研究深,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
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
运用多种手段,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如不影响案件侦查,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不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
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二)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随时串供,互相包庇,调查难度极大。
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
因此,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
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审合一后,办案时间缩短。
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完善审批制度,防止越权办案。
1.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侦查措施、取证材料、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保证案件质量。
2.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配合侦办。
通过以上审核把关,杜绝侦办人员变相办案,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追款讨债,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和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合同法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分析与适用 我国最近几十年在国际贸易和其他商务往来方面日渐活跃。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国际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更是不能置身度外,熟视无睹,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惯例、通则等游戏规则的接轨已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则已经借鉴了一些世界先进的立法理念,因此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国际法学界的赞誉。
其实,不独中国,其他如德国、瑞士、荷兰、法国等国家都在做与国际接轨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比较 1、通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与国际私法协会公布的(以下简称通则)[1]有一定关联性,通则的有些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可以适用的。
我国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该条规定与通则前言第2款规定一致,即在当事人一致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因此,我国当事人在与涉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适用通则。
该通则比适用范围要更宽泛得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除国际商事合同外,该通则也可替代国内法适用。
如前言第4条规定,“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的,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 该条规定旨在说明,即使合同是由某一特定国内法管辖,但对案件解决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从通则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案件遇到困难时,一般求助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还有专家论证。
现在通则关于交易纠纷的一些规定又给我们开辟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适用与否完全可依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但是要明确的是,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对国际交易的规则进行潜心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它较之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
参照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为我国的立法与适用拾遗补缺。
通则的宽容之处在于,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国际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理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1.4条);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因通则所具有的这种非强制性,当事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既可以排除或部分排除该原则适用,使之更适合于当事人的特殊交易需要。
“凡属于通则范围之内但又未被通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地根据通则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处理”(1.6),这就给我们在实务中遇到法律障碍的时候提供了有益的鉴镜。
2、关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共有三个条款,从表面上看对出具格式合同一方不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少,非但起不到保护非格式合同一方,而且往往成为出具格式合同免责的武器。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格式合同亦称定式合同或标准合同,对于同一种类、性质并且重复交易的行为,采用标准文本,既节约了交易成本、洽谈时间、条款的争议,也有平等待人的“镜像”。
这是人们通过长年累月的交易总结出来的经验,对此应予肯定。
但是格式合同的弊端也很多,一是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和修改(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二是绝大多数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都对出示格式合同一方有利,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强奸民意。
而缔约的另一方往往是弱势群体,对某些条款即使不同意,但迫于急需无奈,也只有违心签字;三是有些专业术语,作为缔约的另一方难以理解,糊里糊涂签了字;四是这类合同都是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代理人或中介人代办,但这些人为了急于收取代理费或中介费的功利目的,常常会对另一方作虚假承诺。
对于格式合同最为人们诟病的是保险合同。
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部门立法,其目的并不在于“保险”,而在于“圈钱”。
所以保险合同纠纷频繁出现,投保人屡受拒赔之苦。
笔者经常承办这类案件,对于法律上的障碍困惑费解。
首先,所谓通常理解,可以说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无任何标准,这又给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谁送礼多,谁就获胜。
投保人是弱势群体,纵然满身是嘴,也难抵法官的“通常理解”。
比如前例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心脏病(心肌梗塞)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完全可以各执一词。
投保人称心率过速是心脏病的一种,保险人抗辩说,按通常的语法理解,这里的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
从字面上看,保险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按照中国语法习惯的心脏病,只是特指括号里的“心肌梗塞”,这本身就会使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在实务中肯定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我们认为通则对于确认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规定倒是切中时弊:第2.20条(1)如果标准条款中某个条款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 则该条款无效, 除非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2)在确定某条款是否属于这种性质时, 应考虑到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3.10条:(1)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人可宣告该合同或个别条款无效。
除其它因素外,尚应考虑下列情况:(a)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境或迫切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以及(b)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目的。
(2)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修改该合同或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3)依收到宣告合同无效通知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也可以如前款所述修改该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条件是该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并在对方当事人依赖该通知行事以前及时告知发送通知一方当事人。
本章第13条(2)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 我们认为,这些条款胜过《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此,我们建议关于在将来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将条款纳入国内法,这对于格式合同的纠纷处理将大有裨益。
3、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合同规定无效,非但不能保护另一方(守约方)的合法财产利益,恰恰减轻了对不法民事行为人的惩罚力度。
对此应借鉴通则第3.3条:(1)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通则规定的即使是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如一方当事人已将所有的房屋出卖给另一方并已过户,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一方当事人将无权处置他人的财产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对擅自签订合同坑害他人的所谓不道德的人予以惩罚,对于欺诈、胁迫等致合同无效的条款,通则的规定也有利于受害人一方。
请看通则第3.11条:(1)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一方当事人错误归因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而第三人的行为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则可宣告合同无效,其条件与由另一方当事人本身签订的合同宣告无效的条件相同。
(2)如欺诈、胁迫或重大悬殊归因于第三人,而其行为不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欺诈、胁迫或重大悬殊,或者在合同宣告无效时还未本着对合同的信赖行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这两条较优于合同法的地方在于:第一,对于合同的有效与否的决定权由守约一方决定。
可以承认有效,也可以宣告无效,合同的效力不是由法律规定。
第二,守约方宣告无效是对另一方的严厉惩罚。
因为该条所谓的欺诈,其原因并不在于缔约的一方,而在于第三方的原因,这与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大相径庭。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法律规范也属法律文化,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应当根据国情合理继受、过滤和消化对我们有益的立法理念,这应当成为我们的共识。
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除可资借鉴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也可参考。
如德国第138条第2款将“程序性的”和“实质性的”公平标准合而为一:(1)合同履行和相对履行之间“明显地不相称”,(2) 并且一方当事人“通过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困境、缺乏经验、缺乏判断力或无重大的决断力”而达成的合同,则合同无效。
[2]以色列对格式合同(标准合同)的限制更为严格,该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就契约文句之全部参酌其他情事检讨后确信限制文句对顾客不利,或给予供给等以有危害顾客之虞之利益等,证明该文句之全部或一部为无效”。
[3]世界各国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的称为“灰色条款”,有的称“黑色条款”,对此效力都作了严格的限制,这符合20世纪以来的照顾弱者的立法潮流,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修正,为此有学者将当前的时代称为“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 的时代,颇有几分合理之处。
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修改合同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将格式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免责条款,规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无效,这比所谓通常“理解”更为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二、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借鉴通则最多的部分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部分,即第1条—31条、34条,共计20条之多。
这部分条款涵盖要约、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承诺及承诺的期限及撤回等。
通则关于要约和承诺计有12条,即2.1—2.12。
两者内容大致相仿,但有些差异是值得重视的。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通则第2.1条规定,合同可通过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
但《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方式只采用要约、承诺方式似乎绝对,也不大符合人们的交易习惯,而《通则》在要约和承诺之外加上“可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则宽容和豁达,而且囊括其他所有的合意行为。
仅此一点,合同法就稍逊一筹。
市场交易的实践表明,所有的合同并不都是要约和承诺达成的。
关于通则乃至其他民法典在订立合同方式局限于要约和承诺的错误已被德国法学家海因?克茨所发现。
这位德国民法学家尖锐地指出各国立法的偏颇,“近来很多民法典规定,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约的惟一方式”,这是错误的和非理性的。
他认为,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基本上是从18世纪发展起来的。
和几乎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在中根本没有提及。
但是,近年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唯一方式。
如第145条“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人,受要约约束,但要约人已排除要约的约束力的除外” ;第147条“(1)向在场者发出的要约,只能立即承诺之……(2)向不在场者发出的要约,只能到要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可预期收到答复时为止承诺之。
” [4] 第5条,“向不在场当事人发出的,没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要约人收到以合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的承诺之前,要约有效。
要约人可以推定其要约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在合理时间内发出的承诺,但到达要约人时迟到的,要约人应当立即将比情况通知对方。
否则承诺产生法律效力。
” [5] 2002年第1版第2页的《日本民法典》第521条、第522条也有此规定。
荷兰1892年新修改的债法总则第217条,“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 [6] 也只能通过要约和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意大利、蒙古等国也都未忽视要约和承诺这个20世纪最新的合同法范畴。
除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之外,英美国家大都把要约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要素,尽管各国合同法理论或实务中对要约称谓有所不同,诸如投价、发盘、建议等,对承诺的称谓在各国贸易实务中称为“还盘”等。
[7] 我国《合同法》借鉴通则最多的也是在关于订立合同须有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方面。
笔者上引的德民、瑞债均指要约和承诺是指“不在场”的情景下才适用。
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必须将“同意”写进要约和承诺中,因为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地订立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食洋不化,照抄照搬,违反人们交易习惯的结果。
在罗马时代,合同义务原本是以订立契约为目的确立的。
订约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亲自到场,即使这种手段被放弃,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
……因此,罗马法学家从未认为有必要将“同意”用要约和承诺这两种陈述方式单独地表示出来。
这种需要中介在可信赖的邮政服务出现和远距离订阅合同成为可能之后,才成为可能,这就是德民和瑞债指的双方当事人不是面对面的“不在场”的情况下才适用要约和承诺。
如果将所有的交易都定格在要约和承诺的一种方式上,这是错误的。
毫无疑问,在许多业已订立的合同案件中,任意将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视为要约而把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视为承诺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我们以土地买卖为例,其文件已起草并已公证,并由双方当事人同时签字,因此,很难说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了要约,且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了他的“承诺” ;再如,一位消费者用现金买一包香烟时,显然,双方当事人是在订立协议。
但是,将整个程序分解为“要约”和“承诺”,并讨论卖方交付一包香烟是否就算作出了“要约”和“承诺” ,卖方交付一包香烟是否就算作出了“要约”,或买方在收款处交付了现款是否就算作出了“承诺”,这几乎是没有什么用处的,或许对新任律师有些用处。
在强行将合同订分立为“要约”和“承诺”时,另一难以处理的情形是,相对方向的建议和反建议在进行长时间的协商谈判后才达成协议,在合同成立时,很难作出明确决定,但是那种认为合同应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的思想对于完成任务毫无意义。
[8]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订立合同从理论上讲,有要约和承诺是成立的。
但对于面对面的交易行为,很难界定哪一方是要约,哪一方是承诺。
如律师与当事人谈代理费的数额时,通常是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达成的代理协议。
比如就某一收费标准,律师提议按标的额的5%收费,委托人说太高能否按3%,律师说不行,最少也得按4.5%,双方最后达成按财产比例的3.5%收费。
这种讨价还价中有要约,有反要约(新的要约);有承诺,有否定承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互有要约和承诺,两种方式混合在一起,很难分得清何者为要约,何者为承诺。
当然,在人对机器或物发生交易的场合,如自动售货机、投币买地铁票、在宾馆使用备用的特殊物品如安全套等,只要开封,就可视为承诺。
物品上标明的价款是要约,投币或开封视为承诺,这是简易的交易,但是大量的交易远非如此简单。
再如,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则更为复杂。
一般认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建筑施工单位前去投标是要约,招标人接受投标是承诺,一旦接受,合同便正式成立。
[9] 笔者对这种认识不敢苟同。
在司法实践中,招投标仅是建设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中的一个链条,就投标人前去投标而言,因投标人数众多,在未开标之前,尚未涉及建设项目实体内容,即未涉及项目、价款、履行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情况下,合同即使是成立了,也是无内容的。
按照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如下环节: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部标准合同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对此有明确的解释。
上述组成部分均为建设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一连串的民事行为,最后归纳在一个总的合同之中。
若按高尔森教授的观点,在招投标中,投标人只要前去竞标合同就成立了,但一旦未中标,按此逻辑可以告投标人违约了,然而这岂不荒唐
笔者用此案例证明,何为要约、何为承诺并非楚河汉界一目了然。
至此,我们认为,通则第2.1条的“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即成立的规定更加符合交易习惯。
德民和瑞民将要约、承诺限缩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均有理论的、立法的和实践的意义。
因此,我们在代理具体案件的实务操作时不妨借鉴一下通行的相关规定,以解除法律解释上的困惑和障碍。
三、缔约过失:先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目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目的主义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的《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这篇著名的论文中创立的,被誉为法学上的重大发现,填补了法学上的盲区,其基本内容是指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理论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承认。
1994年通则第2.15条(恶意谈判)规定:(1)当事人可以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2)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欧洲合同法通则》称之为磋商过程中的责任。
该通则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缔约过失关于恶意谈判中的第2.301条1——3项,第2.302条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这充分说明了国际商事游戏规则的趋同化乃大势所趋,人类的文明成果可以相互吸纳互为消长。
[11] 诚如德国法学家海因?克茨在《欧洲合同法》德文原著前言中所预言的那样:如果说欧洲在经济方面必然要形成统一的单一市场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欧洲的私法起码在某种程度上势必要统一起来,那一天终会来临,鸿沟将会被填平。
[12]这是智者之识。
笔者认为何止欧洲,在将来的某一天世界会统一于一个游戏规则,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乐观的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我国《合同法》不仅成功的消化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而且在借鉴了通则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发展。
缔约过失的前合同义务的体现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未尽协力义务;(4)未尽先义务,以及未尽保密义务。
缔约过失后合同义务体现在第58条,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梁慧星先生所讲的“合同关系虽然消灭了,法律仍要求当事人负某种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这个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也不属违约责任,类似合同义务。
” [13] 除此之外,还有后合同义务,即附随义务。
该义务在缔约前存在,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也存在,合同法第9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办、保密义务。
我国《合同法》所提出新的规范,并未将缔约过失责任局限在缔约前的通则之中,而是根据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加大了保护交易安全、惩罚违约的力度。
遗憾的是,有的论文在2006年还引用明显过时的观点,[14] 仍局限在缔约前的过失责任范围内,这就落后于我国《合同法》何止十万八千里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德国法称为先合同责任,它摇摆于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
在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之初,关于应当将其置于何种责任之下的争议便开始了。
迄今为止依然争论未休。
据笔者归纳,在大陆法系之间关于缔约责任有三种归属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先合同义务,德国自2002年起将缔约过失纳入了合同法的框架之内(见《德国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和第3款),其可归纳有如下原则:注意义务、信赖责任、附随义务、保护义务。
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则承担原合同可得利益。
案件类型有缔约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受损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等。
缔约过失理论付诸于司法实践始于德国1911年的一宗“油毯”判例。
帝国法院在该案中将适用于合同责任的规则延伸到了与侵权责任更为相关的事实上。
一位女士走进一家商店,在购买了许多商品后,向店员说明要买一卷油毯。
店员从货架上抽出她要买的一卷油毯时,不小心让另外两卷油毯从货价上滚落下来,砸伤了这位顾客和她的儿子。
帝国法院将合同原则适用于这一案件,并论证说:原告是带着购买油毯的意愿走进这家商店的。
因此在双方之间便产生了导致销售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特定关系。
违反此义务,便应当承担合同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此引发的是,合同责任原则究竟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适用于侵权事实领域
德国法官的论证表明,假如人们走进一家商店在收银台前等候过程中却踩在乳酪上而滑倒在地板上,合同责任应当包括这种侵权行为。
依据油毯一案,若第三人与意在缔结合同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则注意义务则可能延伸到第三人身上。
[15]我国近年也多有这种判例,如上海一家书店一学生从电梯掉下摔伤;北京一旅客雨天在饭店门前滑倒摔伤等,都是按缔约过失对待的。
梁慧星教授也举过一个商场因工作人员疏忽未盖地下室盖板,将一顾客脊骨损伤的案例,也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大化的倾向,值得商榷(下文将涉及该问题)。
第二种方式为侵权行为。
如2002年9月17日欧洲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国际管辖法,恶意终止合同磋商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布鲁塞尔条约》第5条第3款调整。
该款的调整对象是侵权行为或类似行为。
将违反诚信原则、恶意终止合同磋商归属于侵权法,法国、比利时及卢森堡等多国持此观点。
法国主流观点认为先合同责任属于侵权性质。
1988年法典对此法律观点予以确认。
比利时法学界的立法观点同样倾向于合同责任归于侵权责任之中,卢森堡法律体系主流观点也将先合同责任纳入侵权责任之中。
第三种方式为将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相区别,其代表性的国家是希腊。
其民法典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态度,该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将所有先缔约出现的损失或侵害都往缔约过失篮子里装。
《希腊民法典》第197-198条依据缔约的目的来界定何为缔约过失、何为侵权行为。
该法典首先承认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和先合同的首要地位予以确认,并创造健康的商业交易关系。
对此,法学家们举例说,假使某人走进一家商店打量陈列的商品,或走进一家餐馆找位子,并不属于希腊所理解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因为他们与合同标的之间没有任何内在联系。
对学者们经常引述的德国法院判决的缔约过失案例,如“亚麻油地毡案”、“顾客香蕉皮滑倒案”、“菜叶案”,[16]希腊法学家认为应当适用侵权法,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说缔约过失应为缔约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磋商或违反保密义务等才符合缔约过失构成要素。
对此观点,笔者甚表赞赏。
现略陈述浅见如下: 首先,要认定是否属缔约过失责任,应按缔约过失理论和通则、合同法的观点和规范去把握,即本文前面引用的如恶意磋商、隐瞒真相、协力义务、告知义务、附随义务等。
如违反这些原则性规范可以确认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要依照当事人是否有缔约之目的认定是否确属缔约过失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节假日或闲暇时,逛商店习以为常,有购物的,也有以消遣为目的的(不在少数)。
第三,要把握缔约过失法律概念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缔约是前提,无缔约的明确目的,即使受到伤害也不能往缔约上靠。
二是须有过失。
过失有两种含义,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两种都不含故意之意。
三是在具备前两个要素的情况下才存在责任承担问题。
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才构成民事行为的缔约过失责任。
思修课刑法案例具体分析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
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为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