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员的心得体会
原因,已经就需要如何努力。
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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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区性、群众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在构建社区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办理这个培训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过学习培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特别是要重点掌握《人民调解法》中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开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过学习培训,能够学以致用,将以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发挥地更淋漓尽致,下面就本次学习谈几点看法: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1.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员和普法宣传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和法制宣传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本质特征,使这两项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要服务于大局的意识。
服务服从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对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就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要始终围绕这个大局,自觉地服务于这个大局,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建设法治雁峰、和谐雁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本次学习,我希望大家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并规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协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要将“法治雁峰”工作开展起来,要多开辟多创建“依法办事窗口”、“民主法治示范社会(村)”,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等重点、亮点工作,将我们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向上再推一个台阶。
如何运用心理学原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如何赞美顾客销售过程中,一般男顾客最喜欢听的10句赞美(可以并用);1.看得出来您非常有才华。
2.您真的很幽默,感觉您是一个非常懂得生活的男人。
3.看您这风格,感觉您很不一般,一定是做大事的人。
4.和您谈话让我感觉您是个非常有激情的人,而且亲和力很强。
5.我非常欣赏您这种男人,和你聊天让我感觉很轻松。
6.从您挑选产品,感觉您是一个雷厉风行,做事果断的人。
7.您这种性格的人,财气肯定非常旺。
8.与您聊天感觉您是一个非常实在的人。
9.感觉您真的是见多识广,知识渊博的人(用于戴眼镜的男人或教师\\\/律师)10.看得出来您非常的细心,做事周到,肯定很讨女人喜欢。
赞美男性的通用词汇:很爽快,待人和气,很有学问,很有远见,很有洞察力,想法独特,很有才华,很有幽默感,很有男人味,很有品味,很有安全感,做事果断,做事很周全,仪表堂堂,气宇不凡,年轻有为,事业有成销售过程中,一般女客户最喜欢听的10句赞美(可以并用);1.您今天穿的衣服很适合您,看得出来您是一个懂生活的人。
2.您的身材真的好棒,穿什么衣服都很合身,我真的很羡慕您。
3.看得出来您非常具有女人味,并显得非常年轻。
4.看得出来您是一个才女,跟您交流让我学到很多。
5.看得出来您是一个非常细心的人,生活中做您老公真是幸福。
6.感觉您的眼光真的与众不同,并且非常独到。
7.您提的建议真的很棒,我一定要给我们老板反馈。
8.从您挑选产品看得出来,您非常干净利落,想象的出您应该是做大事的人。
9.看
求一篇2000到3000字的法律专业的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消费需求增长的提高,深受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法律概念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从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和社会的稳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最终目标和价值。
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判断的标准,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途径的优点和缺点。
为了更好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争议的协商和解,调解,五个信道进行投诉,仲裁,诉讼的方式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根据遇到不同的纠纷中,选择适用。
虽然有几个方面的最终目标是相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选择不同的方式,产生的效果会有差异。
这不仅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也影响法律价值的实现。
本文由我们现有的五种方法来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层次的分析,比较,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我们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保障消费者的一些合理的建议系统。
[关键词]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介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消费者的利益一日益严重的问题。
非常突出的事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仅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并的打击合法经营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抱怨,并损害国家的声誉在国际社会。
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法例的情况,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管理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成为消费者的坚强后盾,以保护他们的的合法权利。
本文分析了五种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消费者,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自我清晰的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和解是指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和解,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明确界定的职责和实现相互理解,并最终消费者争议的协议,以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的一种方式。
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协商,交换意见,并最终达成解决争端的办法。
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有分歧的问题与运营商自己的利益,可以主动联系运营商自己的要求和意见。
这种方法具有简单,高效,经济的特点和消费纠纷,涉案人员最多的是没有争议的题目比较简单的情况。
谈判解决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常见的,如果这样,一旦接受,将受到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营业利润及商誉减值,并且手续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样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与其他方法相比,最低的成本将不会有任何的负面影响,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运营商,这被认为是一个理想的方式。
因此,全球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首选方式解决纠纷,但这种方法的效果取决于主要是消费者的个人实力和态度的运营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双方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只有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的和解协议。
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运营商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抗衡的主导地位的运营商。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利益,它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如果运营商不信任,他们可能试图转移到逃避责任,消费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的谈判解决办法的缺点是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以让消费者时遇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时,要消耗能量的,如果你应该寻找其他方式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调解的第三方支持,通过各方之间自愿协商,就有关问题,并商定了很长一段时间,这是一种民间的方式解决争端。
解决消费者协会调解,这是最正规的。
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中心协调,相互协商和调解,消费者协会的争议达成和解,调解不同于消费者和运营商协商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参与协??商解决,但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与调解,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它必须是公正的调解;另一位消费者协会应充分尊重各方的意见,在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否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的,应在由各方自行协商,如果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应被强制履行。
消费者协会也可以参考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但并不代表各方的协议,各方作出决定。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说是与国家的关系,与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各级消费者协会吸收范围广的国家政府机构的代表参加,争取国家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辟了道路消费者协会。
国际联盟年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后,各省,市,县,1983年消费者等各级消费者协会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和相应的组织超过5万,每年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数以百计的数以千计的投诉,并在2005年3月底,全国消费者协会共收到消费这些投诉超过224万。
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和各方协商,调解,以恢复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超过400万元。
消费者协会委托消费者,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是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的代理人,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直接消费者协会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所谓的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在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被侵犯,往往更小的基地出价金额,消费者也没有要到花太多时间,金钱和能源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这些小东西,如果不及时解决处理,往往纵容不法经营者将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是不是所有的消费者投诉纠纷案件的性能,有时消费者只是想一些运营商能够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一定需要运营商给予其补偿。
可以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它缓解的重要途径,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调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的一部分,承担的社会负担,在建设市场经济的润滑剂,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协会也有一些缺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的努力,往往无能为力,它的作用已在很大程度上,所以往往只依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从运营商的那些恶心不讲诚实信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四宗投诉,解决投诉行政申诉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损害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加以保护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投诉在一定范围内解决纠纷的民事性质活动,属于一种类型的行政裁判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经济监督行政机关的机关的执行机关,住在建设的全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当局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按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直接 - 负责综合管理的一般商品,服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卫生部门的质量负责商品,服务,标准,计量问题的商品和技术监督部门。
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人民的政府,各级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停止,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他”消费者保护法“条28条规定”管理人民政府工商在所有层次的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在各自领域的能力,采取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和处理的意见。
“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治理政府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投诉实施办法“。
行业及商务,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检验的实际表现和推广的重要途径,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功能的主要因素如下:(一)发展市场经济的运营商的角度来看:在市场经济中,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的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仅由市场力量不能得到解决,这需要政府出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的“裁判员”。
管理机关,以解决消费者表示,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是一个维护,大量的实践证实,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方式。
(二)从社会的利益点:通过消费者交涉行政部门,行政部门采取的强制执行,对那些谁伤害了消费者及时的优势,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
同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监管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做好消费者的投诉,并会提供很好的数据在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以奠定市场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立法模式的工业和商业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工业和商业行政治理机将是更好地发挥一个完整的系统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优势,有效地处理利益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并停止非法营运,及时对消费者的利益。
\\\/>(三)从消费者的利益点的投诉:有很多的优势,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纠纷;交涉解决和协商调解相比,更正式的投诉程序的可靠性,为消费者会更强。
“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暂行办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程序,包括时间要求,回避制度,规定的这些程序,以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管治权威部门处理的正确性行政投诉和可靠性的,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的争议相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会更经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根据暂行办法首席陈述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对于一个小的消费纠纷,解决投诉,将更有利于消费者。
不会出现赢的情况下,,赔钱后果。
另一宗投诉效率也很高,速度快。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治,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实施办法提供解决消费纠纷适用普通程序的时间是60天,可用于小额消费纠纷争议的总结,更短的时间花在与其他保护途径的效率高多了。
仲裁另一种方式来解决消费纠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也被称为“裁判”,是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行为,它们之间。
消费纠纷应该可以根据的规定“仲裁法”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第九届会议的第八个国家人民国会常务委员会年8月三十一日,1994年(被称为的“仲裁法”)通过。
必须有其他的方式来处理消费纠纷,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参与的三方仲裁,但仲裁协议,以申请仲裁。
它是一个准司法活动,和公正性,权威性,经济,快速,保密性强。
根据“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权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在法庭外接受了一系列经济纠纷,依法设立的仲裁协会是一个社会组织法人地位,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非政府组织。
按照规定的仲裁法“,中国的大,中型城市,省份,自治区地区和直辖市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府的位置,以及仲裁机构的建立需要其他的市分为区,应可提供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具有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水平。
仲裁机构设立在设区的市,如果以这种方式解决争端的其他部分的消费者会很方便。
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仲裁员将不被接受因此,这种方式在我国不是当事方的争议乐观,现在选择仲裁解决消费纠纷。
美国是一个先行先试的国家利益,消费者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接受福特基金会由美国仲裁协会于1968年成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已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和美国各地开始运作。
在美国的一些企业,往往是由合同仲裁作为首选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保健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仲裁条款在合同中必须的。
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将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益的方式。
仲裁在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尝试的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自成立以来,例如,消费者协会在2000年,湖州市,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有170多个为消费者解决纠纷。
各地区的仲裁委员会协商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中国已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和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依托支机构,专门接受消费者的纠纷,特别是在小的消费纠纷。
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以便在正常识别所需的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必须接受由现行的仲裁法,他们所作出的决定,是强制执行,否则,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同于只有调解书仲裁机制,消费者的利益,只是现有的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的其他副本。
6诉讼消费者在我们的国家,但也人民法院解决争端。
该诉讼是最有力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其判决具有强制力。
另一个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
消费者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三。
在此,我们通常讲主要是民事的诉讼。
虽然这种方法也是最有效的努力,但在生活的实践中以下几个因素考虑不应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
(一)社会的利益,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民事诉讼中,只有最终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不应该是首选的方法。
消费者寻求解决纠纷的诉讼,不仅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也花了司法成本的法庭费用。
如果所有的消费纠纷的司法解决,司法机关必然要承受体重的社会,社会公共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从考虑社会的利益,分散的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可视角度(二)市场经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完美的,但尚未完全正确的轨道上的轨道上充斥着市场,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所以我们必须依靠效率高,有效地控制市场,显然比更可行的司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的行政保护途径。
(三)鉴于消费者的利益:在中国,一般的认识,消费者的权益是很差,经常视而不见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想去法院打官司。
此外,一些消费者缺乏对法律的理解,再加上其暴露给运营商的最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
不损害补偿缺乏信心,而不是只由一个诉讼的恐惧,无论是赞成的,会造成更大的浪费人力和财政资源。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提高,非凡是“海打击的现象出现,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意识已经培养起来的。
各种开销成本,为消费者在诉讼中根据我们的现行的法律,所有投诉承受。
然而,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是有限的,甚至赢得了的情况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得到了一个加倍的补偿。
为少量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显然是得不偿失。
显然,诉讼成本高,已成为一个绊脚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
国家持续改进领域的保护的利益的消费者,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适用于案件审判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争议引入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和其他一些规定,让消费者在民用领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总结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争议的标的物的是一个较小的,更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发生率仍然繁琐,消费者往往非常耗时的,劳动密集的诉讼拖累。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程序法,中国应遵循的建立在国外的小程序,专门接受和解决消费者的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争议金额较小的纠纷。
结论通过对比,分析五种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我相信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根据拍摄主体,现实中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方式来解决。
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主要是行政调解,仲裁,补充,民间诉讼的最后一个通道的保护。
同时加强监管,提高行政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水平。
支付密切关注发展的消费者援助系统,消费者协助系统后,在实施的管理机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是人民的法院,要求起诉的罪犯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此外,还利用社会化媒体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形成“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舆论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要移动前进的过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在持续改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方式,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将有更多的完整的和有效的。
民事诉讼中调解原则的意义
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技巧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0-05 16:06: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90420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信息的传递,促使当事人理解沟通,调节心理冲突,转变不正确态度,使双方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
调解是法院处理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法院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制作调解书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终结诉讼活动,而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相同的,均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这也体现了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依法组织和指挥诉讼的进行,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
然而,任何一项诉讼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的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活动也不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调解还应当遵循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必须是处于当事人自愿,也就是说,只有在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主持进行调解活动,如果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就应当中止调解程序,用裁判的方式结案,而不得久调不结或是强行调解。
第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带任何的强制,不能把审判人员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迫使其接受调解协议。
因为作为人来讲都有一种自主心理,这种心理的特征就是抗拒被影响和被强制,如果自主权遭到侵犯,及时的反映就可能产生逆反心理。
而在这种逆反心理的作用下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拒绝接受劝说不愿转变态度,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二是即使在外力的强制下“达成协议”,这个“协议”也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心理不能获得平衡,事后会发生反悔或拒绝履行“协议”,从而导致纠纷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当然,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合理的劝说和引导,也不等于调解中放弃原则,迁就当事人的过错。
二、合法原则。
调解中坚持合法原则是我国法制原则的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分清是非和责任,纠纷才能真正得到解决,才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否则调解就失去了积极的社会意义。
调解既要求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也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是指:1、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准强行调解和强迫达成协议;2、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调解的范围内进行,如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得进行调解,不能让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效力进行磋商;3、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准“和稀泥”;4、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不能先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过后再送达调解书,但这一问题也要区分对待,如果是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除外。
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是指:1、法律对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强制性规定的,都具有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有任何的选择余地,如果当事人协商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当事人协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2、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继承纠纷当中,当事人在协议中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当作遗产分割了,此协议无效;3、调解协议不得规避法律,如通过调解协议逃避债务是无效的;4、调解协议不得显失公平,如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产生误解,或者受到他人强制、哄骗与对方达成的协议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协议无效;5、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中的限制条件,如如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距的限制性条件,收养协议无效。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进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循的法定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调解活动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在调解中,必要时需要审判人员劝说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达成协议,但这种谅解与让步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不能违背法律,不得显失公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当事人在协议中对物权的处分,必须要查明其是否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的行为是否会给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能凭当事人双方的确认就随意进行处分。
四、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
一旦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般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如果心理不平衡,往往会萌发出如何来满足这种心理追求的动机,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如果是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勉强达成调解协议,许多都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最终无果。
而当事人的心理能否获得平衡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要受到自身需要、法律意识、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要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调解人员的劝说、疏导方式方法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
之所以要将“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作为一项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来讲,是为了让调解人员重视对心理效果的取得,并作为工作目标,从而更为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在明确了以上几个调解原则的基础上,面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需要调解人员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还需要调解人员具有公正、公平、平等、坦荡无私、刚直不阿、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人格力量,这样才能给当事人以尊敬和信任,也才有助于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
当然,不是说掌握了上述原则就能够对民事纠纷进行很好的调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掌握一些调解当中的技巧问题,需要在审批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以更好的发扬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优越性。
就调解的技巧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值得总结。
一、“相同近似接近”法。
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之前或者在进入诉讼以后,都或多或少地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对案件事实及对方当事人或调解主持人员的态度,这种态度会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态度的形成与转变是紧密相连的,旧的态度转变必然带来新的态度的形成,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
而要使当事人的态度能够转变,就需要调解人员在劝说、引导当事人转变态度之前,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这样可以是对方缩短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把调解人员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
如果调解人员单纯的只强调纠纷双方的对错责任,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之上,那么当事人是很难以听得进去任何劝说,因为当事人没有得到其心理上需要的一种信任,自然也就不会转变态度,甚至不会把心里的原始状态呈现出来,所以这种氛围下的调解工作大多是不成功的。
二、“焦点说服”法。
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确认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往往双方相互冲突的一对矛盾当中,又各自存在着其自身的焦点。
调解人员不但要抓住案件的焦点,还要抓住双方各自内心的焦点,这样才能针对当事人错误的态度和认识有的放矢地进行说服。
在展开说服以前应当对当事人的需要、动机、情感、意志等作尽量的了解,剖析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原因,抓住问题的焦点进行说服。
在说服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对当事人所坚持的错误认识要晓以利害,运用事实和法律准确地阐明利弊关系,推动当事人态度的转变。
有的人认为把利害关系宣传的越严重就越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和恐惧感,从而越有利于对方态度的转变,其实这种过分的夸大宣传反而会引起抗拒心理,从而采取拒绝和对抗的态度,并不有助于当事人态度的转变。
在进行说服时,绝不要无的放矢,毫无针对性,千篇一律采用一种方法,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运用不同的方法耐心地进行说服。
三、“群体影响”法。
人作为个体是依群体而存在的,个体的认识大多会因群体的认识转变而随之转变,特别是在社会、群体中人们普遍存在一种讨厌和排斥群体“偏离者”的倾向,所以个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成为社会、群体的“偏离者”,为避免自己成为“偏离者”,个人就会采取转变自己的相应态度来适应社会、群体的环境,于是,这种心理就为我们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一种利用群体认识引导个体认识转变的方法。
除群体影响个体态度的形成和转变外,公众舆论的作用对个体态度的形成与转变也有很大的影响。
在调解中,要充分运用积极的群体影响和公众舆论的作用,对当事人适时的进行劝说、引导。
诸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第三者的问题,要使错误一方感受到社会所倡导的正确的婚姻家庭关系,转变错误态度;在调解遗弃老人纠纷时,要宣传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等等。
要让错误一方感受到其与公众群体相背离,失去支持原有错误的力量,认识到错误从而转变态度 四、“心理互换”法。
这种方法在调解中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即俗话所说的“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方法,是通过角色的互换,让自己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的调解方法。
这既可以用于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用于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
如果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对立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
这也是一种密切人际关系的有效方法。
五、“上、下台阶”法。
“上台阶”法,即劝说者先提出一个对方能够接受的观点,待对方接受以后,由于法律规定或道义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的缘故,进一步引导对方深入,直至对方接受其原来所排斥的观点,一步一步地使被劝说者转变态度的方法。
因为人的心理总是不愿接受与自己已经形成的认识差距较大的观点,如果一开始就提出很高的要求,对方是不易接受的,所以在对方接受了一个与其心理定位差不多的观点之后,在这个已经接受的观点之下就派生出进一步的义务和责任,这或许是法律规定的,也或许是当事人接受前一个观点所派生出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前一个认同或承诺,会更好地容易接受后面的观点,最终上到一个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的台阶,达成调解协议。
如在调解损害赔偿纠纷时,第一先让双方当事人确认查明的事实,第二让双方各自确认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大小,第三让双方确认造成损害的事实,第四让双方确认被损害的物的价值或合理的医疗等费用,第五提出应当赔偿的数额。
“下台阶”法与“上台阶”法相反,即先提出一个较高的要求,在对方拒绝后,再逐渐降低要求,直至对方接受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运用,会让对方感觉到不断有所让步,心理上产生一种满足,使心理在平衡的状态下逐步达成统一,这和在商品市场上高报价低销售的原理是相同的。
“上台阶”法与“下台阶”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可以融合运用,让当事人在心理的反差变换过程中,逐渐趋于统一,也是调解原则中“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具体表现。
当然,不论是“上台阶”法与“下台阶”法都只能在尊重当事人、忠实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不能带有误导甚至欺瞒当事人的情形出现,否则就违背了调解中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
六、“两面论证”法。
在进行引导、劝说的过程中,调解人员需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来改变对方的态度。
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归纳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对争议焦点的认识观点,并通过论证该观点的成立,使当事人接受该观点,从而改变原有的态度。
这种调解人员自己来论证观点的方法,可以只进行正面论证,而不提及反面论点,也可以既谈正面观点,又谈反面观点。
在调解中,应该使用哪种方法才对转变当事人态度产生最佳效果,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区别情况选用:一是视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而定;二是视当事人所持态度而定。
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愈高,其态度转变受单面论证的影响愈小,而两面论证法把反面论点逐一加以陈述,并逐一驳斥,这样容易使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是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看待问题的,因此能够让当事人接受。
如果调解人员回避反面论点,当事人可能推测调解人员不是无理反驳反面观点,就是有偏见,从而降低调解人员劝说的可信度。
但是过多地谈及相反论点,又无充分的反驳,会使当事人理解为调解人员在暗示这个问题仍然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反而会妨碍当事人态度的转变。
如果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则不容易理解相反观点的存在,调解人员如列举出相反观点,可能使其迷惑不解,而不利于调解的成功,所以,对受教育程度低的当事人一般宜用单面论证法。
如果当事人所持态度与调解人员劝说、引导的意向一致时,用单面法的效果比两面法的效果较好;如果当事人所持的态度与劝说、引导的意向不一致时,用两面法的效果为好。
七、“权威劝说”法。
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或者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
运用心理学权威效应原理转变当事人态度的方法,就叫权威劝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出权威效应的运用,如生产者请具有权威性的科研机构、专家权威人士、专门组织,对自己的产品性能、质量进行鉴定,并将鉴定书纳入广告,从而使更多的消费者接受。
在调解中可以运用权威效应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只要有法律规定的,要引用法律规定,根据案情列举案例,通过调解人员对法律规定的释疑,准确定义,以权威性的说服力是当事人转变态度。
此外,对一些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情况,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参与调解,或请专门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引经据典地劝说当事人转变态度。
以上几个关于调解的技巧,仅是笔者简单的归纳,并不能概括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调解方法。
因为,调解学涉及心理学、法学、人际关系学、证据学、社会学、语言学、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研究的是如何做人的工作的科学,所以,调解学是现代司法体系当中的一门边缘学科,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以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有效地驾驭调解全过程,使调解解决纠纷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调解在司法活动中的重大意义。
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减少诉讼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是一种人性化的过程,需要足够的耐心和诚意,单凭审判人员的力量是不够,而律师的加入,就有力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对自己委托的律师寄予十分的信任和厚望,对于代理律师的意见也容易接受。
律师利用谙熟法律的优势,为当事人分析利害,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以维护双方利益的态度出发,提出专业的意见,正确指引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性质各异的民事纠纷,公正审判并及时判决,无异是正确的法律途径。
但是,如果能够投入几分耐心和精力去调解,会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
看着一双双信任和期盼的眼睛,看着纠纷消除后一张张温和的笑脸,我们也从中收获了许多愉悦和快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