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学习的心得体会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
“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
”“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
”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笔者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
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笔者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去年我到一个司机朋友家去窜门,热情的司机朋友和贤惠的司机夫人摆起了饭菜,上起了酒,于是我每人喝下了一瓶啤酒。
酒毕饭饱两个小时后,司机朋友接到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安排他马上到机场去提货,临走时司机朋友硬是把我叫上车。
于是我坐在副驾的位置上,我们就上路了,刚行驶几分钟,有位交警同志为我们行了个礼,司机朋友将车停了下来,交警同志拿着酒精测量仪检测。
检测结果酒精度超标,交警叫司机朋友把证件交给他登记后,交警就直接将车开到交警队去了。
留给我们只有一张罚款单,上面写道:“罚款五百元,扣12分,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满分考试”。
那次酒驾,我站在人情的份额上给司机朋友捐了几百元,作为小小的同情补助。
但那次酒驾的教训在我心中永远留下迁悔的阴影……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
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
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从我做起,拒绝酒后驾车
请记住小强的那句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驾车心得体会2000字
不要酒驾*500
求酒驾的心得体会
网友“南马厂大盗”您好,南马厂乡是我大队辖区,一直以来,大队本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严查交通违法行为,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大队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
同时,也希望广大驾驶人“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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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讲座心得体会400字
今天,下午我们观看了安全知识的教育片,使我们又懂得了很多的安全知识,都有什么时候我来给你们讲一讲吧! 如果我们在游泳或钓鱼的水池边玩耍时,不慎落水要大声呼救引起路人的注意,要保持头到能呼吸.不能在楼梯上玩耍打闹,比免碰撞.你如果看到有小朋友在楼底上要积极阻止.有一些小朋友爬到树上,如果你看到不能大声惊叫,要小心的走近劝阻.小黄帽和同同在公交车上的做法,有一些是错误的,如不能在公交车上吃有竹签的食品,不能在车上打闹玩耍,不能用脚踏车门,容易使脚部受伤.在公交车吃完的东西不能从窗户向外扔,因为可能伤到马路上的行人,在车没有停稳时不要上下车,在车上不会看书,玩游戏等.如果发生意外要记住打112求救电话。
学校是我们的家园,在学校里我们不能在校园里打闹,上楼梯时要排好队以免踩踏,听到上课或下课铃时不要快速跑出教室,容易碰到同学,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学校的小主人我们要保护公共财产。
有一些人,他们模仿网上游戏上打斗的盗窃的情景,酿成了不可挽回的罪孽,2005年夏天,10位年龄不到20岁年青人犯罪。
所以我们不应该看我们不该看的东西不能玩惊险,刺激的游戏不能取。
心理问题是个大问题如果心理有问题你就什么事,也会做不好的,让我在告诉大家解决的好方法。
可以找老师或好朋友倾诉,说出来会好爱,如果我们遇到心理问题要正确面对不要逃避,心理良药心有障碍疏通畅快。
体育课是锻炼身体的时也要注意安全,上体育课要穿运动鞋运动衣,不能带小刀,钢笔等锋利的东西。
如果身体不好不要强制自己,参加运动时腰部时不稳定,要用书本或木板坚硬板子梆在两侧及到医院。
运动过后不能喝冷水,吃冷饮冼冷水澡,最好喝白开水,不要喝饮料。
安生第一,让我们大家一起从一点一滴起注意安全。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律高手请指点: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是不是不管什么情况都是全部责任
(一)1、为什么要为车辆买保险
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据统计,1999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1.3万起,造成8.4万人死亡(平均每六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而死于非命),28.6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2亿元,真是车祸猛于虎
尽管安全驾驶的警示随处可见,但车祸的发生仍不能完全避免,给肇事者和受害者带来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保障车祸中受害方的利益(尤其是为了保障第三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医治),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把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机动车辆强制性投保险种。
不投保该险种,车辆就无法上牌和年检。
对于车辆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果您为您的爱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避免车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什么人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车辆的所有者、承包者、保管者、使用者等利益关系者都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3、什么叫被保险人、保险人、第三者
被保险人一般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也就是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中,就是有权经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人,即第三者。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一致
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
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投保人则没有此项权利。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分。
5、什么是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6、为什么旧车只有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损失险时,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才能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因为无论新车还是旧车,在修理时都要更换新零件,即新车和旧车在受损后的修理费用是一样的。
如果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身损失险,旧车的保费明显少于新车,这对新车的用户而言是不公平的。
7、车辆是否可以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为同一辆车的同一个险种,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
重复保险只能得到一份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
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
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8、车辆是否可以超额投保
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新车购置价,但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赔偿。
因为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新车购置价的,超过部分无效。
9、什么叫不足额投保
其后果是什么
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其后果是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比例赔付,保险公司不是按照实际损失全额赔偿,而是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的。
10、为什么会出现保险公司的赔款少于车祸事故实际支付的费用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事故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
●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 车损险不足额投保。
在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差额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 实际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超过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费用。
●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所以会出现保险公司的赔款少于车祸事故实际支付的费用。
作为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中自负金额,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 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
● 选择投保较高的保额或限额。
● 事故处理中,对第三者要求的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费用尽可能减少或不予支付。
12、何谓无赔款优待
获得无赔款优待需具备何种条件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险人实行无赔款优待办法。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获得优待条件:1、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3、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二)1、车辆保险有些什么险种
选择险种时有具体要求吗
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是指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它们各自还有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 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以上是除深圳以外的全国其它地区的车险险种选择情况,而在深圳,情况就不一样了。
深圳车险的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是必须同时投保的,而车辆损失险也必须在投保了这三个险种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深圳车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这些险种都是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的。
2、一定要买车辆损失险吗
车辆损失险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自身的损失。
这是车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花钱不多,却能获得很大的保障。
一般说来,对于进口车、国产轿车,如果年份不是太久,或驾驶者技术或驾驶习惯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较高的保障,最好都能买上此险种。
若不保这个险种,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都得自己掏腰包,那可能就是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了。
3、什么叫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投保这个险种是最有必要的。
开车最怕的就是撞车、撞人了,自己的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钱来给别人修车、治病。
投保此险种,花上一两千块钱,就能获得较高的保障。
为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4、有什么险种可弥补车辆被盗的损失
全车盗抢险,该险种负责赔偿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您有被小偷偷窃钱包后痛不欲生的经历,您将明白一旦您的爱车被盗窃、被抢劫,除了给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有极度的伤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给您的爱车安上防盗器(能降低被盗窃的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被盗),同时为它投保全车盗抢险(万一爱车被盗后,能通过对您经济损失的弥补,来安抚您受伤的心)。
5、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也同时涵括了对车上人员的保障
不包括,要对车上人员的安全予以保障,还需投保车上责任险。
该险种负责赔偿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包括司机和乘客)和所载货物的损失。
6、如何理解无过失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虽然保险车辆无过失,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10%的经济补偿。
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为抢救伤员等已经支付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7、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后,若车上货物掉落导致他物受损,赔吗
车上货物掉落导致他物受损,该责任属于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范畴,即对车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他人(即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8、有单独为车窗玻璃破裂设计保障的险种吗
在全国条款中,玻璃单独破碎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险种;而在深圳地区条款中,没有专门为车窗玻璃设计的险种,而只有单独为前后挡风玻璃设计的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
对于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对于高档车辆是很有必要买这个险种的。
9、什么叫车辆停驶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因停驶而产生的损失。
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对于从事专业营运的大型客货车辆以及营运出租轿车,由于肇事后修车耽误营运,间接损失较大,是有必要投保的。
10、买了自燃损失险,车辆着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不一定。
自燃损失险是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而由于外界火灾导致车辆着火的,不属于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
虽然车辆发生自燃的概率相对较小,但自燃往往导致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您投保自燃损失险。
11、车内的高级音响属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吗
如果车内的高级音响不是随车产品,而是另外安装的,就不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可以满足您的保险需求。
该险种负责赔偿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
当您自己为车辆加装了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不是车辆出厂所带的设备时,应考虑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否则,这些设备因事故受损时,即使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
。
12、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不是对任何保险事故都没有免赔
不计免赔特约险仅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其他附加险的免赔规定不能取消。
根据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述险种范围内的每次保险事故与赔偿计算履行按责免赔的原则,车主须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称为免赔额)。
但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保险公司不再按原免赔规定进行免赔,而按规定计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付。
但深圳条款中,每宗事故损失赔款还需扣减绝对免赔额1000元。
13、如果我已经投保了意外伤害寿险,是否可以不投保车上责任险
假设您是车辆的驾驶人,对于您个人来说,在您投保了意外伤害寿险的情况下,不必通过车上责任险来取得补偿,但是一旦发生事故,从法律的角度讲,与您同车的亲戚、朋友即使投保了意外伤害寿险也不能相应减少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在您肇事时,您必须赔钱给同车伤亡的人员(无论他们是否投保寿险)。
因此建议您最好投保车上责任险。
(三)1、 车撞墙了、掉沟了怎么办
车辆发生撞墙、水泥柱、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2、 车自燃了怎么办
如果车内起火了,应立即停车、灭火,向交警、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注意向处理事故的交警、消防部门索取责任认定书或火灾证明。
3、 车丢了怎么办
如果发现停放的车辆不见了,应立即向附近的停车场、物业管理处、交警等打听、寻找,了解是否被交通部门拖走、扣车。
若确定车辆被盗,及时向派出所或巡警报案。
车辆停放时,请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并索取停车证明。
若附近没有停车场时,也应尽量不要停放在偏避、黑暗的地方。
停车时,注意关好门窗、锁上防盗锁,车上不要放贵重物品,并将行驶证、附加费证随身带走。
4、 车在外地出事了怎么办
假如车辆在外地出事,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也可以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报案,当地的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处理事故、核定事故损失。
(四)新手开新车 ● 车险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全车盗抢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免赔率 0 推荐说明:驾驶属于自己的新车到处兜风,当然很愉快。
但千万别忘记了自己的驾驶技能还有待于提高,除了谨慎驾驶外,重要的是给您的爱车一份全面的保障。
除新车发生自燃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不予投保自燃损失险以外,其它险别是新手开新车所必须考虑投保的内容,其中三者责任险最好投保较高的赔偿限额。
新手开老车● 车险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自燃损失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免赔率 0 推荐说明:“开辆老车练手艺,即使有点擦挂也不心疼。
”这种想法虽说有一定道理,但车祸猛于虎,安全意识可别因开老车而松懈,投保时还是要尽量保足保全,由于小偷很少光顾老旧车辆,盗抢险就不推荐了,老车的玻璃上裂条缝,只要不影响驾驶,将就一下也可以,因此玻璃单独破碎险也可以不保,至于旧车上的设备,即使有额外增加的设备可能也陈旧不堪,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而正是由于车辆陈旧,因此自燃的可能性增大,投保自燃损失险是你最好的选择。
老手开新车● 车险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全车盗抢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推荐说明:崭新的靓车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时,也吸引了窃贼的注意力
所以投保盗抢险时您千万别犹豫。
对新车,您肯定爱护有加,玻璃上发现有裂纹,或者邻居孩子的淘气顽皮,在车身上留下的细微划痕,您当然不能忍受到第二天,如果您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对于可能发生的这种问题,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为您解决,特别是更换玻璃将是一件轻松的事,您只需将车开到保险公司特约的玻璃商行直接更换即可,其它的事都不需您费心。
由于您有熟练的驾驶技能,出险概率降低,可以不选择免赔0,但是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还是建议您投保,以提高保障程度。
老手开老车● 车险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自燃损失险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 推荐说明:高超的驾驶技能加上一辆老车,使您仅仅只需选择最重要的险别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多数地方政府规定的强制投保险别,不投保该险别,您将不能上牌、年审。
虽然是辆有点擦挂也不心疼的老车,但碰撞后总是需要修理,投保车损险后,减少您许多烦恼事。
老车的油路、电路系统恐怕都不太可靠,投保自燃损失险,会使您驾驶时更加放心。
车与人相比,人更重要些,因此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必不可少的。
正因为老车上路,行驶过程中为防止因车辆本身问题造成的无过失责任事故,您最好选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提高保证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