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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至上心得体会

时间:2015-04-20 13:21

学习宪法心得和对宪法的认识

宪法心得宪法认识 近年来,随着宪法意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觉醒,不经意中,我国已迈上了社会主义宪政之路。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风气和习惯,就此,如何弘扬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文化作为一个现实的课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宪法文化的界定 宪法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宪法文化的概念,目前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认为宪法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阶段,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二是认为宪法文化也就是宪政文化,是主体对宪政的情感、评价和心态,它深藏于民众的意识之中,又反作用于宪政活动。

三是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宪法文化只能出现在近代。

这几种说法,实际是某个单一的角度,对其产生、性质及其存在方式的表述,并非一个完整的定义。

笔者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认识的总和。

二、宪法文化的构成因素 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

宪法文化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

这三大要素是依据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区分的,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1、宪法文化的认知要素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分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于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

宪法文化的认知,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

宪法文化认识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认识主体一般具有宪法知识,是对宪法规范和实践比较深刻的反映。

宪法文化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知识,它往往因人而异。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公民的宪法文化认识结构也存在不同。

一般来说,宪法与现实生活、政治实践联系越紧密,宪法的深入程度越高,人们的认识程度也就越高。

同时,人们参与宪法生活的程度,接受宪法普及的程度,接受宪法教育的水平都能影响人们对宪法文化的认知。

此外,宪法文化的认识也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

在当代中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大多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这主要表现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有时候还只停留在表面上,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尚未形成有机的体系,可操作性还不强,等等。

2、宪法文化的评价要素 宪法文化的评价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

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

诸如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同1954年宪法相比较是不是一种倒退

对于宪政而言,民主、法治、人权哪一个价值更高

哪些权利应该上升到由宪法保护

自由、正义、安全等价值在不同国家的排位有何不同

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宪法文化的评价。

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任何宪法规范、宪法制度都是特定价值观念的体现,宪法规范中都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

例如,美国的宪法规范是西方自然权利、自由、正义等价值观的体现。

因此人们对宪法的评价,也是一个体现宪法本身价值的过程。

每一种类型的宪法文化都有其独特个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各有独特的评价取向。

日本现行宪法最具特色的是它的和平主义条款,这反映了战后的日本人们对和平的选择与向往。

我国1975年宪法具有很多极左的东西,是由当时政治形势所决定。

因此,随着时间、地点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宪法文化的评价取向、价值排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3、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 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例如,公民对权利观念能从心理上得到认同,那么每个人就会关心自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如果宪法意识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牢固的积淀,那么就会关心哪些行为、哪些情况是违宪,公民或政府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也会考虑到是否违宪;又如,英国公众对议会至上的认同,早已超出制度上的设计,而是一提到立法机构就会引发这种情结。

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是长期形成的,是一种超稳定结构,并且呈现隐潜状态,它深深影响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宪法文化的发展。

在这一点上,法律传统有相近之处,法律传统表现在规范和制度方面的不多,而更多的表现在民众心理方面。

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厌讼心理,一直到现在还有表现,可见情感要素是宪法文化结构中最稳定的部分。

当然,社会发展的水平不同、文化特性不同,也会导致情感要素的差异,例如美国国会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弹劾,让总统到国会质证。

这种行动对美国公民来说很正常,但对于一些阿拉伯君主制国家而言则是无法想像的。

因此,即使是面对同一事件也会导致情感的差异。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 回顾我国百年宪政的历史,尽管每一个新政权制定的宪法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从某些字面上看都有一定的价值,但为什么难以实施,或者实施时没有达到立宪者所追求的效果呢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从宪法本身来理解,而应当看到隐藏在背后的宪法文化因素。

可以说,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也是步入宪政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标志。

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已被公认为宪政的基本理念,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

从逻辑上讲,宪法至上的具体表现,如果不确定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空谈;而没有宪法至上的文化传统,法治社会也不可能建立或者长久地得到保持。

因此,要加强文化宪法建设,就必须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信仰。

政府守法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如果政府违法,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使全社会的违法行为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就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政府守法作为一项宪政理念,其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正如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只有宪法才能确保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同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

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国和法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和中国式的立法机关审查。

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由宪法国家而形成的宪政国家,应当伴随着宪法保障机制的成长。

在我国宪政实践中,这一环节尚需要大力加强。

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由于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最为详尽,没有人权条款的宪法不是完整的宪法。

所以尽管美国1787年宪法在国家政治体制的设计上比较完美,但在人权保障方面则几乎空白,因而在1791年又不得不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

可以说,宪法至上使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使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限定在最底限度,违宪审查使人权侵犯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达成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提高全民的宪政精神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

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专制政府统治之下,既无法治传统,更无宪法至上的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宪政精神的培养尚待时日,各种制度建设也不完善,致使文革十年中,连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也完全丧失。

可见,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前提。

首先,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的观念。

尤其是国家各级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

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把宪法通过或颁布实施或生效的日期定为宪法节或宪法纪念日,如日本把1947年5月3日定为宪法纪念日;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参、众议员,各州议员,联邦、各州的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宣誓忠于宪法;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如法国1793年宪法规定,人权宣言和宪法应雕刻在石板上,置于立法机关和其他公共场所。

此外,有的国家还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等。

其次,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修改,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兆作用。

但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变化是快速的,所以宪法有时难免落后于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修改,就会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受到冲击。

弘扬和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政文化,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前进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历史传统和现有经济状况的限制中,通过民主实践,积极改革,不断进取,需要全民族、全社会锲而不舍、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听课《宪法》心得体会400个子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产生的基础,是管法律的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习总书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前提首先也是依宪治国,行政机关应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

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

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

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

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

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群众利益至上

这三者是有机统一的

为什么说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

宪法是母法,是根据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有抵触,则无效

因此,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就树立了其他法律的权威,宪法至上了,其他法律才能至上

为什么说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

大学学习宪法心得大学学习宪法心得体会  中,我无意看到一篇文章——大学生宪法的分析与思考,文章有几点让我印象深刻,其中这么写道大学生宪法意识的培养在宪政建设中具有战略地位。

  但是,当前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不高,对宪法的了解少、兴趣低,宪法权利意识差,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

  这也促使我决定体会宪法的独到之处。

  之后也是我深有感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从中宪法的重要意义凸显而出,但是作为我们来讲应如何将其统一呢

以下为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是知法。

  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我们,作为祖国壮丽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法法制思维,才能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是不该做,这样我们的人生道路就一清二楚。

  第二是守法。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了法律,我们就应该明白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我们的权利,而不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我的笑料,因此我们应该遵守她。

  其实我们有两个选择,要么违法,要么守法。

  违法就意味着你愚昧无知,你没有社会责任感,你根本不知道你的行为给你的家庭,给整个社会甚至给全国全球造成了多么恶劣的影响。

  你为了一己私利,不仅伤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如果没有

教师学习宪法心得体会

学习法》心得体会2014年12月4日,我们迎首家宪法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回顾我国宪法历程,一方面依照宪法我国制定了涉及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法律239部,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取得了巨大成就。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在实际生活中,宪法实施还有很多难点和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所谓的“基本权利”因为立法的不作为,保障性的法律有所缺失

如何理解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论法律至上论法律至上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

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

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一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 “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②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

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

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

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

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

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

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

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

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 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

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场活动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统一市场和统一市场活动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按统一准则即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

法律制度的统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保证自身体系的统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

首先,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其基本运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权利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大家赞成多数,要接受多数人的意见”。

③这要求必须依照预先一致认可的规则进行,必须赋予“多数意见”凌驾于任何个人、组织之上的地位。

其次,市场经济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间接民主即代议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极易导致权力失控,这要求一种凌驾于各权力之上、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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