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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学习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4-06-22 12:24

有关教师节的资料

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

怎么增强理想信念

第一,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才能实践共产党员高尚的道德情操。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的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的核心就是党性。

党性修养,体现在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我们党员干部来讲,良好的党性,体现在保持纯洁的思想品质、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高尚的品行操守上。

正所谓为官者应重德行,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通过践行德行来实现自身价值,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011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同志,他担任领导职务几十年间,亲手审批过近20万个“农转非”指标,可自己的亲属,却无一跳出“农门”。

他从不接受任何礼品、宴请,一包茶叶也不行。

实在推不走,他再买一份一并还回去。

在别人眼里,他似乎有些不近人情。

其实,他心中有爱,他以大爱保护干部职工,将“大人情”留给了人民群众。

他说:“我是人民公仆,如有不廉洁、不公正、不负责、不作为的任何一点,定将主动辞职,坚决言行一致,决不失信于民

”这是刘金国坚守了几十年做人做官的信条,他始终用行动在践行这一信念。

“5.12”汶川特大地震救援、前年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火灾事故现场,都有他临危不惧的身影。

刘金国同志之所以能够做到两袖清风,一心为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拥有强大的党性,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新形势下,我们的党员干部时常要面对多种思想观念的交锋,面对日趋激烈的业务竞争,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我们的理想信念、思想作风、道德修养、纪律观念都经受着新的考验。

我们大部分党员干部还是能坚守住自己,不让自己脱轨,但是也有一小部份党员同志因为缺乏信念,经不住各种诱惑,慢慢变质,变得完全不讲党性,甚至连品性道德也不顾及了。

例如,“短命局长”王永,担任海口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不到一年,受贿100余万元,被判11年。

其受贿的动机是急需钱报答养育之恩,表面上看是亲情,骨子里还是贪欲,是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取代了党性,丧失了理想信念,忘记了公仆的第一责任就是对人民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党性修养作为树立理想、坚定信念的一项基础工程和先导工程,像刘金国同志那样时刻注重加强党性修养,坚守自己做人做官的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实现自身价值,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第二,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才能坚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信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性的本质属性。

正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人民心中衡量党员干部的那杆秤越来越严格,每一个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强化为人服务宗旨意识,只有多办顺民意、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好事实事,群众才会拥护你、爱戴你。

我国著名的传染病防治专家陈菊梅教授,83岁了还坚守在传染病防治前线。

从医63年来,她救治过的患者人数达数十万人,她从不在意病人职务高低、家庭贫富,对待患者都是一视同仁且热情周到,从不接受病人的任何“好处”。

63年来,她准确诊断并成功救治了近60种感染性疾病,创造了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死亡率由85%以上降到38%的惊人奇迹,她高超的医术,高尚的医德,没有病人不交口称赞的,同时也让无数中外专家对她肃然起敬。

同陈菊梅一样将一生奉献给医学事业的,还有肝胆医生吴孟超老先生,他是世界上唯一一位90岁高龄还工作在手术台前的医生,他终生投身于肝脏外科临床医学研究,他被评选为2011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他的奉献精神感动了无数人。

一位好医生,眼里看的是病,心里装的是人。

陈菊梅和吴孟超两位同志正是这样的好医生,他们总是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坚持用最简单、最便宜、最有效的方法为病人治疗。

他们精医敬业的高尚品德,严谨扎实的科研态度是我们卫生系统所有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值得我们发扬光大。

陈菊梅和吴孟超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告诉我们,坚强的党性、坚定的信念,是党员医务工作者保持先进性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

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学习他们“廉洁从医,一心为民”的精神信念,用自己的医术和医德服务群众、造福群众。

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重视人文关怀,用心营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积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利益问题,真正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三,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才能保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我们的卫生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即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我们的卫生事业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患者和医务人员是我们卫生工作的根本,我们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医院就必须实行人性化的科学管理,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做到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务人员的作风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提升我县卫生工作的医疗服务水平和长期战斗力,有利于实现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是打造一支战斗力强的医疗队伍的关键。

医务人员是人民健康的守卫者,卫生人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我们的工作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发的。

有些青年医生,不注重业务学习,遇到疑难问题,不是虚心向老专家请教,而是主观臆断,对一些常见病症的常规检查项目任意取舍,不细心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最终导致病员病情恶化,再进行抢救已为时过晚。

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本领硬、贡献大的医疗卫生队伍,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医疗纠纷的出现,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

因此,广大医务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自身思想素质、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和应变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应对挑战,着力破解难题,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可靠保证。

患者来医院就医,看的就是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固然重要,但服务态度在很多时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有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虽不是很高,但对患者认真负责,给病人开的处方、提出的诊疗措施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治疗效果自然好;相反,如果医务人员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虽然水平较高,但粗心大意,常常出现差错事故,就谈不上好的诊疗效果。

同时,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心理状况,患者面对服务态度好且面带微笑的医务人员,心情自然也会舒畅许多,这能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对病情恢复有很大的帮助。

为此,加强医务人员的党性修养,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医务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做到细心诊治,热情服务,为患者营造一个舒畅的就医环境,这是提高医疗质量的可靠保证。

三是加强党性修养,是医务人员拥有良好作风的重要保障。

我在前面提到,当前我们卫生部门党员医务人员在服务意识、奉献意识、责任感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些看似是理念上的小问题,如不及时修补,迟早会酿成行动上的大问题。

就在今年七月份,深圳市卫生系统9名正副院长和7名科室负责人因涉嫌商业受贿而中箭落马,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们的腐败并不是一两天造成的。

像张德仁、刘学恒在从事临床工作的时候,也曾收过患者的红包,拿过医药代表的回扣,这些灰色收入一般停留在几百几千元的水平。

小贪成性“难刹车”,他俩也曾经想过收手,但这种灰色收入带来的满足感让他们甘之若饴,如同一辆脱轨的列车,他们已经刹不住车了。

当他们成为医院中高层管理者,掌握了人事调配、药品器械采购等职务权力时,便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取贿赂,其非法所得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贪污金额之高令人震惊,群众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度急剧下降,严重的影响了卫生部门的形象。

这次被查处的医务人员都是多年的老党员干部,是年富力强的医疗人才,他们原本应当在医疗岗位服务于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但因为他们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理想信念,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心为己谋私利,一步步地陷入了受贿的深渊,如今成为身败名裂的阶下囚,这是他们自己的损失,也是卫生部门的损失。

卫生行业的不正之风,不仅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更阻碍了医疗卫生改革的发展。

因此,我们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加强党性修养,强化作风建设,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带头纠正和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为全县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应有的监督保障作用。

四是加强党性修养,是医院内部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医院实现科学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增加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如诊疗常规、岗位责任、定期学习等是医院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

当前,我们一些医院虽然有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大多数是形同虚设,医院的医务人员熟视无睹,根本不按规定做事。

要管好一个医院,单靠设立这些条条框框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全体干部职工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能主动地参与到医院管理中来。

这就要求党员医务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明白自己对患者、对医院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患者的安危,代表着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旦我们的医务人员把这种责任感转化成信念,时时处处以患者利益为重,以医院利益为重,就会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能自觉地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医院的利益,这样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卫生事业的长期发展。

三、如何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我们党历来都十分重视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创造出很多有效的方法。

例如,刘少奇同志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周恩来的《我的修养要则》、张振祥的《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永葆共产党人本色》等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全面的方法和指导,在座的各位党员干部应该认真地看一看,学一学。

结合前人的观点,如何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这一问题上,我认为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修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纯洁性政治是一个大问题,加强政治修养自然也是大问题,这个问题大在什么地方

对于一个政党来说是根基、是灵魂,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是政治生命,是从政前提。

不加强政治修养,没有正确的政治修养,一切政治活动就无从谈起。

我们今天强调加强政治修养,显然不是要回到过去“一切以政治为中心”的老路上去,而是弘扬我党的优良传统,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价值观。

第一,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联系实际,要以当前的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专题辅导报告、讲党课说故事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

第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政治学风,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真正解决思想入党问题。

首先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明确共产主义是人类的最高理想,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为之奋斗终生。

其次是要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念,坚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保障全县人民健康幸福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2、加强理论修养,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精神上的高尚与亮节,来源于理论上的深刻与彻底。

党员干部要保持先进的思想,其关键在于要用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

当前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我们卫生系统的党员干部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具体的卫生工作。

第一,明确学习方向。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纪念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进一步强调:“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深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真正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

”胡总书记的讲话深刻阐述了党员干部加强理论修养的态度和方向,我们要按照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明确我们理论学习的方向。

第二,扩充学习内容。

一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联系卫生工作实际,将学习成果运用于科学发展的新实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发展全局。

二是学习当代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新知识,学习卫生改革发展的典型事例,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立足实际,务求实效,不断更新自己的信息库,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

三是深入学习中央、省、市、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全县卫生“十二五”发展规划,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新部署上来,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是联系卫生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的实际,学习《党章》、《党员干部廉政从政手册》等相关书籍,以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

第三,掌握学习方法。

许多党员干部在学习先进理论的时候会产生认识模糊、兴趣缺乏、学风浮躁、空谈理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位在学习过程中尝试多种形式:读书与辅导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学习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等。

卫生行业是业务操作性强的部门,我们要在学中干,干中学,将理论和卫生工作实际联系起来,同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加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不断增强学习的实际效果。

另外,各党支部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时要避免一人读、大家听;一人写、大家抄的现象。

给党员干部上党课,要把过去不是很清楚、困扰人们很久的问题说清讲透,如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科学发展观,什么是可持续发展等等,大家共同讨论,相互学习。

只有理论透彻清晰了、目光才会长远,信念才会坚定。

3、加强作风修养,塑造良好的党员形象。

“公生明,廉生威”,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看似个人问题,看似小节,实质上关乎党和政府形象。

作风实,群众基础就好,就能赢得群众信赖,形象就好;作风不实,群众就不信任,形象就差。

卫生系统党员干部身处医疗工作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

加强党员医务工作者的作风修养,有利于转变服务态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到卫生系统的整体形象的好转。

第一,树立清正自律的工作作风。

当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如怎样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拒收红包,拒收回扣等问题,还有医院如何不断推出服务新举措,医务人员如何提高服务技能,满足病人的各种需求,真诚赢得病人的信赖等问题。

这些都需要党员医务工作者以身作则,牢记为病人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倡导清正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为广大职工树立榜样,从而营造一个作风清正、自重自勉的工作氛围。

第二,树立廉洁奉公的领导作风。

廉洁奉公,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做到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在思考问题、行使权力时,始终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按原则办事、按规矩办事。

绝对不能因为手中的权力而骄傲自大,忘了自己是谁,更不能利用权力为己谋私、贪污受贿。

其次是要讲责任讲奉献。

领导干部要把奉献当作责任,把心思用在卫生事业上来,把精力投到医院管理建设中去,始终牢记一个“干”字,任何时候都要做到不埋怨、不争论、不观望,一定不当“太平院长”、“安乐院长”,要多干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有利于卫生事业长远发展的事。

三是要做到谦诚包容。

领导干部讲谦诚包容就是要以谦和善良的态度对待同志,和同事做工作上密切配合的战友,思想上肝胆相照的知己,生活上互相关心的挚友。

我们的领导干部要敞开胸怀,多和同志们深入交谈,乐于吸纳不同的意见,做到位高不自傲,功高不自居,坚决不能把所有成绩都记在个人头上。

第三,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作风。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把握自己,也要在日常小事和生活细节上坚守防线,秉持严肃的生活态度,拥有良好的生活作风。

一是要培养健康的生活爱好。

有很多同志喜欢打牌搓麻将,我认为偶尔娱乐放松一下是可以的,但有些同志打牌成瘾,每天心思没有放在工作上,而是想着昨天哪个牌没打得好,今天预备喊上几个人去哪里打牌,给单位的作风和干部的形象带来恶劣的影响。

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带头抵制这些低俗无聊、有害无益的爱好,平日若感到无聊可以看书、写作,进行户外运动等有益身心的情趣爱好。

二是要把握交友的原则。

于丹论语心得里有这么一句话:“人在30岁之前可以广交天下朋友,这时候需要的是数量;30至40岁之前交友需要的是质量。

我想这句话正是告诫所有的党员干部在交友时必须有一定的政治标准和道德标准,有所选择,择善而交。

君子之交淡如水,为政之道清似茶。

朋友交往要注意把握分寸,党员干部交友更要讲原则。

不要把个人交往与行使公权混在一起,感情用事。

要做到腿不软、手不拿、眼不花、嘴不馋、耳不偏。

正确处理权力与友情之间的关系,如果逾越了不但会毁了友情,而且会害了自己。

三是要形成自我监督的生活态度。

儒家经典《大学》里说:“诚于中,行于外。

故君子必慎其独也。

”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借鉴“慎独”的观念,提出了共产党员要“慎独”的修养要求。

他说:“除开关心党和革命的利益以外,没有个人的得失和忧愁。

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

”事实上,正是因为一些领导干部缺乏一种慎独的自觉性,违纪问题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缺少监督的情况下。

如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在他的一份悔罪书里,特别提到自己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没有做到慎独,“自我约束能力差,违法违纪行为都发生在8小时以外。

”其实,这样的原因在每个违法乱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党员干部更要自觉地管住管好自己。

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有什么样的权利

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的权利分析:县委组织部为正科级单位,部长一般由县委常委兼任,级别为副处级;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一般为副科级,行政级别为九至十三级。

县委组织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部长办公会议、科室联系会议和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的会务工作,整理综合性事项的决议;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文件;组织承办本部召开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了解情况,协调各科室和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协助解决各科室工作中困难。

3、负责日常秘书工作,搞好机要文电、急件报刊收发、文件的审核、印发及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保密等工作。

4、负责制定本部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撰写年度工作总结、相关信息、大事记、起草综合性文电,及与其他县市的联系。

5、负责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工作。

6、负责部内的财务,公产管理和机关行政事务,综合性接待,车辆调度及安排各项日常内务管理活动。

7、负责组织本部内各项学习工作及主题实践活动,传达有关文件和上级指示。

8、承办部领导交办及科室相关的其他事项。

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的职责就是上传下达,左右衔接,综合协调,指挥县委组织部高效运转。

建设局有哪些下属单位?

【发文号】 〔1978〕104号  【正文】  关于国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地试点的情况、经  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  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  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  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  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  也是光荣的。

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  实际困难。

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  安排。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  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  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  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  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  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  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

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  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  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  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  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  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  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  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退  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

在大城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  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

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对于其他  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  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  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  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

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  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  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  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  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  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

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  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

党委的组织部门  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  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  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  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  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  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  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退休  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  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  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  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  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  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  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  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  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  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  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  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  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  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  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  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  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  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  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  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  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  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  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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