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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06 01:25

物业管理工作心得什么写

我的管作心得~~希大流我的物业管理工作心得~~希望和大家交流。

我学物业管理有一段时间啦,可是越来越不明白我们到底要给业主什么服务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纠纷发生在我们和业主之间。

以至于,有的业主竟然失望的要求自治。

这是警钟,是我们产业生存的警钟

我有一些感触,希望和大家交流。

1,我认为只有懂得享受生活的人热爱生活的人才能做好物业管理。

现在的社会是市场经济,人们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明确。

就好像作金融管理的,他不需要会修理家里的下水道。

因为,有专门修理下水道的人才,他只需要付钱,享受服务就行啦

我们物业管理应该把自己定位在生活专家上。

有人说,我们是管家的角色,我不这么看,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而家是一个身心放松的地方。

我们的服务就是为业主创造这种环境,甚至帮助业主学会放松,学会享受生活。

在这方面,我们物管人员要多储备一些生活小知识,比如医疗健康方面的,饮食方面的,美容方面的等等。

这些生活小窍门,只要你有心不难找到。

为什么业主和物管人员有距离呢

因为,你不了解他们,你没有进入到一个业主的角色,你没找到和他共同的语言,说白啦,你不了解他的需求,你就没有服务的市场,我们要了解业主生活的需求,自己就要把自己变成业主,想想我们平常的生活小苦恼,和生活小窍门,这也许是业主需要的。

2,物业管理重在细节,重在防范,重在琐碎。

我发现物业纠纷,很多情况都是忽视细节造成的。

下水道冻裂,下雨雨水管被堵,下雪业主摔倒,这些只需要我们看好天气预报,做好防范措施就可以啦,管道缠上草绳子,供水管道不就没事啦,那还会有纠纷,有些事,我们是可以做在前面的,关键是,我们想到了吗

我们为业主想到了吗

3,为业主着想,才会有商机,才会达到双赢。

我们是业主的朋友,不是对立者。

业主的健康,业主的烦恼等等。

,应该被我们关心。

国家近来出台《健康住宅标准》我们也发现,一些装修的房子影响业主的健康。

我们可以帮助业主测试他的装修的房子,是否健康。

很简单的办法

4,我们有专业知识,我们可提供专业咨询。

我非常同意这个看法,我们在培训员工的时候,一再强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但要有服务意识,还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对生活的那种追求和热爱的情操。

因为,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需要作出许多超出我们本身工作之外的事情,比如:急救病人的抢救、残疾人士的护理等等。

这些严格来说本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畴之内。

但从提高服务水平的角度,和从人性本身善良的出发,这些工作我们都努力去做了。

这一点不但需要我们做管理者的去要求,更多地是需要员工本身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情操——富有爱心、热爱生活。

所以,我始终认为:只有那些具备较强良好的职业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生活、富有爱心的人生情操的人能真正作好物业管理工作,才是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人。

1、业主委员会民事责任问题  由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我国的物权法理论尚薄弱,给地方立法带来一定难度。

因业主委员会无财产,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缔约,实际上是签定了“不平等条约”,将影响合同约定的效力。

如果业主委员会因违约,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一些业主可能因不满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内容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结果可能是谁也不承担,无操作性而言。

  2、业主能否自治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业主观念上适应物业管理还有一个过程,习惯上还依赖政府的“他治”。

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属一般义务性的工作。

首先是业主大会难开;二是相当一些人不愿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三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不愿履行职责;四是相当数量的业主还无法制化的自治意识。

如果业主具有自治权,将有物业区域内的立“法”权,业主委员会也将有执“法”权,现行规定的自治管理,应当说还基本上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形式,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还缺乏保障机制。

  3、普通住宅的定义如何确定  是以房屋建造标准,还是以房屋价格或享受国家购房优惠政策而定。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阶段性的时间里,调整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的内容一时还不能做到涵盖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切矛盾,还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实行全天保洁,负责分管区域及沿街营业房环境卫生打扫,垃圾收集和清运,做到日产日 清。

二、负责环境卫生的保洁要符合创省优秀小区的保洁要求。

三、负责绿化区域内的保洁、除草、剪枝、治虫、浇水、施肥、补栽、补植等。

四、协助管理员制止与纠正住户的不良习惯。

五、填写垃圾清运记录及其它与保洁有关的记录。

六、做好保洁器具的保养、维护和保存。

七、配合做好小区其它工作。

我们物业管理的三心树立三心:热心、诚心、耐心强调三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要讲三技:技术、技能、技巧要求三高: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做到三勤:嘴勤、手勤、腿勤实行三查:查岗位、查职责、查隐患进行三防:防火、防盗、防水浸保持三贵:贵在实践、贵在坚持、贵在自律考核三可:可比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制度三化:规范化、系统化、图表化处理三快:投诉处理快、事情跟进快、解决问题快目标三满意:业主满意、开发商满意、自己满意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怎样处理

您好: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治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很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的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的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所造成的。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随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这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

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与开发商关系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

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

当物业出现质量或销售时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问题引发纠纷后,物业管理企业常以其与开发商是两独立法人,无任何关系拒绝处理,而开发商往往是项目公司,一个小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建设完成结算完毕后就不存在了,售后服务、保修等矛盾无法解决。

解决方法:入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公共配套设施纠纷例: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

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

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

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

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物业费纠纷物业费纠纷来自两方面:一、物业费包含的费用项目;二、物业费收取不到。

物业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混合在一起。

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

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一)建立完善各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区)、街道和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好对所辖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作用,综合协调调解解决辖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

基层司法所要负责调解本辖区复杂性物业管理纠纷,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建立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预防物业管理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

(二)大力加强物业纠纷调解队伍建设。

认真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员的选任工作。

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从房管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社区律师或在社区有一定威望的群众中,挑选一批热爱公益、公道正派、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组织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积极参与社区物业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担任社区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决策咨询法律服务,确保物业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司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纠纷调解队伍的管理,定期共同组织开展物业纠纷调解业务培训,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力度。

组织社区调解员深入小区调查走访,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认真登记,甄别问题性质,对于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正当手段解决问题,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注重敏感时段和敏感地区的物业管理纠纷排查,对入住率超过50%的新住宅小区给予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的筹建给予帮助引导,着重做好对物业公司选聘和退出引发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

充分利用社区工作覆盖面宽、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运用具体案例在社区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引导居民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及法律培训,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依法守约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

引导全社会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特征,澄清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误区,厘清对物业管理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提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认识度。

谈谈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管理1,首先,必须指出,物业管理并不是管理,因为传统的管理是管理人,而物业管理是管理物。

2,其次物业管理是服务行业,他就是保姆,不想用就换,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

3,为什么现在相反呢,我认为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心不团结,每个小区的业主很难团结起来,往往是危机到自身利益才团结起来。

第二,对物业管理法规的淡薄,不知该怎样维权。

3,物业管理也是企业,是追逐利益最大化,又如何搞好服务呢。

优质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最重要的产品,物业管理企业只有把服务工作做好,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物业管理行业在管理服务方面还存在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还是要靠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法规和制定严格的企业制度来落实。

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根据物业管理所涉及的范围和所包含的内容将物业管理中的服务分为以下三类:常规性服务:主要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房屋及环境的美化、整洁和人们在生活中的便利而提供的服务,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垃圾清运等;委托性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户要求,受委托提供的有关服务,如代修房屋及有关设施,代送牛奶、报纸、杂志、小孩入学,代请家教、医生等等;经营性服务:指为方便住户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如室内装修、电器修理、苗木出售等。

除此,还有两种服务,即一是无偿服务,如为业主或使用人修电灯、装门锁、提供雨伞出借和自行车打气等;二是精神服务,如物业管理企业经常组织棋赛、球赛、音乐会、晚会以及组织合唱等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

一、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1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还未引起高等院校的重视并列入计划,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的岗位培训制度,在人员数量上都不能满足飞速发展的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需要,这导致物业管理的专门人才来源不足,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

同时,有些地方物业管理协会没有成立或虽已成立但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和内部管理缺乏必要的行业指导,不规范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和纠正,同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相互学习很少,使得物业管理中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得不到迅速推广,也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 .管理制度混乱,服务变形。

物业管理公司是受聘于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进行经营、管理并提供服务的。

但现实中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得到广大业主委托下,强行对某一物业进行管理,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则单方制订业主公约,强行要求业主签字,有的单方制订收费标准,并且无理阻挠业主成立权利机构 — 业主委员会。

凡此种种现象,与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地位与职责是不相称的,相应地,由于服务在诸多方面变形,使业主或使用人深感物业管理名不副实,导致许多纠纷不断发生。

3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严重。

导致收费难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政府和物价部门较多地考虑了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使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来源的服务性收费标准出台困难,正常收费无法可依,而一些业主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下福利型的管理模式上,错误认为服务是应该的、必须的,是一种不计报酬的义务劳动;二是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忘了或不明白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业主是以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作为定位标准来考虑其费用水平的,它必须觉得“费有所值”才会乐于缴费。

所以这两种现象实际上都是不正常的。

4 .职能单一。

重视物业的常规服务,而忽视良好人文环境的培育。

目前我国的许多物业仅仅停留在物业的装修、供暖、清扫卫生、抄收水电费等常规性的原始服务上,而委托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面太窄,不仅不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多层次的需求,也使公司失去很大一块利润。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在盈利项目上花的精力较多,而很少加强社区良好、融洽的生活环境建设,由于忽视社区的文化建设,致使业主在社区居住中感到孤独、缺少沟通、缺乏归属感和愉悦感。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体制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规范,形成与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相适应的新的物业管理运作模式。

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完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运作。

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展,离不开一个既有竞争、又有秩序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而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是市场规则的完善。

目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甚至存在着不协调的状况,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使用人的行为,协调他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良性运作轨道。

2 .培育市场主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物业管理服务运行机制。

根据市场需求,组建各类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基础工作,具体包括:首先,政府应严格进行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积极支持组建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应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物业管理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营业,各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专业化的服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应是双向选择的合同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竞争的趋势,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其次,制定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竞争机制。

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经济行为,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收费与市场竞争,通过竞标来获得物业管理经营权,形成一个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循环,降低物业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淘汰那些管理手段落后、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不高的物业管理企业,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3 .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对于没有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地区应尽快建立,同时,应通过政府法规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明确其职责和作用,避免出现行业协会只收费、不发挥作用的局面。

通过行业协会,一方面,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学习和提高,以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整体水平的提高和运行的规范化。

4 .规范投资开发建设行为,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

当前,开发建设活动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轻视环境、社会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造成的问题和后果是物业管理中不可弥补的。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尽管可以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从开发建设环节入手。

为此,一方面开发商应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认识,开发建设良好的物业是企业长远生存、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在物业开发的规划、设计审批、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通过内外两方面的作用,推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共同发展。

物业管理常见的风险举例

您好

随市建设的发展,服务已深入人们的生活服务质量更影响着人们的水平。

然而,物业服务项目众多以及服务对象的群体性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面临了大量的风险。

物业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包括:治安风险、车辆管理风险、消防责任风险、设备管理风险、公共区域责任风险、雇主责任风险、服务合同风险、物业收费风险、建筑物业责任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公共环境卫生风险、事件危机、企业决策风险、服务产品不准确等。

1、治安风险 该风险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时,业主多要求物业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完全履行了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

若物业服务企业完全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证监控设备的良好运行、保安按时巡逻、外来人员严格登记等物业管理工作,则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原因在于此类事故具有突发性甚至是违法犯罪,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不可能具备完全避免上述事情发生的能力,故在其履行完毕相应法定或约定的安保义务后,即无需承担责任。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也不应被无限放大。

因此,物业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安保职责,具体提供哪些安保服务,约定的服务水平不应超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加强管理,遇见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案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2、 停车服务风险 业主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遭受被划等损失时通常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赔偿,甚至会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在签订停车场使用协议时应明确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包括车辆看管费。

若不包括,应对此明确说明。

另外,可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放置告示牌,明示停车服务内容。

3、 消防风险 消防安全责任重大,关系到每个业主的生命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即应确认该物业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如未通过,不应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除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外,在业主进行装修时,还应审查业主申请装修的项目是否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存在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械的行为,对损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应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4、 设备、设施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那么,这些部位、设施存在隐患的话也就相应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风险。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接手物业时,应对其现状与各方进行书面确认,并在物业合同中细化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履行物业合同过程中及时检查、修复设施、设备,保证相关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做好维修记录。

若一时难以修复,应采取相应的警示及防护措施。

对于需要大中修的设施设备应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并报业主大会批准,及时修复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公共环境风险 在进行物业绿化、消杀时,物业公司应在相应范围设置安全的障碍物,并在障碍物前设置明显的提醒行人注意的标识,警示行人注意和绕行。

在消杀前应公示实施消杀的时间安排,提示要注意未成年人和宠物的安全,消杀完成后的一定时间,仍需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避免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另外,还要注意对地面的及时清洁,注意室内外的防滑工作,特别是在暴风、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服务区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 收费风险 在物业合同中,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的等级及收费标准,对此的约定应尊重客观事实,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做出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承诺。

否则,业主可能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主张服务费过高。

另外,应在合同中将有偿收费项目细化,以免双方因某项服务是否应另行收费发生纠纷。

在出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发放书面催缴通知,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可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同时应注意保留好记录,如入户抄取的水表数应让业主或使用人签字确认,以免造成日后追缴的举证难问题。

7、服务合同风险 物业服务合同风险从订立和发展来看,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与日常物业管理的合同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风险主要发生在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方面规定较为简单,这类风险来自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要多与业主沟通,了解对方对期限方面的确切认知。

8、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高温、台风、暴雨、雷击、泥石流等。

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抵抗大的自然灾害的能力,但具有预报、通知、采取积极防御措施的义务和责任。

在自然灾害可能来临之前,物业管理者要积极听取当地天气预报,了解预警信号,并全面思考可能的不安全隐患。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树立防御意识,用排查的方式拟订自然灾害防御计划或防御措施。

9、 其他风险 对于有些专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给专业公司,但是在选择专业公司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将因选择不当对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等。

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要从全体员工和业主的意识领域着手,按照严密的事件发生、发展、造成后果的思路,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和流程,提高法律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服务,做好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减少风险,降低损失

望采纳,谢谢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物业管理员工作总结怎么写

物业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导语】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

《物业管理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篇》是为大家准备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  回首XX,我的工作同样经历着不平凡。

3月份带着朴实与好奇的心情来到了骏高物业,开始了一段新坏境的里程,工作内容包裹着熟悉的和未知的,鞭策着我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学习和挑战。

进一年时间转瞬就过去了,在部门领导的培养与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很快熟悉和胜任了物业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岁末,每个人都应该梳理过去.筹划未来,此刻就将自己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工作主要有日常报修,投诉处理,收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蚊虫、老鼠的消杀;有学习培训,上级部门检查等。

  催缴管理费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问题项目的整改是管理处20XX年度的主要工作,经过与物业公司各个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下大部分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二.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工作千头万绪,有书文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等。

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需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

  三.存在的不足  本着“为自己工作”的职业态度,敬业爱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物业管理员工

怎样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两者的关就是怎样去满足业主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正当需求得到满足。

从而沟通彼此的思想,消除误解,让业主感觉我们物业服务企业不仅是为盈利而存在的法人机构,而且一个可以依赖的“朋友”,一位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一帮不可不请的“管家”。

物业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综合活动。

它牵涉到房屋、土地、环境、人物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之不同地域、不同业主等差异,便形成了物业服务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由于在我国现阶段国情与法律框架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差异性的问题,所以产生矛盾和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

然而,问题与矛盾的出现往往不能归纠于一方。

其中,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也可能是业主自律性不强的原因,任何一方的举动,都可能导致物业服务活动中矛盾问题的出现。

因此,在这一“矛盾共生体”中,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物业服务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那么,就个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所见所闻,特此在下文中简述一下所学及心得。

一、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作用中国文化中,讲求“天时地利人和”,而“人和”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和则兼得天下,反之则与之失之交臂,当然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然也缺不了“人和”这一环了。

物业服务中的“人和”无非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之间的关系,其与业主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物业企业的发展。

因此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尤为关键。

既然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如此重要,那么它又有何作用呢

就本人在物业企业实践的经验得出以下结论:(一)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丰富公共关系的内涵。

处理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为物业服务企业获得有利的公共宣传,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及时处理好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情,也可提高自身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使个人价值得以体现。

(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双方关系的融洽。

业主一方出现问题,物业方立即帮忙处理,矛盾少办事效率自然高,双方不用对簿公堂,减少了诉讼,双方当事人既节约了诉讼成本费用,又节省了时间,解决了问题;我们也因此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业主当中更有影响力。

(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对等的关系,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若在物管活动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融洽,其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那么他们也很乐意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

物业服务方面做得好,双方关系融洽,业主自然不会无理取闹,有事找物业,物业方面不仅尽职责所在,还尽力提供帮助,那么物业纠纷就无从而起了。

(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团结。

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业主有困难,物业方面及时出人出力;相对的,物业服务企业遇到什么难题热心的业主同样也不会隔岸观火,所谓是人多力量大,多一个人帮忙就多一份力量,当大定一起劲往一块使,一起出谋划策时,再大的困难、再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主要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作为一个新型的行业在第三产业中逐渐崛起,人们从认识到接受这一过程中,必定会产生许多的矛盾与冲突。

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盈利自然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首要目标;然而,围绕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各自的利益,双方必定是矛盾丛丛。

据相关资料表明,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艰难的物业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在10年前就开始讨论收费难的问题,如今依然在探讨,并且会一直探讨下去。

曾有物业企业的负责人如此感叹:“物业收费想起来心烦,做起来困难,最令人头痛”

就拿我所在的物业公司来讲,白沙世纪佳园东2栋1002业主刚搬来不久,墙面就出现空鼓现象导致墙漆跌落,为此,业主天天往物业中心奔波,还找了各方专业人士察看空鼓原因,本应是开发商遗留的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并不给予及时处理,以至业主认为我们跟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对公司抵触情绪极大,当我们上门催收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就以:“我们的房子连安全问题都没解决,有问题没见你们及时处理,还想要我们交管理费,看我不跟你们物业耗到底”一句话把我们拒之于门外。

我认为物业作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桥梁,开发商也应该站在物业的角度上想想,发现是自己的问题应及时解决,让业主安心,觉得物有所值,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口碑,物业自然就保值升值了。

问题二:业主大会组建难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3077个项目中,按《物业服务条例》成立的业主大会只有360个,仅为住宅项目的11.7%。

作为首都的北京尚且如此,其他城市就更不必说了。

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恰巧是在出现问题之后业主才有的一种组织意识。

那么,更应尽早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减少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三:物业服务服务不到位物业服务作为一个兴起的行业,无论是在人力还是在物力上都有所欠缺,特别是目前在这一方面的专业人士更是稀缺。

很多物业企业的组成人员多是以前居委会的下派人士以及下岗职工。

因此,在管理和培训方面都不到位。

整个行业良莠不齐,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理念差,收费至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对业主的服务,一致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

问题四:物业纠纷难解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三个主体之间责权不明。

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多存在着母与子的连带关系,倘若有业主的有关投诉牵扯到开发商的利益,物业服务活动就会骑虎难下,陷入两难的境地。

因此,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办法就是尽量的拖,等到业主觉得没意思,反正不给处理,也就难得跟物业打交道为止。

问题五:现有法规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并实施的《物业服务条例》外,再没有一部正规的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法律条文。

因此,很多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因无法可依而无从解决。

就《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条例》而言,其中有以下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就这条规定,在业主与装修公司前来办理装修手续时,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以限制和便于管理装修公司以及业主的相关行为。

业主、装修公司拒绝交纳,因为其觉得不合法,但企业就其条例认为有法可依。

其实双方各有理,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装修公司的行为及更好的保证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达到限制的作用;业主,装修公司拒绝交纳,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可以收取此项费用。

若我国有部完整的有关物业服务的法律条文,以上事例就会减少很多了。

三、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的途径(一)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存在法律层面上,《物业服务条例》中已确认的双方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层面上,是两个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不能简单的定位谁为主,谁为辅,谁为上,谁为下。

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平等的关系产生错位,部分业主采取拒绝态度,给物业服务活动增加了不少困扰。

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与平等关系地位,是处理好物业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虽然在经济利益点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

是“对立的统一”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才是处理好双方关系的根本保证。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忽视了物业服务活动中推广“合伙经营”的理念,营造一种“合作伙伴”的氛围。

社会上人们更多的关注两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的思维都单方面的局限于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市场经济原始规则,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利益”,这势必造成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

由于部分业主尚未形成建立个人资产经营概念,未能体会到资产统筹经营的实惠,再加上业主经济意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业主较看重个人的即得利益的获取,漠视长远的、公众的利益,造成推广“合伙经营”理念的困难。

一般物业服务企业只好将大部分精力和财力放在业主个人感受服务上,而放在实现“共同利益”目标上的精力与财力远远不够,遇到素质不高业主的非理维权与无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又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同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合伙经营”、“合作伙伴”概念上也认识不足,追求短期利益,仅实行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与管理。

因此,双方都应清楚的认识到,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双方都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

是合作伙伴,应该同舟共济,互为依存,合作建立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

互惠互利才是双方利益的根本所在。

(二)建立互信机制,共存共荣有了“利益共同点”,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

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原则是永恒原则。

不论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并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正确对待业主的利益,要把业主利益摆在首位,力戒追求现实利益的短期行为。

在提高服务品质与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档次,推行“品牌”效应上下足功夫。

要在员工的思想意识中肯定和树立“业主第一”的观点,认真对待和处理业主的诉求。

同时,在提升一线员工素质上要下足功夫,动用企业的一切资源作为支撑,这样才能促使员工有效的与业主进行友善的沟通,才能给业主留下良好的印象。

对提供那些内容的服务,服务水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实现什么样的管理服务目标,应该切合企业的综合能力,必须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服务,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认同的基础上,忠实的履行委托合同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得到业主认同和信任。

作为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能以监督者自居。

对于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分歧,应该置身于“合作伙伴”的角色之中,在认识上求得统一,在行动上给予物业服务企业最大的支持与协助。

业主应当正确运用监督机制,而不应简单地、随意地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

要认识到合法权益的监督权,是实行民主自治的根本保证。

但是,这种监督权的行使,必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法规范畴之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具体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个人行为,更不是为监督而监督的管制行为。

监督权与否决权的滥用,必然导致双方相互设防,互不信任对抗局面的产生。

成功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双方都将对方作为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共同使业主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反馈体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桥梁”和“润滑剂”的作用。

在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上,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容,和平共处,共存共荣。

(三)促成交流沟通,完善法制沟通是把思想、情感、知识、信息等人文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交流的过程,它是增加感情,拉近距离,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的最有效手段。

作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双方都必须有强烈的交流沟通意愿,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共同经营维护良好沟通环境,创造相互沟通的条件,以融洽双方的关系,增加彼此间的了解,消除彼此间陌生与误会,取得彼此间的认可和信任。

因此,不管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业主都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的沟通,这样才能使关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处。

由于物业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国内推行时间还很短,正处在成长和发展阶段,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壮大,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是前提。

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细化条款,简化程序,增加可操作性。

因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仅协商沟通是解决不了的,还是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解决。

如果法律法规健全,执法严格,那么,一些小区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和冲突也就没有那样尖锐不可调和。

在政府逐渐淡出市场的时期,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指导调和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的作用,才能确保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

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在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鉴于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着的不对称性,必须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体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上岗证”制度,这样才能达到一个平衡。

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肩负此项重任。

总而言之,要处理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除了当事者双方各自的因素外,还要明确定位,认清共同的利益,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完善的体制以及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缺一不可。

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一件易事,它不仅涉及到了人际交往,而且还关联到法律法规、文人地理以及装饰装修等多方面因素。

学习物业管理课程后的一些心得

最大的心得就是一定要去听那些真正有实战经验的老师讲的课,这样才能学以致用,深圳四海筑家黎老师的课 觉得很有借鉴意义,毕竟他从事了近20年的物业管理工作,所讲的内容全是一线干货。

房地产法律培训心得

房地产法律培训心得  篇一:房地产法学习心得  房地产法学习心得  经过对《房地产法》的学习使我对房地产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房地产商品化过程中,房地产法起到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

《房地产法》这门课主要研究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房地产法是房地产教育重要的经济法基础课,是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讲述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等。

目的是了解法律常识,掌握有关房地产的基本法律知识,并能据此分析解决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为从事房地产工作或继续学习提供基础知识。

  通过《房地产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房地产法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利益方都有很大重要性,下面是通过学习我热为的意义在于:第一是维护合法权益,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是多元的,学生毕业后也必将面临购房置业的选择作为消费者,如果在购房或租房的过程中,能够了解有关规定,诸如定金交付、合同签订等,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这点而言,即使非房地产专业的学生了解房地产法律法规也是有意义的。

第二是回避政策风险。

在整个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其中之一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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