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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必自毁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4-09-29 07:26

人不自律必自毁(我也不明白为什么大半夜的 来自

爱他就对他说,告诉他你的想法,去做给他看,爱一个人,到底可以爱多久,需要多久,才会在想起时,不再心痛

需要多久,才会在想起时,不再流泪呢

爱一个人,到底可以爱多久

忘记一个人,到底要到什么时候

我无从证明,因为还在爱着,因为爱在继续,因为心依然在痛。

不知道在多年后,还会不会在上玄月升起时,想你,不知道那时再想起你时,会不会心痛。

如何能让我知道,能爱你多久,如何能让我明白,这

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的意思

就是说,家是自己先毁了,然后人家才来毁的.如果内部没有问题,别人是不可能打击到你的.就像清朝那样.

警察没有证据可以拘留人吗

辞职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何做到顾左右而言他

廉政格言 1、廉洁自律,警钟常 2、廉洁自律,从我做起 3、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4、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5、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6、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7、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8、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9、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10、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11、嘴不馋,心不贪,私不谋,利不占; 色不迷,法不犯,生不悔,死不憾。

12、被物质欲望所束缚,会觉得生命可悲。

把廉洁勤政记心中,会感到一生充实。

13、淡泊名利好比清茶一杯静心正身, 务实为民好比功积如山德载千秋。

14、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1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6、搞一次特殊,就降低一分威信; 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

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人心。

17、贪婪和幸福永远不会牵手。

18、做官不患位不尊而患德不崇,勤政不患禄不厚而患知不博。

19、功过是非须经历史检验,廉洁勤政要由群众评说。

20、小节放纵,大节必失。

21、把握眼前,珍惜未来。

22、感恩笑愧怍,恤民思清廉。

23、根深不怕风吹,行正何俱天地。

24、一言一行,不忘公仆形象;一举一动,常思百姓冷暖。

25、作决策以人为本当戒急功近利, 干工作求真务实应求有口皆碑。

26、坚持廉洁自律,争做先进表率。

27、廉洁品自高,贪赃法难容。

28、不能有效约束自己,就无法有效约束别人。

29、不以善小而不褒,不以恶小而不惩。

30、廉洁自律心无病,求真务实业有成。

31、官声誉起为民事,业绩成于跬步行。

32、时时省察,百姓疾苦心永挂;事事检点,为官清贫梦长安。

33、修身,则心如幽泉净;纵欲,必足陷污泥潭。

34、立党为公一心为民最重, 执政为民清政廉洁为要。

35、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

36、扬起理想的帆,把稳廉政的舵,驶向成功的路。

37、处世立身须有一腔热血,秉公尽职应无半点私心。

唐律疏议翻译及评价 第353---360条共八条。

全部。

在星期天之前采纳为满意答案的再加悬赏分。

353---360条属于“斗讼律”,是一种诉讼程序法。

规范了案件受理、诉讼身份、诉讼主体间关系。

353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

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

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

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

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

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

354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至死者,各加役流。

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

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凡是把赦前的事进行告发的,按所告的罪处罚告发的人。

有关官员受理审断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因此要处死刑的,都改处加役流。

如果属于必须追究的,不适用本条。

(追究,是指违法的婚姻、良贱身份错乱,赦限之外隐匿等应该改正、追收及现在还在的正赃等一类情况。

)355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违者,笞五十。

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

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

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凡告人犯罪,都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陈述犯罪的事实,不得说是怀疑。

违法的,告发人处笞打五十。

官员受理此类案件,按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

即使属被杀、被盗及遭水火损害的案子,也不可以告说怀疑,但这种案子即使告发不实,也不反坐告发人。

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状子,如果告谋叛以上的犯罪及盗案的,依照前面律条中的规定处理。

356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

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凡替人写状子,增加控告的情况,同所告发的事实不符的,处笞打五十;如果增加情况后罪名加重,按诬告罪减一等处罚。

如果受别人雇佣诬告的,同自己诬告一样,计赃处罚重的就依坐赃论加二等处罚,雇佣的人依教唆指使犯罪论处。

如果受人雇佣告人有罪罪行属实的,受雇人计赃坐赃论处,雇佣人不处罚。

357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

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

虽诬亦同。

——凡指使别人去控告人的,无论是所告之事不实该反坐,或所告之事属实该奖赏,都以告发的人为首,以指使的人为从。

如果唆使别人告发五服内亲属以及指使部曲、奴婢控告主人的,唆使者各自比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被唆使人,依告亲或告主的法律论处。

如果唆使别人告自己的子孙的,各自比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即使诬告也减一等)358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自毁伤者,杖一百。

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

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凡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写表章,呈诉自己的事而不实的,处杖打八十。

(属故意增减情况或有所隐瞒欺诈的,依对制上书欺诈不实之罪论处)告状人有自我毁伤行为的,处杖打一百。

即使所告之罪属实,有自我毁伤的,也笞打五十。

如亲属告诉的,有不实之事也同本人自诉不实一样论处。

359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

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

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凡越诉的人以及接受越诉的官员,各自处笞打四十。

如应该受理的案子,而向下推卸不受理的处笞打五十,三条加一等,满十条处杖打九十。

如果属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上表章申诉,而有关官员不立即受理的,比照一般拒收加重一等处罚。

有在拦车驾告状时冲入队伍中的,处杖打六十。

360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

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

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

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

窃盗,各减二等。

——凡发现强盗及杀人案件,被害人及同伍的人立即向主管官员告发。

如果家里人及同伍的人能力单薄,邻伍的人去告。

当告的人不告,迟一天处杖打六十。

主管官员不立即向上报告,迟一天杖打八十,三天杖打一百。

主管官员接到告诉不立即检验核实、捕捉犯人而有所推卸的,迟一天处一年徒刑。

对窃盗案,比强盗、杀人等案件分别减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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