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的意义
《论十大关系》全文 简述 最近几个月,中央政治局听了中央工业、农业、运输业、 商业、财政等三十四个部门的工作汇报,从中看到一些有关 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
综合起来,一共有十 个问题,也就是十大关系。
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提出这十个问题,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把 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过去 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 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 针。
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 也实行这个方针。
但是,我们工作中间还有些问题需要谈一 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 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 走
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 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
国内外的积极因素 什么是国内外的积极因素
在国内,工人和农民是基本 力量。
中间势力是可以争取的力量。
反动势力虽是一种消极 因素,但是我们仍然要作好工作,尽量争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国际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要团结,不中立 的可以争取为中立,反动的也可以分化和利用。
总之,我们 要调动一切直接的和间接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 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下面我讲十个问题。
一 重工业和轻工业 农业的关系 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
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的生 产,这是已经定了的。
但是决不可以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 是粮食的生产。
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 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
所以,重工业和 轻工业、农业的关系,必须处理好。
在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上,我们没有犯原 则性的错误。
我们比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作得好些。
像苏联 的粮食产量长期达不到革命前最高水平的问题,像一些东欧 国家由于轻重工业发展太不平衡而产生的严重问题,我们这 里是不存在的。
他们片面地注重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 因而市场上的货物不够,货币不稳定。
我们对于农业、轻工 业是比较注重的。
我们一直抓了农业,发展了农业,相当地 保证了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料。
我们的民生日用商品 比较丰富,物价和货币是稳定的。
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还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 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
这样,重工业是不是不为主了
它还是为主,还是投资的重点。
但是, 农业、轻工业投资的比例要加重一点。
加重的结果怎么样
加重的结果,一可以更好地供给人 民生活的需要,二可以更快地增加资金的积累,因而可以更 多更好地发展重工业。
重工业也可以积累,但是,在我们现 有的经济条件下,轻工业、农业积累得更多更快些。
这里就发生一个问题,你对发展重工业究竟是真想还是 假想,想得厉害一点,还是差一点
你如果是假想,或者想 得差一点,那就打击农业、轻工业,对它们少投点资。
你如 果是真想,或者想得厉害,那你就要注重农业、轻工业,使 粮食和轻工业原料更多些,积累更多些,投到重工业方面的 资金将来也会更多些。
我们现在发展重工业可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少发展一 些农业、轻工业,一种是多发展一些农业、轻工业。
从长远 观点来看,前一种办法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少些和慢些,至少 基础不那么稳固,几十年后算总账是划不来的。
后一种办法 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多些和快些,而且由于保障了人民生活的 需要,会使它发展的基础更加稳固。
二 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 我国的工业过去集中在沿海。
所谓沿海,是指辽宁、河 北、北京、天津、河南东部、山东、安徽、江苏、上海、浙 江、福建、广东、广西。
我国全部轻工业和重工业,都有约百分之七十在沿海,只有百分之三十在内地。
这是历史上形 成的一种不合理的状况。
沿海的工业基地必须充分利用,但 是,为了平衡工业发展的布局,内地工业必须大力发展。
在 这两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也没有犯大的错误,只是最近几 年,对于沿海工业有些估计不足,对它的发展不那么十分注 重了。
这要改变一下。
过去朝鲜还在打仗,国际形势还很紧张,不能不影响我 们对沿海工业的看法。
现在,新的侵华战争和新的世界大战, 估计短时期内打不起来,可能有十年或者更长一点的和平时 期。
这样,如果还不充分利用沿海工业的设备能力和技术力 量,那就不对了。
不说十年,就算五年,我们也应当在沿海 好好地办四年的工业,等第五年打起来再搬家。
从现有材料 看来,轻工业工厂的建设和积累一般都很快,全部投产以后, 四年之内,除了收回本厂的投资以外,还可以赚回三个厂, 两个厂,一个厂,至少半个厂。
这样好的事情为什么不做? 认为原子弹已经在我们头上,几秒钟就要掉下来,这种形势 估计是不合乎事实的,由此而对沿海工业采取消极态度是不 对的。
这不是说新的工厂都建在沿海。
新的工业大部分应当摆 在内地,使工业布局逐步平衡,并且利于备战,这是毫无疑 义的。
但是沿海也可以建立一些新的厂矿,有些也可以是大 型的。
至于沿海原有的轻重工业的扩建和改建,过去已经作了一些,以后还要大大发展。
好好地利用和发展沿海的工业老底子,可以使我们更有 力量来发展和支持内地工业。
如果采取消极态度,就会妨碍 内地工业的迅速发展。
所以这也是一个对于发展内地工业是 真想还是假想的问题。
如果是真想,不是假想,就必须更多 地利用和发展沿海工业,特别是轻工业。
三 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 国防不可不有。
现在,我们有了一定的国防力量。
经过 抗美援朝和几年的整训,我们的军队加强了,比第二次世界 大战前的苏联红军要更强些,装备也有所改进。
我们的国防 工业正在建立。
自从盘古开天辟地以来,我们不晓得造飞机, 造汽车,现在开始能造了。
我们现在还没有原子弹。
但是,过去我们也没有飞机和 大炮,我们是用小米加步枪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的。
我们现在已经比过去强,以后还要比现在强,不但要有更多 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要有原子弹。
在今天的世界上,我们 要不受人家欺负,就不能没有这个东西。
怎么办呢?可靠的 办法就是把军政费用降到一个适当的比例,增加经济建设费 用。
只有经济建设发展得更快了,国防建设才能够有更大的 进步。
一九五〇年,我们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精 简国家机构、减少军政费用的问题,认为这是争取我国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三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 军政费用占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的百分之三十。
这个比重太大 了。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要使它降到百分之二十左右,以 便抽出更多的资金,多开些工厂,多造些机器。
经过一段时 间,我们就不但会有很多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可能有自己 的原子弹。
这里也发生这么一个问题,你对原子弹是真正想要、十 分想要,还是只有几分想,没有十分想呢
你是真正想要、 十分想要,你就降低军政费用的比重,多搞经济建设。
你不 是真正想要、十分想要,你就还是按老章程办事。
这是战略 方针的问题,希望军委讨论一下。
现在我们把兵统统裁掉好不好
那不好。
因为还有敌人, 我们还受敌人欺负和包围嘛
我们一定要加强国防,因此, 一定要首先加强经济建设。
四 国家 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 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 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
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 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 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
鉴于苏联和我们自己的经验, 今后务必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拿工人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 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
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 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
随着整个国 民经济的发展,工资也需要适当调整。
关于工资,最近决定 增加一些,主要加在下面,加在工人方面,以便缩小上下两 方面的距离。
我们的工资一般还不高,但是因为就业的人多 了,因为物价低和稳,加上其他种种条件,工人的生活比过 去还是有了很大改善。
在无产阶级政权下面,工人的政治觉 悟和劳动积极性一直很高。
去年年底中央号召反右倾保守, 工人群众热烈拥护,奋战三个月,破例地超额完成了今年第 一季度的计划。
我们需要大力发扬他们这种艰苦奋斗的精神, 也需要更多地注意解决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中的迫切问题。
这里还要谈一下工厂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
把什 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 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
中央、省市和工厂的权 益究竟应当各有多大才适当,我们经验不多,还要研究。
从 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 要有独立性。
比如我们现在开会是统一性,散会以后有人散 步,有人读书,有人吃饭,就是独立性。
如果我们不给每个 人散会后的独立性,一直把会无休止地开下去,不是所有的 人都要死光吗?个人是这样,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也是这样。
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 展得更加活泼。
再讲农民。
我们同农民的关系历来都是好的,但是在粮 食问题上曾经犯过一个错误。
一九五四年我国部分地区因水 灾减产,我们却多购了七十亿斤粮食。
这样一减一多,闹得 去年春季许多地方几乎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
农民有意 见,党内外也有许多意见。
尽管不少人是故意夸大,乘机攻 击,但是不能说我们没有缺点。
调查不够,摸不清底,多购 了七十亿斤,这就是缺点。
我们发现了缺点,一九五五年就 少购了七十亿斤,又搞了一个“三定”,就是定产定购定销, 加上丰收,一少一增,使农民手里多了二百多亿斤粮食。
这 样,过去有意见的农民也说“共产党真是好”了。
这个教训, 全党必须记住。
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
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 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
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你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米吃,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 儿不吃草。
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 和农民的利益。
我们的农业税历来比较轻。
工农业品的交换, 我们是采取缩小剪刀差,等价交换或者近乎等价交换的政策。
我们统购农产品是按照正常的价格,农民并不吃亏,而且收 购的价格还逐步有所增长。
我们在向农民供应工业品方面, 采取薄利多销、稳定物价或适当降价的政策,在向缺粮区农民供应粮食方面,一般略有补贴。
但是就是这样,如果粗心 大意,也还是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
鉴于苏联在这个问题上 犯了严重错误,我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 系。
合作社同农民的关系也要处理好。
在合作社的收入中, 国家拿多少,合作社拿多少,农民拿多少,以及怎样拿法, 都要规定得适当。
合作社所拿的部分,都是直接为农民服务 的。
生产费不必说,管理费也是必要的,公积金是为了扩大 再生产,公益金是为了农民的福利。
但是,这几项各占多少, 应当同农民研究出一个合理的比例。
生产费管理费都要力求 节约。
公积金公益金也要有个控制,不能希望一年把好事都 做完。
除了遇到特大自然灾害以外,我们必须在增加农业生产 的基础上,争取百分之九十的社员每年的收入比前一年有所 增加,百分之十的社员的收入能够不增不减,如有减少,也 要及早想办法加以解决。
总之,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 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 顾一头。
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 产阶级专政的。
这是一个关系到六亿人民的大问题,必须在 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教育。
五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
解决这个矛盾,目前 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 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
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
我们的国家这 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 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 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
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
就是中央直属的 工业,也还是要靠地方协助。
至于农业和商业,更需要依靠 地方。
总之,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 性。
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
立了一 个部就要革命,要革命就要下命令。
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 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 下命令。
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院不知道,但都 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
表报之多,闹得泛滥成灾。
这种情况,必须纠正。
我们要提倡同地方商量办事的作风。
党中央办事,总是 同地方商量,不同地方商量从来不冒下命令。
在这方面,希 望中央各部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 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
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 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 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
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 很注意的。
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 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
拿我们自己的经验说,我们 建国初期实行的那种大区制度,当时有必要,但是也有缺点, 后来的高饶反党联盟,就多少利用了这个缺点。
以后决定取 消大区,各省直属中央,这是正确的。
但是由此走到取消地 方的必要的独立性,结果也不那么好。
我们的宪法规定,立 法权集中在中央。
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 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 约束。
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
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 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 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
同 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 况的特殊。
这种特殊不是高岗的那种特殊,而是为了整体利 益,为了加强全国统一所必要的特殊。
还有一个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这里说的主要是地方 的上下级关系问题。
省市对中央部门有意见,地、县、区、 乡对省市就没有意见吗
中央要注意发挥省市的积极性,省市也要注意发挥地、县、区、乡的积极性,都不能够框得太 死。
当然,也要告诉下面的同志哪些事必须统一,不能乱来。
总之,可以和应当统一的,必须统一,不可以和不应当统一 的,不能强求统一。
正当的独立性,正当的权利,省、市、 地、县、区、乡都应当有,都应当争。
这种从全国整体利益 出发的争权,不是从本位利益出发的争权,不能叫做地方主 义,不能叫做闹独立性。
省市和省市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地方和地方的关系, 也要处理得好。
我们历来的原则,就是提倡顾全大局,互助 互让。
在解决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的 经验还不多,还不成熟,希望你们好好研究讨论,并且每过 一个时期就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
六 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 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 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
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
地 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
论人口,汉族占百 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
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 数民族,那就很不好。
而土地谁多呢
土地是少数民族多, 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 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
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
汉族人口多, 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
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 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 隔阂,欺负少数民族。
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 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
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 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 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
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 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
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 理,不要只口里讲。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 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
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 文化建设。
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 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
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 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 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
我们必须搞好汉族 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 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七 党和非党的关系 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
现在看来,恐怕是几 个党好。
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在我们国内,在抗日反蒋斗争中形成的以民族资产阶级 及其知识分子为主的许多民主党派,现在还继续存在。
在这 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
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 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
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
像卫 立煌、翁文灏这样的有爱国心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我们应当 继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就是那些骂我们的,像龙云、梁漱 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 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
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 主义比较有利。
中国现在既然还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就不会没有各种形 式的反对派。
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虽然都表示接 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就是程 度不同的反对派。
在“把革命进行到底”、抗美援朝、土地 改革等等问题上,他们都是又反对又不反对。
对于镇压反革 命,他们一直到现在还有意见。
他们说《共同纲领》好得不 得了,不想搞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宪法起草出来了, 他们又全都举手赞成。
事物常常走到自己的反面,民主党派 对许多问题的态度也是这样。
他们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 常常由反对走到不反对。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
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
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 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
消灭就是那么不舒服
我看很 舒服。
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哪一天不要了,我看实在好。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
这个道理,过去 我们已经说过多次了。
但是,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 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
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 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
列宁关 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像有些人说 的那样“已经过时”。
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
但是,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机构庞大。
在一不死人二不 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 二。
话说回来,党政机构要精简,不是说不要民主党派。
希 望你们抓一下统一战线工作,使他们和我们的关系得到改善, 尽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八 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 反革命是什么因素
是消极因素,破坏因素,是积极因 素的反对力量。
反革命可不可以转变
当然,有些死心塌地 的反革命不会转变。
但是,在我国的条件下,他们中间的大 多数将来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
由于我们采取了正确的政策, 现在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还做了一些有益的事。
有几点应当肯定: 第一点,应当肯定 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那一次镇压反革命是必须的。
有这么一种意见,认为那一次镇压反革命也可以不搞。
这种 意见是错误的。
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
杀,大家 都知道是什么一回事。
关,就是关起来劳动改造。
管,就是 放在社会上由群众监督改造。
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 捉,或者捉起来以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
按照不同情况, 给反革命分子不同的处理,是必要的。
现在只说杀。
那一次镇压反革命杀了一批人,那是些什 么人呢?是老百姓非常仇恨的、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
六 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 是不能起来的。
如果没有那次镇压,今天我们采取宽大政策, 老百姓就不可能赞成。
现在有人听到说斯大林杀错了一些人, 就说我们杀的那批反革命也杀错了,这是不对的。
肯定过去 根本上杀得对在目前有实际意义。
第二点,应当肯定 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
在胡风问题出来以后, 清查反革命是必要的。
有些没有清查出来的,还要继续清查。
要肯定现在还有少数反革命分子,他们还在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比如把牛弄死,把粮食烧掉,破坏工厂,盗窃情 报,贴反动标语,等等。
所以,说反革命已经肃清了,可以 高枕无忧了,是不对的。
只要中国和世界上还有阶级斗争, 就永远不可以放松警惕。
但是,说现在还有很多反革命,也 是不对的。
第三点,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社会上的反 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 还是要杀。
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 劳动改造。
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
第四点,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 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
真凭实据的反 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 院也不审判。
一百个反革命里面,九十几个这样处理。
这就 是所谓大部不捉。
至于杀呢,就是一个不杀。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胡风、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连被 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
不杀他们,不是 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
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 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
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 可以杀错人。
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 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 也没有办法。
第三条,消灭证据。
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
这 个反革命常常就是那个反革命的活证据,有官司可以请教他。
你把他消灭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证据了。
这就只有利于反革 命,而不利于革命。
第四条,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 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 五不能收复台湾。
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 虏历来是名声不好的。
还有一条,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 的反革命不同。
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 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 冤头不多。
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 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
反革命是废物,是害 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但是,要不要立条法律,讲机关里的反革命一个不杀呢? 这是我们的内部政策,不用宣布,实际上尽量做到就是了。
假使有人丢个炸弹,把这个屋子里的人都炸死了,或者一半, 或者三分之一,你说杀不杀?那就一定要杀。
机关肃反实行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 子采取严肃态度。
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 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 志之间互不信任。
不杀头,就要给饭吃。
对一切反革命分子, 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
这样做,对人 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
镇压反革命还要作艰苦的工作,大家不能松懈。
今后, 除社会上的反革命还要继续镇压以外,必须把混在机关、学校、部队中的一切反革命分子继续清查出来。
一定要分清敌 我。
如果让敌人混进我们的队伍,甚至混进我们的领导机关, 那会对社会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专政造成多么严重的危险, 这是大家都清楚的
统战成员有几种
统战成员指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眷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其眷属,台湾同胞及其眷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