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罪名主要有哪些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赵卫华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法违规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监督、强制、处罚等行政行为。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行为。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
[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时常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兼顾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使得执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
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现状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尤其是肉食品卫生安全的越来越关注,涉及动物卫生安全的各类行政案件会层出不穷,相应被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
2005年以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办的各类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数11人,刑期最长达2年,累计处罚金79万元。
基本情况如下表:年份案由区县案件起数追刑人数刑期罚金(万元)2005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行贿罪梁平112年202006----------------200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荣昌148-10个月18200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黔江、南川266-12个月41200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高新区12起诉阶段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权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7年1起(荣昌兰明亮、陈亮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廖正美、曹进销售伪劣产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陈衍波、龚明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南川吴桂伦、任世华、刘松柏、黄学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动监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高新区陈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
上述追刑案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交之前,案由多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经调查,在2005年区县动监所报送上来的45个典型案例当中,有26件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其中情节严重,达到移送追刑条件的就有7件,而当年竟无一起,使违法分子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必要性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避责的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力度的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很可能因为“以罚代刑、该移未移”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行政违法责任者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失职罪、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2];二是遏制违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手段。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执法面极广,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到上餐桌前的饲养、屠宰、加工、贮藏、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执法工作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
目前,以上各个环节中案件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究刑责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三是顺民意、树形象的窗口。
涉及动物卫生方面的案件多数属于“民生案件”,当前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确办理,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对于树立动监机构的社会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及时移交达到追刑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仅是行政执法机构的本职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实际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现象。
即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多、查处少;简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补检补免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头或幕后操纵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标准、有权部门出具有效鉴定结论难度大。
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规定,需要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后,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第310号国务院令)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有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作为法定鉴定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类案件的送检物品鉴定,由于目前无实验室参照标准,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结论,已追刑的几个惯例就是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诸多书面材料,最后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做出最后鉴定结论。
而这种结论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往往较低,司法机关往往不易采信。
3、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
由于移送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违规事件较为严重、牵涉面广,有时甚至牵扯到行政执法机关本系统的个别违规行为。
导致一些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件移送不够及时,贻误办案时机,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严重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据了解,在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批捕的没有批捕,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该起诉的没有起诉,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重罪轻判等现象,严重削弱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的原因分析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了执法力度。
一是在办案中,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把违法犯罪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纠正过来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制裁。
不论违法行为影响大小,一味强调“教育为主、一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二是执法机构嫌麻烦、担心承担风险。
每一个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许多相关重要证据的收集,收集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办理的成败。
尤其是涉及病害产品的证据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业务熟悉的执法人员外,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认识不一。
相当一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已经由自己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过后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机关,因而就出现了以罚代刑的现象。
2、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执法中存在不少困难。
目前,《动物防疫法》对“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术语的概念界定模糊,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实际执法当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常以“动物检疫结果意见书”的形式来对这些情形进行认定,进而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相当危险;另外,卫生鉴定机构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缺乏相应标准,他们对样品的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而不能确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证据结论。
3、一些执法活动存在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的倾向。
有些区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打着解决经费不足的旗号,明确给下级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数执法人员执“人情法”、“关系法”,导致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任务或增加职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谊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机关对动物卫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平时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移送案件少、业务联系少,因此公安部门部分办案人员对动物卫生相关案件不够熟悉,对此类案件的办案能力不强,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有的办案人员对《刑法》法条中140、143条规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适用不够清楚,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凭经验办案,导致一些案件以罚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发生定性不准、处置失当的问题。
四、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依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不但有现实必要性,而且同时具有切实可行性,这种可行性表现以下法律法规依据。
(一)基本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动物防疫法》第8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第310号国务院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第3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11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14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第43-48条,均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1]4号)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第11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国家和重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中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
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检察院、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渝检会[2006]12号)和市人民检察院、卫生局、农业局等21个市级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纪要》(渝检会[2006]11号)。
五、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鉴于目前执法实践中《动物防疫法》、各类标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应当主动加强与卫生、工商、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彻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违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一)统一移送标准,规范移送衔接程序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强,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面对犹如“疑似染疫、病害动物产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国家或农业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之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邀请卫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高校专家学者针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论证,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这些棘手问题予以解决,统一标准,相互认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衔接上,我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
一是,如果案件当事人有固定场所,流动性较小,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先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二是,如果案件当事人流动性较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好对其进行控制或案情复杂,需要公安部门的前期介入,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统一制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付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第三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3](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良好工作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邀请卫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关部门(或由市级工会组织、政法委等部门召集),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以便加强联系、增进配合,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新问题,探讨和研究新对策。
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通报近期动物卫生执法或其他农业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卫生部门可以通报相关物品的鉴定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通报本机关接受移送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通报接受移送案件的侦查监督、批捕、起诉情况。
逐步建立一种信息畅通、协调高效、良性互动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估体系,健全检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当作衡量联席会议实绩的依据。
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不断提高参会的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本机构执法人员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要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根据职能分工,打破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界线,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工作机制。
协同工作机制是指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互设联络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司法机关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案件查处的信息资料,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协作。
同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调查了解本部门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措施。
二是开展学习交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通过举办相关业务座谈、工作经验交流、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知识培训,相互学习相关部门的业务知识、技能,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司法机关各自职能职责所限,部门间易出现信息不畅的现象。
因此有效搭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
各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
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有着各自的执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为这些工作依据的迅速查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岛现象。
可以尝试在加强在不涉及部门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其实也就是国家规定的各部门实行的收支两条线: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1999年,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就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完善规范,强化监管,严肃执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抓好落实,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
县级以上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和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7个部门以及地、县一级的落实工作。
今年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
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认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单位财务收支要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内部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的制度。
(二)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严格控制和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都要实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制度,逐步取消各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对那些暂时无法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单位直接收取,集中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
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
围绕收费、罚款和账户管理,资金上缴,票据使用及经费开支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稽核审计制度。
二、要着力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对于巩固已有成果,全面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深入进行三项基本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标准,银行账户和票据的清理,重点抓好地、县一级的清理工作。
已进行过清理的,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已纠正的问题出现反弹;还没有进行过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按照六条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
在清理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把住清理关;各级银行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主动做好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要建立健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罚款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
除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确属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外,都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执收执罚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
要严格对账审核制度,确保预算外资金应缴尽缴。
要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统一监(印)制、分次限量购领、使用登记和稽查制度,规范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管理。
(三)加强支出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划拨程序和时间,做到及时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拨付资 ,保障其必要的经费特别是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开支需要。
要加强对财政核拨资金支出的监管,严格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支计划和部门支出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审计机关要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
要制定财政内部以及开户银行、资金使用单位之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认真治理公款私存问题。
公款私存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审核,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对违规操作及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
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
(五)逐步推行微机网络化管理。
要通过推行银行代收制,充分利用现有银行微机网络系统,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要按照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分离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开发有关的电脑软件,做好代码编码、电脑开票、联网结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今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范围进一步延伸,任务更为艰巨。
为做好今年的工作,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切实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指导。
计划(物价)、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纪律保障。
各地区特别是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不但要认真领会规定的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内容,还要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和要求。
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
监察部将在今年下半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对中央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整改和落实工作。
第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从制度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要积极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和税费改革,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要深入实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向深入发展。
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队伍的重要性要性 ,不断增强自身建设的责任感迫感 随着城市管理向纵深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和繁重,特别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以及广大市民群众对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要求更高了,更严格了。
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队伍夯实思想基础。
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
为此,城管局要紧密联系队员的思想与工作实际,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观念创新,把学习与提高队员素质结合起来;二是抓作风转变,把学习与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三是抓工作方式转变,把学习与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起来。
通过全体学习,讨论,摆问题,找差距,写心得体会及交流学习经验等方法形式,改进队员的作风,提高了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城建监察对维护整个城市卫生,环境以及其它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思想上要高度认识城建监察工作在新区建设时期中的重要意义。
目前队伍自身建设的总体水平还不能很好的适应新任务新体制的要求,一些队员的组织素质,工作作风,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把它作为关系到综合执法作用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关系到综合执法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各项任务能否圆满完成,关系到“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队伍自身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全力推进,全面提高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明确队伍建设的目标和工作原则,牢牢把握队伍建设的方向 加强队伍建设应遵循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
结合我们的自身特点,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基础,树立良好形象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主线,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队伍建设水平。
坚持榜样带动、整体提高的原则,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激励全体执法人员积极向上,不断进取,形成人人争先进,事事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作风纪律要更加严明。
“教人先教己”,只有自己在平时严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才能在做出处罚时让人信服。
在工作中,也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有理,有据,有礼,有节”,不允许队员风纪不整,不讲究执法艺术以及在岗不管不作为等现象,希望大队无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队伍稳定,人心思齐。
人心思进。
三、明确队伍自身建设主要内容,整体提高队伍自身建设水平 首先,从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入手,要用理论武装头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导,深入执法工作第一线,狠抓工作落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执法人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次,从大力弘扬“四种精神”入手,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从加强队容风纪管理入手,努力塑造队伍良好形象;从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入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从廉政建设入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容执法与于服务之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密切联系群众。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严格规范执法,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大队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实体到执法程序,都严加管理,规范。
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注重违法,违章实体,轻视执法办案程序的问题,要做到老生常谈,警钟长鸣,让队员脑中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心里时时刻刻不忘“规范执法”这四字,既保证所执行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不野蛮,失范。
对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情况下,大队主要领导坚持定期审查案卷,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较好的保障执法的规范化。
规范不文明的执法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了威信,也树立了城市管理新时期的新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