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的规定
违反了《关于工作作风、密切联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八项规定一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禁令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
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纪律处分条例用公款宴请的,宴请费用由承担
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实践中一般都由参与公款宴请的人共同承担。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支部换届结束当天书记利用公款宴请党员是不是违规呢
当选有效吗
怎么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是分两步认定:1,选举结果有效;2,公款宴请违规。
如果有人举报上述问题,具体如何处理由上级党委调查之后作出决定。
省纪委通报一桌餐违规宴请问题
省纪委通报一起接受“一桌餐”违规宴请问题21日,省纪委对外通报一起接受“一桌餐”违规宴请问题。
根据通报,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局长石好荣,先后接受厦门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蔡某、六桂堂文史研究会副会长洪某、湄洲湾北岸商会秘书长蔡某等业务关系人的宴请。
在接受以上违规宴请中,石好荣均指定用餐地点为厦门市厦禾路一住宅区内的某陈酒养生收藏馆。
2016年3月,厦门市纪委给予石好荣党内警告处分。
石好荣接受宴请的场所即所谓的“一桌餐”场所,一般设在社区(居民区)内,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无税务登记,地点隐秘,为个别领导干部违规公款吃喝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披上了“隐身衣”。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要紧盯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潜入地下公款吃喝等老问题,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汲取这一典型案例的教训,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进入、不组织、不参与社区“一桌餐”,主动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防止“不吃公款吃老板”等改头换面、隐形变异“四风”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不踩“红线”、不闯“雷区”。
特别要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神经末梢”的监督作用,对辖区内是否存在“一桌餐”问题进行排查摸底,并接受群众监督。
各职能部门要担负起监管职责,严肃查处社区“一桌餐”的违规经营行为。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质量不合规、未经环评审批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一桌餐”;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整治“一桌餐”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一桌餐”逃税、漏税行为;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依法查处“一桌餐”非法买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产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密切关注新动向,不断采取新招数,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
对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社区“一桌餐”吃喝的行为一律“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倒查问责、通报曝光,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推动党风政风持续上升、社风民风持续上扬。
省纪委将对“一桌餐”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群众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