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应该如何实施“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的意义在哪
1、简政放权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
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2、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
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2014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主题是“简政放权”。
一年多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已逾500项,而本届政府成立之初的承诺是,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
3、本轮简政放权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锁定了改革和管理的底数,放权对象既包括下一级政府,也包括社会、市场,改革的视角更加全面。
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改革的布局更为周密。
不仅是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改革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
4、简政放权,精简的是束缚着市场主体的“无形枷锁”和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放活的则是企业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创造力。
5、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智慧和改革决心。
不少地方在推行两份清单:一份“权力清单”针对政府自身,一份“负面清单”则面向企业投资者。
放管并重,意味着既要积极主动地放掉该放的权,又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该管的事,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积极的“放”,使政府职能转变的显现成效。
简政放权的意义何在?
简政放权这一观念的提出和中国梦是不谋而合的,都是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最终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如此看来,简政放权就是要求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从而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效率和能力。
这也体现了政府要转变职能,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人民对政府的认识度,促进社会的和谐,这也就是简政放权的意义所在。
简政放权到底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放权
求解释
即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制约了经济发展,并且也濨生了很多不正之风,距离百姓太远不接地气,
政府那些表现体现了简政放权
简政放权,是针对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就中国的经济体制而言,要实现简政放权,还需条逐步深化才能实现。
首先执政部门要转变思想认识。
现在,在社会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举措,但同经济发展比,思想上重视不够。
一些社会管理的好措施落实到基层时,常常变成“走过场”,务虚不务实,甚至起到加剧社会矛盾的反作用,其症结在于基层干部对于社会建设重要性的忽视。
需要提高社会建设重视度,尤以基层部门为重。
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实践。
一些政府部门正采取一系列创新举措积极开展实践。
比如联合审批,一次收文、交叉作业、同步推进、联合审查、一次审结,理顺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提高了行政效率。
又如大部门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等,都体现了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
事实上,简政放权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需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格局,这既符合现代政治的发展趋势,又是基于现实考量的理智选择。
简政放权的意义及作用
简政放权的目的或意义:“简政放权”是权力外放,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
前两次召开常务会议, 共批准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简政放权,这就是为了“把错装在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
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会很痛,但这是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
”“简政放权”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者,它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它能更好地发挥地方的作用,激发内在活力;它能推动经济转型,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内需潜力、形成新动力。
“简政放权”是强化管理,是保障民生的守护者。
改革取消和下放权力是为了更有力地创新和强化社会管理,就是要编织一张覆盖全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
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将好的管理措施用在民生大计上。
“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简政放权”既是增强治理、建设现代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保障。
如何更好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一、要完善权力结构,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二、要创新管理理念,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三、要扩大公民参与权,增强政府职能履行的民主化
遵法学法守法心得体会
遵法学法守法心得【篇一:知法学法守法学习心得】学法.知法.守法心得体会通过此次学习,我切实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了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守法,是每个党员干部“其身正、不令而行”的关键核心,是对“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申和强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政府权责统一、法定职责必须为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领导干部的共识。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的推进,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相违背的情况,“为官不为”就是典型的表现。
这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不负责任,对政府公信力乃至对全社会信法、尊法、守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避免个别领导干部“该为不为”或“不为想法去为”现象的发生,四中全会关于“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们必须要加强法治学习和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强化担当意识,不能籍口一项决策或工作无明文规定,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就不去作为,做太平官。
而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做到的就要努力去做,既要有担当又要正确厘清宪法、法律为先的原则,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行政乱象发生,进而促使各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