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贪污、挪用公款害处大的心得体会的知识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上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定义
这属于工作行为,关你个人什么事
一、贪污主体是公职人员,企业员工无法贪污;二、挪用公款也不对,应是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如果你按照合法合理的方式办理业务,没把钱拿了自己用,对方不按期付款的责任不应由你承担;四、建议赶快跟公司协商,或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求助。
大家对救灾款被贪污,挪用,以及其他方式占为己有有什么看法.
这些钱都是好心人为灾区的捐赠那些人那样做太不应该了应该把那些人全部公布出来让大家知道他们我想以后就算有人有那种想法也不敢去实施了哈这样对那些人是精神的打击比其他的方式都有用的
贪污挪用犯罪案件证据如何收集,具体怎么操作
您好,一、贪污挪用犯罪案件证据如何收集在侦查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中,及时收集书证对准确指控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侦查过程中,收集贪污挪用犯罪案件的书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了解会计账务处理的过程。
按照会计账务处理原则,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审核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账簿这三个依次相续的阶段,从而完成整个会计核算处理过程,即使是虚假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也须经过这三个阶段,其作弊行为才能得以完成。
因此,要证实某一贪污行为在会计账务中的实行过程,不但应收集审核原始凭证阶段的证据,而且对于其他两个阶段的证据如记账凭证、账页记录等书证也必须收集。
借此三个阶段的会计资料,可以全面、整体、清晰地证明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贪污行为,不致因账单凭证收集不全,而使证明对象得不到充分的证实。
二要明确各种会计资料在书证中的不同证明作用。
例如,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一种书面证明,它反映的内容是经济业务实际执行和完成时有关钱、物等项的情况。
如果行为人以伪造的凭证进行冒领公款的会计账务处理,则这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可证实贪污行为已经在账务上着手实行并选择了具体数额的款项作为冒领对象。
又如,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它反映的内容是财会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分项记录并确定的物质和资金的来源及去向。
如果行为人对虚假的经济业务通过记账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则这种凭证可证实贪污行为是在虚设的何种科目账项上实施的。
账簿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反映经济业务的簿籍,它是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综合记录。
不论行为人是利用原始凭证还是记账凭证贪污。
公共财产受损的结果最终都可由有关的账簿内容来证实。
三要根据案情和作案手法,有所侧重地收集书证。
办案人员要结合自己办案的经验,对贪污挪用犯罪的各种作案手法进行研究,做到了然于心,既注意各种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又要根据各具体案件的案情不同,而在书证的收集上有所侧重。
二、贪污挪用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操作1、对利用票据形式进行的贪污行为的书证收集,除了收集原始票据外,还应特别注意收集通过会计账务处理制作的记账凭证和有关的账页记录。
因为,公共财物所有权体现在有关的记账凭证账页记录上,如果行为人进行贪污,则有关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内容既可反映其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可证实侵害行为的具体作案手段。
2、对利用收款不入账或多收款少人账的形式进行贪污行为的书证收集,除了尽量查获隐匿的收款票据外,还应收集行为人经手管理收款期间的往来账项记录,以及交款方存留的收款票据,以此证实行为人在经手期间,由于隐匿收款票据占有公款,使单位的往来账务未能得到结算。
3、对监守自盗进行贪污行为的书证的收集,应主要收集行为人经手期间的库存款物账、库存款物盘点单、款物出库清单等,以证实单位公共属非正常手续损失,且是经手管理人员所为。
4、对于偷支储户存款的贪污行为书证的收集,应重点查获行为人所的储户存款卡、假储蓄存单、取款凭单及有关的存款日记账,以证实行为,污的是哪个储户名下的款项和作案中仿造储蓄存单冒领存款的具体手法。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