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领导,党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那么领导是非党
你问的问题应该是这样: 如果是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则应该根据该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还要视情节轻重,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当然,非党员领导因为不是党员,也不存在党纪处分问题,这里我把党的纪律处分情况说一下,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开出党籍。
可见这五种处分只是针对党员的。
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坚持哪些原则
党员干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第一 为加强员干部的教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规驾驶公车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的区别
收受礼金的认定:收受下属或服务对象礼金,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累计金额没有达到30000元的,属于违规收受礼金的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对情节较轻的党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非党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处分 。
收受礼金涉嫌受贿的认定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利用婚丧喜庆、乔迁、生日、子女升学等宴请趁机敛财,达到相关法律规定数额的,涉嫌受贿罪。
如某领导给子女办婚事,收受下级人员或服务对象礼金累计达到30000元以上的,涉嫌受贿罪。
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正常的礼尚往来:收受礼金,与正常的礼尚往来相差不多,如A方办婚事收B方1000元,B方办婚事时A方回礼1500元或2000元的,A方与B方无隶属关系或非服务对象的,应视为正常礼尚往来。
相关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违法违纪按什么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一般用以下法律进行处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停职,免职,党内处分有什么区别
1.停职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严格来说停职检查还不算处分,还属于检查阶段,怎么处分,是检查之后的事.2.免职:就是免去某个职务.和撤职的不同之处在于,免职不一定是因为违法了。
例如驻外大使更替也可以说是对原来的大使免职。
3.党内处分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
【补充】: 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
双开:党内政治生活中,双开是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公车公用肇事司机属于交通肇事罪单位法人有纪律处分吗
公车公用,出了事故理应有司机负责,属司机个人范畴,与法人代表没有连带责任,充其量只能受到上级部门批评。
部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队稳定和集一的基本标志,是部队全面建坏的综合反映,安全工作反映部队管理教育水平的镜子,既是经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践告诉我们,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手段、条件的约束、管理和规范,同时更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和觉悟来达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奠定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发生事故案件的诸多原因中,组织纪律观念差,法纪观念淡薄,违反条令条例、不遵守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就必须从思想入手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的素质,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氛围。
(一)要筑起安全工作的坚固防线,抓紧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根本。
人的控制力,容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个有崇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行,严明的政策法纪观念,懂得真、善、美的人,是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失败以及各种意外变故的。
因此,必须经常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尽快成熟,在实践中划清是非界限、荣辱界限,增强光荣感,责任感,这样就能从思想上消除发生事故、案件的因素,打好安全工作根基。
(二)要增强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注意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基础。
事故往往发生在思想松懈麻痹的瞬间和片刻,头脑中意识减弱就会带来行动的偏差。
因此,安全工作的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要让安全意识在头脑中牢牢扎根。
安全意识不仅体现在重视安全上,还应明确如何防止事故和保证安全上,尤其要善于引导官兵从耳闻目睹的事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培养把事故、案件消除在萌芽阶段,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能力。
(三)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保证。
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是部队建设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承,都是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圆满完成本职任务为目的,都是把人作为工作对象。
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把经常性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各类事故、案件就能有效地得到预防,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更有深度和水平。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督,使人人都在组织中,处处都有人管理。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成效 要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变为广大官兵的自觉意识和行为,需要针对官兵的心理状态,调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手段,生动、活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
增强党团组织的核心力量,动员团结党团骨干和广大群众,落实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组织,健全群众性安全防范网络,做到事故苗头一出现就有人抓,异常情况一露头就有人报,违章违纪行为一发生就有人管,把苗头扼死在“出土”之前。
其次,是大力宣扬先进典型。
根据年轻官兵好学上进,不甘落后的心态,在队伍中经常开展“安全标兵”、“遵章守纪模范”、“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及时总结评比和表彰鼓励,使先进典型榜上有名,官兵学有榜样,讲安全蔚然成风。
再次,是应正确实施惩罚。
对发生事故者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达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化解不安全因素 事故案件的形成,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联系、发展的内在成因。
只要我们着眼预测,增强超前意识,掌握人的思想变化规律和端倪,收集思想管理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就能够把握事故、案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
首先,抓好对人的管理。
人是队伍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
任何事故的发生,人的因素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对事故的预测要从人开始,做好容易发生事故、案件的重点人的工作。
其次,是抓好动态管理。
边防部队执法执勤任务重,人员、船艇、车辆出动频繁,而且具有急、难、险特点,易引发各种事故,必须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把预防工作作在前。
再次,是抓好时机管理。
及时抓管理,不失时机做好思想工作,才能有价值,任何失去时机的管理教育只能是“亡羊补牢”。
要特别注意抓好几个时机,即执勤训练时、分散执行任务时、节假日时、探亲休假时。
这些时期人员思想活跃,受外部影响大,易出漏洞,易发生事故案件。
如果抓住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就一定能较好地从主观上消除隐患,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