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公安干部2018年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公安干部2018年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20xx年12月初,我所组织民警集中开展“转变作风司法为民”的整顿活动,学习四项专题教育,我深感肩上之责任重大,同时也告诫自己,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应认真贯彻十八大五中全会的精神,严格遵守《三项规定》《五条禁令》等相关的规定。
下面我将本次活动后的心得体会谈及如下: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
加强自身思想改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适应工作需求,用新的思维去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学习为载体,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以适应工作的需求。
三、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我加压。
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围绕这次工作作风整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四、廉洁奉公,从严律己,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名利,克己奉公。
工作上要高要求,并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树立廉洁勤政的警察形象,为这次工作作风整顿作出应有的贡献。
XX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XX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综治办《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总体部署,按照办事处党工委要求,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我出“三电”设施安全,景区办事处决定在全处范围内组织开展一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国计民生。
党工委要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三电”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断提高“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
经办事处研究,成立由吕维钦同志任组长,陈建军同志任副组长的景区办事处“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治办主任韩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从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社会事务服务站、城建大队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是制定方案。
为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了关于保护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工作方案和检查考核标准。
四是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破获一批盗窃、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认为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环境,不断发现和准确把握基层法治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形式,开辟多种途径,因势利导,多措并举,在纠错与立制中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关键词基层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基层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环境,采取有效形式,拓展多种途径,因势利导,强化落实,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中诸要素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这种要素自身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
(一)公民缺乏自觉的法治意识当前,道德规范和生活习俗依然是指导和调节群众行为的主要依据,法律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相当一部分群众咨询、学习法律往往持着“临时抱佛脚”的实用心态,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淡薄。
群众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从忍耐开始积蓄怨气,一旦点燃“
谁知道一个乡镇府有多少个部门
各部门职能
大概就可以
谢谢
首先祝贺你通过司考,在欢迎你加入律师队伍; 实习材料很繁琐,你参照我说的准备吧,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 发表时间:2010-7-20 〕】办理,具体注意的地方我给你列在下面。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申请表》;----------律协网站下载 2====《实习协议》;---------------律协网站下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6========户籍证明-------派出所 7======实习人员符合实习条件书面承诺; 8=======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自己打印好让派出所盖章; 9======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把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就开出个证明 10=====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11=====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12=====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具备接受实习律师的条件证明。
以上全部打印,办好了,由事务所报是律师协会登记发给你实习证;也可能让你买书260元,接下来就是点睛网络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网络考试通过,在等市省律协的现场培训。
第三章 集中培训------- -1===先是是律师协会组织培训; 2====省律师协会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 发表时间:2010-7-20 〕 协会网站有自己下载了对照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
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
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包括地区、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直辖市的区(县)设立的律师协会。
设区的市以及前款规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承办。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6年11月28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监狱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有哪些
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狱持续安全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司法部和省监狱管理局统一部署,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全狱开展“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
一、排查整治活动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监狱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监狱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实现“四无”,即无罪犯脱逃、无重特大狱内案件、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确保不发生群体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媒体炒作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整治活动重点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狱内案件(预谋案件)和各类事故教训,紧紧抓住监狱工作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一)安全警戒设施方面 1、排查监狱围墙、大门、隔离网墙等是否达标,监狱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生活现场、监舍走廊等所需要监控的部位是否已经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是否有盲区,警察值班执勤部位是否已经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2、排查监狱电网是否存在间隙过大现象,特别是电网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是否会断电、短路。
3、排查监狱大门是否按要求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安装相关警戒、安检设施。
监狱大门是否设置AB门且功能完备。
4、排查是否按照《河南省监狱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要求,为执勤警察配备单警装备,执勤警察是否都配备了无线报警器。
5、排查罪犯接触、使用的电脑是否接入互联网或者安装无线上网设备,防止罪犯通过网络与外界联系。
6、排查防洪排涝设施是否通畅、坚固,防汛预案、防汛物资准备情况。
(二)监管安全制度方面 1、排查监狱大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警察值班、安检、车辆检查、人员及物品检查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监狱AB门是否由监狱警察值守,是否按要求查验出入人员、车辆。
2、排查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警察将监管罪犯职权交于他人行使现象,是否存在警察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现象。
罪犯会见前谈话、会见监听、录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排查狱内侦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狱是否设立专门狱内侦查机构,配备专职侦查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狱侦技术装备,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耳目,是否落实对有功耳目的奖励,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线索是否能够及时掌握并迅速破案。
4、排查违禁品清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监区是否坚持对罪犯实行日常搜身检查,是否对学习、劳动、生活现场定期进行清查,是否有罪犯私藏手机、毒品、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具有无线通讯和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违禁品。
5、排查监区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清查对攀高物、绝缘物、麻醉品、生产原材料、锐器、钝器等可能作为脱逃工具、凶器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物品是否设立专库,由警察或工人直接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领用、回收、清点、登记制度。
6、排查监区是否科学安排夜间值班备勤警力并集中住宿,夜间警察三人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监狱值班领导是否对各值班岗位进行巡查。
7、排查罪犯出监就医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罪犯出监就医是否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诊疗场所是否配备监控、报警等设施。
承担住院罪犯监管任务的警察是否在岗履职,警力是否符合要求。
8、排查监狱依法、严格、文明执法制度情况,在办理减刑、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刑满释放是否做到“无缝对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在安排劳动工种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排查监区是否存在滥用戒具、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唆使罪犯殴打虐待其他罪犯、干警职工是否非法收受罪犯及其亲属钱物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现象。
9、排查狱情分析研判制度和管教例会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做到监狱每月召开1-2次狱情分析会,每周召开一次管教例会,对分析研判出的问题是否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10、排查教育改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警察是否落实个别教育规定,是否掌握分管的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情况等。
检查监狱是否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使罪犯在有得于身心健康、矫治恶习的氛围中得到改造。
(三)重点人员管理方面 1、监区对顽危犯、被限制或没有机会减刑的罪犯是否严格落实重点包夹和管控措施,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和首要分子以及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罪犯是否严格按照《“三类罪犯”管理教育办法》(XX狱监管[XXXX]XX号)进行排查认定、严格管控。
2、对排查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罪犯是否落实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①入监前有军队、警察等特殊经历和特殊技能的; ②具有暴力倾向、严重心理疾病和精神异常的; ③顽固坚持犯罪立场,散布抗劳、抗改议论的; ④曾有脱逃、行凶、袭警、自杀等倾向和行为的; ⑤“三假”人员; ⑥因家庭情况、改造环境、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受到各种处理(如加刑、禁闭或警告处分)后情绪反常的; ⑦因对日常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满而产生思想、行为变化的; ⑧有意打听监狱周边地形、交通及监狱内监控报警情况的; ⑨私藏违禁品、危险品的; (四)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排查生产劳动项目管理隐患,检查监狱是否存在不适宜罪犯改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罪犯身心危害严重等生产项目。
2、排查整治监狱是否存在组织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检查监狱是否落实了“5+1+1”制度,是否落实罪犯加班劳动逐级审批规定(白天加班由监狱长审批,夜间加班由监狱局局长审批)。
3、排查整治劳动现场管理隐患,检查监狱是否组织罪犯在规定区域和指定岗位劳动并设置相应标识,劳动现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排查整治职业防护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隐患,重点检查对职业危害风险较大的岗位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为罪犯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他们按要求佩戴使用。
5、排查整治消防隐患,对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检查监狱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生产劳动结束时是否能够做到及时断电、清理现场,并做到“半小时回头看”。
6、排查是否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违章行为(包括监狱对外出租、承包车间、土地、生产项目等)。
7、排查特殊劳动岗位罪犯是否持证上岗。
(五)生活卫生工作方面 1、排查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是否建立了生活费动态增长机制。
2、排查监狱食品采购责任制、食品留样备检制、伙房罪犯持证上岗和定期体检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监狱是否严格落实罪犯卫生保健、防暑降温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罪犯健康档案,患病罪犯是否得到及时治疗。
4、排查对患有特殊疾病的罪犯是否采取了相应管理和治疗措施。
(六)队伍管理方面 1、排查干警工对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是否有清醒认识,是否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是否存在敷衍塞责、有令不行现象,监狱是否在干警队伍中开展了警示教育。
2、排查监狱、监区领导班子履职情况,了解主要负责人是否把安全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班子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对干警队伍是否能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排查监狱警力配备情况,检查监区一线警囚比例是否达到8%要求。
监狱是否将直接承担执法、管理和教育改造职能的科室设置在监管区内,监狱值班、备勤警力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4、排查警察职工是否在值班时脱岗、睡觉、值班执勤时间饮酒,带手机及其它违禁品进监狱等问题。
5、排查警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了解在警察职工中是否存在矛盾问题,是否有非正常上访苗头,对重点人员是否落实了教育管理措施。
6、排查信访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排查化解工作,是否落实领导承包制度,是否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七)应急管理及舆情处置方面 1、排查监狱是否制定完备的应对脱逃、暴力冲监、劫持人质、袭击干警、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案是否通过开展演练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否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救灾物资,米、面、油、蔬菜、衣被等罪犯生活物资)是否充足。
2、排查干警工应急教育和实战训练情况,检查应急队伍、物资和装备保障建设情况,与武警、公安等部门建立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联动机制情况。
3、排查监狱是否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和网络信息管理机制,对涉狱舆情能否快速反应、快速消除影响。
三、排查整治活动要求 排查整治活动要按照《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发通[2009]179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对管理、执法、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警戒设施、技术装备、队伍建设、班子建设等项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活动要采取各单位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做到边排查边整治,排查出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
各单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隐患不解决绝不放过。
四、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活动为期100天,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到XXXX年XX月XX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警工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活动方案和要求,对排查内容进行合理分工,责任到人。
(二)排查整治阶段()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梳理分类,认真填写《河南省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深刻剖析造成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要做到整治内容、标准、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六落实”,能够立即整治的要立即落实;暂时不具备整治条件的,要明确整治期限、措施、责任人;需要长期整治的,要做出规划,分步实施。
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监狱活动办,监狱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记录排查出的问题、整改变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结果,及负责督查的机关科室。
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制度缺陷的要修订、完善或建立相关制度,对没有排查安全隐患或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整治解决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 各单位要检查本单位安全隐患是否全面排查到位,并得到彻底整治和消除,薄弱环节是否得到加强,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安全隐患长效机制是否得到完善等内容,并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监狱活动办。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监狱成立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监狱长XXX任组长,政委XX任副组长,监狱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简称“活动办”),活动办设在办公室,监狱办公室、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劳动改造科、财务科、狱政设施科、安全生产科、政治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办成员。
有关责任科室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班子成员要深入一线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具体指导和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监狱长为活动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监狱长为分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科长、监区长为科室和监区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动各项具体任务分解到每名干警工,确保责任到人。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三)注重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把排查整治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迎接党的十八大工,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互促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
监狱督查组将结合“迎接党的十八大,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活动对各单位排查整治活动进行督查。
对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分管的领导要包干督办,深入现场督导,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五)加强请示汇报。
各单位《XX监狱安全隐患百日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分别于XX月XX日上报监狱活动办。
浅谈怎样加强检察机关队伍专业化建设
办是政府机构.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工作:以制度的形式说明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1、认真踏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社区一方平安。
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采取要实有效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最大限度控制的发生。
3、建立、健全、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切实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4、 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对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一定要 重点加强,并视情采取相应的果断措施。
5、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强化安全生产技能。
6、发现安全生产隐中性 安全伤亡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赶赴现场,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措施,保护好,并按“”原则,严肃事故的责任查处。
7、结合本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按生产发展需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总结经验,找出症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牢牢把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1) 协调警署、工商、卫生、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教育、服务工作。
2) 按证件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其按时办理、暂住证、健康证、计划生育验证、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做到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
3) 大力开展外来流动人员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资源,尤其是利用好社区法制学校的平台和载体及“千校百万”的形式,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
4) 加强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凸现“落脚点”的管理,牢牢抓住管理的“牛鼻子”促进房屋出租者按法、按规定出租房屋,做到“谁出租谁负责”,协助管理部门搞好各项工作。
5) 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检查,对有突出治安问题的外来流动人员聚集地,作为治安复杂地区开展重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让居民群众满意和有安全感。
6) 贯彻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外来流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计生、卫生等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刑释解教工作制度 1、 对服刑、在教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思想教育、就业; 2、 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
3、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1)如何申报户口
凭(副书)或(正页)并携带户口薄、本人近期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申报户口手续。
2)如何进行失业登记和办理《劳动手册》
进行失业登记时需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一寸证件照3张、《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证明书》。
劳动手册在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后由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发给。
3)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并持有本人失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工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4)如何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或家庭成员人均生活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 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法律素质。
2、预测、预排、预报社区矛盾纠纷信息,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解决措施。
3、疏导、调处、协调社区内纠纷矛盾,积极维护社区稳定。
3、 受理社区居民来信来访方面的请求事项。
4、 提供法律咨询,办理社区居民和单位的有关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事项。
5、 做好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6、 做好“110”司法、公安联动接处警工作和“12348”电话法律咨询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别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二、 律援助对象: 1、 徐汇区内未成年孤儿、社会孤老、经济特困老人及残疾人员; 2、 徐汇区内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有物质困难条件的居民; 3、 徐汇区内其他不能够支付聘请律师或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的法人和居民; 4、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三、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 3、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或请求合法待遇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6、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7、 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六)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一、受案范围: 本街道、镇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矛盾; 1、因婚姻家庭、房屋、邻里关系、债务、损害赔偿等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引发的较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2、群体性纠纷; 3、突发的、易激化纠纷;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主动要求调解的其他纠纷. 一、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受案的范围; 2、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事实,证据确凿请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