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民警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
民警 严肃纪律,规范行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执法的心得体会一要巩固宗旨,坚定信念,守护清正廉洁的决心。
身为一名公安干警,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的重任。
更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把廉洁从政作为主线,提升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把廉洁为民融入到全过程。
要不断地深入学习各类警示教育活动,以先进典型事迹鼓舞士气、弘扬正气,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发自己不竭的工作热情;以反腐警示录里的典型案例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坚决消除不良思想,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
不断增强自身理论素养和勤政廉政意识,使拒绝腐败的决心成为一种本能。
二要减少应酬,坚定廉洁奉公的信心。
身为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不再是个人形象,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乎整个公安队伍的公信力。
我们务必要严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权利。
明白权为民所赋、利为民而谋。
身为公安干警,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在减少交际、应酬上带头做表率,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
同时,加强对亲属的监管,申明底线和划清界线,在家庭会议上强调和各大项禁令,坚决不把个人群带关系和私利掺和到工作中去,防止。
三要摒除贪念,修身务实,维护一心为民的恒心。
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我们手中的权利成为居心叵测者眼中发财致富的钥匙。
金钱、美色,时刻诱惑着我们。
我们务必要严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贪念,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清廉自守,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日常工作要经常深入群众、融入社会,了解群众疾苦,体会百姓不易,消除不满足、攀比、从众、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务实,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不动摇。
党中央正以刮骨疗伤、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勇气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力求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和谐社会。
这是中央和民意的共振
身为,借此整整衣冠、照照镜子、洗洗澡、看看病,强身健体正当时。
如何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心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社会组织以及人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逐渐扩大,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趋多元化。
面对社会变革和体制转型带来的种种考验,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权力、金钱、灯红酒绿的种种诱惑,干出一些有悖于社会道德、有悖于组织原则、有悖于党纪法规的事来,从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近三年来,**县纪委监察局相继查处了14名科级领导干部,其中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就占了13名,占科级干部违纪案的93%。
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如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等违法违纪案)都一再说明:“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表现。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来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公款吃喝和高消费娱乐。
有的单位与单位之间轮流坐庄,互相吃请;有的下乡检查指导工作时吃,同城谈工作也吃;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宴请、赠送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
酒桌上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中游的、山珍海味、名酒名烟,应有尽有,一顿吃掉上千元。
酒足饭饱之后又是跑歌厅、游舞池、洗头泡脚、桑拿按摩,甚至接受********。
有的在单位有钱时挥霍着吃,单位无钱时赊账吃。
无休止的吃喝,既吃坏了身体、吃穷了单位、吃垮了酒店,又败坏了党风、带坏了民风。
二是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
有的领导干部把公车当私车,本单位的干部下乡或出差办公事只能搭班车,而领导干部的家属办私事或子女上学却动用单位小车接送;有的则借开会、学习之际公款旅游;有的在节假日利用公款、公车携家眷或情人外出旅游;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提供的资金游遍名胜古迹、走遍名山大川、周游“诸侯列国”。
三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就是其中的代表。
四是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寿辰或生病住院之机收钱敛财。
如黑龙江省贪官——原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有一次因病住院,在医院里一星期就收受下级“慰问金”240万元。
五是染赌近黄。
有的领导干部嗜赌如命,每天赌得昏天黑地、通宵达旦,以至于第二天上班时总是昏昏欲睡,不能正常工作;有的挪用或贪污公款去弥补赌资“黑洞”;有的则从境内赌到境外。
近两年,**县纪委监察局就查处了4名在“八小时以外”参与赌博的科级干部。
六是乱搞两性关系。
有的在外拈花惹草、金屋藏娇、养情妇、包二奶,有的则嫖娼奸宿,伤风败俗。
七是傍大款傍黑道。
有的交朋友时嫌贫爱富,下基层时只访富家,不访穷家。
有的与黑道人物称兄道弟,被大款和黑道人物牵着鼻子走,充当其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由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在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再加上搞腐败的人大都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的私下交易,除了当事人,其他人很难发觉。
因此,“八小时以外”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督难度大。
二是家族化趋势日益明显。
有的领导干部不仅自己受贿索贿,家属也参与其中,对其蜕化变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有的妻子担当“受贿财政部长”;有的子女“借父权生财”。
如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某、其子丁某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儿子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公款210万元。
三是节假日与喜庆日呈多发性。
一是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
这些节日是民间走亲访友、请客送礼的高峰期。
一些瞄准领导干部权力、想得到领导干部“关照”的人,也以正常的人情往来为掩护,借机向领导干部送去厚礼,进行“感情投资”,而一些爱财的领导干部也会心安理得接受。
二是现代假日,如五一、国庆、元旦等。
这些节日是都市上班族休闲或外出旅游的高峰期,一些心怀不轨者则利用这些假日,以邀请领导干部外出旅游的方式变相行贿。
二是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日。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的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等都是行贿者送钱和受贿者收钱的最好理由。
三是调动升迁日。
领导干部提拔或调动时,往往是迎来送往最频繁的时期,一些“用心者”也借机送上厚礼“恭贺”,为日后关系奠定基础。
因此,“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腐败的“多发时段”,而节假日与家庭喜庆日则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
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原因: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不平等竞争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加剧了生存竞争的激烈性。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投机者通过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达到规避公平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而一些心理失衡和私欲膨胀的领导干部则趁机进行“权力寻租”,干起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勾当。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领导干部对资产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盲目崇拜,逐渐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整天往返于灯红酒绿、乐池歌榭,沉湎于赌场情场,在不知不觉中被金钱、美色所击倒。
3、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良心理的驱使。
一是名利心理。
信奉“提升靠活动,关系靠走动”的庸俗“关系学”,为图个人名利跑门路、拉关系、套近乎,有的为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有的则借机卖官;二是放纵心理。
认为上班紧张忙碌,下班后理应“放松”、“潇洒”一番,于是不该吃的照吃、不该做的照做,不该玩的照玩、不该拿的照拿、不该收的照收;三是侥幸心理。
认为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无权干涉,即使做了不该做的,玩了不该玩的,得了不该得的,只要做得天衣无缝,就不会有人知道。
熟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者总有一天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八小时以外”管不住自己而犯错误,原因虽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是不良心理,不健康的思想起了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教育。
一是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加强“四自”教育,使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做到生活上寡欲,行动上慎独;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使领导干部自觉消除浮躁、享乐、懒惰、侥幸等不良心理,自觉抵制“八小时以外”的不良诱惑,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犯错误,除其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上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缺少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对其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部门也存在监督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适应形势的需要,抓紧制订一套系统的、有权威性的、操作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范的处理规定。
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将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道德情操、廉洁自律、人际交往等内容纳入其中,明确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以及违反了该受什么处罚等。
当前应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八不许”(不许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不许公款进行非公务性的相互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许从事侵害性钓鱼;不准利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出资安排的观光、旅游;不许参加***组织)等纳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要明确规定违反这规定将受何处罚等问题。
3、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针对性。
由于领导干部“八小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凭借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监督手段,很难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因此,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必须实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人物、重要时期、重要地点的监督。
第一、加强对重点人物的监督。
一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以及掌管人、财、物和工程发包、监理、验收等有一定实权的副职和中层干部,这些人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二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风上已出现问题征兆的干部,如平时工作敷衍了事,上班萎靡不振,下班后精神抖擞,热衷于吃喝穿戴,与一些大款打得火热,与黑道人物交往密切的人。
第二,要加强对重点时期的监督。
一是本地或本单位干部人事调整期,提拔任用干部期;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发包、监理、竣工验收期;三是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岗位变动及家庭中的婚丧嫁娶、乔迁、子女升学,本人及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期;四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
这些时期多是拉拢感情、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收敛钱财等行为的高发期,强化对这段时期的监督,就抑制了“权力腐败”最重要的发生期。
第三,加强对重要地点的监督。
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及领导干部的住宅,这些场所,往往是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吃喝嫖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的重要场所,强化对这些场所的监督,就等到端掉了腐败分子的“交易市场”。
4、强化监督合力,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实效性。
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和一段时间的突出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构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第一,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
一是要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应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事选调、干部提拔、工程招投标、土地批租、产权交易、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等重要环节的决策与监管制度,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从源头预防权力在八小时以外“寻租”。
三是要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要把“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从而在班子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的氛围。
第二,强化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监督。
提拔干部时,应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考察干部时,既要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也要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既要考察其工作圈,也要考察其生活圈、社交圈。
对“八小时以外”有违纪违法情况反映的,应暂缓提拔;经调查问题较轻的,应及时进行提醒教育;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取消提拔资格,并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三,强化执法部门监督。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经常性检查,发现经营不规范、藏污纳垢的,要予以取缔;发现领导干部从事嫖娼、赌博等活动的要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四,强化群众监督。
领导干部来源于群众之中、生活于群众之中。
生活在领导干部周边的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情况最熟悉。
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信访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监督网站等,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二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知名人士以及社区群众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请他们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汇报。
三是建立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与领导干部居住地群众联系制度。
定期走访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了解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邻里关系、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透视”监督对象。
第五,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要多加宣传,对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德、违纪、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从而警示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经常自警、自省,切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司法局的思想汇报怎么写
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地、市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会议精神,对我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进行部署。
市委对这次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派出指导检查组到我局指导工作,市委第十二指导检查组组长杨政保同志还将作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根据上级对此次活动的要求,我代表局党组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立足全局,深刻领会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各级党委对这次学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省、地、市委也在13号召开会议对学习实践活动作出动员部署。
作为全省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搞好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地、市委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现实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
我们党是一个善于把握时代大势、具有高度理性自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在党的事业发展的每一个重大历史关头,都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政治勇气进行理论创新,并注重用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全党。
每一次理论创新和理论武装的加强,都把党的事业向前推进一大步。
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加强理论武装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科学发展观提出五年多来,越来越凝聚起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真理力量,越来越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指导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全系统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破除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解决了一些影响司法行政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这些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果。
但必须看到,我们的学习实践还是初步的。
一些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还没有真学真懂真信;在工作指导上还存在不少学用脱节、知行不一的问题;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还制约着我们的思想和工作。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是因为思想根源没有解决、理论武装不到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科学发展观学习理解和实践运用不够深刻、不够全面。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必须更加自觉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用科学发展观教育干部、武装头脑,带着我们正在解决和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学习,带着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学习,让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扎根,真正成为全局党员干部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行动。
(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实现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式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
今年,局党组将决定在全局开展以“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促进法治铜仁科学发展”为主题的争先进和创实绩、创特色、创满意为主要内容的“一争三创”实践载体活动,开展以大作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度探索业务工作新路子,力争各项工作位次前移,重点工作全省领先。
实现这样的目标,仅靠热情和干劲是不够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工作方式,打造后发优势。
必须看到,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很多矛盾和问题,在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大调解、法援工作格局、法治城市创建、帮教安置工作运行机制等工作还有很多不足,影响制约了我局司法行政工作争先进位。
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掌握科学发展的武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进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三)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提高全系统领导水平和执行力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局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强作风,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各科室和全体干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赖和支持。
但必须看到,个别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不相符合。
有的缺乏创新精神,缺乏谋划推动工作的本领;有的作风不扎实,缺乏责任意识和实干精神;工作不主动、不加思考,立于现状,满足于按部就班,这些问题不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就难以顺利推进。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坚定信仰着、忠实实践者。
二、准确把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原则要求根据市委部署,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各科室处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
(一)要准确把握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
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党员队伍建设实际,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能力,使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和全系统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学习实践活动要努力达到四个方面的目标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深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
二是解决突出问题。
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服务保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举措,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
着重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体制机制,努力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
四是促进科学发展。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服务保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实际行动,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推动自身科学发展。
我们在学习实践中要开展“五大”活动,实现“五促”效果,即大学习,促认识提高;大调研,促机制完善;大讨论,促改革创新;大转变,促群众满意;大提升,促一争三创。
(二)要全面贯彻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原则。
始终把握和贯彻落实好四条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创新。
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是突出实践特色,务求取得实效。
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制定措施以实践为依据,解决问题用实践来推动,检验成效以实践作标准,在学习中推动实践,在实践中深化学习,确保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
三是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要吸收群众全程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解决实际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
四是正面教育为主,把握正确导向。
学习实践活动重在自我教育,重在总结经验,重在明确方向。
查找和剖析问题,既要严格要求,又不搞人人过关。
对过去问题重在汲取经验教训,不纠缠个人责任,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
(三)要充分运用学习实践活动的实践载体。
要严格按照市委部署,扎实开展好在调研、征求意见、讨论、主题实践活动。
要紧扣“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这个主题,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一争三创”为总抓手,组织各具特色的实践活动。
重点开展好三个主题实践活动,即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提高效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三服务一提高”主题实践活动,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主要内容的“法治铜仁”专题实践活动,以强素质、提形象、创一流为主要内容的“争做全区排头兵”主题实践活动。
在落实好市委确定的“规定动作”的同时,要结合实际,确定好“自选动作”,做到落实活动有方案、有步骤、有目标、有要求,确保不走过场。
(四)要切实明确学习实践活动的方法步骤。
学习实践活动从现在开始,到今年8月份基本完成。
活动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为学习调研阶段,重点抓好学习培训、深入调研、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讨论三个环节。
第三阶段为分析检查阶段,重点抓好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三个环节。
第四阶段为整改落实阶段,重点抓好制定整改方案、集中解决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三个环节。
各科室都要根据每个阶段的重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示教育读本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示教育读本心得体会镜岭司法所石功亮最近,县司法局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示教育读本,通过读本学习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读本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
感受到了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犯罪是因为思想懈怠,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胆大包天,致使构成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贪污犯罪等犯罪,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他们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使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者变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实在令人为之委婉痛惜。
结果令人痛心,领悟使人透彻。
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在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上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拒绝个人主义、拒绝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不贪污受贿,不徇私枉法。
感触良多,结合实际工作,浅谈几点体会。
一、社区矫正,警钟长鸣,增加使命感和责任感警示教育活动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防范社区矫正工作风险及防控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关乎社会平安和谐稳定。
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受不起市场经济浪潮的荡涤,理想和信念发生扭曲,放松了对个人主观世界观的改造,从追求安逸生活,到私心膨胀,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令人痛心的反面教材
帮忙想下《思修心得与体会》开头以自然段怎么写,不要摘抄百度,原创,高分
《思修心得与体会》: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崇尚道德的民族。
我们都应当做个有教养的人。
五千年来,无论世事如何变化,勤俭、忠义、谦让、孝顺都是恒古不衰的美德,多少古圣先贤更是视之为传家宝。
小事业的成功靠机遇,中事业的成功靠能力,大事业的成功就完全靠品格、看操守。
大凡成功的人,往往都是德行高尚的人。
所谓教养,就是应该知深浅、明尊卑、懂高低,识轻重,应该是讲规矩、守道义。
有教养的人,往往不以术而以德,往往不以谋而以道,往往不以权而以礼。
有教养的人在自己独处时,超脱自然,会管好自己的心,在与人相处的时候则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淡然从容,管好自己的口。
方圆做人,圆通做事,宁静致远,自我反思,则事事放心、顺心。
思修这门课教导我们做个智慧的人。
有知识不等于有智慧,知识积存得再多,若没有智慧加以应用,知识就失掉了价值。
学习了思修,我知道了什么时候“为”,什么时候“不为”。
知道我在做什么事,知道热爱做什么样的事,知道能把什么事做成什么样。
要用自觉端正态度,用学习积累经验,用勇气放弃包袱。
对弱者,光关心不够,要帮助;对下属,光公正不够,要善良;对别人的失误,光原谅不够,要忘记;对自己的未来,光梦想不够,要行动。
空才能生慧,学才能生智,心宁智生,智生事才成。
每一个人都有值得尊重及学习的地方,慈悲的人教授慈悲之道,横蛮的人教授忍辱之道。
如果一个人缺少智慧,又不愿意流汗水,那么谈何成功.“人之初,性本善”。
善良是人性光辉中最温暖、最美丽、最让人感动的一缕。
老师给我们课上放的片子,都在告诉着我们,人生不一定人人都很成功,不一定人人都能成为英雄豪杰,但一定要善良仁慈。
善良是和谐、美好之道,心中充满慈悲、善良,才能感动、温暖人间。
没有善良,就不可能有内心的平和,就不可能有世界的祥和与美好。
爱是基本的善良情感,遇到乞讨者,我们就施舍他点钱,遇到老弱病残、孕妇,我们就主动让座,遇到迷路的小孩,我们就把他送回家,为他指点方向。
一个微笑,一个简单的动作,一句发自内心的问候,这对我们并不难做到,却可能因此帮助别人走出困境。
一切人,一切事物都是相连的,在施予他人的时候,你实在是利益自己,当伤害另一个生命时,实质是在伤害自己。
所谓善良,无非就是拥有一颗大爱心、同情心,不害人、不吭人、不骗人。
有了善良的品性,就有真心爱父母、爱他人、爱自然的基础和可能。
一个善良的人,就象一盏明灯,既照亮了周遭的人,也温暖了自己,善良无须灌输和强迫,只会相互感染和传播。
所以,我们不一定要活的顶天立地,过的轰轰烈烈,但一定要善良真诚。
我想这门课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智慧的花朵在思修课中悄然绽放。
这将使我们终身受益。
老师把课堂还给我们学生,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把创造力还给学生,让我们的受教方式充满智慧挑战。
谢谢老师的教导,您是个很好的老师,您让我坚定了我的信念,您让我对祖国有了更大的希望,您让我思考了许多,关于我现在,也有我的未来。
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的认识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