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
道路交通安全总结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 落实人人参与的要求,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确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校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
开展一系列活动,现对活动作如下总结: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
同时,以班级为单位,各班主任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形成全体教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2.一次动员:全体教师利用第一周教师例会时间,有校长组织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知识条例并签署安全责任状。
3\\\/9月2日,利用升旗仪式,举行“学生教育周”启动仪式,并由校长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4.一场视频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警示实录”宣传片,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学生将铭记于心。
5.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让学生讲述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易发生车祸的危险地段、时段,发动学生自己来分析应如何避免车祸事故的发生。
6.一期宣传:各班级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黑板报。
大队部通过宣传板块展示安全常识,以图文并茂、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全校师生都来了解、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
7.一张手抄报:举行一次以“关注安全,关注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手抄报比赛。
8.
酒驾的心得体会
尊敬的交警同志: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各位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开始驾驶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但近几年来,由于一直没有肇过事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驾驶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的酒后驾驶使我醍醐灌顶、猛然惊醒,幸好没有发生车祸。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驾驶车辆方面还没有将酒后驾驶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大意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惨痛后果。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后悔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对于我今后的驾驶,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驾驶中,大家都像我一样放松警惕,漫不经心,那怎么能保证广大群众和驾驶员本身的安全呢。
同时,如果在我们广大驾驶员中形成了这种散漫观念,不良风气,我们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
同时,我请求各位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会以身作则为杜绝酒后驾驶做出积极的贡献,请各位相信我! 此致检讨人:年 月 日
公安交警内勤主要做些什么工作啊。
交警内 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有内勤岗位,其作用就像一个枢纽务部门往需要通过内勤,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就好比一部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有优质的齿轮或链条相链接。
内勤工作搞得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一个交警中队的工作是否顺利、和谐、高效运转。
一、基层交警中队内勤工作的特点 内勤是掌管各种法律文书、辅助管理并协助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由于公安交警工作的特殊性,基层各中队内勤,既承担秘书的任务,又有独特的任务和职责,具有面广量大、复杂琐碎,政策性要求严、业务性标准高,信息意识时效强等特点。
从工作实际看,可概括为“五员”: 一是通信员。
管好单位电话、传真机、通讯电台,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二是信息员。
及时全面收集、分析、提供、传递上报(报道)交通管理方面的综合信息 三是办事员。
管理文件、撰写领导交办的公文、材料,搞好统计报表和信息上报;正确处理协调好内勤与领导的关系;内勤与岗勤的关系;内勤与群众的关系。
四是信访员。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处理,做到用一张笑脸迎人,一杯热茶暖心,一颗公心处事。
五是管理员。
填写各类台帐,整理各类法律文书,做好档案、印章、资料和日常事务的管理。
二、当前基层交警中队不合格内勤的工作表现 本人根据内勤工作的实践发现,任何单位或部门都十分重视内勤工作,都会选择一个好的内勤。
但内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有高低之分,不少单位的内勤人员与当前交管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料、台帐记录不全。
基层交警中队辖区的企业、学校、车辆、驾驶人等基础信息的建立、更新、查询,都是通过台帐的形式来进行管理的。
但从现实情况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台帐、资料库,但登记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甚至于存在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应付差事的现象,根本不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整个单位的工作概况。
二是调查、了解工作不够。
内勤人员从某种意义来说,相当于单位领导的资料库、智囊团。
但不少单位的内勤人员掌握情况不实不全,不能够经常性深入一线,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缺少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创新意识有所欠缺,没有发挥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
中心、重点把握不准。
基层交警中队的工作中心是“防事故、促安全、保畅通”,主线是查疑纠违,同时具有季节性、周期性、节日性,以及专项整治等临时性的工作特点,把握交警工作的特点、规律,是内勤人员的基本素质。
但有些单位的内勤人员对基层交警中队的工作中心、工作重点掌握不够,对内勤民警的职责研究不透,把握工作重心、抓住重点环节的能力有所欠缺,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没有理清工作头绪,干工作手忙脚乱、疲于应付。
三、做好内勤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使基层公安交警内勤工作能够适应和谐社会发展和交管工作创新的需要,真正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本人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并做好内勤工作。
1、培养热爱内勤工作的情感,甘当“绿叶”。
任何岗位,做好一份工作,决定因素在于人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内勤工作千头万绪,事务繁杂且多,没有高度的热情、主动性和责任心,是做不好内勤工作的。
因此,首先,要培养工作的主动性。
做到眼勤、脑勤、手勤,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凡是能看到、想到、做到的,都积极主动做、高效率做;哪怕没有明确职责的工作,也要主动去分担,避免“踢一踢动一动”和“等、靠、要”的消极思想。
其次,要培养工作的条理性。
学会“弹钢琴式”处理事务,分清轻重缓急,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急事要急办,不能拖延,抓紧时间办,做到确保重点、统筹兼顾,按时保量完成任务。
最后,要培养工作的责任心。
良好的责任心则是做好每件事情的前提和保证,是做好内勤工作必须具备的内在动力。
内勤民警只有培养高度的责任感,才能克服因工作量大带来的消极态度、因内容繁琐而产生的厌烦情绪,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享受自觉地把份内的事做好的愉悦心情。
2、充分认识内勤工作的重要性,当好“管家”。
内勤是基层中队领导的左右手,是领导有序开展各项工作的助手,是沟通左右、协调上下,保证基层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
可见,基层交警中队的内勤级别不高,但地位重要、作用重大、任务艰巨,只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才能发挥好“管家”的作用。
一是要管好信息。
基层交警中队涉及的工作面广,“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天大队办公平台都会下发大量的情报、信息和文书,都需要内勤民警分门别类、罗列整理,报请分工负责的中队领导签办。
二是要抓好落实。
在加强信息管理的同时,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中队领导的批示要求,通知、协调、具体办事民警抓好落实,并按时间、按任务、按要求、按标准进行跟踪问效,及时掌握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通过内网向上级反映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把上级的指示、领导交办的事项落实到实处。
三是要做好台帐。
基层交管工作虽繁杂,但亦有头绪可理、规律可循、窍门可挖,关键在于基础台帐的建立和规范上。
在具体工作中,内勤应结合公安交警系统综合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队内务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帐,包括《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登记本》、《客货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管理信息采集登记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登统计》、《接处警登记本》、《收文登记本》《电话记录登记本》等等,做到准确清晰、随时更新、备考备查。
3、不断强化业务素质的综合性,充当“多面手”。
基层公安交警内勤应具备独立完成各项任务、处理各种社交关系、公文写作、语言表达、调查研究,以及掌握现代办公设备等各种能力。
这就要求内勤民警必须“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钻研,成为素质全面、能力综合的“多面手”、“万金油”。
一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是民警的“饭碗”,无论什么岗位、什么职务,都需要熟悉并应用,内勤承担了对外处理交通违法的工作,是中队对外的窗口,因此比其他岗位的民警更要熟悉法律知识。
二要一定的文字功底。
据了解,基层交警中队的内勤民警都承担着不同程度、不同任务的文秘工作,基本上都涉及到诸如上报工作总结、写请示、打报告、撰写宣传稿件、记录会议纪要等文字工作,因此,不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和公文水平,是不可能胜任内勤岗位的。
三要熟悉档案管理。
“三基”建设工作要求,警力向路面倾斜,绝大多数民警要下沉到基层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开展工作,因此,基层中队配专职档案管理民警是不现实的,因此内勤民警必须兼顾起档案管理的工作。
要具备一定宣传工作能力。
现在基层中队普遍存在宣传力量不足,一些单位虽然成立了专职的宣教队伍,但大都由内勤兼任宣教民警。
要做好宣传工作,内勤民警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写作能力、摄影能力、演讲技巧、接待礼仪等多种技能,才能更好地促进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树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舆论支持,发挥关键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4、极力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争做“活雷锋”。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我们公安工作“为民服务”的至终内涵。
公安机关尤其交警部门如果能把“管理”做成“服务”,不仅是交管工作的创新发展,也是公安工作的升华,更是我们党和人民群众所期盼的。
作为一名基层交警中队的内勤,要在四个服务上下功夫。
一是要搞好值班服务。
担负值班职责的民警,每天接听交通法咨询、交通事故报警等值班电话,要做到态度端正、语气和蔼,用法准确、解释到位;记录事故时间、地点、事件详实,与处警民警衔接顺畅,处理交通事故快速、及时。
二是要搞好窗口服务。
窗口是基层交警中队对外的、直接接待群众、直接面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单位。
处于窗口的内勤就是交通警察的代表,要像雷锋一样,对来访的群众必须保持一张和气的笑脸,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给来访群众以如沐春风的感觉,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作用。
三是要搞好普法服务。
结合“五进”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商场、客运站等多车单位和人流集中的区域,组织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
秉持着对交通警察工作的热爱,扎根基层,经常深入一线,时刻掌握中队领导、基层民警的工作状况,把握中队的中心、重点工作,捕捉工作中的亮点、闪光点,及时收集、整理、总结、完善,向上级、向公众宣扬,树立良好的公安机关交警形象。
求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驾考满分教育心得体会
驾照满分学习心得体会篇一:满分学习心得体会本人从XX年月XX日到XXXXX机动车驾校参加汽车驾驶证满分学习,通过参加XXXXX机动车驾校的安全学习培训班,通过参加理论学习,使我懂得了不少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在驾校各位教官的耐心认真的讲解下,使我看到了违章驾车发生事故后的惨苦及后悔,更使我暗下决心,今后驾驶汽车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行车中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条条框框来操作,好好驾车。
通过理论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驾车时不得随意变更车道并占用应急车道。
驾车时不得打手机,不系安全带,不乱闯红灯等等一切交通陋习要改掉,要做到在驾车中礼让斑马线,在堵车中要按序排队通行,停车要有序停放,并文明使用车灯,及认真遵守交通信号等等。
这些好的文明交通行为。
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座车出行时,经常会看到公路两旁树立着高大醒目的交通安全牌:“十次出事十次快”,“酒后严禁驾车”,“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注意交通安全”等等。
这些语重心长的话语,也许当时的人们对此理解并不深刻,但对于参加学习培训和从事车辆驾驶的我来说,理解更透了,感触更深了。
回想以前交通事故,哪一起不是车速太快引发的,哪一次不是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真是“车祸猛于虎”啊。
安全驾驶,就是要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开文明车,行文明路,以实际行动争做交通安全、文明行车的模范,做一个懂法守法的驾驶员。
通过参加满分安全驾驶学习,使我懂得开车尽量要慢一点,并且要
协助交警维护交通 的感受 1000字左右。
其实可以随便些,具体就是你们做了些什么,有什么感想都可以写,下面可以参考参考。
领导重视,保障措施有力。
“万人评窗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构建和谐社会,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是“从我做起,走向文明”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路面管理、车辆管理、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对此,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提高服务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业务工作与优化服务环境紧密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借助五个载体,带头践行文明行动。
教育民警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应当严格落实“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自觉做到“文明在我环境中”;教育民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无故冲闯红灯、借道行驶,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行进中”;要求民警正确使用“您好”、“请”、“谢谢合作”等文明规范执法用语,坚决杜绝口大气粗、谈吐不雅等冷硬横现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话语中”;聘请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深入开展“珍惜荣誉珍惜岗位 珍爱家庭”主题教育活动,教育民警常怀感恩之心,坚决不做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集体和自己家庭的事情,自觉做到“文明在我感恩中”。
擦亮车管窗口,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以“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改革为契机,大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提高群众满意率。
深入开展“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十佳文明服务标兵”、“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等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示范引导,以典型引路,感染、带动民警、市民积极参加“从我做起,走向文明”奉献日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努力在车管内部形成崇尚文明、践行文明、争当文明的良好风气,努力在全社会打造知荣辱、除陋习、讲文明的社会风尚,使车管这个窗口成为全社会走向文明的忠实践行者、积极推进者。
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电子档案,实施“户籍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止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校车管理“学校监管班级、班级监管学生、学生监管家长和民警监管校车”四级链条式管理机制,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教育和“四个创建”活动,巩固车管窗口教育基地,以“四不四让”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倡导文明行车,倡树文明新风,提高文明交通意识,建设文明和谐幸福家园。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发挥城市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强度推进,加大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大力倡导文明和谐交通,全面提升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以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灯越线、争道抢行、大型车辆闯禁行、灯光不全、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严查严纠力度,为群众出行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倡导文明出行。
这个大队组建300余人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者队伍,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劝导人们有序乘车、安全行路、文明礼让。
在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县医院门口、信誉楼附近等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比较繁华的路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引导车辆安全文明行驶、行人安全文明过马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示范引导广大市民消除陈规陋习、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增强文明意识。
推行微笑服务,拉近警民距离。
这个大队从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车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入手,强化对窗口单位民警日常行为举止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文明用语、文明服务,擦亮窗口,展示民警的良好形象。
倡导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待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各类服务。
日常工作中,以微笑服务为突破口,自觉做到做到温情 “四个一”,即:“一声问好、一个微笑、一句提示、一声感谢”。
大队还聘请礼仪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用微笑面对工作,微笑面对生活,微笑面对他人,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
推行文明用语,用话语传递文明。
车管所和事故处理科结合工作实际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相关服务用语,将“请”、“您好”、“请坐” “谢谢”、“再见”等温馨字词作为基本的工作语言,展示公安民警和蔼可亲的另一面,以此来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办事群众在文明话语中看到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在身心愉悦中感受公安机关优质服务带来的新实惠,用话语传递文明,用话语体现素养。
倡导“礼让斑马线”,培养文明行车良好习惯。
在所有驾驶人中开展倡导“礼让斑马线”活动,号召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至斑马线前要主动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遵守礼让规定的驾驶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警告,让驾驶人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社会上形成礼让斑马线的良好风气
交警中队的指导员和中队队长,谁的权力大
队长大还是指导员大
请知道的人说下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